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百嘉百兴纯债债券A(014259)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2591417 | ||||||||
基金代码 | 014259 | ||||||||
公告日期 | 2021-12-10 | ||||||||
编号 | 1 | ||||||||
标题 | 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送出日期:2021年12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百嘉百兴纯债债券 基金主代码 01425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12月0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1-12-13 赎回起始日 2021-12-13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元≤M<500万 0.20% M≥500万 1000元/笔 (2)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开通销售机构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以基金销售机构的安排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赎回份额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需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2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赎回费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10% 30日≤Y 0.0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7天)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名称: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9号广州嘉昱中心10层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825-8838 网址:www.baijiafunds.com.cn 5.1.2场外非直销机构 (1)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5.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无场内销售机构。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825-8838 网址:www.baijiafunds.com.cn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不代表对基金收益和风险的实质性判断和保证。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2020年9月1日起,投资者购入基金时,投资者应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货币市场基金、ETF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或情形除外。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0日 |
||||||||
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