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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成长价值混合C(01271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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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391372 | ||||||||
基金代码 | 012715 | ||||||||
公告日期 | 2002-08-22 | ||||||||
编号 | 2 | ||||||||
标题 |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投资者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通过管理人的积极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挖掘价值、分享成长,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基金单位面值:1元人民币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面值的1%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 销售方式:发行期间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申购开始时间:自本基金成立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自本基金成立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赎回 申购费率:申购金额的1.5%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的0.5% 认购最低投资限制:5,000份 申购最低投资限制:人民币1,000元 基金单位净值: 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额精确度: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四舍五入 基金发起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登记注册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发行期间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基金募集成立后,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信利律师事务所 签署日期:2002年8月20日 上述内容仅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投资目标 通过管理人的积极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挖掘价值、分享成长,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理念 主动性投资适用于国内证券市场的周期性特征;具有不同收益-风险特性的风格资产间的复合投资能够有效地分散风险,提升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基金类型 平衡型开放式基金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为主动性投资,在战略性资产、战术性资产、股票和债券选择三个层面进行积极配置,力争获得超过投资基准的业绩回报。在资产配置方面,股票资产比例为35%-75%,债券资产比例为20%-60%,现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 风格资产配置 根据个股的成长价值特征和市值特征分为六大类风格资产,结合市场时机的把握进行动态配置。成长类股票和价值类股票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股票持仓的30%,不高于股票持仓的70%。本基金按以下方法确定成长、价值类股票:先按照流通市值大小将样本股的所有股票分成大、中、小盘三组,然后在大、中、小盘股票中分别按照市净率(P/B值)从大到小排序,以累积流通市值占该组总流通市值的百分比达到50%为界,以流通市值在前50%的股票为成长类股票,后50%的股票为价值类股票。 选股基本程序 根据对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管理水平、业务规模、竞争优势、发展潜力、财务状况和市场表现等方面的研究,提交股票投资建议书,符合规定条件的推荐股票可以纳入股票池《备买备卖股票表》。 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综合指数。中信综合指数作为按流通股本加权的综合指数,其指数选股样本覆盖了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所有A股,具有较强的指代作用。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平衡型基金,同时作为一个主动型管理的基金,本基金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在90%的置信度内,本基金将控制基金净值波动的标准差不超过中信综指标准差的80%,股票市场上涨期间基金净值上涨低于中信综指上涨的幅度不超过40%,股票市场下跌期间基金净值下跌幅度不超过中信综指跌幅的50%。 风险管理工具 本基金利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系统进行风险管理。在90%的置信区间内,控制基金净值波动的标准差不超过中信综指标准差的80%,贝塔系数小于1.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契约: 指《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 指《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 指《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元 : 指人民币元 基金账户: 指基金登记注册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权益和客户资料情况的账户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契约》所设立的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登记注册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具有中国国籍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销售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它交易的申请日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购买基金单位的请求。基金的日常申购从基金成立后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卖出基金单位的请求。基金的日常赎回从基金成立后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基金的设立 (一) 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57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三)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1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2271 法定代表人:王其华 成立时间:1999年3月 电话:(010)64689198 传真:(010)64689475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1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2271 法定代表人:王其华 成立时间:1999年3月 电话:(010)64689198 传真:(010)64689475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也就成为基金契约当事人。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13C 法定代表人:王其华 电话:(010)64689198 传真:(010)64689475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10088 2、销售代理人: (1)中信实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建中 电话:(010)65541089 传真:(010)65542178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4864818转63538、63305 传真:010-84865560 (3)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5322 (4)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等的规定,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注册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13C 法定代表人:王其华 电话:(010)64689198 传真:(010)6468947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信利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6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609室 法定代表人:江山 经办律师:谢思敏、丁志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 号瑞安广场12 楼 法定代表人: Kent Watson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忠惠、王笑 六、基金的发行安排 (一) 销售渠道 1、 直销: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 代销: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销售的营业网点。发行期间,新增的销售代理人或代销网点将另行公告。 (二)募集期限 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2年8月26日到2002年9月13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本公司直销中心与代销机构的具体营业时间详见发行公告)。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具体发行时间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三)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四)销售场所 1、直销机构: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20层2072 电话:010-64689198-245 传真:010-64689018、64689520、64689521、64689522 联系人:关威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13C 电话:0755-83793577 传真:0755-83793576 联系人:曹鉴铭 2、销售代理人 (1)中信实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建中 电话:(010)65541089 传真:(010)65542178 联系人:官玫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4864818转63538、6353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胡海滨、马永 (3)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5322 联系人:权唐 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业务的城市或营业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以及以上代销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五)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发行期内本基金代销机构代销网点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直销中心办理认购需先办理开户手续,待登记注册人进行开户成功确认后再办理认购手续。 