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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聚鑫定开债(00692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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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501155 | ||||||||
基金代码 | 006927 | ||||||||
公告日期 | 2021-09-14 | ||||||||
编号 | 1 | ||||||||
标题 |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二次分红公告 | ||||||||
信息全文 |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汇金 聚鑫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 聚鑫定开 债 基金主代 码 006927 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9年 03 月 25 日 基金管理 人名称 浙江浙商 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名称 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浙商 汇金聚鑫 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和《浙商汇 金聚鑫定 期开放债 券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等 收益分配 基准日 2021年 09 月 09 日 截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的 相关 指标 基 准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人 民 币 元) 1.0272 基 准 日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单 位:人 民币 元) 15,833,117.27 截止基准 日按照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分 红 比 例 计 算 的 应 分 配 金 额 (单 位 :人 民币元 ) - 本次分红 方案(单位:元/10 份基金 份额) 0.1 有关年度 分红次数 的说明 2021年第二次 分红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 日 2021年 09 月 16 日 除息日 2021年 09 月 16 日 现金红利 发放日 2021年 09 月 17 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 日登记在 册的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红利再投 资相关事 项的说明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的 投 资 者 由 红 利 转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以 2021 年 09 月 16 日 除息后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计 算基准确 定, 本公司 对红利再 投资 所 得 的 基 金 份 额进行 确 认 并 通 知 各 销 售 机 构 。2021 年 09 月 17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机构 查询红 利再投资 的份额。 税收相关 事项的说 明 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 务总局的 财 税[2002]128 号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有 关税收问 题的通知 》, 基金向投 资者分配 的基 金 收 益 ,暂 免征 收所得税 。 费用相关 事项的说 明 本基金本 次分红免 收分红手 续费。选择 红利再投 资方式的 投资者,其 红 利 所 折 算的基金 份额免收 申购费等 红利再投 资费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基金分红方式分两种: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对于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修改分红方式后,在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 (5)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情况,可到办理业务的当地销售网点查询,也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tocke.com.cn)查阅《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345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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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收益分配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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