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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A(40001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64157
基金代码 400013
公告日期 2014-04-08
编号 3
标题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仍然存在因不可抗力等极端情况造成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但为投资者提供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保证人已签署《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7.《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8.《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9.《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招募说明书: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3.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发售公告: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9.保证人:指保本保证人,对于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周期即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32.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明,即为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期限为3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4.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5.持有到期:指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6.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37.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9.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0.折算日: 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1.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2.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补足该差额,并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该赎回或转换出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43.保本金额:指在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该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明,即为第2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44.保本差额: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45.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6.保证: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7.日/天: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51.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5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8.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9.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换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换出: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行为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71.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

 电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在保本周期到期时,为保本周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金额安全保证的基础上,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该赎回或转换出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六)保证

 本基金的保证是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保本周期

 三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4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件许可【2011】270号文核准生效。成立规模为1,868,943,721.33元。

 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周期起始于2014年【5】月【5】日,并于2017年【5】月【5】日到期。针对本基金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相关事宜,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更新,并与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相关处理规则一并公告。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内开始办理,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根据对市场及可投资品种的判断,基金管理人保留不接受新申购资金的权利。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后进先出”原则,即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按照基金认购或申购时间的倒序确定保本期间的赎回份额和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全部扣减完毕申购所获基金份额之前,不扣减认购所得基金份额,并计算持有剩余认购份额所对应的保本金额;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转型后“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都不超过5%,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保本周期到期前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至少一家指定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若本基金在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授信额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在折算日折算后的并且一直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于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销售机构转入另一个销售机构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保证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 450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5)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变更基金类别,但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5)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名;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九、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本金额=在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该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保本周期

 三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进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但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十二、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有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13F

 邮编: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年8月19日

 注册资本: 叁拾亿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从事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业务。(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和限制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其他:简介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支持和指导下,经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所有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发起设立的全国性担保公司,持有编码为渝062002L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获评信贷市场AAA-级,资本市场AA级的信用等级。经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目前在全国十五个省(市)设有分支机构,并全部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末的担保余额为 143.54 亿元。

 (三)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末的净资产为 31.22 亿元。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截至2013年8月31日,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为 10 亿元,未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四)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订关于本基金的《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五)保本周期内,除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情形,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与保证人和任何其他人协商更换保证人。如果保证人出现了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形,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持有人大会根据本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就更换保证人、变更基金类别、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进行表决。

 (六)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保证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保证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①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的资质和条件;②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保证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保证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保证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保证人职责终止的,原保证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任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七)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可用于偿付的资金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赔付全部差额,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需保证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需代偿的金额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保证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八)除本部分第5款所指的“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基金合同》、《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保证人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进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但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九)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十)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下列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月支付。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为:本基金前一日确认的自保本周期开始一直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0.0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在保本周期到期时,为保本周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金额安全保证的基础上,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CPPI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两类,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实现增值的目的。其中,保本资产指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类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工具;收益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运用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策略,基于对风险的准确度量与控制,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保障保本金额的安全、力争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投资目标。

 (四)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运用CPPI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来动态分配基金资产在收益资产和保本资产上的投资比例。

 在保本资产投资方面,以追求本金安全为目的。即通过持有相当数量的剩余期限小于或等于保本周期的债券等低风险固定收益类证券,并规避利率、再投资等风险,以确保保本资产的稳定收益。

 在收益资产投资方面,以追求收益为目的。即采用积极投资方式,把握市场时机、挖掘市场热点,精选个股,获取稳定的资本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⑴ CPPI组合保险机制

 CPPI组合保险机制的核心思想是将本金投入到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通过投资保本资产实现保本目标,投资收益资产谋求本金的增值,如图14-1所示。

 其中,保本资产主要投资于到期日与保本周期到期日相当的国债、企业债与金融债等低风险资产,确保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资产实现本金安全的目标;而收益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较高风险类资产以博取更高的收益。

 图14-1 CPPI策略下的本金保障

 ■

 为了尽可能地分享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品种在价格上涨时所带来的收益,资产管理人在运用CPPI策略进行资产管理时,通常会根据对证券市场的判断,放大收益资产的投资额度,如下列公式所描述:

