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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稳健债券A(00010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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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433372 | ||||||||
基金代码 | 000104 | ||||||||
公告日期 | 2021-07-28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10日颁布、2020年8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增加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并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报监管机构备案,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同时,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对《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进行更新。 一、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并已履行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3、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本公司客服服务电话:400-920-0699 2)本公司网站:www.hcmiraefund.com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8日 附件: 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部分释义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其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增加)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其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增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份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份基金费用与税收 (增加)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其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其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增加)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增加)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九、基金收益分配 (增加)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信息披露 十、信息披露 (增加)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十一、基金费用 (增加)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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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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