发行期间,投资者办理认购应按照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各营业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机构提交认购申请,并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七)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份额认购,基金单位面值1元,认购费率为认购份额面值的1%。 (八)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单位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例:投资者认购份额5,000份,由于发行募集期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净认购金额=5,000×1=5,000元 认购费用=5,000×1%=50元 认购金额=5,000+50=5,050元 即:投资者欲认购5,000份基金单位,需交纳认购金额5,050元。 (九)基金单位的认购原则 1. 本基金代销网点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份,超过5,000份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2. 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份额为20万份,超过20万份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3. 投资者在发行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追加认购最低份额为5,000份,超过5,000份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4.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5. 发行期间,投资者只能在一个销售机构办理认购,认购申请一经提出,不得撤单。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归属于本基金。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销售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成立;如三个月后仍未满足成立条件,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法 若本基金募集成功并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宣告成立,募集资金利息全部进入基金资产。 (三)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本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相应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通过管理人的积极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挖掘价值、分享成长,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股票资产中,本基金投资于成长类股票和价值类股票。本基金按以下方法确定成长、价值类股票:先按照流通市值大小将样本股的所有股票分成大、中、小盘三组,然后在大、中、小盘股票中分别按照市净率(P/B值)从大到小排序,以累积流通市值占该组总流通市值的百分比达到50%为界,以流通市值在前50%的股票为成长类股票,后50%的股票为价值类股票。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基于管理人对市场有效性和市场结构的认识,进行主动性管理,通过动态配置股票、债券和现金三类资产,在不同的风格资产之间,包括成长类股票和价值类股票、大中小盘股票之间,进行相机地周期性轮替操作,从而实现风险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 (四)投资组合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行业周期、股票市场状况和趋势分析来判断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投资机会,进行现金、债券和股票资产的配置。 2、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市场环境、投资者情绪和成长价值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确定股票投资在成长和价值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在成长和价值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根据市值大小进行二次资产配置,在大盘成长、中盘成长、小盘成长、大盘价值、中盘价值和小盘价值六类资产间进行配置,具体配置比例限制如下表所示: 投资下限 投资上限 投资下限 投资上限 大盘成长 5% 40% 大盘价值 5% 40% 中盘成长 5% 50% 中盘价值 5% 50% 小盘成长 5% 40% 小盘价值 5% 40% 成长类合计 30% 70% 价值类合计 30% 70% 3、股票选择策略 1)确定股票的初选范围 根据中信指数确定的六类风格资产,删除本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中禁止买入和限制性买入的股票。在此基础上,确定投资股票的初选范围。 股票风格分类 高P/B值 低P/B值 高流通市值 大盘成长 大盘价值 中流通市值 中盘成长 中盘价值 低流通市值 小盘成长 小盘价值 禁止买入的股票,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买入的股票,包括: a) 严重资不抵债; b) ST、PT公司; c) 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 限制买入的股票,是指除特殊情况下,一般不得买入的股票。所称特殊情况,是指投资该上市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a) 投资该股票具有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特殊充分理由; b) 有详细的公司调研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限制买入的股票包括: a) 购买时近两年涨幅超过两市综指按总市值加权平均涨幅100%的上市公司; b) 涉嫌违规的上市公司; c) 与本公司在股权、债权和人员等方面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2)确定股票池《备买备卖股票表》 研究员在股票初选范围内,根据对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管理水平、业务规模、竞争优势、发展潜力、财务状况和市场表现等方面的研究,提交股票投资建议书,符合规定条件的推荐股票可以纳入股票池《备买备卖股票表》。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股票池的推荐股票和个人选股意见,决定基金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数量,制定投资计划。 4、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刻理解以及对宏观经济数据的动态跟踪,通过科学的数量分析构造有效的国债投资组合,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同时关注可转换债等新品种中可能存在的市场套利机会,适时投资获取超额利润。 (五)基金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 (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3) 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 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 上市公司研究; (6) 证券市场的走势。 2、 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基金管理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 研究发展部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报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作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 基金经理对研究发展部提交的投资建议进行初步筛选,形成股票初选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3)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研究发展部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和基金经理提交的股票初选方案,制定投资决策,其中包括确定投资原则与方向,确定股票、国债和现金的配置比例,确定股票投资的备选范围等。 (4)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5) 投资组合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6)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六)股票选择标准与程序 1、 根据中信指数风格资产分类标准,将所有股票(禁止买入股票除外)分为六类风格资产:小盘价值、小盘成长、中盘价值、中盘成长、大盘价值、大盘成长。 2、 在每类风格资产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行业分类标准,将股票分为13个大类: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传播与文化产业;综合类。 3、 在每个行业中,由负责该行业的研究员选出行业中的优秀公司。其中,在小盘价值、中盘价值、大盘价值等三类价值型资产中选择行业优秀公司时主要考察预期P/E指标;在小盘成长、中盘成长、大盘成长等三类成长型资产中选择行业优秀公司时主要考察预期收益增长指标。预期指标的考察周期为未来三年。 4、 各行业研究员根据对企业素质的综合考察来预测企业的预期P/E或预期收益增长指标。研究员在考察企业素质时主要考虑以下要素: (1) 公司背景及管理 * 沿革、体制与效率 * 决策层的素质和能力 * 部门合作与协调 * 激励机制 * 凝聚力 * 公司的主要优势和劣势 (2) 行业背景 * 行业特性 * 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动态 * 行业发展前景(替代产品的发展、国家特殊的行业政策、国际市场的变化情况等) *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如市场占有率变化等) * 公司有关经济效益指标与行业平均水平或可比相关公司的比较 (3) 业务分析 * 主要影响因素分析(原材料供应及市场情况、销售情况、产品技术含量和科研开发、主要竞争对手分析、产品价格分析) * 成本及利润分析(分析主要产品或项目的成本、生产能力、实际产销量、利润及毛利率、增长速度等) * 投资项目分析(分析在建及计划投资项目的产品市场、收益预测及主要影响因素、未来3年内新项目的利润贡献预测等) * 其它对外投资分析 * 特殊损益分析(税收政策变化、特殊转让收益、财政补贴、会计调整等) (4) 财务分析 * 公司财务比率分析 * 财务结构分析 * 财务趋势分析 (5) 发展战略评估 5、各行业研究员通过对以上要素的综合分析,得出企业未来三年的赢利预测,按照预期P/E或预期收益增长指标,选出各行业前35%的股票进入股票池作为投资备选股票。 (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比例为35%-75%,债券资产比例为20%-60%,现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 (6) 本基金持有的成长类股票和价值类股票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股票资产的30%,不高于股票资产的70%;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三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动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禁止行为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投资于其它证券投资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 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率水平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可能的损失。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市场的平均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波动,基金所投资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另一方面,利率变化也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收益水平亦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发展和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收益的一部分通过现金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实际购买力水平发生变动,从而导致风险的产生。 (二)主动型投资管理风险 1、 主动型投资理念的风险。基于对中国目前证券市场弱有效性假设的否定,本基金确定了主动型投资的基本操作理念。但是,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如果国内市场的有效性特征在短期内发生显著变化,则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将面临较大的不适用性的风险。 2、 动态资产配置的风险。本基金将基于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动态调整股票、债券和现金之间的比例,在此基础上,对大盘成长、大盘价值、中盘成长、中盘价值、小盘成长、小盘价值六类风格资产进行适时转换。在此过程中,本基金尽管运用计量投资模型作为辅助的投资决策参考,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小组的主观分析和判断。因此,基金经理对市场周期和资产配置的判断失误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的风险。 3、 证券选择的风险。本基金的证券选择很大程度上基于研究员和投资管理人员的研究分析和价值判断,尽管其研究结果基于其勤勉尽责的精神和专业素质,但并不能保证不发生判断失误;同时,国内上市公司公开报表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息失真,也可能导致研究结果与公司实际投资价值发生偏离,从而导致投资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中国的证券市场作为一个典型的新兴市场,其市场整体的流动性风险较高,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基金投资组合持仓股票也会因为各种原因使流动性风险水平增加,从而使股票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尽管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但不能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同时,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市场波动加大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需求可能在短时间内突然增加,从而使流动性风险突然增加。 (四)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交易和信息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而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分红无法按时完成,登记注册和核算系统出现异常而导致无法按时显示净值、净值估算发生错误而导致的风险。 (五)其它风险 基金受其它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等)的影响,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内幕交易及欺诈行为、金融危机、违约行为等基金管理人自身无法控制的风险,也将影响相关的风险水平。 十、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登记注册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 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1、2、3款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具体赔偿方法应依照《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及其附件的规定执行。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四种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告后,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十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和履行。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 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 本基金的收益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但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红利再投资免收手续费用,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8、 红利分配时,若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它费用,基金登记注册人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不足0.01份基金单位的,四舍五入。 9、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它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办理本基金销售的营业网点。 本基金目前的销售代理人是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管理人有权增加或减少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并另行公告。经管理人认可,销售代理人有权增加或减少其代理销售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自成立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赎回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在确定了业务办理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3、 投资者当日提交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 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日常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日常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程序,在工作日的交易时间内向基金销售网点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注册人应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进行权益登记。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 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申购时,必须在指定资金账户存有足额的申购款项,若资金不足则申购不成功。 在直销机构办理申购时,以投资者资金到账并提交申请为原则办理申购业务,申购申请在三个工作日内有效。若资金到账日先于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日,则以投资者申购申请日为申请受理日;若资金到账日迟于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日,则以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为申请受理日。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成功赎回的款项将在T+7个工作日之内向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人)指定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契约有关条款处理。 (六)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2. 直销网点首次申购金额最低为20万元,已在直销网点进行认购或首次申购的投资者,之后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3.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基金交易账户中基金单位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如进行一笔赎回后基金交易账户内基金单位余额低于100份,则投资者须一次性将全部份额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四舍五入。 6. 赎回支付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支付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四舍五入。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5%。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0.5%,为登记注册费用。 3.