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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QDII)(11001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499139
基金代码 110011
公告日期 2021-09-10
编号 8
标题 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九月
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易方达中小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成。自 2021年9月10日起,由《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和香港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
险。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较高且
相对稳定而面临的风险;(2)按照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可能无法盈利甚至亏损的风险;(3)
投资于港股通股票以及港股通以外的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而面临的香港市场特有风
险以及港股通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4)境外投资额度不足或受政策影响可能产生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还面临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股票、债券、衍生品、存托凭证、资产
支持证券及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等的相关风险;以及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运
作风险、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部分。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6、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7、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暂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7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7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27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28
第七节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39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0
第九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第十节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一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二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三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四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五节 侧袋机制 .................................................. 70
第十六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七节 基金托管人 ................................................ 74
第十八节 境外托管人 ................................................ 76
第十九节 相关服务机构 .............................................. 81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57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72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86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87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88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 189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
日,原《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港股通交
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和香港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60%-95%,属于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较高且相对稳定的
基金品种,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
表现将受到影响,投资者面临无法获得收益甚至可能发生较大亏损的风险。
2、本基金力求通过精选优质企业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由于市场存在不确定性,
基金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所获取的收益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根据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可
能面临无法盈利甚至亏损的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以及港股通以外的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还将面临以
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带来的风险
1)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
与港股交易需遵守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
证券市场有所了解。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股价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
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此外,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
转交易机制,且个股涨跌幅不设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
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由此增
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3)中小市值公司和生物科技公司投资风险。香港市场中小市值公司存在业绩不稳定、
股价波动性较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风险,此外,部分港股生物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公开发
行并上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若本基
金投资中小市值股票或生物科技公司,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增加。
4)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股票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
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
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5)投票权不同带来的风险。部分港股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
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
利等情形,而使本基金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由此可能
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6)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股票可能
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7)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
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面临无法继续买卖
相关股票的风险。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将面临如下
特定风险:
1)港股通机制及其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在
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
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
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
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
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有内
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
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
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
动增大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
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
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
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
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交收制度的不
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
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5)交易额度限制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交易实
施每日额度限制,如当日额度使用完毕,当日投资者可能无法通过港股通买入,本基金可
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
6)无法进行交易或交易中断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风险;
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
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 分钟以上
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7)港股通机制下的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
卖是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在
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
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
金的风险。
8)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
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
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
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9)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券市场股票
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
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
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上述规则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10)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
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
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
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
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11)开放日界定的风险。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
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投资
人无法进行申购与赎回;
12)申购和赎回可能受到影响的风险。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
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
的情形,本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影响
投资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3)其他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香港证券市场还可能面临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香港市场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市场,受到该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
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香港市场的
投资成本及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A 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香港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
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
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会计制度风险:由于香港和内地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
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
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4)税务风险:由于香港和内地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香港市场
时,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
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
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香港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5)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
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境外托管资产中的现金
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被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和香港市场,实际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境外投资额度不足或受政策影响可能产生的风险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本基金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投资于香港市场
将受到境外投资额度制约,或受限于境外市场相关政策,由此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策略的
实现,从而对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二、投资风险
1、股票
股票投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
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特有
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
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基金投资
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
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
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
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A股
其他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
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
与发行定价难度较大。同时,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
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
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
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
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
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