 ■

 其中:

 S=收益资产投资部分

 B=保本资产投资部分

 A=基金资产总净值

 F=当前最低要保额度

 M=风险乘数

 A-F为缓冲额度或安全垫(cushion)。

 ⑵ 基于CPPI机制的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CPPI机制,按如下三个步骤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第一,根据基金资产的期末最低要保额度和合理的贴现率计算基金资产的当前最低要保额度;

 第二,计算基金资产总净值超过当前最低要保额度的数值,该数值即为安全垫;

 第三,将安全垫放大一定的倍数(风险乘数),将相当于该数额的资金投资于收益资产以博取高于最低要保额度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

 即,在保本周期内任一时间t(t>0),可投资于收益资产的额度为:

 ■,

 投资于保本资产的额度为@。

 ■

 CPPI的核心思想就是充分利用安全垫来进行操作,也就是随着安全垫的增厚,增加对收益资产的投资;随着安全垫的变薄,减少对收益资产的投资。风险乘数@的高低决定着CPPI机制下,基金对收益资产的参与程度。

 ⑶ 风险乘数的确定和调整

 为了能够更有效地运用CPPI组合保险机制,灵活地将基金资产分配于收益资产和保本资产两个市场中,使其能够充分分享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在不同时期的投资机会,并确保在证券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依然有机会实现保本增值的目标,本基金将保持风险乘数@处于一个合理的区间。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基于中国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根据自身对于市场利率、通货膨胀、货币供应、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等指标的深入研究分析,判断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预期风险收益变化趋势,分析各类别资产价格因各种原因对长期均衡价值的偏离,并参照定期出具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研究成果,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乘数@进行适当调整,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控制风险乘数@的大小,动态调整本基金在收益资产和保本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并实时跟踪风险乘数@的变化,严格控制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首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周期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和把握行业轮动中带来的超额投资机会;其次,在对行业中相关上市公司价值发现的过程中,本着风险控制第一的原则通过优选具有低风险性、较好的中期成长性和流动性、以及当前估值相对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收益资产的增值。

 (1)行业配置(行业轮动资产配置模型)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判断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从行业角度看,不同行业的周期性特征、盈利增长、对宏观经济变动的敏感性、随宏观经济波动的时间先后都可能有差别,行业内竞争程度、行业间上下游产业链的关系等也不尽相同。某些行业可能因市场偏好而被高估,另外一些行业则可能因为被市场遗忘而低估。通常行业高估之后会弱于市场,行业低估之后会强于市场。在市场上涨时,因为信息不完全和有限理性,投资者行业偏好可能有先后次序,表现为某些行业在一定时期跑赢市场,之后跑输市场;另外一些前期跑输市场的行业则跑赢市场。行业轮动模型就是结合宏观经济周期,根据行业的周期性特征和上下游产业链关系、行业集中度及竞争程度、国家行业产业政策等因素,分析行业未来盈利景气状况,再把行业景气与行业估值、投资者气氛等因素结合起来,建立逻辑关系,分析预测股票市场下一阶段行业相对表现。

 行业轮动配置模型由行业景气模型、行业相对估值模型、行业配置模型三个子模型构成。决策分析时按以下顺序运用行业轮动配置模型:

 ①基于宏观经济增长和行业间景气传递的行业景气预测模型;

 ②建立行业股价变动与行业相对估值(PB或PE)、行业预期相对增长的关系模型;

 ③结合行业未来盈利增长评估行业预期估值差、行业相对预期估值差、行业相对盈利增长,并判断市场相对涨跌;

 ④评估市场情绪导致的行业估值“泡沫”,确定资产组合的行业配置比例,根据行业配置比例建立投资组合或调整投资组合行业比例。

 股票资产的行业配置是根据各行业业绩变动以及未来预期、行业估值等信息,利用行业轮动配置模型综合分析判断未来不同行业的股价变动趋势,确定各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

 (2)个股选择 (多元选股模型)

