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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美元)M类人民币-acc(96815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520316
基金代码 968151
公告日期 2021-10-13
编号 1
标题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受 托 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
- 1 -
重要提示
1.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以下简称“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
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于
2021年4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70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
证监会的认可并非对本基金作出推荐或认许,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
现作出保证,亦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其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
者类别。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保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内地代理
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地代理人”或“天弘基金”)。
4. 本基金为常规股票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M类人民币-acc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况在
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请参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
代理人的公告。
6. 本基金M类人民币-acc的基金代码为968151。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
机构,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
或销售平台,具体网点和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
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
9.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
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10.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不可向美国人士(定义见基金
说明书)以及受限制人士销售。受限制人士为符合以下情况的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

(1) 基金管理人认为情况(无论是否会直接或间接影响该人士或该等人士及无论
是单独考虑还是与任何其他有关联或无关联的人士同时考虑的情况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产生
或遭受本来不会产生或遭受的任何税务法律责任或遭受本来不会遭受的任何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 -
其他潜在或实际金钱损失,或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须遵守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本来无须遵守的任何额外规定;或
(2) 违反或基金管理人合理认为其会违反对其施加的任何适用的反洗钱或身份核
证或国籍身份或居留要求(不论根据任何基础投资安排或其他条款),包括
(但不限于)须提供予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保证或证
明文件的签发;或
(3) 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或政府机关或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适用法
律或适用规定。
11. 内地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2.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
表内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T日(T日为在内地销售的交易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可在T+2日内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请阅读发布在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www.thfund.com.cn/)的《瑞银
(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本基金信托契约。
14. 本基金在内地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http://www.thfund.co
m.cn/)等媒介披露,内地投资者可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进行披露。
15. 开户、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天弘
基金的客服热线95046咨询购买事宜。
16.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涉及若干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境外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基金
的税务风险、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2)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
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
基金的条件。由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
1《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招募说明书》由《关于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在内地
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瑞银(香港)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及子基金特定说明书》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即指《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招募说明书》,“补充说明书”即指
《关于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即指《瑞银(香港)
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及子基金特定说明书》。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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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上限,如果百分比达到基金总资产净值的45%,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
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
致超过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
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
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0%以
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
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
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
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
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销售。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
(4)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存在差异(如交易日、名义持有人安排等)而导致销
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5)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境外法(香港法)的相关风
险。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8) 税收风险。
17.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
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
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
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
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
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
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天弘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
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有人服
务相关的条款,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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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19.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
同的含义。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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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代码:M类人民币-acc 968151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及借款限制
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实现具有合理收益水平的高增长,同时审慎考虑资金安全
及本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金的资产根据分散风险原则投资(即投资于所有
市值及横跨不同行业的证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会将其资产净值主要(即不少于资产净值的70%)投资于位于中国内地
或主要活跃于中国内地的公司的股票及认股权证,该等股票及认股权证于中国
内地以外上市或交易。
本基金对A股及B股的总风险敞口(不论直接或间接)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于A股的直接投资可能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中国内地监管机构允许
的任何其他合资格方法(包括通过QFI)进行交易。
本基金亦可投资于损失吸收产品,如或有可转换债券。在发生触发事件时,此
等工具可能会进行减记或者转换为普通股。本基金预期投资于损失吸收产品的
最高投资总额将少于其资产净值的30%。
为免生疑问,不论是采用何种投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互通机制),本基
金在中国内地市场的总投资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可根据基金说明书A部分第4节“投资限制”所载《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
守则》第7章下的限制,为对冲及投资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本基金的衍生工
具净敞口最多可为其资产净值的50%。
基金管理人无意代表本基金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或其他类似
场外交易。
投资及借款限制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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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得进行任何卖空活动。
此外,本基金还须遵守基金说明书A部分第4节“投资限制”及第5节“借款及杠
杆”所载限制。如基金说明书A部分第4节“投资限制”及第5节“借款及杠杆”
与基金说明书B部分第4.4节“投资及借款限制”之间存在不一致,以基金说明