生相应调整变化。
2、债券
债券投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
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
下降的风险。
3、衍生品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操作风险等;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
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
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
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4、存托凭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基础证券发行
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
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
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
损失。
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
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
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
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
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管理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操作或不操作导致的风险。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其他股票,从而可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可投资内地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香港市场股票等,
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可能会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
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
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
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
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之“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以及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之“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
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
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估值方法”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
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
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五、运作风险
1、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
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
能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
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
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的风险。
3、交易结算风险:香港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内地高。香港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
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内地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
算时间有可能比内地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
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4、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
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
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
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
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
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
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
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
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
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
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精选优质企业,力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增值。
二、投资范围
1、内地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香港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
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或“港股通股票”),港股通以外的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内地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50%-100%,香港市场挂牌交易
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其中港股通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港股通
以外的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2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精选优质企业,追求资本长期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结合宏观经济与市场分析,评估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企业精选
本基金基于深度的研究分析,在内地和香港市场精选具有良好治理结构、在细分行业
具有竞争优势以及有较高成长性的优质企业。
本基金管理人对拟投资的上市企业进行透彻的分析,按以下分析标准精选投资标的:
1)具有较高成长性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预期未来业绩可持续增长的企业。
企业业绩的可持续增长指的是企业净利润的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其动力主要来自:行
业处于成长周期或者出现行业景气;企业通过改进管理来降低能耗和生产成本,提高产能
利用率;企业加大营销力度,开拓新市场;开发与引进新技术;新建产能以及收购外部生
产能力等。
2)在细分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本基金优先投资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即在细分行业中市场占有率及盈利能力综合指
标位居前列的企业,也包括经过快速成长即将成为细分行业龙头的企业,而且该行业具有
较大的发展空间,行业景气度较高;
企业盈利能力较强,销售毛利率或净资产收益率位居行业前列,且因企业独特的竞争
优势,企业的高盈利水平有望长期保持;
企业拥有管理能力较强的经营团队,管理层稳定、团结、敬业、专业、诚信,能带领
企业不断成长,而且企业建立了对管理层有效激励约束的机制体系;
经营管理机制健全有效,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已形成或初步形成较完
备的生产管理、成本管理、薪酬管理、技术开发管理、营销管理等管理体系;
营销机制灵活,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先进技术,在某一领域形成技术领先优势;
财务稳健,相对同行业其他企业,资产负债率、短期偿债能力都处于合理水平,应收
账款周转率较高、坏账率较低。
3)具有较好的企业治理机制,关心社会股东利益
企业具有较好的治理结构,管理层关心社会股东利益,在股息分派、融资、收购兼并、
关联交易、高管及员工的股权激励等政策制定中都充分考虑到社会股东的利益。
(2)评估企业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对企业价值进行动态评
估。本基金将关注同类企业在类似发展阶段的估值水平,以判断该企业的估值是否处于合
理区间。
(3)股票组合的构造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对企业的成长性、竞争优势、估值水平和行业前景的综合判断,进
行股票组合的构造,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以及波动性。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其他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
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投资管理。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
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3)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
流动性、基差水平、与股票组合相关度等因素进行投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
流动性、基差水平、与债券组合相关度等因素进行投资。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
流动性、价格等因素进行投资。
(4)本基金还可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证券借贷交易、
回购交易、融资交易等。
五、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股票执行,与股票合并计算;
8、本基金内地市场投资,还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内地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50%-10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
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
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
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9、本基金香港市场投资,还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其中港股通股
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港股通以外的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
为0-20%;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2)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3)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4)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第8项投资比例限制,除该
项第(8)、(9)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针对第1、3、4、9项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
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
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香港300指数收益率×3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择沪深300指数和中证香港300指数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指
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
比较基准的权重。
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内地和香港市场企业。沪深
300指数和中证香港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分别反映沪深市场上市公司证券
的整体表现和香港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整体表现;2、中债总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
司提供,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表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或者未来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合、或有更加适合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以及港股通以外的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等投资
于香港市场的特有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投资香港市场的特有风险
以及港股通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
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
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
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
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公司总监,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
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长,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
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澳大利亚泛澳
公司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
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
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
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智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
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
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
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
校教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
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
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
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
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
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
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书记。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
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
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
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
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行政管理部
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
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党群工
作部总经理。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
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
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
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
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
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
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
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
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
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
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
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
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
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
