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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新经济混合A(00068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434829
基金代码 000689
公告日期 2021-07-29
编号 2
标题 关于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1年07月29日起对旗下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等,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000689;C类基金份额代码:013157)。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参照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执行。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相互之间的转换规则以其相关公告为准。
  1、C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D(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该类基金份额赎回,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提高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从小数点后3位变更为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进行查询。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四、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此外,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法律文件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新《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如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qhkyfund.com)或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666-99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7月29日
  附件:《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表述 修改后表述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1、《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1、《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通过并于2013年6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
并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
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
7月1日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
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
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
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
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
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
分 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
资的境外法人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二部
分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
分 释义
54、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
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二部
分 释义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
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
金份额。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
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
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
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未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
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
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
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房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
827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20年以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
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
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5)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5、公
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份额的登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份额的登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
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记录20年以上;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3位以内 (含第3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
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
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权
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
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规定报刊” )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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