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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国际核心精选-中国核心资产M(人民币)(96814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510110
基金代码 968148
公告日期 2021-09-26
编号 1
标题 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 托 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重要提示
1. 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
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于2021年4月30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67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的
认可并非对本基金的推介或认许,亦非对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作出的保证,
有关认可并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亦并非认许其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
资者类别。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
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
司,内地代理人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地代理人”或“兴证全
球”)。
4. 本基金为常规股票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M类(人民币)份额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况在
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请参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
代理人的公告。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
M类(人民币)份额 968148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
券”)。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机构,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内地销售
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事项
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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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以内地销
售机构规定为准。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2021年9月29日
9.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
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10.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不包括
基金说明书中“致投资者的重要资料”一节规定的人士,特别是美国人士(“美国
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但不违反《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规定的
交易除外)。
11. 内地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开
放式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2.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
表内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T日(T日为在内地销售的交易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可在T+3日内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请阅读发布在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s://www.xqfunds.com/)的《兴证国际
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基
金信托契约。
14. 本基金在内地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https://www.xqfunds.
1《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关于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基金说明书》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即指《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招募说明书》,“补充说明书”即指
《关于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即指《兴证国际核心
精选系列基金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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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等媒介披露,内地投资者可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
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媒介进行披露。
15. 开户、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兴业
证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62咨询购买事宜。
16.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涉及若干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境外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基金
的税务风险、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2)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
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
基金的条件。由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
的比例上限,如果百分比达到基金总资产净值的45%,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
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
致超过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
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
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0%以
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
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
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
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
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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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
(4)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存在差异(如交易日、名义持有人安排等)而导致销
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5)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境外法(香港法)的相关风
险。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8) 税收风险。
17.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
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
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
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
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
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
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兴证全球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
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有人服
务相关的条款,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18.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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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
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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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
基金代码: M类(人民币)份额 968148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政策和投资及借款限制
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核心资产公司(定义见下文)的权益性
证券,为投资者提供中至长期资本增值。该等公司主要位于中国(包括中国
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从中国获得大部分收入或收益,或于中国拥有
重要业务。
就本基金而言,“核心资产公司”是指各行业的市场领先公司或预期可以成
为市场领先公司。
投资政策
为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拟投资(不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70%)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并以港元计价的权益性证券。在挑选
权益性证券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法,结
合定量和定性分析。特别是,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处于合理价格、具有增
长潜力的股票来寻求长期回报。基金管理人认为增长潜力取决于目标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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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竞争优势、管理质量、商业模式的可扩展性和可持续性、资产负债表实
力以及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等因素。本基金在挑选权益性证券时将不受
市值、行业或领域的限制。
本基金可将低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如美元及/或人民币等非港元计价的
证券。
本基金亦可将低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股票相关证券(包括优先股、存托
凭证(如ADR和GDR)。
本基金可将不超过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从而间接投资权益
性证券,该等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目标及/或策略与本基金类似,但前提是
(i)如投资一个或多个属于香港证监会认可计划或认可司法管辖区合格计划的
集合投资计划,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及/或(ii)如
投资不属于认可司法管辖区合格计划且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合投资计
划,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仅可将不超过20%的本基金非现金资产通过多种方式投资于中国内地
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互联互通机制(如直接投资中国A股),或债券通及/或
直接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如直接投资中国内地债务证券),通过其他
集合投资计划进行间接投资,及/或适用法律法规可能不时允许的其他方
式。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本基金可能会将低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
于固定收益工具、“点心”债券(即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
债券)、永续证券(例如永续债券和次级债券)及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就《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而言,交易所交易基金将被
视为上市证券。
预计本基金可能会将低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现金、现金等价物及短期固
定收益工具,以进行现金管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崩溃或重大经济危
机),本基金可能会暂时将10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现金、存款、银行承兑
汇票、存单及国库券等流动资产,以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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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及反向产品(即架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并采用反向
策略的交易所交易产品)将仅用于对冲目的。为免生疑问,购入的反向产品
仅用于对冲目的,且本基金亦仅会购入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及最大杠杆因子为
1倍(-1X)的反向产品。本基金就反向产品承担的风险敞口将低于其资产净
值的30%。
本基金不会因对冲或非对冲目的而投资任何结构化存款、结构化产品或资产
支持证券。
本基金的参考资产配置如下:
证券类型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参考百分比
权益性证券 70% - 100%
股票相关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现
金、现金等价物、固定收益工具、
“点心”债券、永续证券(如永续债
券和次级债券)、交易所交易基金、
反向产品及其他
< 30%
投资及借款限制
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所载的投资及借款限制。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内地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份额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格
(不包括申购费)