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
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
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
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
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
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
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
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三部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数据平台研发中心
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
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
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
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4年4月8日起任职)、易方达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
年9月5日起任职)、易方达优质企业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
年6月17日起任职)、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9月10
日起任职)。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易方达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1月7日至2021年2
月10日)、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9月28日至2021年9
月9日)。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陈皓先生、张坤先生、
孙松先生、付浩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同上。
陈皓先生,同上。
张坤先生,同上。
孙松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付浩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
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
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
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
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
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
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
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
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
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节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成。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644号)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08年6月19日正式生效。2015
年7月25日,根据《运作办法》相关要求,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易方
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9月7日,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基金名称由“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投资范围扩大为包括内地市场
上市交易的企业、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相应调整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开放日安排、估值条款、基金费用条款、收益分配政策等,并相应修订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
2021年9月9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合同生效
日,原《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易方达优质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见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
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如遇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香港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香港市场及外
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导致延迟交收、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
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份(如
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实行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1)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
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惠申购费率。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15%
100万≤M<500万 0.12%
M≥500万 1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2%
M≥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30-364 0.5%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
注:对于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持有的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前的持有期限
加上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持有期限,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机构最新业务规则
为准。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天(不含)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天以上(含)且少于90天
(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天
以上(含)且少于180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180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
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
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15%)=99,850.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850.22=149.78元
申购份额=99,850.22/1.0400=96,009.83份
例二: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00=94,732.86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T日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T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160-50.80 = 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日计算,并在T+1日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
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
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
汇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1、12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
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二十、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一、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二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及在香港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和
罚金,以及直接为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税务代理费;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申购与赎回的费率”与“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中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内地或香港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
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
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
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
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
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
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
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
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
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一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
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
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2、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内地发行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最近
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
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
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7、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
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采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的汇率套算。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
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由于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四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
露时间、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港股通股票,参与融
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五节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
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
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第十六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十七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93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885只,
QDII基金4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节 境外托管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煜 总裁
成立时间:1964年10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852-3982-6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月1日
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
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2001年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2002
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
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2020年末,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33,209亿港元,资本总额超
过2,903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22.10%。中银香港(控股)的财务实力及双A级信用评级,
可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其最新信评如下(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与
广阔的客户基础,且连续五年成为“亚太及香港区最稳健银行”《银行间杂志》。为贯彻中国银
行集团的海外发展战略,中银香港积极推进区域化发展,拓展东南亚业务,分支机构遍及泰国、
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老挝及文莱等东南亚国家,为当地客户提供
专业优质的金融服务,并加快建设成为一流的全功能国际化区域性银行。透过与母行中国银行
的紧密联动,中银香港为跨国公司、跨境客户、内地「走出去」企业,以及各地央行和超主权
机构客户提供全方位及优质的跨境服务。
环球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
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QDII及其
各类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2006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
类QDII产品之境外托管行,于2007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QDII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
行,另于2010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QDII-ETF等;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
著。
截至2020年末,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逾13,717.6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王兵先生直接领导。
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多名骨干成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
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
开发、营销、次托管网络管理及合规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20
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
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
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
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强制性公积金
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
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50多名,人员平均具备10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
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
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
托管业务主管
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硕士及英
国特许银行公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大部分时间专职于托管业
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效力的机构包括曾为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花旗集团及本地
两大发钞银行—渣打及中银香港。参加中银香港前,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区环
球托管业务总监。目前黄女士专职于领导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发展,并全力配
合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之境外投资及理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银香港集团属下多家
