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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强化收益债券A(04001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88728
基金代码 040012
公告日期 2021-07-06
编号 2
标题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信息全文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9
年2月13日证监许可[2009]125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09年4月
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托管业务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
说明书仅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所涉章节进行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
止日为2021年6月25日。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3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7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7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79
九、基金的投资 ........................................................................................................................... 92
十、基金的业绩 ......................................................................................................................... 10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11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11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1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2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2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4
十七、侧袋机制 ......................................................................................................................... 130
十八、风险揭示 ......................................................................................................................... 13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4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4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66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18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8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9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95
一、绪言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
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
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
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
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并于2019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公历日
月:公历月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1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2、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
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丛宏先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董事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项目经
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兼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国泰君安证
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
理、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
夏则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交易部
业务员、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管理部综合处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经纪业务总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
经理、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福山路营业部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委员会综合管理组副组长、经纪业务委员会执行办
公室主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朱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2003年至201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戴
维斯分校)担任助理教授、终身教授,主要从事经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2010
年至今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担任副院长、金融学教授,主要从事经
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1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6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0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
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7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1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伟隽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苏玉平女士,货币银行硕士,23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海通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交通银行托管部内控监察和市场拓展部经
理中德安联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1年2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7月起担任华安强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11月至2017年6月担任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4月至2017年2月同时担任华安新活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担任华安安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同时
担任华安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周丽萍女士,自2009年4月13日至2010年12月7日担任华安强化收益债
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黄 勤先生,自2009年4月13日至2012年10月20日担任华安强化收益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84人(不含子公司),其中60.7%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4.5%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
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
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业务
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
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
(7)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
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4人,平均年龄34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0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160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
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
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
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传真:021-58406138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01687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86-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5558000
传真:(010)655508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传真:010-63636713
电话:010-636363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010)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6419824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传真:(020)87310779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号码:(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7)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21-5238183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009,87659816
传真:(0571)87659826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9)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96228、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7 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
电话:(0539)78777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1)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9906
客户服务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3)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电话:0991-8805337
传真:(0991)8824667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4)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电话:(0535)6691333
传真:(0535)669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5)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11410
传真:(0411)8231141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6)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电话:(0451)86779999
传真:(0451)8677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358/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7)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电话:(0579)85337702
传真:(0579)85337706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7/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8)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励
电话:(020)28302955
传真:(020)28302000
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州)、400-83-96699(全国)
网址:www.gzcb.com.cn
(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6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2181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3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5、7、10、18、19、35、36、
38、39-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36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3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23835383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热线: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00
网址:www.swhysc.com
(3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丁
香国际东塔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95579
网址:www.cjcs.com.cn
(4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21)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433
传真:(023)637864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点: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010)85120190
传真:(010)85120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07323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4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3290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A 座26-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667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171
传真:(010)66555397
客户服务电话:(010)66555835
网址:www.dxzq.net
(5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5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32、36、39、
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010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电话:(0731)85832367
传真:(0731)85832366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5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5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806
传真:(0431)85096816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www.nesc.cn
(5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60)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西海国际中心1 号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 国联金融大厦7-9 楼、12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6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6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6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91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6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6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4403343
