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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恒生科技ETF(QDII)(51301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413585
基金代码 513010
公告日期 2021-07-21
编号 2
标题 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
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1544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5月18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其代表经筛选后最大30间与科技主题
高度相关的香港上市公司。
(1)样本空间: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大中华公司股票,不包括外国公司、
根据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21章上市的投资公司;
(2)选样方法:1)流动性需满足投资类指数的换手率测试;2)恒生行业
分类属于工业、非必需性消费、医疗保健业、金融业和资讯科技业;3)主题要
求:与网络(包括移动通讯)、金融科技、云端、电子商贸、数码五个科技主题
中的一项高度相关;4)创新筛选要求:符合以下最少其中一项要求:利用科技
平台营运(如网络或移动通讯平台);研究发展开支占收入之比例>=5%;年度收
入同比增长>=10%;5)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值排名最高的30只证券选为成份股;
(3)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每只成份股权重上限为8%。
上述有关专有名词及计算方法详情,请参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页上的指
数编算细则。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www.hsi.com.hk。
4、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
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1、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有风险。包括境
外地区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税务风险、会计风险、引入境外
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等;2、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
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科技行业的相关风险、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投资组
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3、ETF运作特有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
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
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申购失败的风险、赎回失败的
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等;4、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或采用特定投资
方式的特有风险。包括投资于期货、期权、外汇远期合约等衍生品、资产支持证
券等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风险,以及金融模型
风险;5、终止清盘的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
能面临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
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等境
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
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香港等境外市场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面临终止清盘的
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30、40、45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提示性公告。
当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外汇额度使用上限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基
金的申购,届时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和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
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
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间完成
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的,T日可卖出和赎回,而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日买入的基金份
额,T日可以赎回或卖出。
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
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
赎回现金替代款。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投
资者一旦认购、申购、赎回或交易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或交
易所涉及的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现金替代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6、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募集成立、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上市
及基金管理人章节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其中调整申赎结算模式相关业务规则自
2021年7月26日起生效,其他本次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20日。除非
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5月8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20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2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人 .............................................. 84
第二十部分 境外托管人 .............................................. 90
第二十一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9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6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38
第一部分 绪言
《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
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恒生科
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2、标的指数:指恒生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3、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5、《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8、《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20、《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2、《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4、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2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3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4、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7、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8、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39、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
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5、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6、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7、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8、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60、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汇率等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简称“IOPV”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
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一)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有风险
1、境外地区市场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受到相应境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以及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
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地区投资的成本
及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和结算,在境外市场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以外币计价的
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
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
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
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境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
境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境外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
争、暴动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境外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
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
收等),从而对基金投资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本基金所投资的境外地
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此
外,境外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
基金向该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上
述事项均可能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5、会计风险
由于境外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
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境内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
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
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此外,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
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
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
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
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科技主题类股票,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
行业景气度变化等影响证券投资主题类股票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
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恒生科技指数的编制商发布的免责声明:
“恒生科技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科技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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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对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投资者及相关服
务机构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
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此外,如果
恒生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
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
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
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
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基金申购
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因基金分红带来的证券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
基金仓位变动等;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
误差等。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3%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二)ETF运作特有风险
1、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香港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
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理
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
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由于指数成份股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
代卖模式,可能给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价格的不确定
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此外,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投资组合变现可能受到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
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对价可能延期交收或赎回对价的金额出现较大波动的风
险。
另外,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代理申赎投资者买
券卖券将面临如下风险:
(1)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
证券市场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
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
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
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
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
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
的风险。
(2)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
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
能导致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3)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因结算参与
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
2)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3)
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
益受损;4)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
情况。
(4)相比直接通过香港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适用汇率以及相应费用水平有所不同,
可能导致在两种方式下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或实际卖出金额不同,进而增
加投资者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不确定性的风险。
2、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规模受到外汇额度的限制,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
外管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可能会因为一级市场基金份额供
给不足而导致二级市场出现折溢价现象,后续因国家外管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
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可能使得该折溢价现象有所收敛,上述折溢
价的变化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3、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
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
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部分之“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
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
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
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4、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汇率等数据,计算并发布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
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如
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
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6、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
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
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
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限,如
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风险。
7、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量、替代标志、溢价比例、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的
正常进行将受影响。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9、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人基金份额、资金等的
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0、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三)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或采用特定投资方式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本
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
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
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
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
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
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本基金可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
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
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
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4、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
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
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
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
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四)终止清盘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并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终止清盘的风险。
二、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外市场,面临境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影响金融市场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
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投资的境
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
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
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
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
变化。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经
验与内部控制等因素可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
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恒生科技指数的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
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如因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
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
判断,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等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
合,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
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
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
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