M类(人民币)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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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的费率安排是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本基金
香港销售文件执行,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每年占相关
类别资产净值
的百分比)
当前为 1.2%(最高为 5%)。
业绩表现费 不收取。
受托人费用#
(每年占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比)
当前最高为 0.15%(最高为 1%)。
现行费率为:就本基金各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首个3.5亿
港元而言,费率为 0.15%;就本基金各份额类别资产净
值的第二个 3.5 亿港元而言,费率为 0.125%,就本基金
各份额类别剩余资产净值而言,费率为 0.11%。
本基金的受托人费用最低月费不超过 40,000 港元。
保管费*
(每年占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比)
当前最高为 0.075%(最高为 1%)。
现行费率为 0.024%(此数据为自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数据,仅供参考,具体费率会根据本基
金资产管理规模、所涉市场及投资工具、交易频率等的
变更而变更)。
另加按惯例费率计算的交易费用。
成立费用
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伞基金”)及本基金的成立
费用约为 1,500,000 港元,将由本基金承担。成立费用将
于本基金发行起首 5 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咨询审
计师后所决定的其他期间)内摊销。若未来增设子基
金,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将伞基金的未摊销成立费用或其
中一部分重新分配给该等增设的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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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增加管理费、业绩表现费、受托人费用或保管费的现有水平(最高增加至
最高水平),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受托人亦有权就担任基金登记机构而收取费用。受托人亦有权收取与基金
一般开支
本基金将会承担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费用。若有关费用
并非直接归属于本基金,则该等费用将根据伞基金下各
只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比例在子基金之间分摊,或者按照
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及/或审计师后确定的其他方式
作出分摊。
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及变现本基金投资的费用、
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估值代理人及审计师的费用及
开支、估值费用、法律费用、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成立
伞基金及本基金所产生的开支以及有关首次发行基金份
额或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用、有关编制补充契约或任何上
市或监管审批所产生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费用、终止伞基金、本
基金或任何基金份额类别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同
意的受托人因审阅及制作与任何本基金运作有关的文件
而消耗的时间及资源而产生的费用及开支,就提交周年
申报表以及须向任何相关监管机构提交其他法定资料的
费用,以及编制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所产生的费用、
公布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类别
资产净值、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的申购
价格及赎回价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编制、印刷及分发
所有报表、财务报告的所有费用、编制及印刷任何销售
文件的开支、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计师后认为因遵
守或与更改或推行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
管机构的指令(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有关或因遵守有
关单位信托的任何守则而产生的任何其他开支。
只要伞基金及本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不得向本基金
收取任何广告或推广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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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时协商的多项交易费用、处理费用、估值费用及其他适用费用,并
获本基金补偿其履行职责时适当产生的所有实付开支(包括任何次保管费用
及开支)。
*保管人亦有权获得伞基金及/或本基金补偿其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实
付开支或第三方费用。
上述费用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费用及开支”一节及基金说明书附录
1“费用及开支”一节下的相关内容。
(七) 收益分配政策
M类(人民币)份额为累积类别。基金管理人并无意就本基金的M类(人民
币)份额作出现金收益分配。本基金获得的收入将重新投资于本基金,并反
映在M类(人民币)份额的资产净值中。
(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
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
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被
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
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
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
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
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
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兴证全球同意作为内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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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名义持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投资者应仔
细阅读与名义持有人服务相关的条款,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
认。
2. 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本基金由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
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
办理账户开立、基金投资的登记和托管、份额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
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兴证全球已按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九) 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 内地代理人
兴证全球担任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兴证全球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
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
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交收、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
税费代扣代缴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本基金在
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于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
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义务。
2. 内地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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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通过基金管理人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经基
金管理人授权后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
开销售。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兴业证
券。本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内地销
售机构的调整情况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各内地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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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本基金的内地销
售对象不包括基金说明书中“致投资者的重要资料”一节规定的人士,特别
是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但不违反《1933年美国
证券法》(经修订)规定的交易除外)。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兴业证券。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机构,将通过内
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
台,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
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三) 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M类(人民币)份额。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
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请参阅基金
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四)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进
行申购和赎回。就M类(人民币)份额而言,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内地投资
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
支付赎回款项。
(五)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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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格
(不包括申购费)
M类(人民币)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发售首日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每份额申购价格
和赎回价格将参考于该交易日的对应估值日的估值时间,该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计算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说明书“估值和暂停交易 - 价格调
整”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加上其认为适当的补偿款项(如有),以反映(i)本
基金投资的最后交易价格(或最新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平均值)与该等投
资的最新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及(ii)为本基金投资相当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款项
时可能导致的财务及购买费用(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税费或政府收费、
经纪佣金、银行手续费、过户费或登记费)。具体可见基金说明书“投资于
伞基金 - 申购价格”及“估值和暂停交易 - 价格调整”部分。
申购价格应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数(或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其他小数
位数)。进位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应计入本基金。
计算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说明书“估值和暂停交易 - 价格调
整”部分所披露的情况,扣减其认为适当的补偿款项(如有),以反映(i)本
基金投资的最后交易价格(或最新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平均值)与该等投
资的最新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及(ii)为本基金变现资产或进行平仓以提供资金
来满足任何赎回申请时可能产生的任何财务及销售费用(包括印花税、其他
税项、税费或政府收费、经纪佣金、银行手续费或过户费)。具体可见基金
说明书“赎回基金份额 – 赎回价格”及“估值和暂停交易 - 价格调整”部
分。
赎回价格应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数(或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其他小数
位数)。进位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将计入本基金。
(六)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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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如
下:
申购费 3%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最高不超过总申购金
额的5%。
转换费 暂不适用(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后方
会开通转换安排)
赎回费 无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 申购、赎回的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
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
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
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
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清算资金截止时
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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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
