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恒生指数基金M类人民币(对冲)(96802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434888
基金代码 968029
公告日期 2021-07-28
编号 2
标题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信息全文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 恒生指数基金(“本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者请注意,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
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阅《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
募说明书》”)、《恒生指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
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
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招募说明书》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作出以下修订。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
明书》一并阅读。
一、 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将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2、相关税收安排”部分下“(3) 印花税”的内容全部删去并
由下文取代: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截至本
补充说明书发布之日,根据香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由于持有人名册存放于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
额转让予他人一般需要缴纳香港印花税(取决于转让的方式及情况,例如该转让是否涉及实益拥有权的变
更)。目前香港的印花税率(如适用)为份额的对价价值(如有)或市场价值的 0.26%(当中转让人及受让人各应
付 0.13%),以较高者为准。此外,就有关任何份额的转让而签立的转让文书(如有),每份文书需要缴纳定
额 5 港元印花税。然而,通过分配新份额进行的份额申购/转入以及通过注销份额进行的份额赎回/转出一
般都不用缴纳香港印花税。”
二、 对《招募说明书》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税务及监管规定
1. 将标题为“香港”的分节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香港
基金系列中的基金已经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香港证监会认可,预计不需要就其任何获认可活动
缴纳香港利得税。然而,基金系列也或含有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未获认可之此等基金不会向
香港的公众发售)。
未获认可的基金若被视为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则须缴纳香港利得税。在此情况下,利得
税仅针对产生于或源自香港,且不具备资本性质及不是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
(‘税务条例’)获免税的任何利润。此等金额或包括处置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之证券(不包括持
作资本资产或根据税务条例获免税的证券)的利润、在香港订立买入及/或卖出合约的未上市证券、
贷款基金首次在香港经发行人发行之若干债务工具之利息收益、存于香港认可机构以外机构的存款利
息收益以及存于授权机构作银行融资抵押用途的存款之利息收益。
根据香港现行法律及惯例:
(i) 在香港,出售、转让、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份额一般不需要缴纳资本增值税,但是,任何
人士于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或被视为于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则出售、转让、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份额之增值或利润﹙如有﹚可被视为源自此等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一
般营业收益而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ii)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收益分配不需要扣除预扣税;及
(iii) 由于持有人名册存放于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让予他人一般需要缴纳香港印花税﹙取决
于转让的方式及情况,例如该转让是否涉及实益拥有权的变更﹚。目前香港的印花税率﹙如适用﹚
为份额的对价价值﹙如有﹚或市场价值的0.26%﹙当中转让人及受让人各应付0.13%﹚,以较高
者为准。此外,就有关任何份额的转让而签立的转让文书﹙如有﹚,每份文书需要缴纳定额5港
元印花税。然而,通过分配新份额进行的份额认购/申购/转入以及通过注销份额进行的份额赎回/
转出一般都不用缴纳香港印花税。”
2. 将标题为“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分节下相应的脚注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1 载于香港税务局网站http://www.ird.gov.hk/chi/faq/dta_aeoi.htm之有关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常
见问题 - 问题1(版本日期:2021年2月1日)。
2 载于香港税务局网站http://www.ird.gov.hk/chi/faq/dta_aeoi.htm之有关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常见
问题 - 问题6(版本日期:2021年2月1日)。
3 载于香港税务局网站http://www.ird.gov.hk/chi/faq/dta_aeoi.htm之有关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常见
问题 - 问题3(版本日期:2021年2月1日)。”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 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于其发布之日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8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