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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月享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C(01408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578887
基金代码 014084
公告日期 2021-11-27
编号 1
标题 浙商汇金月享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信息全文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汇金月享 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月享 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
基金主代码 01408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每开放日开放申购,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30天滚动运
作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11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浙商汇金月享 30天
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浙商汇金月享 3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12-06
赎回起始日 2021-12-20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月享 30天滚动持有中短
债 A
浙商汇金月享 30天滚动持有中短
债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4083 01408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
额投资) 是 是
  注:1、本基金暂不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0天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3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1年12月6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上述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上述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2.1前端收费
浙商汇金月享 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 A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10%
100万≤M<500万 0.05%
500万≤M 100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5.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一)开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在本次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下一运作周期。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打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345进行相关咨询。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7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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