 根据本基金基于对风险的准确度量与控制,实现保障保本金额安全、力争资产稳定增值的投资理念,在个股选择上,结合定量与定性两方面对个股的选择进行把握。首先将根据风险性、中期成长性、流动性、盈利能力以及当前估值等多个指标进行多元定量分析,进行个股初选,然后再通过定性分析从中挑选出具有行业内竞争优势、治理结构完善和中长期盈利能力稳定的上市公司,并将这类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重点投资对象,择时投资。

 第一步:定量分析,构建备选股票池

 对个股的定量分析将依靠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信息,根据每季度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数据,按风险性指标、成长性指标、流动性指标等多个方面分别进行考核筛选,并将各项指标分别进行打分、排序,然后将排名靠前的股票纳入到初选库。具体考察指标如下:

 ①风险性指标:个股BETA值、波动率等;

 ②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EBITDA)增长率、PEG等;

 ③流动性指标:流动市值、日均成交额、日均换手率等;

 ④盈利指标:净资产收益率(ROE)、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等;

 ⑤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销率(P/S)、市净率(P/B)等。

 同时,考虑某些行业的不同特性,将有针对性地对个别行业侧重不同基本面指标分别进行排序。

 第二步:定性分析,构建核心股票池

 在备选股票池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案头分析、公司实地调研等方式,分别从企业所处的产业发展特征、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以及企业的内在治理结构等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选择具备长期竞争优势、稳定增长的个股,纳入核心股票组合;并结合行业轮动配置策略、组合风险特征分析等辅助手段进行适当调整,进而确定个股投资比例。

 ①产业发展特征

 产业发展特征决定产业内所有企业的发展和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基于全球视野,遵循从全球到国内的分析思路,从全球产业周期运行的大环境分析企业所处产业的发展特征,再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产业环境、产业政策等经济环境的分析,判断产业发展的特征以及企业长期发展的前景。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迈克尔·波特的产业竞争理论,从现有竞争对手威胁、潜在进入者威胁、替代产品威胁、供应商议价能力以及买方议价能力等五个角度对企业所处的产业竞争结构进行分析,从而判断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以及潜在有效的竞争战略。

 ②企业竞争优势

 本基金认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通过成本或差异化等战略获得优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而这种竞争优势能够为公司带来超越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回报率。竞争优势的评估标准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拥有清晰的企业发展战略、是否拥有规模优势、技术优势等等。

 本基金认为,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通常会成为同行业中的成本领导者或者产品/服务差异化的提供者,享有比同行业中其它企业更好的利润水平,具备可持续的成长能力,能较好的分享到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成果。因而在市场表现中,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较好的回报,这类企业将是本基金投资的重点对象。

 ③治理结构完善

 完善的治理结构,不仅能够促使企业完善自身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企业对市场变化的反应能力和决策执行效率,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完善信息披露的制度、增加股息收益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治理机制的评估主要考察公司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等等。

 (3)新股申购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3.债券(非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债券投资时,将主要根据对未来利率调整的预期,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为防范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等,本基金将通过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小于或者等于本基金保本周期(三年)的债券并持有到期,以确保债券资产的稳定收益。另外,在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适量持有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1)久期调整策略

 久期调整策略是债券型基金采用的最基本的策略,主要通过对组合久期的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企业债、资产抵押债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信用风险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差等。金融债与国债的利差由税收因素形成,利差的大小主要受市场资金供给充裕程度决定,资金供给越充分上述利差将越小。交易所与银行间的联动性随着市场改革势必渐渐加强,两市之间的利差能够提供一些增值机会。

 (5)信用投资策略

 企业债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信等级的公司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波动,另外在经济上升或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差将缩小或扩大。管理人可以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6)骑乘策略

 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7)回购放大策略

 回购放大是一种杠杆投资策略,通过质押组合中的持仓债券进行正回购,将融得资金购买债券,获取回购利率和债券利率的利差,取得高于资产规模所能支撑的收益率。回购放大可以通过数次层层迭代,放大的倍数取决于对回购利率的判断与把握。影响回购放大策略的关键因素有两个,一是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时,放大策略才能取得正的回报;其次,当放大倍数超过1时,应确保现金流的前后衔接,使得放大策略可以持续进行。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债券内含选择权的价值。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