代理人公司及信托公司的企业董事。黄女士亦热心推动行业发展,包括代表中银香港持续
担任「香港信托人公会」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参与债券通智囊团的工作、出任港交所
托管评议会的联席主席等,并曾先后获港交所委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组成员,及担任香港
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的委员。
郑丽华女士
托管运作及产品开发主管
郑女士乃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之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之会员,并持有伦敦
大学专业会计硕士学位。郑女士从事金融与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其中十多年专职于托管
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曾经工作的机构包括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美国摩根大通
银行与汇丰银行及本地银行—恒生银行,对托管业务操作、系统流程及有关之风险管理尤
为熟悉。
阮美莲女士
财务主管
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值、基金核
算、投资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团前,阮女士曾于百慕达银行任职退休
金部门经理一职,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经理,负责退休金基金会计工作。阮女士是香
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前已以
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债
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以该次
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
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
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
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CSS,是中
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
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IBM P5系列AIX运
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
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NFS (Network File System,for Unix)模块,负
责与AIX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优势,
不单符合SWIFT-15022之要求,兼容file transfer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的容
量。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FAMEX系统进行处理,
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
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
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
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以市场价格
标明(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
分期偿还(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作为本
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复核,
减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全面评核及监
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
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常服务
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担其次托管行
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年均会
进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
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
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员工守则,了
解你的客户政策、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如信息
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或
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符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理、结算程序、
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
控制规程》(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
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系
统控制与系统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定期之
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安永 (Ernst & Young)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在核心托管团队
中,特设一名合规人员,专注负责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确保实施全银行的合规标准。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并设严密的防火墙,以确保客户资料
高度保密。
四、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超过十四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有
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第十九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程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刘湘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赵守良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琪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联系电话:0571- 88261822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1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金融街F3大厦(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徐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李紫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057
网址:www.psbc.com
(1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18)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联系电话:010-89198762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98,40088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0)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13号1幢1单元10101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13号朗臣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全明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6669;(029)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21)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德阳市旌阳区蒙山街14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蒙山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谭运财
联系人:王丽鹃
电话:028-61963271
客户服务电话:028-96836
传真:0838-2371812
网址:www.gwbank.com.cn
(22)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长沙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
联系人:龙秀芳
联系电话:0731-89736250
客户服务电话:0731-96511(湖南省内)、40067-96511(全国)
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23)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联系电话:028-85315412
客户服务电话:95392 4006-028-666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24)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联系人:卜书慧
联系电话:0411-823119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5)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牛洪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务电话:400-01-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2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钟燕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7)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7239605
客户服务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8)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66号23楼、25楼、26楼、27楼、
28楼、37楼、38楼(名义楼层:26楼、28楼、29楼、30楼、31楼、41楼、4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LI, Kwok Po David)
联系人:杨俊
联系电话:8621-38663866
客户服务电话:95382
网址:http://www.hkbea.com.cn/
(29)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川
联系人:陈棠熙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网址:www.foshanbank.cn
(30)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福建海峡银行8楼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黄晶
联系电话:0591-873850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传真:0591-87330926
网址:www.fjhxbank.com
(31)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洪维智
联系人:杨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传真:0871-63194471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32)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第1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联系人:周群
联系电话:0571-61732352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33)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28号四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许悦
联系电话:020-38173552
客户服务电话:95091
传真:020-38173857
网址:www.ghbank.com.cn
(34)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27号财富汇金融中心1层01、02号商铺、2
层01号商铺、3层01号商铺、39-45层办公室
办公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27号财富汇金融中心1层01、02号商铺、2
层01号商铺、3层01号商铺、39-45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蒋丹
联系人:张俊成
联系电话:020-28308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35)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蔡建
联系电话:020-22389067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36)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丘斌
联系人:唐荟
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
网址:www.gzcb.com.cn
(37)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邓新权
联系人:贾琳娜
电话:0451-86779669
客户服务电话:95537
传真:0451-87792682
网址:www.hrbb.com.cn
(38)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吴徐立
联系电话:0571-87923324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传真:0571-87923214
网址:www.urcb.com
(3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蒋梦君
联系电话:0571-85120718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40)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311-886275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41)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南栋
法定代表人:黄卫忠
联系人:闾娇蓉
联系电话:0731-89828182
客户服务电话:0731-96599
传真:0731-89828806
网址:www.hrxjbank.com.cn
(42)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龙
联系人:孟明
联系电话:0431-84992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传真:0431-84992649
网址:www.jlbank.com.cn
(43)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
联系人:任正东
联系电话:0573-8208020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bojx.com
(44)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4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展海军
联系电话:025-58587039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46)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联系电话:0791-8679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6055
传真:0791-86790795
网址:www.jx-bank.com
(47)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3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裘豪
联系人:陈霞、王智慧
联系电话:0579-8217827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传真:0579-82178321
网址:www.jhccb.com.cn
(48)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庞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49)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联系电话:0351-6819579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传真:0351-6819926
网址:www.jshbank.com
(50)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
法定代表人:刘羡庭
联系人:胡浩
联系电话:0792-2171968
客户服务电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51)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504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2559号
法定代表人:高兵
联系人:曲凌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888-0-2
网址:http://www.jtnsh.com
(52)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B座
法定代表人:王忠来
联系人:张碧华
联系电话:010-89026813
客户服务电话:95379
传真:010-89025421
网址:www.klb.cn
(53)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谢铁军
联系人:黄怡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om
