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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成长价值混合A(080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91343
基金代码 080001
公告日期 2002-08-22
编号 3
标题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信息全文 基金发起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目 录
一、前 言....................................................................................................................3
二、释 义....................................................................................................................4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5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7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12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7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19
八、基金的发行..........................................................................................................19
九、基金的成立..........................................................................................................20
十、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21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26
十二、基金的托管......................................................................................................26
十三、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27
十四、基金的登记注册..............................................................................................27
十五、基金资料的保管..............................................................................................27
十六、基金的投资管理..............................................................................................28
十七、基金的资产......................................................................................................33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34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6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37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8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II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39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41
二十四、违约责任......................................................................................................43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43
二十六、通知与送达..................................................................................................43
二十七、《基金契约》的效力....................................................................................44
二十八、《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45
二十九、其他事项......................................................................................................46
三十、《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
日..................................................................................................................................46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
一、前 言
(一)订立《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
“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本基金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须承担相应义务。
(四)本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
和本基金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
担义务。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
二、释 义
本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契约、《基金契约》:指《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暂行办法》: 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元 :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契约》所设立的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

招募说明书: 指《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登记注册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具有中国国籍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销售额超
过人民币 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户的条件下,
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
行,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5
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购买基金单位的请求。基金的日常申购从基金成立
后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卖出基金单位的请求。基金的日常赎回从基金成立
后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
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
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
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6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 13C
法定代表人:王其华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 13C
法定代表人:王其华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恢复)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79)056 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7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
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持有人成
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基金不能成立时在法定的时间内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
费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本基金资
产;
(2) 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对被投资
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3) 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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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5) 直接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申购)费用;
(6) 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 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8) 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
(9)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登记注册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
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 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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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持有人大会;
(15)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6)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
式向基金投资者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属管理人责任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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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
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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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
1、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 取得基金收益;
(2)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 监督基金运作状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申购、赎回及其它对基金单位处分的权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
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注册机构的错误导致基金
持有人利益受损害的情况下,要求赔偿的权利;
(6) 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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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契约》;
2、 决定终止基金;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与其它基金合并;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召集方式
1、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
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持有
人有权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
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
(三)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 2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必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权益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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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出席方式
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 到会人数不少于 10 人;
(2)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
计不少于 100 人;
(3)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25%。
现场开会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
人大会议程:
(1) 到会人数不少于 7 人,其中持有 50 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