 (1)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换债券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换债券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管理策略,重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2)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可转换债券均采取定价发行,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因供求不平衡,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因此,为增加组合收益,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基金管理人整体的研究平台,包括宏观、策略、个股、个券、定量研究等。通过自上而下对全球宏观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以及自下而上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行业发展趋势、市场估值水平等各方面的判断,对债券类属和股票行业的配置提出投资意见。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部对宏观经济指标和政策的分析研究成果,在本基金规定的各类资产风险敞口的限制范围内,制定战略资产配置决议;基金经理在战略资产配置决议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基本走势的判断,以及保本资产的无风险收益率、保本周期剩余运作时间,确定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情况和相关投资策略进行审核评估,确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其投资目标。

 3.组合构建

 在确定了大类资产的投资配置比例后,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个券投资比例以及个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部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公司相关部门将实时监控本基金的投资是否符合监管机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一旦某风险指标接近或超过风险限额,将对基金经理发出调整警告和责令其调整。基金经理将根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本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评估报告,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的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力争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保障保本金额的安全。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本基金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帮助投资者界定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反映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的基金产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转型后“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1.投资目标

 力争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适度平衡配置下,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追求长期资本增值和稳定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类金融工具)、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8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20%-6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理念

 通过挖掘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成果;通过投资优质债券,获取稳定的投资回报。同时动态把握大类资产的适度配置,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4.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相对成长指数收益率×5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5%。

 沪深300风格指数系列采用七个因子来衡量样本公司的成长和价值特征。其中衡量成长特征的因子有:过去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过去3年净利润增长率和内部增长率;衡量价值特征的因子有:股息收益率、每股净资产与价格比率、每股净现金流与价格比率、每股收益与价格比率。沪深300相对成长指数以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为样本空间,样本股的市值按照一定的成长风格权重分配到相对成长指数中。该指数侧重成长性因子,进一步刻画了沪深300指数样本股的成长性,正体现了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通过挖掘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成果”的投资理念,所以本基金选择沪深300相对成长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适中品种。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6.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通过把握和判断行业发展趋势及行业景气程度变化,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结合定量筛选与定性分析,精选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国际化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并根据宏观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进行战略资产配置(SAA);同时结合政策方向和市场情绪等指标,适时调整,进行灵活的战术资产配置(TAA)。

 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在长期跟踪、研究分析各项宏观经济指标如工业增加值、CPI、PPI、货币供应量及利率等的基础上,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全局性的预测,判断经济周期的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目前所处阶段,并充分借鉴美林公司的投资时钟理论,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类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同时密切关注政策方向和市场情绪等指标,并结合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及时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股票投资策略

 ①行业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在不同阶段运行规律的深入研究发现,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背后蕴含了不同行业对GDP增长贡献率的巨大差异,也就是说,不同的行业因为受宏观经济周期、行业自身生命周期以及相关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在不同时期表现往往具有明显差异。因此,通过对不同行业自身运行规律的的深入分析,把握投资节奏,可获得超额的收益。

 本基金行业配置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遵循自上而下方式。具体方法是:基于全球视野下的产业周期的分析和判断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遵循从全球到国内的分析思路,从对全球产业周期运行的大环境分析作为行业研究的出发点,再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货币金融政策等经济环境的分析,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并从中找出处于景气中的行业。在行业把握上,本基金进一步通过从宏观到行业再到行业内部的思路进行深入挖掘。

 a.行业生命周期的分析

 对每一个行业,分析其所处生命周期阶段。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成长期的行业,对这些行业给予相对较高估值;而对处于初始期的行业保持谨慎。某些行业虽然从大类行业看属于衰退性行业,但其中某些细分行业仍然处于成长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或较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对于国家扶持和经济转型中产生的行业成长机会也予以重点关注。