传真:(0731)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35316/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客户服务电话: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6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0371)95377
网址:www.ccnew.com
(6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7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F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40、41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8883554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7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光大
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光大
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
网址:www.cnht.com.cn
(7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6289771
传真:(0791)628939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7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市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号码:(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7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7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32 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7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传真:(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电话:(0791)86768763
传真:(0791)8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7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9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8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 号8 幢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 号8 幢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8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8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8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7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4 层、
18-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4 层、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56539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8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7)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7-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客户服务电话:(0871)6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8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
农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长安兴融中心4 号楼11 层国融
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471)6292587
传真:(0471)6292477
网址:http://www.grzq.com
(8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9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5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9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传真:(021)501220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92)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9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94)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电话:(0755)83007041/ 83007166
传真:(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9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58568118 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96)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电话:(0311)86028442
传真:(0311)66006244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9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武汉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98)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66917
传真:(024)2325560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9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39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39

法定代表人:赵玺
电话:(0411)39673301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10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0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10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东码头园区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10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0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86-10)62020088-8802
网址:www.myfp.cn
(107)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盘古大观A 座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0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
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
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0572-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1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广场E 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111)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服电话:95162
公司网站:www.cifco.net
(11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161188
公司网站:https://8.jrj.com/
(11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http://www.zcvc.com.cn
(11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公司网站:http://www.tpyzq.com
(11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室,501 室,502 室,
1103 室,
1601-1615 室,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116)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电话:010-65807609
传真:010-65807110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17)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电话:021-33323998
传真号码: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18)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码: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119)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21)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电话:021-80133888
传真号码: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122) 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3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GIBB GREGORY DEA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6666 18
网址: https://www.lu.com/
(123)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2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客户服务电话:95382
网址:www.hkbea.com.cn
(124)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2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2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2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21
传真号码:020-89629011
客服号码: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8)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12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号码: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30)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65181028
传真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6-9355
网站:www.kstreasure.com
(131)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32) 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99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13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34)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13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电话:0512-65280149
传真号码: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96067
网站:www.suzhoubank.com
(136)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电话:(010)65983311
传真号码:(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010-82350618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137)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电话:010-68292745
传真号码:010-68292941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3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3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 号万通中心D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电话:010-5817 0859
传真号码:010-5817 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站: www.shengshiview.com
(14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141)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是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电话:4006236060
传真号码:010-82055860
(14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43)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峰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号码: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44)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
3 单元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
3 单元7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号码: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45)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962000、0512-962000 或前往常熟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
进行咨询。
网址:www.csrcbank.com
(14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47)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102 单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https://www.wg.com.cn/
(148)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中水大厦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中水大厦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传真号码: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4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号码: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50)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联系电话:(0512)57379810
传真号码:(0512)57376090
(15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 号泰鹏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琪
联系电话:010-62675369
传真号码:010-82607516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52)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409 号
办公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409 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电话:0573-96528
传真号码:0573-82099678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网址:www.bojx.com
(15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5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联系邮箱:15071484@cnsuning.com
