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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中证能源ETF(15993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59344
基金代码 159930
公告日期 2014-03-21
编号 1
标题 关于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场外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要求,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3月24日对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中证能源ETF”;场内简称“能源ETF” ,代码159930)开通场外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同时对《基金合同》作出相应修改,具体事项如下:
一、场外现金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一)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为开放日的 9:00:00 至 14:00:00,场外申购资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当日14:00: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50万份。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万份(如该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全部场外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赎回的程序
1、汇添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
已购买过由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可以用于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不需要重新开户。对于没有开立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投资者T日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则必须于T-1 日前(含T-1日)办理汇添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
投资者在办理汇添富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当日,不能提交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提交要以汇添富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交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规定详见《汇添富旗下ETF 场外申赎直销业务指南》,该指南可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下载。账户和交易申请表可以向直销中心索取或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下载。
(五)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事先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1日后(含该日)到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以直销中心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六)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场外份额的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场外份额的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场外份额的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相关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请见基金合同“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的约定。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部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交易成本水平调整(包括调高及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6、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5、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的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的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5、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的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的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
(一) 在“第二部分??释义”中,增加释义
1、“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2、“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二) 在“第二部分??释义”中,修改释义
1、原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修改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
2、原为:“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及相关业务”,
修改为“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原为:“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修改为“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原为:“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修改为“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5、原为:“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修改为“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现金”。
6、原为:“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修改为“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是指现金”。
7、原为:“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修改为“现金替代: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8、原为:“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修改为“现金差额: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9、原为:“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修改为“预估现金差额: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10、原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修改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三) 在“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交易”之“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中,增加一节
“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份额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在“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增加一节“场外申购与赎回”
1、该部分原(一)至(八)章节内容保持不变,增加新的章节标题“一、“场内申购与赎回”。
2、增加“场外申购与赎回”作为第“二”章节,内容如下: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赎方式的条件、开放日场外申赎的截止时间、业务规则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截止时间为14:00:0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对截止时间作出调整,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当时适用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划到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事先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1日后(含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场外份额的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场外份额的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场外份额的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4、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相关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交易成本水平调整(包括调高及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6、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5、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的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的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5、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的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的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原第(九)、(十)章节顺延为第三、第四章节。
(四)在“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表述
原为:“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管理人为场外投资者买卖证券时机及申购赎回途径不同等原因,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可能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并不等值。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五)在“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之“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进行修订
原为:“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及相关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六)在“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订
原为: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12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12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均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事项
1、本项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公司将在更新的《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场外现金申购赎回模式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咨询有关事宜。
3、汇添富基金高度重视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特此提醒投资者需正确认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和长期收益,做理性的基金投资人,做明白的基金投资人,享受长期投资的快乐!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3月21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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