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调整申购及赎回费率,并在费率变更开始实施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八)日常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设某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100元,某投资者于当日申购5,000元, 申购费用=5,000×1.5%=75元 净申购金额=5,000-75=4,925元 申购份数=4,925/1.100=4,477.27份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支付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支付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和支付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设某日单位基金净值为1.300元,某投资者于当日赎回10,000份, 赎回金额:10,000×1.300=13,000元 赎回费用:13,000×0.5%=65元 支付金额:13,000-65=12,935元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日常申购与赎回的登记注册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注册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投资者在T+2工作日(含该日)可以进行成交确认,并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注册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注册手续。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注册人的一方或多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基金的申购事实上无法办理; 6.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2.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注册人的一方或多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的赎回无法进行; 5.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契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单位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选择进行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将按正常赎回程序处理投资者赎回申请。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第二开放日办理,并以第二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直至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回。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三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七、非交易过户 基金登记注册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公益、慈善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判决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注册人和销售网点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3号、《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 公开说明书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 基金简介; 2、 最近一次公开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 3、 基金经营业绩; 4、 重要变更事项; 5、 其它应披露事项。 (四)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 在暂停申购(赎回)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和《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的公告频率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章中第十三项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个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开放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 基金经理更换; 6、 重大关联事项;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基金成立、开放申购与赎回公告; 10、 基金终止; 11、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2、 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申请; 13、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4、 基金费用的调整; 15、 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6、 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7、 其它重要事项。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 取得基金收益; (2)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 监督基金运作状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申购、赎回及其它对基金单位处分的权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注册人的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害的情况下,要求赔偿的权利; (6) 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契约》; (2) 决定终止基金;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与其它基金合并;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事项。 2、召集方式 (1)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必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权益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出席方式 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 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2)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3)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现场开会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 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而其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基金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基金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它权力机关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之日期起生效。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十、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项目,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 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持有人的内容包括邮寄季度对账单等服务。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寄出,投资者也可以选择不获取邮寄对账单服务。 (二)查询 查询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基金状况查询,内容包括: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及其它相关信息。 其实现方式为:自动电话查询、网上查询等。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84510088 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三)咨询 咨询服务包括基本业务咨询、常见问题咨询。 咨询方式为:客户服务员人工咨询;客户经理专业咨询及基金经理会谈等。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84510088转人工座席。 (四)投诉及处理 投诉方式分为人工热线投诉与网上投诉两部分,客户服务员将分别汇总投诉内容并予以及时处理;同时,充分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提高客户服务质量。 (五)需求汇总及反馈 客户需求可通过人工热线电话或网上与客户服务中心进行沟通,我们也将及时汇总客户需求并与其它部门进行协调,并及时总结与反馈。 (六)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选择将所得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人自动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息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不收取费用。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8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立,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13C。截至2001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只封闭式基金,基金规模达60亿份基金单位,基金资产规模逾67亿元。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价公司在运营管理和投资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下设九个部门,分别是: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策划发展部、市场发展部、监察稽核部、业务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投资管理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发展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策划发展部负责公司战略规划、新产品开发、机构客户关系等工作。市场发展部负责市场开发及销售、客户服务等工作。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公司业务流程的顺畅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业务运营部负责基金核算和开放式基金登记注册。