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交银主题优选混合A(51970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574498
基金代码 519700
公告日期 2021-11-23
编号 1
标题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决定自2021年11月26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同时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1年11月26日,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3884),并于当日起开通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前端519700,后端519701),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仅接受场外申购和赎回。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一30日 0.5%
30日以上(含) 0
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机APP,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非直销机构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增加侧袋机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包括在释义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到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在招募说明书中补充侧袋机制相关章节,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增加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内容。
五、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将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进行调整,由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调整为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六、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1年11月26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以 下简称 “《合同法》”)、《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 法》”)、《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证 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
法》”)、《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六)本基金 合同关于 基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的 编 制 、披 露 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主 题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及 其 更 新 (本
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 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 、披露及 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主 题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0.销售服务 费:指从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的 ,用 于 本 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A类基金份额: 指对投资人收取申购费 用且不 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 费
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特 定资产 从原
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 进行处置 清算,目 的在于有
效隔离 并化解风 险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属 于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工 具 。侧 袋 机 制 实 施 期 间 ,原 有 账 户 称 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的
资产;(二)按摊 余成本计 量且计 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 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的资产 ;(三)其他资 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将 基金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对 投 资 人 收 取 申 购 费
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的, 称为A
类基金份 额;在 投 资 人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并 从 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 和C类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基 金
代码 。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本 基金A类基 金 份 额 和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 自行选择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类别。本 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定 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的 情况下 ,根据基金 实
际运 作情况,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 置、对基金 份额分 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或 者停止 现有基金 份额类 别的销售 等,并
在 调整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申购与 赎回A类基 金
份额 ;C类基金份 额不开 设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的 方 式 ,投 资
者只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六、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位 ,小
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 内公告。遇 特殊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 购
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由基
金 管理人 决定,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本 基 金 提 供 两
种申购费 用 的 支 付 模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模
式,即在 申购时 支 付 申 购 费 用 ;也 可 以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模
式,即 在赎回 时 才 支 付 相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该 费 用 随 基 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递 减。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净申 购金额 除
以当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场 外 申 购
有效份额的上述计算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由此 产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场 内 申
购有效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整数 位,剩余部 分折回金 额返
回 投资人,折 回金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 财产,主 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 注册登记 费和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
期少于7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取 不低于1.5%的 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 金份额分 为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
额。投资 人申购A类基金份 额需支 付申购费 用 ;申 购C类
基金份额不支 付申购费 用,并从 该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
销售服务费。
2. 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 和C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4位 ,小 数 点 后 第5位 四
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经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 购
份额 的计算 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 基 金A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 人决定 ,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本 基金A类基 金份额 提供两种 申购 费 用 的 支 付 模 式 。投
资人可以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在 申 购 时 支 付 申 购 费
用;也可 以选择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即 在 赎 回 时 才 支 付 相 应
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A类基金份 额的持 有时间递 减。申
购A类基金份 额或C类 基金份额 的有效 份额为 净 申 购 金
额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
位为 份, 场 外 申 购 有 效 份 额 的 上 述 计 算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留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有效 份额的计 算保留 到整数位 ,
剩余部分折回金 额返回 投资人,折 回金额 的计算保 留到
小 数点后两 位,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费用由申 购A类基 金
份额的 投资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 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 和C类基 金份额的 赎回费 用
由赎回该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A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用
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对于C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收取的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其 中 ,对 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收 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下, 基 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如下措 施:对于 该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 超
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 该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 过上述 比例的部 分,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 一并办理 。但
是,如 该类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日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则 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该 类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回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下, 基 金管理
人 有权采 取 如 下 措 施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超 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超 过上述比 例的部 分,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请 一并办 理。 但是,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当日 选择取消 赎回,则 其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六、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1日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 应于两日 内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布 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公布 最近1个开 放日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1日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 应于两日 内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布 最近1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 施侧袋机 制的,本 基金的申 购和赎 回安排
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 及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
大厦10楼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8号 国金中 心二
期21-22楼
七、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 及权 利
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2.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2.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 及权 利
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 由 之 一 的 ,经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或持有 基金 份 额10%以 上(含10%,下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的,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 由 之 一 的 ,经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或持有 基金 份 额10%以 上(含10%,下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或 提高
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2.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的,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 设置、对 基金份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
八、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十) 实施侧 袋机制期 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特殊约

若本基金 实施侧袋 机制,则 相关基金 份额或 表决权
的 比例指 主袋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侧 袋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别 持 有
或代表的基金 份额或 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 例,但若 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和 审议事项 不涉及 侧袋账户 的,
则仅 指主袋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或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表 决
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
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 现场开会 的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基 金 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 的直接出 具书面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 出具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 不小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投票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相 关 基 金 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 内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含三分之一) 相 关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参与 或授权 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 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 产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 理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6、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通
过。
同 一 主 侧 袋 账 户 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平 等 的 表
决权。
十二 、 基 金 的
投资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 基 金 持 有 特 定 资 产 且 存 在 或 潜 在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时, 根据最 大限度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 会计师 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启用侧
袋机制。
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 , 本部分 约定的投 资组合 比例、
投资策略、组 合限制、业 绩比较 基准、风险 收益特 征等约
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 的实施条 件、实施 程序、运作 安排、投 资安
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 付等对投 资者权 益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四 、 基 金 资
产的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 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对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该类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对 外公布 。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十四 、 基 金 资
产的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确保 基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份
