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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5G50ETF联接C(01265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441815
基金代码 012658
公告日期 2021-08-03
编号 2
标题 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1
第二部分 释义 ................................................................................................................. 2-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4-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5-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发售 ..................................................................................................... 6-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8-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9-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5-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16-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20-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21-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22-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23-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24-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26日证监许可[2021]1837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及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目标ETF及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5G产业50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样本空间
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中上市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上市公司证券。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和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
排名,并分别剔除排名后20%的证券;
2)从样本空间内的剩余证券中,选取产品或业务与5G产业链相关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
待选样本,包括但不限于通信传输设备、通信终端设备、电子设备及仪表制造商、系统集成
IT咨询、光电子器件等细分行业,并将其划为咨询、光电子器件等细分行业,并将其划为
基础建设和市场应用两个类别;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分别按照资产负债率和第一大股东质押率由高到低排名,剔除
两个指标排名均在前20%的证券;
4)对于剩余待选样本,分别计算总市值对数和市销率倒数,经标准化处理后相加得到
综合得分,然后将综合得分对两个类别进行中性化处理得到最终得分,选取最终得分最高的
5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
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基金资产可少量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
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
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本基金为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
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指数基金,跟踪中证
5G产业50指数,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以及《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 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
标ETF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5G产业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59.联接基金:指本基金,即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60.目标ETF: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3、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9.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7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7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三十四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绝对收益投资部、
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综合解决方案业务部、产品规划部、销售管理部、客户服务中心、市
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北京、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
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西部、零售-中部、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
财富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
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特定资产管理部、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
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
公募基金组、专户组、指数与创新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
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市场竞争分析、市场政策的拟订;牵头组织落实公司总体市场战略,协同产
品和投资体系以及机构业务团队的协同;拟订年度市场计划和费用预算,具体负责机构业务
的绩效考核和费用管理;机构产品营销组织和销售支持;专户业务中台服务与运营支持等工
作。战略客户部集中服务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大型头部保险公司、中央汇金公司等重要
金融机构。机构-北京负责北方地区其他银行、保险和财务公司等机构业务。机构-上海和机
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
服务、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
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大宗交易业务、融券业务、做市商业务、股指期
货业务等工作。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西部、零售-中部负责公司全国
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央企业务部负责招商局集团签约机构客户、重要中央企
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合作业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销售管理部负责总行渠道维护,
零售产品营销组织、销售督导;营销策划及公募销售支持;营销培训管理;渠道代销支持与
服务;零售体系的绩效考核与费用管理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的
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
工作。绝对收益投资部负责公司绝对收益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
负责公司所管理基础设施资产的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综
合解决方案业务部负责通过FOF/MOM主动管理资产配置,为客户量身定制跨一二级市场解决
方案,同时负责主动管理资产的投资管理、产品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工作。产品规
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重要
政府部门、监管部门以及交易所、外汇交易中心等证券市场重要主体的关系维护等工作。互
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
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财富管理部负责高端客户
的理财服务与销售。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电话咨询与服务;网络咨询与服务;电话呼出业务;
营销数据分析统计、直销柜台业务等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设;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
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
理、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
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
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
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
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公司总人数为683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90%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
- 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 - 年就读于中国政
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 -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
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主
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副
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
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自
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敏女士,分别于1990 年7 月及2002 年12 月获得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学士学位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苏女士分别于1998 年6 月、1999 年6 月及2008 年
6 月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予的注册资产评估
师资格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的高级会计师职称。苏女士拥有管理金融类公司
及上市公司的经验,其经验包括:自2015 年9 月及2015 年12 月起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
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自2016年6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票代码:600999;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99)董事;自2014 年9 月起
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36;香港联交所上
市公司,股票代码:3968)董事。自2016 年1 月至2018年8月任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自2015 年11 月至2018年8月任招商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自2015
年11 月至2017 年4 月任深圳招商启航互联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3 年5 月
至2015 年8 月任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002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1138)董事;自2013 年6月至2015 年12 月
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866;香港联交所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866)董事;自2009 年12 月至2011 年5 月担任徽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698)董事;自2008 年3 月至2011年9 月担
任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543)董事。苏女士
亦拥有会计等相关管理经验,其经验包括:自2011 年3 月至2015 年8 月担任中国海运(集
团)总公司总会计师;自2007 年5 月至2011 年4月担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并于2010 年11 月至2011 年4 月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自2018年9月3日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CFA,总经理。1998年7月至2000年2月在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交易部经理。2000年3月至2008年2月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2008年8月
至2021年1月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12月至2021年1月在在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自2021年2月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1
年4月7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姚俊先生,博士。1993年至1997年在华南理工大学习,获双学士学位。1997年至2000
年在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2002年9月至2005年7月在华南理工
大学管理学专业学习,获得博士学位。2000年6月至2002年8月任广东电信广州分公司业
务部业务主管。2005年9月至2007年7月,招商局集团博士后工作站任博士后研究员。2007
年8月至2014年5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任招
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二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
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6年7月至2020年3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二部总经
理。2020年3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总经理。自2020年12
月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翔先生,北京大学财务学专业学士。1995年7月至2000年2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
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副科长。2000年2月至2012年2月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
事处副科长、科长、副处长、高级经理。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任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管理部副总经理。2019年8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投行
部(资产经营三部)副总经理。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楚楚女士,香港注册会计师。2008年以全额奖学金被香港中文大学录取,并获得工
商管理学士学位。2012年起加入毕马威香港办公室审计部门,为大型企业提供上市财务、
审计、商业咨询及资本市场服务;2014年起,调入毕马威香港办公室咨询部门,历任高级
顾问和咨询经理,参与了众多并购、上市、尽职调查、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项
目,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知识及企业运营管理经验。2017年,加入上海信利股份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任投资经理、投资总监、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
公司投资总监和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监事,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李女士在私
募股权投资、投后管理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领导并管理了多个行业的投资,包括金融服
务(保险、资产管理、金融科技等)、医疗保健、消费与零售、新能源与环境、科技与媒体
通信等。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年12月参加工作,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
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
职。2002.8-2008.7,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
2008.8-2011.12,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总裁、董事会副主席、
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A+H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2.2-2015.12,兼