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的维护、系统的开发以及网络运行和维护工作。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综合行政事务、人事劳资管理、后勤保障等。财务部负责公司会计和财务管理。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有正式员工69名,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经营状况: 截至2001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四只封闭式基金概况: (1) 基金同益: 交易代码:184690 上市日期:1999年4月21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20亿份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2,434,224,163.98元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1.2171元 分红情况:1999年度,每1份基金单位分红0.1670元 2000年度,每1份基金单位分红0.4515元 2001年度,每1份基金单位分红0.1955元 累计净值:1.8356元(未计入2001年度分红) (2) 基金同盛: 交易代码:184699 上市日期:1999年11月26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30亿份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3,253,405,400.92元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1.0845元 分红情况:2000年度,每1份基金单位分红0.2164元 2001年度,每1份基金单位分红0.0761元 累计净值:1.3009元(未计入2001年度分红) (3)基金同智: 交易代码:184702 上市日期:2000年5月15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5亿份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531,520,274.8元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1.0630元 分红情况:2000年度,每1份基金单位分红0.0461元 2001年度,每1份基金单位分红0.0568元 累计净值:1.1091元(未计入2001年度分红) (4)基金同德: 交易代码:500039 上市日期:2001年8月1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5亿份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494,392,593.96元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0.9888元 累计净值:0.9888元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其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统计师。历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开信基金管理部经理、副总经济师、副总经理。 蒋月勤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总经理、交易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室首席交易员。 王东明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公司部门副总经理、华夏证券公司部门总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佑君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深圳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经理、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证券部经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明云成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北省黄石市财办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海南省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陈树隆先生:董事。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安徽省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主任),安徽省安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现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CEO。 李格平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在读,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北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上海业务部副经理、证券发行二部副经理、深圳业务部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研究所所长、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 张宏久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中信律师事务所金融法部主任、中信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扬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太平洋经济合作委员会(PECC)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学术委员会委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顾问、中国财政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冼国明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南开大学泰达学院院长、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南开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徐经长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博士生副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财务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国际会计教研室主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永信现代会计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会计学会、中国中青年财务成本研究会会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潘金友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主任科员、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计财部经理、副总会计师。现任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筹)总会计师。 霍津义先生:监事。高级经济师。历任天津开发区计划统计局副局长、天津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局局长兼天津开发区地税局局长、天津开发区总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 丁楹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中信证券交易部总经理助理、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部总监兼同益基金经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丁楹,男。1971年9月出生。1994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获硕士学位。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生学历。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坛营业部工作,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助理、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基金同益基金经理。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本基金资产; (2) 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3)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5) 直接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申购)费用; (6)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 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8) 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 (9)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登记注册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 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5)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者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属管理人责任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它证券自营业务; (4) 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长盛”的字样。 二十二、内控机制 (一)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二)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包括: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等。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应建立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各部门应本着合理、高效、尽可能减小错误发生的可能性的原则,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 基金投资运作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集中交易室,所有基金投资必须在集中交易室完成。 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的档案。 