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
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若
基金管理人同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者将面临既无
法在二级市场卖出ETF份额、又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
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
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
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
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
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差错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公募基金、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
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3%以内。如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
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
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
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
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2、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适当参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3、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以及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可
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如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等相关的衍生工具等。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4、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使用估
值汇率折算)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为
投资目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的资产投资于恒生科技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因此选取恒生科技
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
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等境
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
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香港等境外市场的风险。
六、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二)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
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
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
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
并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或境外市场相关法规、
规则禁止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适时
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
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
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
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4、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5、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
经理参考。
6、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
合调整。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
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5)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9)情形之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
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1)现
金;2)存款证明;3)商业票据;4)政府债券;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
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
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参与融资以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
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
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
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
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
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
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
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董事长,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总监,广发控股(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
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
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
书、副总经理、董事,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广
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澳大利亚泛澳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
加州高温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
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智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
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
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
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美
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数
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
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
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
(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
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
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
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
公司监事长。
董志钢先生,法学学士,监事。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科
员、脱钩办法律事务室副经理、中农信托管办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
州办事处处置办处置业务部经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
所律师,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
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总裁助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监事。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
会广州证管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行政总监、党群工作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监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
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
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
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
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常务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
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
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
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
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
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
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
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招商
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
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
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
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
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
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
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
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
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晨星资讯(深圳)
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
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
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一部总
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
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成曦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曾任华泰联合证券资产管理部
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基
金运作专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8月15日)、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5月4日至2019年8月
15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
至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
5月7日至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6年5月7日至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至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5月17日至
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2018年8月11日至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3月13日至
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18年8
月1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12月11日)、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
12月11日)、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1年4月14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
7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6年5月7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
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
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20年9月2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2月3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科创板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3月1日起
任职)、易方达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4月29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自2021年5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6月28日起任职)。
FAN BING(范冰)先生,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曾任皇家加拿大
银行托管部核算专员,美国道富集团中台交易支持专员,巴克莱资产管理公司悉
尼金融数据部高级金融数据分析员、悉尼金融数据部主管、新加坡金融数据部主
管,贝莱德集团金融数据运营部部门经理、风险控制与咨询部客户经理、亚太股
票指数基金部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19日)、
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
至2021年4月14日)、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自2017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14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3月25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起任职)、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起任职)、易
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27日起
任职)、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8年5月17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MSCI
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3月13日起任职)、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19年6月12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
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3月13日起任
职)、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1
年5月18日起任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FAN BING
(范冰)先生。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4月29日《关于准
予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1】1544号)注册。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指数基金、QDII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
式,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1年5月12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5月1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
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
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据
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
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已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
港股科技,扩位证券简称:恒生科技30ETF,交易代码:51301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的上市交易: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
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
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汇率等数据,计算并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及实时汇率公
允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
的基金份额
汇率公允价包括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
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
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
交易的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参照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
下,本基金可采用实物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1年5月25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
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
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
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
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
(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
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
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结算机
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
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
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
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
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开放日内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
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
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顺延。如遇国家外管局相
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
境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
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
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
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
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
倍提交申请。本基金目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
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
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
额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
的相关费用。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
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有关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指T日前第1个申赎开放日,下同)
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
替代(标志为“必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证券的替
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
者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基金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本部分“T+1日”指T日后的第1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
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
或赎回时代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调整后的T-1日收盘价×T-1日估值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香
港市场购入证券,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
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如果预先收取的替代金额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
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替代金额低于购入该
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
缺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具
体的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3)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
购替代金额。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在香港市场交易或港
股通等方式代投资者买入相关证券。T+1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
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折算
汇率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和被替代证券的T+1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
率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被替代证券T+1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
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T日后至
T+1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1日后的第3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办理交收。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
收日期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
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