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
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
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
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保留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申购申请的权利,且无需提供任何
理由。如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在扣除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及/或其各自
代表或代理人所产生的任何实付费用后,将不计息退回至内地投资者,
风险和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2.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
点后2位。进位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将计入本基金。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内地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最终应以中登明细分摊处理后确认的结果
为准。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以截位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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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5.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
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
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登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
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于T+3日(包括该日)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T+n日中n为交易日。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在正常情况下,赎回款项通常于T+5内
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i)相关赎回日及(ii)受托人收到妥善填写的
赎回表格,以及应受托人要求以及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可能要求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当日后的一个日历月,除非该等投资的很大一部分位于受
法律或监管要求(如外汇管制)限制的市场上,使得在上述期限内支付
赎回款项不可行。通常于T+6日内,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赎回资
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
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在T+9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具体
到账时点以内地销售机构安排为准。上述因付款引起的任何银行费用将
由内地投资者承担。T+n日中n为交易日。
申购款项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
方式。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及内地投资者同意,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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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款项。
如果自计算赎回价格之时起,至相应的赎回款项从任何其他货币兑换至
本基金M类(人民币)份额的类别货币的时间段内,若官方宣布该货币
贬值、跌价,可减少考虑到贬值或跌价,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应支
付给任何相关赎回的内地投资者的金额。并且,如果根据任何适用的法
律、法规、指示或指导,或根据与任何税务或财政部门达成的任何协议,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被要求或有权从应付给赎回的内地投资者的任何赎
回款项中作出扣减,则有关扣减金额应从原应支付给该投资者的赎回款
项中扣除,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须善意并合理地作出有关扣减。
6. 巨额赎回
为保障本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
人后,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为(无论是出售
给基金管理人还是注销基金份额)总资产净值的10%。在这种情况下,
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以便就本基金基金份额而言,在交易日提出有效赎
回基金份额申请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相同比例赎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未被赎回(但原本将被赎回)的任何基金份额将在下一个紧接
的交易日继续赎回,但受到同样的限制。由于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
技术条件尚不支持顺延处理,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不支持顺延处理。如果
内地投资者拟继续赎回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中相关的基金份额,则内地
投资者应提交新的赎回申请。
在未来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条件支持顺延
处理的情况下,因触发前述赎回限制而在某一交易日未被赎回(但原本
将被赎回)的任何基金份额,应被视为已在其后紧接的交易日提出了赎
回申请,直至所有与原有申请有关的基金份额已被赎回。如果赎回申请
被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相关内地投资者,并应
在交易日后5个香港交易日内通知相关内地投资者。
7. 基金份额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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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若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以后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届时由基金管理人
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8.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
告。
(八)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
1. 内地投资者通过兴业证券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类别 最低申购金额
M类(人民币)份额 首次:人民币5,000元
追加:人民币5,000元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兴业证券申购本基金的,最低持有量为:
类别 最低持有量
M类(人民币)份额 1份基金份额
3.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赎回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
但如因特殊原因导致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的,其
仅可以发起其基金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内地投资者赎回其
基金账户中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部分赎回后,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得低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要求的最低持有量;如部分赎回后会导
致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要求的最低持有
量,其应调整拟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量,或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前述内地销售机构可能不时调整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
申购限额、最低赎回要求以及最低持有量,具体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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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定为准。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
最低赎回要求以及最低持有量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5. 就内地销售份额而言,本基金在名义持有人层面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如
下:
M类(人民币)份额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人民币5,000元
无论是在一般情况还是特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豁免、改变最
低首次申购金额,或接受低于最低首次申购金额的金额。
目前,就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M类(人民币)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豁
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的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
额和最低持有额。为免疑义,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更改最低追加申购金
额、最低赎回额或最低持有额的限制。
(九)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交易-暂停交易”中规定的情形;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
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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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
金在内地的申购无法正常运行,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4)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
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
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
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5)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45%时,本基金
可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6)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
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交易 - 暂停交易”中规定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此外,对于本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份额,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
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
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十)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
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
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根
据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协议和约定流程,在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归集账
户、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在香港
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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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款项将预计于T+4日划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赎回
款项将预计于T+9日前划至各内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T日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n日中n为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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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一)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95562
联系人:乔琳雪
网站:https://www.xyzq.com.cn/
(二) 内地投资者的开户及申购具体程序
1. 内地投资者通过兴业证券办理开户与申购的程序
(1)个人投资者在兴业证券办理的开户和申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和申购可以在兴业证券办理。开户及申购程序以兴业
证券为准。
(2)机构投资者在兴业证券办理的开户和申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申购可以在兴业证券办理。开户及申购程序以兴业
证券为准。
2. 内地投资者在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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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上环
德辅道中199号
无限极广场32楼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香港
铜锣湾
威非路道18号
万国宝通中心12楼及25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李宝臣
汪详
曾艳霞
张春娟
李攀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14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
中环
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皇后大道中15号
公爵大厦21楼
内地代理人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芳甸路1155号
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6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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