(54)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杜珊珊、景亚楠
联系电话:0931-46005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799(全国)、96799(甘肃省内)
网址:https://www.lzbank.com
(55)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黄定表
联系人:金晓娇
联系电话:0577-615660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7-61566063
(56)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联系电话: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传真:0451-85706036
网址:http://www.lj-bank.com
(57)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5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朱朋远
联系人:胡肖雅
联系电话:0577-869232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传真:0577-86921250
(58)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500号富银大厦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547号信合大厦A幢
法定代表人:陈国敏
联系人:董雷
联系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话:96526
网址:http://www.lcrcbank.com/
(59)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郭文博
联系电话: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传真:0379-6593859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60)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廖雪
电话:0757-86266566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传真:0757-86250627
网址:www.nanhaibank.com
(6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赵世光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62)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00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
层A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00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
层A座)
法定代表人:孙建东
联系人:施艳
联系电话:021-38566625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7898(内地固话用户)、4008207898(内地手机用户)、(86551)
64360499(港澳台及境外)
传真:021-38566400
网址: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6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陈佳瑜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4)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鹏
联系人:焦浦
联系电话:0533-2178888-99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传真:0533-2180303
网址:www.qsbank.cc
(65)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严菲
联系电话:0532-66957360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668
传真:0532-66957229
网址:www.qrcb.com.cn
(6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陈界交
联系电话:0532-68629956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67)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68)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邱丽萍
联系电话:0633-8081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全国)、0633-96588(日照)
传真:0633-8081276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69)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
办公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领
联系人:吴小娜
联系电话:0577-6668124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57702
(70)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联系人:孟建潮
联系电话:0575-811053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5-84788134
网址:www.borf.cn
(7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7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73)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陈泽鑫
联系电话:0755-25188271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1200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74)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素苗、区敏欣
联系电话:0757-22382524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777
网址:www.sdebank.com
(75)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卢菁菁
联系电话:028-6767603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76)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
联系人:葛晓亮
联系电话: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956111
传真:0512-63969209
网址:www.szrcb.com
(7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联系电话:0512-69868373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7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李岩
联系电话:022-28405684
客户服务电话:956056
传真:022-28405631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79)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冯十卉
联系电话:0531-68978175
客户服务电话:山东省内96636、中国境内40000-96636
传真:0531-6897817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80)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网址:http://www.webank.com
(81)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
联系人:井靖
联系电话:0536-8051904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6588
传真:0536-8056061
网址:www.wfccb.com
(82)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A座4层至31层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A座4层至31层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联系人:王小培、王云
联系电话:0991-4500319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83)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1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建
联系人:邹君
电话:027-85497270
客户服务电话:95367
传真:027-85497270
网址:http://www.whrcbank.com/
(84)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办公地址:厦门市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健
联系人:王文彦
联系电话:0592-2078888-6878
客户服务电话:4001623623
网址:https://www.xib.com.cn/
(85)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联系电话:0592-53102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传真:0592-5373973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86)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路60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联系电话: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779(全国)、96779(陕西)
网址:www.xacbank.com
(87)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人民路25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联系人:朱光锋
联系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88)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联系人:张卓智
联系电话:0535-669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传真:0535-6699884
网址:www.yantaibank.net
(89)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斌
联系人:朱霓虹
联系电话:0574-87412569
客户服务电话:956058
网址:www.beeb.com.cn
(90)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联系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91)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871-65236624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92)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望潮路158号稠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谢圆圆
联系电话:0571-87117661/13777805250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7
传真:0571-8711760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93)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联系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务电话:95347
网址:www.zjtlcb.com
(94)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人:庞骏
联系电话:0371-67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95097
传真:0371-67009097
网址:http://www.zzbank.cn/
(95)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田力源
联系电话:0371-61910219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96)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6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13880285822
客户服务电话:95389
传真:023-61110146
网址:www.cqrcb.com
(97)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
联系人:李俊锋
联系电话:023-63367132
客户服务电话:96899,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cn
(98)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福利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9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0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101)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联系电话:0311-66008561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10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蔡驰宙
联系电话:0571-87821867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103)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3、T4及裙房718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104)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布前
联系电话:010-68085771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10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长城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0755-23610914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或95514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10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07)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
座17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金树成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62708
网址:www.cczq.com
(108)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
厦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
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10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11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李林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1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1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13)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1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11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联系电话:0769-22112151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11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1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1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0层、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郑旷怡
联系电话:010-66559039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1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6-19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1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2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2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2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李健
联系电话:0755-88313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3或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2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25)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1-9层
法定代表人:孙孝坤
联系人:刘欣灿
联系电话:010-883007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93