(15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号码: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156)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厦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电话:010-59287061
传真号码:010-59287825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服电话:400-111-0889
(157)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电话:025-86853969
传真号码: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5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号码: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站:www.hgccpb.com
(159)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传真号码: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60)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号码:010-82057741
(161)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电话:4001-500-882
传真号码:010-5764962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16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第28 层A01、B01(b) 单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6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号码: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64)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165)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 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16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卓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67)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168)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电话:0591-87332762
传真号码:0591-7330926
客户服务热线:400-893-9999
公司网站:www.fjhxbank.com
(169)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碧波路690 号4 号楼2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电话:021-80234888
传真号码: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998-7172
网址:www.998fund.com
(170)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 栋标准
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9 号贵州医科大学学术交流中心16

法定代表人:李陆军
联系电话:(0851)86909950
传真号码:(0851)86909950
(17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72)上海通华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 号楼9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户服务电话: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n
(17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电话:(027)87006009
传真号码:(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174)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 栋2107 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 栋2108 室
法定代表人:陆雯
联系电话:13879129841
传真号码:0791-86692502
网址:http://www.jxzrzg.com.cn/index.asp
(175)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0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电话:021-33355333
传真号码:021-33355288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站:www.cmiwm.com
(176)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 号武林时代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站:https://www.cd121.com/
(17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
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178)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
办公室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
办公室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联系电话:400-071-9888
网址:http://tz.glodann.com.cn/
(179)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电话:(0519)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index.html
(180)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电话:13901314076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8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传真号码: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82)深圳前海欧中联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10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电话:0755-23946631
传真号码:0755-82786863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www.ecpefund.com
(183)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cctv/home/aboutUs
(18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 号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85)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热线电话:400-16-96869 028-96869
网址:http://www.cgnb.cn/pub/ncsh/
(186) 成都华羿恒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壁
注册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 号棕榈国际中心1 幢1 单元19
层4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 号棕榈国际中心1 幢1 单元19
层4 号
电话:400-8010-009 028-87326832
网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18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姜志军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 层-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 层-43 层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e5618.com
(188)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荻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 栋20 层1.2

网址:http://www.urainf.com/
联系电话0851-88235678
(189)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刚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电话:400-100-3391
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190)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391 号B 座19 层
客服电话:021-60907378
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191)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 号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 号9 号楼706 室
北京市西什库大街31 号九思文创园
客服电话:400 6706 863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192)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电话:0592-3122673
传真号码:0592-3122701
客服热线: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93)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电话:86-10-85870662
传真号码:86-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94)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 号24 幢N318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 号金穗大厦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天翔
联系电话:021-50778395
传真号码:021-68367031
(19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期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196)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于龙
网站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服联系方式:4006-802-123
(197)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 号奎科科技大厦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邮箱:funds@baiyingfund.com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98)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 号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 号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电话:021-5070105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楼茜蓉
六、基金的募集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2月13日
证监许可[2009]125号文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2009年3月9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09年4月8日募集
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754,686,507.34元人民币,其中A类1,433,048,092.27元,B类
1,321,638,415.07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82,161.46元人
民币,其中A类58,148.61元,B类124,012.85元。募集资金已于2009年4月
10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6,635户, 其中A类5,518户,B类11,117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
计2,754,686,507.34 份基金份额,其中A类1,433,048,092.27份,B类
1,321,638,415.07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82,161.46份基金份额,其中A类
58,148.61份,B类124,012.85份。两项合计共2,754,868,668.80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
为2,018,173.68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7%,
其中A类74,554.54份,B类1,943,619.14份。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
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
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09年4月1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传真:021-58406138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时间段。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
时除外。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2.华安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北京投资理财中心和广州投资理财中心可以在
9:00-15:00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可以7×
24小时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但交易日下午15:00以后接受的交
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
质影响,并在实施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
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或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与转
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和价格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
加申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B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B类份额申购费率
-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具体费
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A类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1%
1年≤Y<2年 0.05%
Y≥2年 0
持有时间(天) B类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60天 0.3%
Y≥60天 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其中申购金额小于500万元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其中申购金额大于500万元
(含500万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
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97,740.2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5元,则可得到97,740.25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B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5=98,522.1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5元,则可得到98,522.17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认/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适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60天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1%=101.50元
赎回金额=101,500-101.50=101,398.50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60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398.50元。
(2)若投资者认/申购B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10万份B类基金份额30天后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25=102,500元
赎回费用=102,500×0.3%=307.50元
赎回金额=102,500-307.50=102,192.50元