权代表不少于 3 人;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3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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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
少于 100 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25%;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
100 人,而其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3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基金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
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
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到会人数不少于 5 人;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20%。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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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
少于 50 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20%;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
50 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25%;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基金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
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
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契
约规定的其它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基金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前 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
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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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均无法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
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2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不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不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
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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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
或者基金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权力机
关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之日期起生效。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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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的。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
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
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
日内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
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长盛”的字样。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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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
告。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通过管理人的积极管理,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挖掘价值、分享成长,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基金预期发行规模:本基金不设目标发行规模。
(五)基金单位每份面值和发行价格
基金单位每份面值:1.00 元
基金单位的发行价格:1.01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的发行
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基金单位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 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2、 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3、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发行价格
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为 1.01 元,其中每份面值为 1.00 元,发行费用为 0.01
元。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0
(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目标发行规模,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发起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
在符合基金成立的条件下,随时宣布基金成立。
(四)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单位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为 1%,主要用于募集期间基金销售等费用。
(五)基金单位的认购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进行规定。
九、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销售额超过人民币2亿
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成立;如三个月后仍未满足成立条件,则本
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法
若本基金募集成功并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宣告成立,募集资金利
息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三)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本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1
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相应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
止购买者除外)。
(二)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
人的代销网点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指定其他具有相应条件的基金
销售代理人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国内的电子结
算和其他技术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
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三)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
售代理人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
公告。
2、 日常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3、 日常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4、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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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3、 投资者当日提交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
销。
4、 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更改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日常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日常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程序,在工作日的交易时间内
向基金销售网点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注册人应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进行权益登记。投资者可
在T+2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 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申购时,必须在指定资
金账户存有足额的申购款项,若资金不足则申购不成功。
在直销机构办理申购时,以投资者资金到账并提交申请为原则办理申购
业务,申购申请在三个工作日内有效。若资金到账日先于投资者提交申购申
请日,则以投资者申购申请日为申请受理日;若资金到账日迟于投资者提交
申购申请日,则以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为申请受理日。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成功赎回的款项将在T+7个工作日之内向基金持
有人(赎回申请人)指定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契约有关条款处理。
(六)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但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
购基金单位或参加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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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日可多次申购。
本基金对单个账户持有基金单位份额不设上限,但当单个账户持有本基
金单位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且管理人认为其继续申购可能
对其它基金持有人权益造成影响时,可以限制其继续申购。因其它持有人赎
回或基金分红再投资导致该账户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10%时,不受此限制。
本基金不设基金总份额规模上限,但当管理人认为其资产管理能力或客
户服务能力达到上限时,可暂停接受申购。
2、申请赎回基金的数额
基金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的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不
得少于100份,交易账户中基金单位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如余额不足100份
或进行一笔赎回后交易账户中基金单位余额低于100份,则投资者须一次性
将该交易账户内份额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日常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单位净值
2、 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支付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支付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 T 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工作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申请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用由赎
回申请人承担,作为登记注册人的登记注册费用。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本基金的申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4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
(八)日常申购与赎回的登记注册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注册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
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投资者在T+2工作日(含该日)可以进行
成交确认,并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注册人在
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注册手续。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投
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注册人的一方或多方