传真:010-88300694
网址:www.gkzq.com.cn
(12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27)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刘云龙、张泽浩
联系电话:010-83991889、010-83991862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12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军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3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汪先哲
联系电话:0551-62207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3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33)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谊刚(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13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联系人:杨敏珺
联系电话:0871-63353652
客户服务电话:956060
传真:0871-63578827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13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825
网址:www.hazq.com
(136)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3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N1座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38)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55630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传真:021-20655577
网址:www.huajinsc.cn
(139)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座31-33层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766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传真:0755-82707993
网址:www.chinalin.com
(14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4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至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14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25-83387523
网址:www.htsc.com.cn
(14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14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54967387
客户服务电话:95323(全国)、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西安)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4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14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47)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杨婷婷
联系电话:010-57672255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148)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联系电话:029-88365809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149)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金融中心大厦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9、10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尹铮铮
联系电话:010-86499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5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胡梦雅
联系电话:010-85127627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15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5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5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谢丹
联系电话:0755-221588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15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谢武兵
联系电话:0351-8686721
客户服务电话:95573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5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网址:https://www.shzq.com/
(15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15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5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
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91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59)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传真:010-59366238
网址:www.sczq.com.cn
(16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161)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联系人:李晟辉
联系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84278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882
网址:http://www.wanhesec.com.cn
(16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吕祥崟
联系电话:020-38286692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63)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
(18-25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戴佳璐
联系电话:0755-23375492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传真:0755-82545500
网址:www.wkzq.com.cn
(16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联系电话:029-87211668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16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魏馨怡
联系电话:023-6766310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6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67)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林雯
联系人:廖晓
联系电话:010-83561321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6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8325217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6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7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1)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联系人:林培鑫
联系电话:0755-83637967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zq.sgcc.com.cn
(172)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大厦31-32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联系人:戴璐璐
联系电话:021-20587260
客户服务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173)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17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7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17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或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177)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17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7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传真:0755-82960582
网址:www.zszq.com
(18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81)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18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客户服务电话:95587或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8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84)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18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186)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87)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晓军
联系人:岳帅
联系电话: 010-67017788-606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5
传真:010-67017788-9696
网址:www.cnpsec.com
(18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18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联系电话:021-206918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90)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8005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91)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74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19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93)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联系电话:010-8205052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传真:010-82086110
网址:www.9ifund.com
(194)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500号上海期货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楼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联系人:张敏圆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95)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9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丹
联系电话:15114053620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97)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fund.cn
(198)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01、03、
04单元,25楼,2楼05、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01、03、
04单元,25楼,2楼05、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红松
联系人:王曦语
联系电话:021-389173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133
网址:https://www.htfutures.com/
(199)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海银金融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李卓楠
联系电话:021-801341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0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201)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6号11层1102内1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6号安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左荣林
联系人:张楠
联系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20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20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9313586
网址:www.chtwm.com
(204)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张苏怡
联系电话:025-52278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20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06)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层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021-68595698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传真:021-68595766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20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传真: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08)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3号楼6-7层,6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人代表: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联系电话:0551-628652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20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210)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 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hotjijin.com
(211)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12)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4层A5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4层A502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梓骄
联系电话:010-804567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1188
传真:010-80456278
网址:www.bzfunds.com
(21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27
层2716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联系电话:010-8509730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214)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9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
法人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邹云
联系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务电话:0510-9688988
网址:www.jsjbl.com