书B部分为准。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份额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不包括申购费)
M类人民币-acc 人民币100元
(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现时为每年相关类别资产净值的1.87%,最高不超过
1.87%*。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的管理费的最高
费率每年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5%。
服务费^
现时为每年相关类别资产净值的0.32%,最高不超过
0.4%*。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的服务费的最高
费率每年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受托人费用# 现时为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07%,最高不超过
0.09%*。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费用的最高费率每年为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最低年费为60,000美元。
注册登记费 就前5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为每年6,000美元;
就其后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为每年100美元。
业绩表现费 不收取
设立开支 瑞银(香港)基金系列(以下简称“伞基金”)及两
只初始子基金(包含本基金)的初始设立开支由初始
子基金平分,并在初始子基金的摊销期内摊销。伞基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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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年费率(占资产净值百分比)
金及初始子基金的初始设立开支约为185,000美元。
于日后设立的后续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将伞基
金的未摊销设立成本或其部分重新分配至有关后续子
基金。
其他收费及开支 本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所载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成本
及开支。若有关费用并非直接归属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将按伞基金下的所有子基金各自资产净值所占的比
例或以基金管理人认为公平的任何方式承担该等成本
及开支。该等成本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印花
税及其他征税、税项、政府收费、银行收费、经纪费
用、交易费用及佣金、转让费及开支、登记费及开
支、估值费及开支;保管人(不包括身为受托人的保
管人)及副保管人费用及开支、审计师及法律顾问的
费用及开支、为编制修订伞基金组成文件的开支及杂
费以及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出通知的开支;取得及维持任何伞基金监管许可或
认可或遵守就有关管理有关许可或认可的任何规则作
出的任何承诺或订立的协议的成本及开支;及公布份
额的赎回价产生的任何成本、编制、印刷及分发所有
报表的所有成本、编制账目及报告的所有成本、编制
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的开支及任何其他运作及实付
开支。
除上述成本及开支外,不会对伞基金资产收取任何广
告或宣传费用。不会从伞基金资产中支付销售代理人
的佣金。
基金管理人可与促成认购/申购份额的销售机构或代理
人分享其收取的任何费用。
*提前一个月(或适用法律及监管规定所允许或说明的期间)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后,现有年费率最多可增加至上述所载的信托契约明确允许的上限水平。
^服务费是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用于补足基金管理人自身成本及/或向授权销售
机构支付有关提供销售相关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刊发及发行有关伞
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包括本基金)的销售文件、财务报告及报表、每日资
产净值、成交单据及结单。
#受托人亦有权收取多项交易、处理、保管及估值费,并可由本基金补偿其履行
职责所适当产生的所有实付开支(包括副保管费及开支)。
上述费用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A部分第15节“收费及开支”及基金说明书B
部分第3节“概要”和第10节“收费及开支”下的相关内容。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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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收益分配政策
M类人民币-acc将不会作出收益分配。因此,归属于有关份额的任何净收益及已
实现净利润将于份额的资产净值中反映。
(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
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内
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
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
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
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
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
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
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天弘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
名义持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
名义持有人服务相关的条款,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2. 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本基金由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
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
账户开立、基金投资的登记和托管、份额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
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天弘基金已按规定委托中登作为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九) 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担任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天弘基金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
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
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交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
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税费代扣代缴等全
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本基金在内地销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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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的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本基金于
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
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2. 内地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
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
本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内地销售机构的
调整情况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
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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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不可向美国人士(定
义见基金说明书)以及受限制人士销售。受限制人士为符合以下情况的任何一
名或多名人士:
1. 基金管理人认为情况(无论是否会直接或间接影响该人士或该等人士及无论
是单独考虑还是与任何其他有关联或无关联的人士同时考虑的情况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产生
或遭受本来不会产生或遭受的任何税务法律责任或遭受本来不会遭受的任何
其他潜在或实际金钱损失,或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须遵守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本来无须遵守的任何额外规定;或
2. 违反或基金管理人合理认为其会违反对其施加的任何适用的反洗钱或身份核
证或国籍身份或居留要求(不论根据任何基础投资安排或其他条款),包括
(但不限于)须提供予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保证或证
明文件的签发;或
3. 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或政府机关或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适用法
律或适用规定。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机构,将通过内地
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和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
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三) 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M类人民币-acc。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
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请参阅基金管理
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acc”代表该份额类别为累积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否则收益
不予分配。
(四)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进行
申购和赎回。就M类人民币-acc而言,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
民币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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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份额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不包括申购费)
M类人民币-acc 人民币100元
发售首日后,M类人民币-acc于任何交易日的每份额申购价(不包括申购费)和
赎回价为在各交易日于估值时间计算的份额净值。
计算申购价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可能就财务及购买费用而作出调整,以补偿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于任何交易日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申请或任何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大额申请而造成的任何摊薄。基金管理人将仅于咨询受托人后作出有关
调整,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具体可见基金说明书A部分第13.1节“计
算资产净值”。
申购价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3位,本基金有权保留计算申购价时进行有关进位
调整而产生的利益。
计算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就财务及销售费用调整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以补
偿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于任何交易日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或任何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大额赎回要求而造成的任何摊薄。基金管理人将仅于咨询受托人后作