技术系统出现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基金的申购事实上无法办理;
6.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2、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注册人的一方或多方
技术系统出现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的赎回无法进行;
5、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约》已载明并获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5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单位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选择进行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将按
正常赎回程序处理投资者赎回申请。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或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
分可延迟至第二开放日办理,并以第二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直至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
回。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
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 3 个工作日内
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三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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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
值。
(十三)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登记注册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公益、慈善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单位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注册人和销售网点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
及有关规定订立《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7
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等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上述业
务的,应与代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
就本基金的销售和服务事项签订《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
议》。订立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
单位认购、申购、赎回以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基金的登记注册
本基金的登记注册业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设立专门的登
记注册部门负责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登记注册、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等。根据
业务需要,本公司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办理登记注册业务,但应
与代办此项业务的其他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十五、基金资料的保管
(一)资料保管的内容与分工
1、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管的资料
(1) 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
(2) 基金持有人交易资料和账户变更资料;
(3) 基金持有人名册;
(4) 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保管的资料。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管理人也可委托其它机构代为保管上述资料。
2、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的资料
(1) 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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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保管的资料。
(二)资料保管的期限
1、 属于基金会计档案方面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开户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年以上;
3、 基金交易资料或账户变更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年以上;
4、 基金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以上;
其它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通过管理人的积极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挖掘价
值、分享成长,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股票资产中,本基金投资于成长类股票和价值类股票。本基金按以下方法
确定成长、价值类股票:先按照流通市值大小将样本股的所有股票分成大、中、
小盘三组,然后在大、中、小盘股票中分别按照市净率(P/B 值)从大到小排序,
以累积流通市值占该组总流通市值的百分比达到 50%为界,以流通市值在前 50%
的股票为成长类股票,后 50%的股票为价值类股票。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基于管理人对市场有效性和市场结构的认识,进行主动性
管理,通过动态配置股票、债券和现金三类资产,在不同的风格资产之间,包括
成长类股票和价值类股票、大中小盘股票之间,进行相机地周期性轮替操作,从
而实现风险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
(四)投资组合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行业周期、股票市场状况和趋势分析来判断债券市场和股票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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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投资机会,进行现金、债券和股票资产的配置。
2、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市场环境、投资者情绪和成长价值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确定股
票投资在成长和价值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在成长和价值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根
据市值大小进行二次资产配置,在大盘成长、中盘成长、小盘成长、大盘价值、
中盘价值和小盘价值六类资产间进行配置,具体配置比例限制如下表所示:
投资下限 投资上限 投资下限 投资上限
大盘成长 5% 40% 大盘价值 5% 40%
中盘成长 5% 50% 中盘价值 5% 50%
小盘成长 5% 40% 小盘价值 5% 40%
成长类合计 30% 70% 价值类合计 30% 70%
3、股票选择策略
1)确定股票的初选范围
根据中信指数确定的六类风格资产,删除本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中禁止
买入和限制性买入的股票。在此基础上,确定投资股票的初选范围。
股票风格分类
高 P/B 值 低 P/B 值
高流通市值 大盘成长 大盘价值
中流通市值 中盘成长 中盘价值
低流通市值 小盘成长 小盘价值
禁止买入的股票,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买入的股票,包括:
a) 严重资不抵债;
b) ST、PT 公司;
c) 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
限制买入的股票,是指除特殊情况下,一般不得买入的股票。所称特殊情
况,是指投资该上市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a) 投资该股票具有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特殊充分理由;
b) 有详细的公司调研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限制买入的股票包括:
a) 购买时近两年涨幅超过两市综指按总市值加权平均涨幅 100%的上市
公司;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0
b) 涉嫌违规的上市公司;
c) 与本公司在股权、债权和人员等方面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2)确定股票池《备买备卖股票表》
研究员在股票初选范围内,根据对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管理水平、业务规模、
竞争优势、发展潜力、财务状况和市场表现等方面的研究,提交股票投资建议书,
符合规定条件的推荐股票可以纳入股票池《备买备卖股票表》。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股票池的推荐股票和个人选股意见,决定基金的投资品种和投
资数量,制定投资计划。
4、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刻理解以及对宏观经济数据的动态跟
踪,通过科学的数量分析构造有效的国债投资组合,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同时
关注可转换债等新品种中可能存在的市场套利机会,适时投资获取超额利润。
(五) 基金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
(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3) 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 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 上市公司研究;
(6) 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基金管理实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 研究发展部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
报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作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
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 基金经理对研究发展部提交的投资建议进行初步筛选,形成股票初
选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3)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研究发展部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和基金经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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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股票初选方案,制定投资决策,其中包括确定投资原则与方
向,确定股票、国债和现金的配置比例,确定股票投资的备选范围等。
(4)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方
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5) 投资组合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
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6)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
反馈给基金经理。
(7)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
毕,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六)股票选择标准与程序
1、 根据中信指数风格资产分类标准,将所有股票(禁止买入股票除外)
分为六类风格资产:小盘价值、小盘成长、中盘价值、中盘成长、
大盘价值、大盘成长。
2、 在每类风格资产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行业分类标准,将股票分为
13 个大类: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
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术业;批发
和零售贸易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传播与文
化产业;综合类。
3、 在每个行业中,由负责该行业的研究员选出行业中的优秀公司。其
中,在小盘价值、中盘价值、大盘价值等三类价值型资产中选择行
业优秀公司时主要考察预期 P/E 指标;在小盘成长、中盘成长、大
盘成长等三类成长型资产中选择行业优秀公司时主要考察预期收益
增长指标。预期指标的考察周期为未来三年。
4、 各行业研究员根据对企业素质的综合考察来预测企业的预期 P/E 或
预期收益增长指标。研究员在考察企业素质时主要考虑以下要素:
(1) 公司背景及管理
??沿革、体制与效率
??决策层的素质和能力
??部门合作与协调
??激励机制
??凝聚力
??公司的主要优势和劣势
(2) 行业背景
??行业特性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2
??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动态
??行业发展前景(替代产品的发展、国家特殊的行业政策、国际市场
的变化情况等)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如市场占有率变化等)
??公司有关经济效益指标与行业平均水平或可比相关公司的比较
(3) 业务分析
??主要影响因素分析(原材料供应及市场情况、销售情况、产品技术
含量和科研开发、主要竞争对手分析、产品价格分析)
??成本及利润分析(分析主要产品或项目的成本、生产能力、实际产