(215)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邢锦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21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1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联系电话:021-601952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传真:86-21-61101630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18)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21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22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21)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网址:http://www.msftec.com/
(22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长阳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8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网址:www.noah-fund.com
(223)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224)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白皓
联系电话:010-594227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传真:010-62565181
网址:www.qianjing.com
(225) 上海尚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8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4幢201-2A室
法定代表人:孙晓慧
联系人:陆纪青
联系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22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227)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史俊杰
联系电话:010-58170936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2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冯鹏鹏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279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29)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址:https://www.txfund.com/
(23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31)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涛、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0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3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233)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32号
法人代表:宋时琳
联系人:贺杰
联系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9-999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234)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35)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36)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芳芳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23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联系电话:010-62625768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6582
网址:www.xincai.com
(238)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239)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137-5252-801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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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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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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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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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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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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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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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传真:010-65807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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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27楼、30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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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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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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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21-6081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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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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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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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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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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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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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资者通过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尚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中期
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可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投资者也可通过登录本公司官网
(www.e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咨询有关详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联系人:周祎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
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
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每月结束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3)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4)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
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6)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
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
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内地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香港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
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或“港股通股票”),港股通以外的香港证券市场挂牌
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内地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50%-100%,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
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其中港股通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港股通以外
的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2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股票库、债券库对基金的
投资进行监督。上述更新和调整需要为托管行系统开发与设置预留足够时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股票执行,与股票合并计算;
(8)本基金内地市场投资,还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内地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50%-10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9)本基金香港市场投资,还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其中港股通股
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港股通以外的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
为0-20%;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
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第(8)项投资比例限制,
除该项第8)、9)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针对第(1)、(3)、(4)、(9)项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30个工作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
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
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
顾问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
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
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
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
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
任。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
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代理人(即境外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代理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
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
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如果本基金投资的境外市场的某些货币同类存款的通行利率为负值,
境外托管人可能会对境外托管账户中的现金收取利息或相应费用。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代理人因上述
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
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
产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代理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
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
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
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代理人的等
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券”)提
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
托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
途中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
当基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
基金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
合理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
失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
运输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延误或
不能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
此证券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
付款并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
场惯例制约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
其他有关各方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
务。在不违反此款规定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地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
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
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6、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地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
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
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
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
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
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管理人所投资品种,应提前与托管人沟通,确保拟投资品种在双方业务系统支持范
围内。对于不在托管人业务系统支持范围内的新投资品种,管理人应为托管人预留足够的
系统准备时间,并在必要时与托管人进行系统联合测试。同时管理人需提供该投资品种的
会计核算方法,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托管人以该会计核算方法为依据进行相关业务系统
的准备工作。
10、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1、对于香港市场投资,由于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其中月报仅加盖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调解途径解决,若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
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
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易方达优质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2、《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0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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