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2014.9-2015.12,兼任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2017年11月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赵如冰先生,1956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赵如
冰先生历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书记;
1989.09—1991.10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50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主持参
加了我国第一条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10—1995.12任厂办公室主任兼外
事办公室主任。1995.12—1999.12,赵如冰先生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兼
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0037)副董事长、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07,华能南方
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
事长。2004.07-2009.03,赵如冰先生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2009.12-2016.8, 赵如冰先生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
公司董事长兼长城证券公司党委副书记。2016.8-2020.03, 赵如冰先生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6.8-至今,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独立董事,2020.03-至今深圳市深
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17年11月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子洲先生,1960年生,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金融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稽核部制度处处长、资金运用部财会监督处处长、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监、首席风险官、副总裁。从事保险资金投
资管理工作20余年,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何敏女士,1975年出生,中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9年7月至2006年4月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核算岗,2006年4月至2009年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2009年4月至 2019年2月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2019年2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自2019年4月10日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日月就职于长城
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经营三部副高级经理(处室负责人)。
赵兴利先生,硕士。1987年至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2012年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集团)公司委派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20
年6月就职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
副部长。2020年6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监事。自2013年3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自2016年3月18
日起,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高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及博
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固定收益投资
官、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尹浩先生,硕士。2012年起先后在华宝证券、国金证券工作。201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0月11日—至今)、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2019年10月11日—至今)、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2019年10月11日—至今)、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10月11日—至今)、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3月27日—至今)、博时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2月
10日—至今)、博时中证智能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2月30日
—至今)、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1年7
月14日—至今)、博时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7月15日—至
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高阳、邵凯、黄健斌、邵佳民、魏凤春、过钧、曾鹏、蔡滨、黄瑞庆、金晟哲
高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邵佳民先生,硕士。1997年起先后在海通证券、海富通基金、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2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年
金投资官。
魏凤春先生,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信托、清华大学、江南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时抗通胀增强
回报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8月24日-2016年12月19日)、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19日)的基金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颐
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19年3月20日—2020年9月3
日)、博时颐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19年8月28
日—2020年9月3日)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分
行、美国Lowes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2005年8月24日-2010年8
月4日)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11月
24日-2013年9月25日)、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2月1日-2014
年4月2日)、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1月8日-2014年6月10日)、博
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9月13日-2015年7月16日)、博时新财富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6月24日-2016年7月4日)、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3月29日-2018年2月6日)、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8月1
日-2018年2月6日)、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年6月10日-2018
年4月23日)、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0月24日-2018年5月5日)、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10日-2018年5月21日)、博时鑫和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2月13日-2018年6月16日)、博时鑫惠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月10日-2018年7月30日)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
金组负责人、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3月29日-2019年4月30
日)、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9月29日-2019年10月14日)、博时
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月28日-2020年4月3日)、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9月6日-2020年7月20日)、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年10月17日-2020年7月20日)、博时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月10日-2020年7月20日)、博时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7月19日-2020年10月26日)的基金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指数与
创新组负责人、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2009年6月10日—至今)、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2月29日—至今)、博时中债3-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2018年12月25日—至今)、博时双季鑫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
月20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曾鹏先生,硕士。2005年起先后在上投摩根基金、嘉实基金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1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
2月9日-2016年4月25日)基金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部一体化投研总
监、权益投资主题组负责人、博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1月18日—至今)、
博时特许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6月21日—至今)、博时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6月27日—至今)、博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0年4月15日—至今)、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
1月20日—至今)、博时新兴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月20日—至今)、博
时港股通领先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2月9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蔡滨先生,硕士。2001年起先后在上海振华职校、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
美国管理协会、平安证券工作。2009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
资本品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兼资本品组组长、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4年12月26日-2016年4月25日)、博时工业4.0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6月8日-2019年6月4日)的基金经理。现任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权益
投资成长组投资副总监、博时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月
26日—至今)、博时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2月3日—至今)、
博时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8月9日—至今)、博时逆向投资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7年11月13日—至今)、博时荣享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8年8月23日—至今)、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2
月17日—至今)、博时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1月6日—至今)、
博时产业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3月23日—至今)、博时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7月20日—至今)、博时研究精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1年7月27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黄瑞庆先生,博士。2002年起先后在融通基金、长城基金、长盛基金、财通基金、合
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研究、投资、管理等工作。201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股票投资部ETF及量化组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量化投资组投资
副总监(主持工作)、股票投资部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
(2015.2.9-2016.10.24)、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2015.2.9-2016.10.24)、博时特
许价值混合基金(2015.2.9-2018.6.21)的基金经理。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博时
量化平衡混合基金(2017.5.4-至今)、博时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2018.4.3-至今)、博时
量化价值股票基金(2018.6.26-至今)的基金经理。
金晟哲先生,硕士。2012年从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资深研究员、博时睿利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2月28日-2017年12月1日)、博时睿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
月28日-2018年2月22日)、博时睿益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2月23日-2018年8月13日)、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3月22日-2018年12月8日)的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兼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0月24日—至今)、博时价值
增长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1月13日—至今)、博时睿利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2017年12月4日—至今)、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
年5月13日—至今)、博时荣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8月26日—至今)、
博时恒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4月22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9号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
证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77.57亿元,并设有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
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
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
域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风险管理、
合规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
券主要业务指标及盈利能力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运作经验,
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
品处理能力。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2015年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建投证
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
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
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
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
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
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
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亓慧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568(免长途费)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6层609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010)65171166-2189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于2021年5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183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名称