实行独立的稽核检查制度,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三)督察员制度 公司设督察员,全权负责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督察员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督察员可列席公司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守法规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应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 (四)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负责调查、评价投资决策与执行情况;评价基金资产情况;负责公司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离任前的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二十三、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设立日期:1979年2月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2.发展概况: 中国农业银行目前在国内设有37家分行,44418个分支机构和储蓄网点,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信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核算管理处、运行处、监督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综合管理处,并在北京、上海、深圳设有托管分部,总部员工28名。 4.主要人员情况: 尚福林:中国农业银行行长,51岁,博士,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党委书记。 赵安歌:基金托管业务主管基金托管业务副行长,51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会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郭辉: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3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不从事以下行为: 1、 从事基金投资; 2、 挪用本基金资产; 3、 在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向他人泄露有关信息。 (四)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它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十五 、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 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二十六、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选择使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 资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 2.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 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罚。 4.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它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 提供的研究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2. 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 因采纳其报告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 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出课题,由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论文; 6. 开放证券经营机构的资料库。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评价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暂未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不符合管理人的要求,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使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本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它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注册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六)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七)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协议》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附:《基金契约》重要内容摘要 一、前 言 (一) 订立《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本基金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须承担相应义务。 (四)本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 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基金不能成立时在法定的时间内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二、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就本基金的托管事项订立《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等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办理本基金上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就本基金的销售和服务事项签订《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订立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以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基金的登记注册 本基金的登记注册业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设立专门的登记注册部门负责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登记注册、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等。根据业务需要,本公司也可以委托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办理登记注册业务,但应与代办此项业务的其它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十五、基金资料的保管 (一)资料保管的内容与分工 1、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管的资料 (1) 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 (2) 基金持有人交易资料和账户变更资料; (3) 基金持有人名册; (4) 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保管的资料。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管理人也可委托其它机构代为保管上述资料。 2、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的资料 (1) 基金持有人名册; (2) 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3)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保管的资料。 (二)资料保管的期限 1、 属于基金会计档案方面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开户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 3、 基金交易资料或账户变更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 4、 基金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 其它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 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 《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它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 《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其它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开始。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基金契约》的其它条款继续全面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履行。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 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 本《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基金契约》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五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本《基金契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印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七、《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 《基金契约》的修改 1. 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 修改本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 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契约的修改事项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基金契约》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契约》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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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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