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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石澜龙头经济持有期混合(00643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569819
基金代码 006430
公告日期 2021-11-16
编号 1
标题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3日证监许可【2018】1412号文准予募集的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12月5日成立。本基金自成立以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1年12月24日。
  4、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二楼
  联系人:龚靖文
  联系电话:021-60431122
  邮政编码:20000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参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关于修改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参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1月12日】,即当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vstone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指定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质、短信和电话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质授权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见附件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见附件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果代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纸质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17:00止(授权时间以受托人收到授权委托书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2、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代销机构可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基金代销机构可视情况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投资者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短信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17: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如因投票短信通道受阻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代销机构因素,导致投票短信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短信投票失效,基金代销机构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3、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代销机构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基金代销机构可视情况通过客服代表与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客服代表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17: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4、授权效力的确定原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受托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受托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六、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修改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需在实施前安排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出),具体实施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法》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1年11月12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联系人:林奇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授权委托书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授权委托书。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vstone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1-60431122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修改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请见附件四《关于修改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同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办理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有关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以“√” 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
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表决票上的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
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均为无效表决票。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
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基金账户号错填、漏填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不影响表
决票效力。
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
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
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vstone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12月23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vstonefund.com)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相应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修改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8年12月5日,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方案说明如下:
  (一)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转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并设置最短持有期。
  (二)更名
  “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转型方案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投资者所持有的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将在选择期结束后全部转为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为应对选择期内的赎回安排,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内豁免《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赎回方式等。
  自选择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订后《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版本
内容 内容




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凯石澜
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而来,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八、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最短
持有期限,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自最短持有期结束
后, 投资者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投资人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
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
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一致。 具体请见
“基金的基本情况” 部分。






1、基金或本基金:指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凯石澜
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凯石澜龙头经济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凯石澜龙头
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凯石澜龙头
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经
纪服务协议》及对该服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1、基金或本基金:指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凯石澜
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凯石澜
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凯石澜龙头经济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凯石澜龙头
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凯石澜龙头
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
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服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凯石澜龙头经济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删除
13、《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
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合格境外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
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凯石澜龙头经济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删除

36、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
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该
对应日期或日历年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
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
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 在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
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
38、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1年的期
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至1年后的对应
日(包括该日,如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日)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1年后的对应日(包括该日,如或该公历年不
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的期间,以
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
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
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
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封闭期
38、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或每份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的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
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39、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
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对应日或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
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
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
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一致
40、开放日:指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
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
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在开放期内,当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一、基金名称
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
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1年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
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
本基金。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至1年后的对
应日(包括该日,如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
至1年后的对应日(包括该日,如该公历年不
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的期间,以
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
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
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
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
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
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一年。
在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
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即自
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
日),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
回业务的,则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
日。 投资人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投资者原持有的
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一致。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删除
八、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暂停某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暂停某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沿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
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凯石澜龙
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年9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凯
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12
号)注册准予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凯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于2018年12月5日正式成立,《凯
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12月5日生效。
XXXX年X月X日, 凯石澜龙头经济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投
资策略、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并根据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调整相应表述。 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变更注册后的《凯石澜
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202X年X月X日生效。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
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
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
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可办
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
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
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一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列示,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列示。 ……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
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可以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八、暂停赎回、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
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对于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
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
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为: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全
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延期办
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延
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
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
延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为: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全部进行
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
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
除外;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年以上,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
的情况除外;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3) 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
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
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
中,龙头经济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封闭期可不
受上述5%的比例限制。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或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
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
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
中,龙头经济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考虑到本基金开放期和封闭期的流动
性需求变化,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和封闭期内
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内的投资策略
(二)开放期内的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 为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遵守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限制和
投资比例约定的前提下,将调整基金的投资
组合,在满足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
基金净值的波动。
三、投资策略
删除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可不受此
比例限制;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则需
遵守如下限制:
2)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的200%。
(15)在基金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禁止行为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
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
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则需
遵守如下限制:
2)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禁止行为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
整上述限制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
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
票、存托凭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
票、存托凭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
得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投资
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一
致;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
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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