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5G产业50指数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发起资金的来源
基金发起资金来自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等。
七、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锁定期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使用发起资金提供方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
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基金与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联系:
1. 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中证5G产业50指数。
2. 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中证5G产业50指数的表现,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 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 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区别:
1. 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
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是
通过买卖目标ETF基金(包括在目标ETF的一级市场进行股票篮子组合的申购与赎回,也包
括在目标ETF的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ETF份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 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同: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股
票篮子组合的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采用现金方式。
3. 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4. 价格揭示机制不同: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有实时市
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基金份额净值;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5. 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通过指定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则通
过银行等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本基金与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表现可
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 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3. 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由
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
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4. 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金须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而博时中证5G产业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则没有这项规定。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
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二、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十三、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300万 0.6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1.00%)=297,029.70元
认购费用=300,000-297,029.70=2970.30元
认购份额=(297,029.70+30)/1.00=297,059.70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
则其可得到297,059.70份A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该类基
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限制
投资人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元(含认购费),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十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
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目标ETF的投资市场休市、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赎回、目标ETF延迟支付赎回对价或
延迟交收、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本基金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单笔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
单个交易账户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部分
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若投资
者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将不受此限制,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单笔赎回申请
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0.00%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3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
体如下表所示(其中1个月指30日):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Y<7日 1.50% 1.50%
7日≤Y<30日 0.75% 0.50%
30日≤Y<6个月 0.50% 0
Y≥6个月 0%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
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1: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某投资人本次通过申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1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2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60=97,258.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可得到97,258.10份A类基金份额。
例2: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1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1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本基金当日总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赎回申请;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如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以外
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
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中证5G产业50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即中证5G产业5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含
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
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或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及增发,亦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
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10%,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基金不参
与目标ETF的投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其余资
产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或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保障日常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
绝对值不超过0.35%,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
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基金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主要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在建
仓期内将股票组合换购成目标ETF,也可部分在二级市场买入目标ETF,使本基金投资于目
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三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或者按照目标ETF
法律文件(如申购赎回清单)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份额的交易。本基
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ETF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
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
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
3)特殊申购:在目标ET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前,本基金可以用现金特殊申购目标ETF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不收取申购费用。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灵
活选用上述方式进行目标ETF的买卖。
3、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此
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
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选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债券投资者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在力争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基础上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并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
券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行业选择和个券选择两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对
盈利能力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可
转债评级系统对可转换债券投资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8、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少量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以进行替代复制。对于同时有A
股、H股的指数成份公司,如果该公司A股长期停牌,组合无法买入该股票时,可以买入该
公司H股进行替代。
9、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
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采取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股
指期货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1)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2)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
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股票期权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
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关注国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该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
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10、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和结构、本基金的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
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品类、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11、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制度许可范围内和充分考虑风险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战略配售股票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本基金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出发,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股票进行
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
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宏观策略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行业研究
与分析提供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券的变
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
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据风险限额管理
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风险预
算。
五、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2)、(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
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标的指数
中证5G产业50指数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5G产业5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中证5G产业50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5G产业链的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中选取50只市值规模较大且营收水平相对较高的股票作为样
本股,以反映产业链代表性股票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同时,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指数基金,跟踪中证5G产业50指数,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九、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除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原因外,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变更为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
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
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
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
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
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股指
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其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无基金份额净值
的,以最近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目标ETF除外)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
值的公允性。
9、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
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管理
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
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托管
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
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