出有关调整,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具体可见基金说明书A部分第13.1
节“计算资产净值”。
赎回价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3位,本基金有权保留计算赎回价时进行有关进位
调整而产生的利益。
(六)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1.5%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的3%。
转换费 暂不适用(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后方
会开通转换安排)
赎回费 无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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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上述费用的费率,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 申购、赎回的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
回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
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日
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
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构可
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清算资金截止时间。内
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
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
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
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何可
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保留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申购申请的权利,且无需提供任何理由。
如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息退回至内地投资者。
2.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
后2位,代表更小零碎份额(即多于小数点后两位的份额)的申请款项将由
本基金保留。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x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至小数点后2位。计算公式: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13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5.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
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登
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于T+2日(包括该日)
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日中n为交易日。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在正常情况下,赎回款项通常于T+3内(但
在任何情况下,在该交易日后的一个月内(受限于基金登记机构收到的适用
赎回文件及任何暂停事件(详见基金说明书A部分13.2节“暂停交易”))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T+4日内,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将
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
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在T+10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由于节假日等安排可能导致到账时间延期,具体到账时点以内地销售机构安
排为准。上述因付款引起的任何银行费用可能由内地投资者承担。T+n日中
n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
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除非内地
销售机构认可及内地投资者同意,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接受以实物
方式支付申购、赎回款项。
6. 巨额赎回
如任何交易日的全部赎回指令将超过本基金于该交易日资产净值的10%,基
金管理人保留在该交易日不执行全部指令(即,适用赎回上限)的权利。
有关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使得有意在该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会按照该等份额的价值计算的相同比例进行赎回,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
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未被赎回(但原本应被赎回)
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赎回,并受同一限制所约束。如赎回申请被如
此顺延,基金管理人将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内
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
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内地代理
人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撤销,不支持顺延处理。如果内地
投资者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被撤销后,拟继续赎回相关份额,则内地投资者
应提交新的赎回申请。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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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基金份额转
换业务,允许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进行转换,亦允许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伞基金下的另一子基
金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8.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
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每期固定申购金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内地投
资者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成功后,内地销售机构将在每期约定扣款日
为内地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和当期申购。每期固定申购金额应不低于内地代
理人或者内地销售机构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
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地投资者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查询有关于开
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并至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网
点及网站咨询详细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八)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
1. 内地投资者通过天弘基金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M类人民币-acc的,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内地投
资者通过天弘基金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M类人民币-acc的,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赎回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但如
因特殊原因导致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的,其仅可以发
起其基金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内地投资者赎回其基金账户中的
部分基金份额的,部分赎回后,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相关
内地销售机构要求的最低持有量(如有);如部分赎回后会导致其基金账户
中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要求的最低持有量(如有),其应
调整拟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量,或一次性全部赎回。目前,内地投资者通过天
弘基金申购本基金的,无最低持有量要求。
3. 前述内地销售机构可能不时调整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
限额、最低赎回要求以及最低持有量,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
赎回要求以及最低持有量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M类人民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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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acc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金额及最低持有
量如下:
M类人民币-acc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人民币2,500元(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
值金额)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人民币1,000元(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
值金额)
最低赎回金额 不适用
最低持有量
持有份额合计最低价值为适用于M类人民币-acc
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即人民币2,500元(或任何
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值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交易日全部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如果赎
回申请会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M类人民币-acc的价值少于其最低持
有量,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将此赎回申请视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
额余额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豁免或修订上述最低首次/追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
金额或最低持有量。
(九)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A部分第 13.2节“暂停交易”中规定的情形;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
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
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
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
在内地的申购无法正常运行,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4)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
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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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
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5)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5%时,本基金可停止接受内地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6)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