额 净值小 数点后3位 以内(含 第3位)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确保 基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任 一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4位 以 内(含 第4位)发 生 差 错 时 ,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 额净值 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十四 、 基 金 资
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50%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 产占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50%以 上
的,经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估值;
十四 、 基 金 资
产的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复核 。
基金管 理人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后
计 算当日 各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 对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净 值
予以公布。
十四 、 基 金 资
产的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 施侧袋机 制的,应 根据本部 分的约 定对主
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 露主袋账 户的基 金净值信 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五 、 基 金 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8. 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 销售
服务费;
十五 、 基 金 的
费用与税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除管理费 和托管费 之外的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 基金资产 净值的0.6%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 务费每 日计提,按 月支付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自动
在月初5个工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 行资金 支
付,基金 管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日 、休息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顺 延 至
最 近可支 付日支付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 将专门用 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之外 的基金 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 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五 、 基 金 的
费用与税收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降低基 金管理费 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 实施日2日 前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
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
基金 管理费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降 低 基
金 管理费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必 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
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五 、 基 金 的
费用与税收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 施侧袋机 制的,与 侧袋账户 有关的 费用可
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 待侧袋账 户资产 变现后方 可
列支,有关费用 可酌情 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 收取管 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 、 基 金 的
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 投资人 的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额 ,
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投 资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为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为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现 金红利 按除权后
的单位净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 金A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C类
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 费,各基 金份额类 别对应 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本基 金同一基 金份额类 别的每 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 投资人 的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额 ,
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投 资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为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现 金红利 按除权后
的单位净值自动 转为相 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 份额和C类 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7.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每一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任 一类基 金份额净 值
减去 每单位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十六 、 基 金 的
收益与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 基 金 实 施 侧 袋 机 制 的 , 侧 袋 账 户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八 、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 每周在指 定网站 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 过指定 网站、销
售 机构网 站或者 营 业 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 一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 每周在指 定网站 分别披
露 一次A类 基金份额 和C类基 金份额所 对应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 过指定 网站、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分别披露 开放日A类 基金份 额
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日
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 一日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十八 、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 理 费 、托 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 管费、销售 服 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2.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十八 、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 施侧袋机 制的,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进行信 息
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八 、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 照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基金 定
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基金 产品资料 概要、基 金清
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核 、 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 照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产品 资料概 要、基
金 清 算 报 告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金财 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 对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合
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
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 列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 对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合
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或 提高
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 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 列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 设置、对 基金份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
附件2:《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 的相关安排见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
10楼
经营范围:基金管 理业务、发起设 立基金及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 道8号国金中心 二期21-
22楼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它业务。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六)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 、交 易 及 清 算
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 计选择证券买 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的标准
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 经营机构,租用 其交易业务
单元/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基金
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托协 议,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 选中证券经营 机构提供的《基
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 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基金
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保证金由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
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 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
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 机构买卖证券 的成交量、回购 成交
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 露, 并将该等情 况及基金交易 业务
单元/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 计选择证券买 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的标准
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 经营机构,租用 其交易业务
单元/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基金
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托协 议,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 选中证券经营 机构提供的《基
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 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基金
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保证金由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
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 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 构买卖证券的 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
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 并将该等情况 及基金交易业 务单
元/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 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后 , 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 内(含第3位)发生 差错
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
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 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值;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 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 机制的, 应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主袋
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 息, 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月 结 束 后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
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60日 内完成基金半 年度
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90日内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月 结 束 后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
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60日 内完成基金中 期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90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九)基金管理人应 在编制季度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管理人应 在编制季度报 告 、中 期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九 、基 金 收 益 分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 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后的 单位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
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
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 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
额;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后的 单位净
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
益分配方式;
7.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九 、基 金 收 益 分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 机制的,侧袋账 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 内容主要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 募集情况、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
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 内容主要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 募集情况、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 报 告 、基 金 中 期 报 告 和
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 清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 披露、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 信
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信息披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 机制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0.6%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协 商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基 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 施 日2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2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七)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销 售服务费的复 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
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 据本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C类基金份额销售 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5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 费用自动扣 划后, 管理人应进 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销售 服务费前, 基金 管理人应向托 管人出具
正式函件指定销售服 务费的收款账 户。 基金管理人 如需要变
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 工作日向托管人 出具书面的收 款账户变
更通知。
十一、基金费用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 机制的, 与侧袋 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
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 列支,有关
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详见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