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
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
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在香港市场交易或港
股通等方式代投资者卖出相关证券。T+1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
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汇率
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
允价格等)和被替代证券的T+1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汇率公
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
价格等;被替代证券T+1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
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
若T日后至T+1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
应调整。T+1日后的第3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
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
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
行相应调整。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
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
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
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
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
按规定公告。
6)未来如相关证券交易、港股通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等,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
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
的成份证券;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经调整后的T-1日收盘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
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数
量、经调整后的T-1日收盘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如果T日前一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日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
式中“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若T日或T-1日
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需进行相应的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
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T
日收盘价以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上限和赎回上限
申购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
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
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XXXXX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T-1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XXXXX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XXX.XX
现金替代上限比例 1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XXXX
申购的允许情况 是
赎回的允许情况 是
当日累计申购上限 无
当日累计赎回上限 无
证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 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 (单位:元)
XX XX XX XX XX X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
市场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
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
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
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时。
10、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1、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3、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
市场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
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
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
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
10、发生继续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
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
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根据相关法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5、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向联接基金开
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三、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
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
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
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
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
用;
8、代表基金投资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2、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利息、
费用和罚金,以及直接为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税务代理费;
14、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15、因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
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
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
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
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
金额进行追偿。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境内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
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
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
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
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
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
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
务惯例保管。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3、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境
外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境内证券交易所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境内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机
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
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于非上市的境外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
报价进行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
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
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采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的
汇率套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
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独立价格服务商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
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
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
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
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上市后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i
?
注:i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
算为N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使
用估值汇率折算)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
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
数点后3位,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
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
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
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
金公司网站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
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集团总
资产81,567.0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1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3.6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10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
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
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
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
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
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
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
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
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
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
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
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
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
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
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7月加
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
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
长等职务,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
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690只证券投资基
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 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成立日期:1865年
管理层:
行政总裁: 王冬胜
联系人: 钟咏苓
电话: +86 21 3888 2381
Email: 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 www.hsbc.com
2020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1,723.35亿港元
2020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10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三大环球业务:财富
管理及个人银行、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为超过4,000万名客户提供
服务。我们的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64
个国家和地区。
汇丰旨在把握市场增长机会,致力建立联系以协助客户开拓商机,推动企业
茁壮成长及各地经济繁荣发展,而最终目标是让客户实现理想。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巴黎和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
东约194,000名,遍布全球 130个国家和地区。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
的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
付其于境外资产托
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
务活动有关的会
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
协议所规定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
故意失责之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
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當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 (或其
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
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资
产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
决定。
第二十一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徐桐桐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联系人:周祎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或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等;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20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受托人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
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
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
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
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
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
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包
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
整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基金名称、业绩比较基
准;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
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公募基金、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
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
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5)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9)情形之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
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1)现
金;2)存款证明;3)商业票据;4)政府债券;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
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9)承销证券;
(10)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1)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
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参与融资以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0、若因法律法规变更导致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的约定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不一致或冲突,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须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专门的技术系统和管理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
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
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
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四)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
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在基
金管理人无过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但无义务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本托管协议所指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拨
的认购款、资金划拨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邮件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
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由于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托管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存
放在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处的现金财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
职责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履行,并对该第三方机构的行为负责。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
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
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
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10、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
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11、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12、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放于专用账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以实际开户名称为准,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账
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
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托管人开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托管账户时,应同时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提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
系统联网申请表》,以便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外汇交易中心提交联网申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
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
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
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
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
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
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
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
的实际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
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托管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
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托管协议约定的证券
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
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20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
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当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并将基金净值信息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八)对于相关信息的发送与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采用法
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
于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
可通过以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
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1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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