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
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
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A部分第13.2节“暂停交易”中规定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此外,对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份额,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
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
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十)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为
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
港基金代销账户。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授权
的机构根据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协议和约定流程,在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
归集账户、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在
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收。
申购款项将预计于T+3日划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赎回款项
将预计于T+10日前划至各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日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n日中n为交易日。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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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一)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网站:http://www.thfund.com.cn
(二) 内地投资者的开户及申购具体程序
1. 内地投资者通过天弘基金直销柜台办理开户与申购的程序
(1) 开户和申购的时间
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的9:30-17:00。
(2) 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a) 提供由本人签字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告知函》一份;
b) 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开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一
式两份;
c) 提供由本人签字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一份;
d) 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章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个人版)》(如投
资者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
收居民”时,需要填写);
e) 提供由本人签章的《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或《专业投资者风
险告知及确认函》(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f)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并提供能清
晰看到证件有效期的证件复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g) 出示投资者本人的银行储蓄存折(卡)原件,提供复印件;
h) 若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并签署了《专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还需提供: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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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原件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②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2年投资记录原件(如对账单或交易流水)
;或如具有相关金融从业经历,则可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i) 若个人投资者需开立中登基金账户,则出示证券账户卡原件并提供复印
件。
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a) 提供填妥并由投资者本人签章和代理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开户业务申
请表(个人版)》一式两份;
b) 提供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个人版)》一份;
c) 提供由投资者本人签字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一份;
d) 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章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个人版)》(如投
资者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
收居民”时,需要填写);
e) 提供由本人签章的《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或《专业投资者风
险告知及确认函》(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f) 出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能清晰看到证件有效期的证件
复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g) 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能清晰看到证件有效期的证件复
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h) 出示投资者本人的银行储蓄存折(卡)原件,提供复印件;
i) 天弘基金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a)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
的《开放式基金开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b) 提供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
c)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被授权
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d) 机构投资者或投资管理人(如机构投资者为产品)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
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一份;
e)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f)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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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的《机构
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请根据《开放式基金开户业务申请表》中
税收居民信息问题进行提供);
h)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
记表》及对应证明文件;
i)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j)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如提供营
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可不提供此项);
k)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l)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的复印件;
m)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n)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o) 提供天弘基金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 申购
1) 个人投资者办理申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a)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b) 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c)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d)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
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a) 提供加盖预留印鉴及经办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表(机构版)》;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
印件。
b) 普通投资者如有以下情形,则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本基金高于其自身风险测评的风险等级时,提供投资者本人签署的《风
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4) 申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需将足额申购资金汇入天弘基金以下基金直销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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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5) 注意事项
1) 投资者须注明申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 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申购:
a)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申购手续的;
c) 投资者已划付的申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申购金额的;
d) 天弘基金确认的其它无效申购。
3) 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申购无效的,天弘基金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责任。
(6) 投资者通过天弘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有关业务规则和注意事
项请登录天弘基金网址(www.thfund.com.cn)查询。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开户及申
购程序以天弘基金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内地投资者在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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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金融街8号
国际金融中心二期45-52楼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David HANZL
Adolfo OLIETE GALIANO
Mary Ann YARISANTOS
Akiko YAGI (nee UENO)

受托人、保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1号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中环添美道1号
中信大厦22楼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
新华路3678号
宝风大厦23层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3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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