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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兴诺(01206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426100
基金代码 012064
公告日期 2021-07-22
编号 1
标题 圆信永丰兴诺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21 年 8 月 9 日- 2021 年 8 月 13 日

重要提示

1、圆信永丰兴诺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975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并对
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最短持有期限。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 2021 年 8 月 9 日-2021 年 8 月 13 日(具体办理业
务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服电话咨询)分别通过本公司直销
中心、本公司电子直销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下统称“销
售网点”)公开发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
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如果投资者
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销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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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7、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户归其所有,具体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
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9、投资者在当日(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 日后
(包括 T+2 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
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
的成功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认购
申请提交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结果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登载在规定信息披露媒介的《圆信永丰兴诺
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tsfund.com.cn)、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者亦可通过本
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公告。
12、在募集期间,各销售机构可能还将适时调整或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
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
告,或拨打本公司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本公司在
募集期内还可能调整或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基金管
理人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070088 或(021)60366818 咨
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4、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070088 或 021-60366818 咨询认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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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
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6、风险提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
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债券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因此基金
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交易对手不愿意或无法履约的风险。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4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时的收益率的
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
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
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
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
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申购/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对投资者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下同)
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
赎回业务。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一年则无法赎回;当投
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一年,则可以赎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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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一年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
的届满之日)之后开始办理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赎回的开始时间,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日(含该日)起
可办理赎回业务。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均较好。
1)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
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遵守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基金经理在公司内部投资制度规定和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对于流通受限资产,例如股票停牌、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本基金将及时关注
相关披露信息,并通过多种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调研和分析,按照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进行合理的分散化投资,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债券
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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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之间的配置比例,
灵活应用期限结构策略、类属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互换策略等,合理管
理并控制组合流动性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
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
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
持证券进行估值。
4)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以投资组合的套期保值为目
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
股票期权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
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5)债券回购
本基金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
金滚动操作,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
益。
本基金将加强开放式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
管理,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与交易对手的集中度,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
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
7)其他金融工具
对于其他金融工具,如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该类资产具
有较高的流动性,本基金按照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进行投资,并
保持该类金融工具的高流动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对于本基金巨额
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机制。当本基金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巨额
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比例
7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通过压力测试等手段充分评估基
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对基金组合资产
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慎评估与测算,审慎接受、确认赎
回申请,确保每日确认的净赎回申请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
值,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 10%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⑤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⑥摆动定价机制;⑦启用
侧袋机制。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
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
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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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 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
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
误和 IT 系统故障等。
此外,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
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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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因此,本基金不仅需承受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
险,而且需承受宏观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状况等影响投资回报的各种
因素可能带来的风险。
同时,由于上市公司之间差异较大,如果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投资标的时出现
投资失误,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投资回报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
工具,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来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
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包括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3)港股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市场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
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
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
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
险相对更大。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港股通股票,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尽管投资人以人民币
申购和赎回, 但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
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
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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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
风险,港元对人民币汇率的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净值,
从而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
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
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
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
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3)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
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4)港股通额度限制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额度不
足,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投资范围的港股,
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
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导致基金
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造成其价格
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
11
交收安排, 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
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
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
常情况延后导致出现流动性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
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
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上市公司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
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交所
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
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
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
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
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
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
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其他风险,包括但不
12
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基金
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
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
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导致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i)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
被暂不交付或处置;
ii)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iii)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本
基金权益受损;
iv)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4)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①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
风险;
②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
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
到期日风险;
③持仓组合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
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④股指期货设置了涨跌停板限制,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可能无法平
仓,存在流动性风险;
⑤交易所设置了持仓限制,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超过限制比例,会
被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⑥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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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减仓范围的,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5)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
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
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
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
险。
(6)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极端情况下会
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损失。
(7)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下同)最短
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
转换转入确认日起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转换转出。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的下一日(含该日)起可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
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
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
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7)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4
受损;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5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圆信永丰兴诺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圆信永丰兴诺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最短持有期限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代码
基金份额代码:012064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充分挖掘各类金融工具的潜在投资机会,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电话:021-60366073
传真:021-60366001
厦门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金融中心大厦 21 楼 2102
16

