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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景宏(18469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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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59460 | ||||||||
基金代码 | 184691 | ||||||||
公告日期 | 2014-03-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景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景宏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4年1月25日至2014年2月21日17: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景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4年2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发布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35,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65,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情况 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3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签发的《关于景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134号),景宏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完成,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三、景宏基金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 关于景宏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景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将自景宏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 2、关于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景宏基金于2014年3月24日上午10:30复牌,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3、关于大成中小盘股票型基金(LOF)打开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景宏基金终止上市后,原景宏基金份额持有人转为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日开放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备查文件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关于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134号)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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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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