 b.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

 本基金重点通过迈克尔?波特的竞争理论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a)新进入者的威胁;(b)供应商的议价能力;(c)行业内部的竞争现状;(d)替代品的威胁;(e)购买者的议价能力等。本基金重点投资那些拥有特定垄断资源或具有不可替代性技术或资源优势,具有较高进入壁垒或者具有较强定价能力,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行业。

 c.行业轮动规律的分析

 通过市场及各个行业的相对和绝对估值水平PE、PB 等数据的横向、纵向分析,进行估值比较,并跟踪各行业的资金流向、机构持仓特征等判断行业吸引力,动态把握行业板块轮换蕴涵的投资机会。

 ②个股选择

 根据本基金的“通过挖掘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成果”的投资理念,在个股选择上,通过构建三级筛选模型来动态建立和维护精选股票池,通过层层筛选,以公司持续、健康的成长性为关注重点,同时将风险管理意识贯穿于投资全过程,对投资标的进行持续严格的跟踪和评估。具体如下图所示。

 图14-2 股票三级筛选模型流程图

 ■

 第一步、建立初级股票池,剔除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个股

 本基金管理人首先对A股市场中的所有股票进行初选剔除,以过滤掉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建立初选股票池,从而缩小研究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剔除的股票包括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管理人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ST和*ST股票、筹码集中度高且流动性差的股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等。

 第二步、构建优选股票池,重点关注个股持续的成长能力

 在初级股票池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本基金管理人自主研发的多元量化选股模型,综合选择历史与未来预测两大类数据进入模型筛选程序,力求甄选出具有持续成长能力并相对估值较低,具备一定投资价值的个股,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

 a.历史数据的定量分析。主要选择从三方面历史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包括成长性指标、盈利指标和估值指标。模型中成长性指标主要有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最近三年净利润的增长率和内部增长率。考虑到构建优选股票池的主要目的就是筛选出具有成长潜力的个股,因此赋予成长性指标整体40%的权重;在考虑公司成长性指标的同时,也充分认识到良好的盈利能力是公司高成长的源泉和动力,只有具备出色盈利能力的公司才具备了持续高成长所需的真实业绩的支撑,因此,选择最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最近三年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等指标综合反映出公司盈利能力,并在模型中赋予20%的权重;第三,估值指标,本基金选取了市盈率、市净率和市盈增长比率三个指标来考察公司的股价是否被低估,进而来判断具备成长性的个股是否也具有投资的价值,估值指标整体在模型中被赋予20%的权重。

 b.预测数据的定量分析。在该模型中,主要考察了预期公司未来成长性的指标,如预期主营收入增长率、预期净资产收益率、预期市盈率。用以补偿单纯使用以往历史数据无法全面反映公司成长性的不足,例如业绩刚刚开始出现明显提升的公司,在历史数据的筛选中就不会有很好的表现,但可能恰恰是具备未来巨大成长潜力的公司。预测数据整体在模型中被赋予20%的权重。

 第三步、确定精选股票池,结合定性分析综合判断投资价值

 a.定性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机构投资者的研究优势,通过基金经理自身的具体分析和持续跟踪,并结合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员的实地调研结论,定性分析优选股票池中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盈利模式和公司治理情况等。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是否拥有成熟、实用的商业模式,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是否拥有独特的资源,如特许权、专有技术、品牌、网络等;

 ■是否主营业务竞争力突出,具备通过内生增长或低成本外延扩张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素质与综合潜力;

 ■是否注重创新,并通过创新引导、创造新的市场需求;

 ■ 是否企业经营稳定、理性,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股东利益保护;

 ■ 是否财务稳健、现金流充沛。

 b.动态调整 对于一类较特殊的股票,虽然没有表现出良好的成长性或盈利能力但由于内外部环境将要或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目前阶段还没有得到资本市场的普遍关注,因此,各项预期指标也没有明显改善,但基金经理通过上市公司的实地调研和系统的研究分析判断,该类股票在未来会有较好的表现,可获得超额收益,则可将此类股票动态纳入成长股票池,作为成长股票池的补充部分。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由于国内外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企业业绩出现突发性增长,例如SARS和H1N1等流行性疾病的爆发可能会导致有关疫苗生产企业业绩突发性增长;