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变更目标ETF;
24.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六)投资目标ETF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ETF
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
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七)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八)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
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
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除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资产托管费
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基金管理人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
代表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
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
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
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
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
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
或基金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
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
管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
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
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
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即中证5G产业5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票,可能会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
资产的流动性良好,因此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变现能力较强。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
短期赎回费和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
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
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
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
公司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
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
绝对值不超过0.35%,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
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暂停赎
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按时获得赎回款项或者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7、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
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8、投资于目标ETF基金带来的风险
由于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目标ETF的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目
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ETF的技术风险等风险。
9、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
货市场要低,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的投资者
容易遇到无法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价格风险: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股票期
权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可以抵
消部分损失。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股
票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损失。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
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
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
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
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11、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
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12、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
面广,具有放大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由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
由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由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及由技术系统故障及操作失误造成的技术系统风
险等。
13、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主要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出借人在出借证券后,除与借入人协商一致可提前了结的科创板约定申报外,其他情形
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当委托人拟赎回安排与投资人策略安排之间存在期限
偏离,或当市场变化导致投资人员策略显著调整与前期合约期限安排不匹配时,可能存在由
于出借证券无法及时收回并变现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2)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存在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证券到期不能按时或足额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
不能支付等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3)市场风险
转融通出借收益按照证券当日收市后市值、融出日(或展期日)费率和实际出借天数计
算,因此可能面临证券市值波动、费率变动而导致的市场风险。
(4)提前或延迟了结风险
证券出借期间,如发生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
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终止上市等情况,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延迟了结的风
险。
(5)跟踪误差风险
对于指数型组合,当组合发生大额赎回或市场大幅波动时,存在由于转融通出借证券无
法提前了结并变现,单一股票占比被动上升而导致组合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6)杠杆效应放大风险
投资者通过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利
润,这必然也放大了风险。投资者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判断失误
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
(7)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
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者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资格等,这些影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投资者也可能面临由
于自身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充
担保物,导致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8)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
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时,
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9)操作风险
融资和转融通业务具体实施过程中,在投资决策、交易等环节,可能面临由于操作人员
操作失误、系统不完善等原因引发的操作风险。
(10)法律合规风险
在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过程中,存在由于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组合合规指标超标且
无法进行调整的风险,以及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操纵价格、利益输送等法律合规风险。
14、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
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
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同时,在特殊情况下,
本基金将少量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以进行替代复制。对于同时有A股、H股的指数成份
公司,如果该公司A股长期停牌,组合无法买入该股票时,可以买入该公司H股进行替代。
当同一公司A股和H股股价及走势出现大幅偏离时可能导致组合跟踪误差扩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
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
(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
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
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
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
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
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
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
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
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
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
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
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
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
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
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
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
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
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
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
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
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
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
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
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影
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户费等
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
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2)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基金投资此
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3)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
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
险;
4)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
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 以下风险:①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
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②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
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③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
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④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
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5、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6、自动清算的风险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程序。
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或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
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的;
(9)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重大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10)由于目标ETF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
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裁决另有规定的,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设立日期: 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6.46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
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即中证5G产业5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含
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
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或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及增发,亦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
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10%,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2)、(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
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上述规定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募集期间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发售在外
的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并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
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
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
还金额进行分配。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
完毕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签章确认,或
出具签章版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
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
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
/申购、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
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和博时App版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
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索
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
金的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3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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