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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君得盈债券A(95202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623725
基金代码 952020
公告日期 2022-01-14
编号 3
标题 国泰君安君得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国泰君安君得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2年01月13日
送出日期:2022年01月14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国泰君安君得盈债券 基金代码 952020
基金简称A 国泰君安君得盈债券A 基金代码A 952020
基金管理人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01月17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杜浩然 2022年01月17日 2014年07月02日
周晨 2022年01月17日 2010年07月26日
杨坤 2022年01月17日 2010年12月01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国泰君安君得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
分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固定收益品种为主要投资对象,在以资产安全性为优先考虑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风险控制下更高的稳健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评级AA+(含AA+)以上,其中投资于评级AA+的信用债比例不超过基金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评级AAA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基金信用债资产的50%。若无债项评级或者债项评级为A-1的,则以主体评级为准。本产品投资的信用债需有评级满足上述要求。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通过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构筑债券组合的平稳收益。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研究与跟踪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资本市场变动特征,依据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考虑经济环境、政策取向、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将基金资产在债券与股票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动态资产配置。本基金将在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基础上,根据股票的运行状况和收益预期,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并适时适度地参与权益类资产配置,把握市场时机力争为基金资产获取增强型回报。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以实现组合增值的目标。本基金投资策略还包括:杠杆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70%+一年定期存款税后利率×2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暂不适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暂不适用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100万 0.40%
100万≤M<200万 0.20%
2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1000.00元/笔
赎回费 N<7天 1.50%
7天≤N<30天 0.75%
30天≤N<365天 0.10%
365天≤N<730天 0.05%
N≥730天 0.00元/笔
注:本基金已经存续,因此没有发售安排,未设置认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60%
托管费 0.10%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其
他风险及特有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
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
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
险。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
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
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3、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
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
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
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
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本基金可投流通受限证券,因此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
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5、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包括:(1)科创板企业所
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
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
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关注科创
板公司盈利能力巨变的风险。(2)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
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
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3)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
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
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
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4)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应当关
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5)科创板股票的交易制度与主板存在明显差异。例
如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与上交所主板市场存在差异,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
险。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
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6)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
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关注规则变化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君安君得盈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基金的批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
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gtjazg.com,客服电话:9552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关于争议的处理: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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