 ■由于地区或产业扶持政策的推出,企业业绩将出现突发性增长;

 ■由于并购、重组、资产注入等因素,企业业绩出现突发性增长。

 (3)债券投资策略

 ①久期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包括对央行的货币政策、国家财政政策的研究,以及对全球宏观经济的经济增长、通胀、利率的变动分析,预测未来国内市场利率走势可能的变化。结合基金的未来现金流,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预期未来利率上升,可以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相反,预期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目标久期来获取债券价格上涨的超额收益。

 ②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哑铃式策略和梯式策略),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哑铃式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端;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③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利差等。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④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⑤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约,对债券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经济周期的变化、信用等级的升降都会造成利差的改变。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充分发掘投资价值,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价水平。全面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7.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基金管理人整体的研究平台,包括宏观、策略、个股、个券、定量研究等。通过自上而下对全球宏观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以及自下而上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行业发展趋势、市场估值水平等各方面的判断,对债券类属和股票行业的配置提出投资意见。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部对宏观经济指标和政策的分析研究成果,在本基金规定的各类资产风险敞口的限制范围内,制定战略资产配置决议;基金经理在战略资产配置决议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基本走势的判断,确定各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情况和相关投资策略进行审核评估,确保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3)组合构建

 在确定了大类资产的投资配置比例后,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个券投资比例以及个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部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相关部门将实时监控本基金的投资是否符合监管机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一旦某风险指标接近或超过风险限额,将对基金经理发出调整警告和责令其调整。基金经理将根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本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评估报告,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8.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不受上述限制。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和权证保证金账户,专门用于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净值,为投资者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交易提供价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完成估值后,将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复核无误后反馈于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周期内,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转型后“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费用调整

 保本周期期间或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申购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一般不接受红利再投资方式,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

 (2)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 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发布系列公告,就基金到期后的相关事宜作出具体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存续形式;

 2.保本周期到期日,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等相关的事宜安排;

 3.下一个保本周期或“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文件;

 4.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具体事宜将提前在公告中进行约定;

 5.保本周期到期前,关于保本周期到期的提示性公告。

 (二)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保证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其他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保障安排等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不满足上述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保本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到期操作

 1.到期操作方式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到期操作期间就其认购、申购或转换入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如下任何一种到期操作:

(1)赎回: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2)转换: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换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继续持有: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若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转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转换的基金份额,其赎回金额、转换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2)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做到期操作的处理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到期操作的,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基金份额。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则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并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若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并转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约定的基金份额,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且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或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均将该差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约定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对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变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方案

1.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其他存续条件,在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其他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的文件后,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1)时间安排: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根据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授信额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在过渡期内,本基金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等业务。

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变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本保本周期内基金净资产的转入

对于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对于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净资产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2)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六)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方案

1.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继续存续的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对于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对于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可用于偿付的资金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2.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如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将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保本金额总额、应向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保本差额、已自行偿付的金额以及需保证人代偿的金额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3.保证人在接到基金管理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数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旦相关款项划入该账户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确认,保证人对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证责任即视为履行完毕,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条“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差额支付事宜。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5)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变更基金类别,但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5)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二十三、 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六、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保本保证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甲方”)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042263

电话:010-66295888传真:010-66295999邮编:100033

保本保证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或“乙方”)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13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903000015432

电话:010-5776666传真:010-57766600邮编:100020

鉴于:

依据《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东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保证受益人。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释义

1、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2、保证人:即保本保证人,即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3、本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期限为3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本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5、保证受益人:指本基金在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并且全部或部分持有到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在本基金第1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并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且在第2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在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8、在本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节第1条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保证受益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保证受益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节第1-3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保证受益人。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和本《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本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保证受益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和本《保证合同》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保证人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6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节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节第3条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应就所收取的保证费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公告的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保证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和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3、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另行签署相关合同。

4、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一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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