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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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证畜牧养殖ETF联接C(01272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503469
基金代码 012725
公告日期 2021-09-16
编号 1
标题 关于国泰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国泰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对国泰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指数基金指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本次修改将自2021年9月16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内容
  根据《指数基金指引》,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前言”、“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投资”等部分将相应进行修改及适应性调整。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改对照表。
  二、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内容
  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本基金将明确投资范围中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中包含存托凭证,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改对照表。
  三、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将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更新和修改。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6日
  附件一:《国泰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
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国泰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国泰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
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
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
发布的中证畜牧养殖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58、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
发布的中证畜牧养殖指数
第三部分基金
的基本情况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畜牧养殖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中证畜牧养殖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和发布。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者停
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标的指数由其
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变更
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
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畜牧养殖指
数。
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 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
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
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
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等)、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同
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3、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本基金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该部分股票资产投资
原则上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
金将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
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情形:1)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
足;2)标的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3)其他
对本基金管理人跟踪标的指数构成严重制
约的情形等。
(2)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组合将根据所跟踪
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
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基金组
合跟踪偏离度情况,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
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三、投资策略
3、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本基金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该部分股票资产投
资原则上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本
基金将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
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情形:1)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
重不足;2)标的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3)
其他对本基金管理人跟踪标的指数构成严
重制约的情形等。
(2)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组合将根据所跟
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
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基金组
合跟踪偏离度情况,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
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
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
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密切跟踪标的指
数。
3)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
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
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畜牧养
殖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
后)*5%
中证畜牧养殖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从沪深证券中选取涉及畜禽饲料、畜禽
药物以及畜禽养殖等业务的上市公司证券
作为样本,以反映畜牧养殖相关上市公司的
整体表现。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因此,该指数能够较好
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能够较为客观地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发布、维护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
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组成部分的,或
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
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畜牧养殖指
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
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
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畜牧养
殖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 因此,该指数能够较好地反
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相应调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
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并进行公告。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目标ETF的变更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
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
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
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相应地, 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
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的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
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
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未来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发生变
更,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
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 不需另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目标ETF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
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
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
决, 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
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七、目标ETF的变更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
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
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
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
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 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
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的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
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
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继续
投资于该目标ETF。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相应调整
附件二:《国泰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
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条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3.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3.1.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
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 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3.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3.1.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
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
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
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
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等)、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同
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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