即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2,192.50元。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超过60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25=102,500元
赎回费用=102,500×0%=0元
赎回金额=102,500元
即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2,500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资产。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
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
续,投资者于T+2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或转换转
入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或转换转
入。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7)项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或
转换转入公告。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转换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或转换转出公告。
在暂停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转换转
出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
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
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
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
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
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投资人办理因继承或捐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
申请办理。投资人办理因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处办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增强信用产品的投资,以获取
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金融债、企
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和央行票据以外的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因可转债转股或因权证
行权所形成的股票、因持仓股票所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
的权证、二级市场股票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以宏观经济、市场利率研究主导固定收益资产投资,在控制风险和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债券市场平均收益;同时在严格的信用评估和利
差分析基础上,通过投资于有一定信用风险、具有较高收益率的信用类债券,以
获取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积极的新股申购和个股精
选来增强基金资产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
和预测,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各种数量模型工具,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
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的机会,
以确定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行票据等)、信用类固定收
益品种、新股申购、二级市场股票之间的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走势的变
化,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预期未来利率上
升,可以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相反,预期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目
标久期来获取债券价格上涨的超额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
调整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在短期、
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两
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
进行均匀分布。
(3)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
利差等。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
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约,对债券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内外部评级
的差别与经济周期的变化、信用等级的升降都会造成利差的改变。管理人可以通
过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
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
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
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
债定价分析系统的支持下,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
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参照目前国内其他金融品种的投资收益,我们认为参与新股投资将是低风险、
高收益的投资品种之一。本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将在充分依靠公司研究平
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
(2)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增强基金资产收益。本基金股票投资
部分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特征的股票,该类股票一般是指具有良好稳定的
分红政策和意愿、持续良好的盈利及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精选个股。选取过去两年连续现金分红且
现金股息率(税后)均大于0的上市公司形成备选库。在此基础上,对于纳入备
选库的股票,本基金将全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竞争格局、业务发展模
式、盈利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面特征,同时综合利用市盈率(P/E)、
市净率(P/B)和折现现金流(DCF)等估值方法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和比
较,挖掘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成长、且股票估值水平偏低的上市公
司来构建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可持有因持仓股票所派发或因参与可分
离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
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可能持有的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避免投资风险,追求较高风险调整后收益。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将
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
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
资。
(五)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严谨、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
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本基金实行以资产配置、证券选择、组合构建、交易
执行、评估与调整、数量分析及投资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程序,强调“投资始
于研究,研究创造价值”。
1、决策依据
(1)宏观研究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宏观经济的前瞻性研究,将有利于判断经济发展的大
方向,把握经济周期,分析经济政策的导向,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从而为投
资决策提供直接、准确的战略思路和对策。宏观经济研究对债券投资的影响表现
在资产配置策略、债券组合构建、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等诸多方面,债
券市场的宏观研究重点在于对利率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同时市场
供求关系的研究也是债券市场宏观研究的重要内容。
(2)资产配置策略研究
积极有效的资产配置是降低风险提高回报的关键要素。资产配置策略研究是
在对宏观经济进行深入分析基础上展开的,通过宏观经济研究把握未来重要宏观
经济变量的变化趋势,特别要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和预测,并在此
基础之上进行基金资产配置,确定资产在债券、股票、现金(包括存款)上的投
资比例。
(3)平均剩余期限确定和凸性管理
通过对宏观层面进行自上而下的分析,把握未来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确定债
券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可以适当延长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以分享债券市场价格上涨的收益;如果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则应当适当
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规避债券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凸性管理也是债券投
资取得较好收益的重要工具,如果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可以提高组合凸性,以
便从收益率曲线变平的交易中获得超额收益;预期未来收益率曲线变陡峭,则需
要降低组合的凸性,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陡的交易中获利。
(4)个券研究
个券研究是确保投资组合取得超额投资回报和降低风险的基础。通过对个券
相对于收益率曲线的低估(或高估)程度的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
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征等,挖掘价值相对低估的个券。
2、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
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2)决策过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① 研究发展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
告、行业分析报告、利率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研究发展部、
基金投资部和固定收益部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投资协调小组提交资产配置建
议报告,基金经理提交债券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
议讨论。
②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确
定以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为核心的基金债券组合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③ 投资协调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债券重点类属、重点
券种、股票(新股申购、个股精选)配置计划。
④ 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制,
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⑤ 合规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⑥ 数量分析小组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3)债券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构建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资产配置、确定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目标、制定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方案、选择交易场所确定类属资产投资
比例、选择债券品种。
① 资产配置
首先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利率趋势和所管理资产的特性进行分析
确定战略资产配置,即确定投资债券与现金的配置比例,旨在提高流动性管理的
效率和调控整体资产的风险暴露程度。在债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方面重点关注利率
风险的暴露程度、市场的流动性和所管理资产的特性以及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状
况。
② 确定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目标
通过利率预测策略即在分析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资金供求状况
的基础上,根据本债券基金的特殊性质,结合对利率及其结构的分析与判断,确
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目标。
③ 制定组合方案
通过收益率曲线策略,借助于数量模型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变动的方
向和大小进行分析和判断,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出现的平行、旋转和蝶式移动等
变动形式及其组合,在平均剩余期限目标确定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合理分配在
长、中、短期债券上,形成组合方案。
④ 确定类属配置
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以及回售等因素的综合评估,
针对不同期限的品种(指长、中、短期)和不同类型品种(指零息债、固息债和
浮息债以及各类含权债券)合理分配债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
债券产品的比例。
⑤ 选择债券品种
在上述约束机制下,最后通过对个券的相对价值、品种期限集中度、信用等
级、市场流动性等指标的分析,组建一个有效的债券组合。
(4)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根据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行业
配置建议和基金投资限制,谨慎地进行新股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5)组合调整
投资组合构建后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可能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组合调整。
调整的原因主要包括:资产配置方案发生变化、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目标变化、品
种选择变化等。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90%+中证红利指数收益
率×10%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
数。其样本范围覆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样本券包括国家债券、央行票据、
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
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
准。
中证红利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100
只股票作为样本,以反映A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适合作为本基
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等风险和中低等收益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1年1
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2,048,348.00 19.03
其中:股票 22,048,348.00 19.03
2 固定收益投资 90,615,385.46 78.22
其中:债券 90,615,385.46 78.2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00,000.00 0.5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72,689.16 0.67
7 其他资产 1,804,660.65 1.56
8 合计 115,841,083.2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116,898.00 14.3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931,450.00 5.2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2,048,348.00 19.57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888 中国中免 21,000 5,931,450.00 5.27
2 002460 赣锋锂业 24,000 2,428,800.00 2.16
3 600276 恒瑞医药 20,000 2,229,200.00 1.98