电话:0592-3016513
传真:0592-3016501
网址:www.gtsfund.com.cn
2、电子直销
1)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2)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系统之微信交易端口
圆信永丰基金微信公众号:gtsfund4006070088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二)其他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募集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21 年 8 月 9 日-2021 年 8 月 13 日。在募集期内,
本基金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发售。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
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
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17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4、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5、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并按规定予以
公告。
(十一)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18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元)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元≤M<5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为认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投资人多次认购的,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
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某客户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用为固定金
额 1000 元,假设认购期间利息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 元
19
认购份额=(4,999,000+100)/1.00=4,999,1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认购期间利息为 100 元,
则其得到 4,999,100.00 份基金份额。
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发售方式及有关规定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
直销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每次认购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时,每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认购费)。
募集期间不设置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
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
述下限。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中心
1、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金额在人民币 1,000.00 元(含)以上,可
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
(2)投资者可以选择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3)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
资金结算账户,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资金
20
结算账户的户名必须与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4)营业时间:工作日 9:00~17:00(节假日不受理)。
(5)请有意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
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gtsfund.com.cn)
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
式一致。
(6)直销中心与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
用。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①投资者可到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
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②选择在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③开户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
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及正反面复印件;
预留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填妥、本人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填妥、本人签章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填妥、本人签章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不时更新的法律法规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要求投
资者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④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 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直
销中心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结果,如确认成功可查询基金账号。
(2)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预留银行账户存入本公
司直销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结算账户。
户名: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21
银行账号:1001244319025806611
①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
的名称。
B.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欲购买的本公司募
集基金的名称或代码,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由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资金
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足额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在募集期结束前),投资人须对其申请表中的申请日期进行修改(即有
效申请日)。
③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C.投资者划来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最后一日下午 17:00 之前未足额划到指
定基金直销资金结算账户的;
E.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3)认购
汇款已经到账并完成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填妥并签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划款账户须与预留银行账户一致);
不与开户手续同时办理的认购交易,需提供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
印件。若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须补充提供其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
文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不时更新的法律法规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要求投资
者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4)认购确认结果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 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本公
22
司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确认与否,待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查询到基金认购份额。
(二)电子直销
1、开户与认购时间
电子直销在本基金募集期全天 24 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募集期最后一
日前,基金发售日每天 17:00 后客户提交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正常受理客户申请,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
2、开户与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3、开户及认购程序
(1)从未开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的个人投资者,可在本公司网站
(www.gtsfund.com.cn)选择“网上交易——立即开户”,根据页面提示,进行
网上开户操作;在网上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登录“网上交易”,通过本公
司网站进行网上认购;
(2)已开通本公司电子直销的个人投资者,可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网上
交易”进行网上认购。
4、认购确认结果查询
认购申请提交成功后,投资者可于 T+2 个工作日起(T 为申请日)登录本公
司网站,查询确认的认购金额;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查询到确认的基金认
购份额。
5、注意事项
电子直销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放。
(三)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销售机构的
开户与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可以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
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
(一)直销中心
23
1、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金额在人民币 1,000.00 元(含)以上可选择
到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
(2)投资者可以选择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3)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
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
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基金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4)营业时间:工作日 9:00~17:00(节假日不受理)。
(5)请有意在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
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gtsfund.com.cn)上下
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
致。
(6)直销中心与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
用。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①投资者可到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
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②选择在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③机构投资者需提交下列材料:
填妥、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填妥、加盖机构公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正反面复印件;
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预留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加
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预留印鉴卡》;
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授权委托书》;
24
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不时更新的法律法规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要求投
资者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④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 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直
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与否,如果开户确认成
功则可以得到基金账号。
(2)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预留银行账户存入本公
司直销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结算账户。
户名: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001244319025806611
①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
的名称。
B.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欲购买的本公司募
集基金的名称或代码,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由投资者承担。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
资金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如果机构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在募集期结束前),投资人须对其申请表中的申请日期进行修改(即有
效申请日)
③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机构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机构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B.机构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C.投资者划来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最后一日下午 17:00 之前未足额划到指
定基金直销资金结算账户的。
E.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25
(3)认购
汇款办理完毕并完成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
材料: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付款账户须与预留银行账户一致)。
(4)认购受理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 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直销
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确认与否,待基金合
同生效后可查询到基金认购份额。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销售机构的
开户与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将于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由各销售机构及时
将无效认购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存入本基金募集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募集期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
金(不含认购费)及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一并划入其在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并应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
额、利息等的证明。
26
(二)若基金达到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
(三)若因本基金未达到募集备案条件而导致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管
理人将承担因基金募集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的资金并
加计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返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

七、本次基金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号
4 楼 02 单元之 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成立时间:2014 年 1 月 2 日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14 号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电话:021-60366000
传真:021-60366009
客服电话:4006070088
网址:www.gtsfund.com.cn
联系人:严晓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27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林成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九)销售
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号
4 楼 02 单元之 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联系人:严晓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
传真:021-6036600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28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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