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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ETF(51718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602420
基金代码 517180
公告日期 2021-12-23
编号 1
标题 南方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ETF(场内简称:开放共赢;开放共赢ETF)
基金主代码(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7180
申购赎回代码 517181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12月1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年12月28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12月28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投资人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为2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
额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和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
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
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
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
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
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
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申购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及其现金替代、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港股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本基金赎回业务
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及其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
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港股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
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清算;
在T+1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
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港股成份股的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
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
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申购产生的应退款项、港股成份股的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日
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
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T日进行申购,
如T+1日至T+2日全部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
金交收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T+2日交收;如T+1日至T+2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交收日,
或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T+3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
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T+3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
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
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
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4、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对价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
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

4 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
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南方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
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400-889
-8899)。
(三)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
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
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3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上海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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