销量、利润及毛利率、增长速度等)
??投资项目分析(分析在建及计划投资项目的产品市场、收益预测及
主要影响因素、未来 3 年内新项目的利润贡献预测等)
??其他对外投资分析
??特殊损益分析(税收政策变化、特殊转让收益、财政补贴、会计调
整等)
(4) 财务分析
??公司财务比率分析
??财务结构分析
??财务趋势分析
(5) 发展战略评估
5、各行业研究员通过对以上要素的综合分析,得出企业未来三年的赢利预测,
按照预期 P/E 或预期收益增长指标,选出各行业前 35%的股票进入股票池
作为投资备选股票。
(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比例为35%-75%,债券资产比例为20%-60%,
现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
(6) 本基金持有的成长类股票和价值类股票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股票资
产的30%,不高于股票资产的70%;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3
在本基金成立三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
烈变动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禁止行为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抵押、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
9、 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契
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十七、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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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资产以“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
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登记注
册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 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
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5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1、2、
3款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
法。
5、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具体赔偿方法应依照《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及其附件的规定
执行。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四种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6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7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公告后,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确定和履行。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 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8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
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4 个月内完成;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 本基金的收益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但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红利再投资免收手续费用,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限制;
8、 红利分配时,若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它费用,基
金登记注册人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单位,不足 0.01 份基金单位的,四舍五入;
9、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它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
证由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9
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 5 号《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指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 3 号、《试点办法》编制并公
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
公告。
(三)公开说明书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
的 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
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 基金简介;
2、 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3、 基金经营业绩;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0
4、 重要变更事项;
5、 其它应披露事项。
(四)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
在暂停申购(赎回)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和《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的公告频率按
照本基金契约第十章中第十二项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
告。
2、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3、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
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15 个工
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个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
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5、 基金经理更换;
6、 重大关联事项;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基金成立、开放申购与赎回公告;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1
10、 基金终止;
11、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2、 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申请;
13、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4、 基金费用的调整;
15、 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6、 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7、 其它重要事项。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
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2
(二)基金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 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6、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3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
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现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
行赔偿。
(三)《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由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
开始。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
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基金
契约》的其他条款继续全面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履行。
二十六、通知与送达
(一)与本契约有关的任何事宜,如需书面告知本契约的当事人,应以下述
方式作出书面通知:
1、 如通知基金发起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2、 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3、 如通知基金托管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4、 如通知基金持有人:采用挂号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公告的方式。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4
(二) 上述通知应当送达至相关当事人的下述地址或号码:
1、 基金持有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时登记的通信地址或其更改后的通信地
址,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除外。
2、 基金发起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8 号静安中心 2271,邮政编码:100028
传真:010-64689475
收件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8 号静安中心 2271,邮政编码:100028
传真:010-64689475
收件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7 层,邮政编码:100037
传真:010-68424181
收件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部负责人
(三) 送达
1、以面呈递交方式作出的通知,面呈递交时即视为送达;
2、以挂号邮寄方式作出的通知,在邮件发出后第七日即视为送达;
3、以传真的方式作出的通知,在传真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通知,在公告发布当日即视为送达,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二十七、《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本《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契约》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五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5
(五)本《基金契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印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
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八、《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 《基金契约》的修改
1. 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 修改本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 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
契约的修改事项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
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契约》的终止
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
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6、 《基金契约》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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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清算。本《基金契约》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
之日终止。
二十九、其他事项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
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
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契约, 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契约的修改达成决
议。
本基金契约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
解决。如果协商的结果导致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契
约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十、《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7
(此页无正文,仅用于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签署)
基金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地:中国北京
签订日: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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