4 002475 立讯精密 38,000 2,132,560.00 1.89
5 002311 海大集团 30,000 1,965,000.00 1.74
6 603187 海容冷链 28,000 1,680,000.00 1.49
7 601012 隆基股份 18,000 1,659,600.00 1.47
8 000333 美的集团 13,000 1,279,720.00 1.14
9 603605 珀莱雅 6,600 1,174,800.00 1.04
10 002025 航天电器 15,000 977,700.00 0.8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22,350.00 1.3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84,000.00 17.8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84,000.00 17.83
4 企业债券 19,921,500.00 17.6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27,000.00 8.90
6 中期票据 25,234,500.00 22.4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3,826,035.46 12.2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0,615,385.46 80.4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90207 19国开07 100,000 10,059,000.00 8.93
2 012001390 20华发集团SCP010 100,000 10,027,000.00 8.90
3 160416 16农发16 100,000 10,025,000.00 8.90
4 101800409 18闽投MTN001 50,000 5,062,000.00 4.49
5 101900092 19广核电力MTN001 50,000 5,050,500.00 4.4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899.6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50,894.8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45,662.31
5 应收申购款 76,203.8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04,660.6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017 金禾转债 1,956,352.00 1.74
2 113583 益丰转债 1,890,980.00 1.68
3 113009 广汽转债 1,867,360.00 1.66
4 128065 雅化转债 1,364,300.00 1.21
5 128095 恩捷转债 1,098,600.00 0.98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股票。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至时间2020年6月30日)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09年12月31日 5.41% 0.32% 3.00% 0.22% 2.41% 0.10%
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5.84% 0.31% -1.80% 0.16% 7.64% 0.15%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15% 0.21% -0.20% 0.15% -1.95% 0.06%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8.03% 0.13% 1.04% 0.13% 6.99% 0.00%
自2013年1 0.86% 0.24% -4.39% 0.17% 5.25% 0.07%
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33.05% 0.81% 11.06% 0.16% 21.99% 0.65%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17.84% 0.91% 6.45% 0.27% 11.39% 0.64%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0.59% 0.20% -2.23% 0.17% 1.64% 0.03%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1.42% 0.16% -1.30% 0.09% 2.72% 0.07%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6.44% 0.19% 2.39% 0.12% 4.05% 0.07%
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7.45% 0.32% 2.76% 0.11% 4.69% 0.21%
自2020年1月1日至 6.35% 0.48% -0.08% 0.14% 6.43% 0.34%
2020年6月30日止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B: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09年12月31日 5.11% 0.32% 3.00% 0.22% 2.11% 0.10%
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5.46% 0.32% -1.80% 0.16% 7.26% 0.16%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65% 0.21% -0.20% 0.15% -2.45% 0.06%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7.61% 0.12% 1.04% 0.13% 6.57% -0.01%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0.48% 0.24% -4.39% 0.17% 4.87% 0.07%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 32.45% 0.80% 11.06% 0.16% 21.39% 0.64%
2014年12月31日止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17.40% 0.91% 6.45% 0.27% 10.95% 0.64%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1.00% 0.21% -2.23% 0.17% 1.23% 0.04%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0.96% 0.16% -1.30% 0.09% 2.26% 0.07%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6.04% 0.18% 2.39% 0.12% 3.65% 0.06%
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6.96% 0.32% 2.76% 0.11% 4.20% 0.21%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 6.12% 0.48% -0.08% 0.14% 6.20% 0.3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配股除权日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之前的,按
照权证的有关原则进行核算。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
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
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注
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确定为: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持有
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并披露。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登记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
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
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
“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
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户
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
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
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
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
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
现,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
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
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
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
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
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率
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
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
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
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表现、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
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
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
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
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
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
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
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
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
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2、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
转换”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
换债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
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对债券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20%”,从投资范围和所处行业上看,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
符合《流动性风险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延期办理;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
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内容。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实施侧袋机制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七、侧袋机制”中的相关内容。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并且会适度投资于非
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进行固
定收益产品投资时,将根据对利率变动趋势的预期,积极配置各类债券资产。实
际投资运作中,利率的变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且不同种类的债券受利率影
响程度不同,基于利率变动预期而采取的债券投资策略也面临着一定的个券选择
风险。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将秉持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有效挖掘价值低估的
各类投资品种。然而,宏观经济和行业生命周期的变化将给上市公司竞争优势和
估值优势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基金投资因此存在个股选择风险。此外,本基金
在类别资产配置中也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
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等的深入研究,持续优
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
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5、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
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6、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红一次,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
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
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注
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金融债、企
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和央行票据以外的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因可转债转股或因权证
行权所形成的股票、因持仓股票所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
的权证、二级市场股票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6)、(9)、(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9
月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
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
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以外的信用类固定收
益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一级市场的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因可转债转股或因权证行权所形成的股票、因持仓股票所
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二级市场股票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f、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j、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k、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n、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o、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p、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f、j、m、n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所述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企
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
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配股除权日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之前的,
按照权证的有关原则进行核算。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四)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
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
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25
2 华安基金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30
3 关于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10
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11
5 关于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17
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22
7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5-21
8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16
9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29
10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29
11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30
12 关于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7-10
1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京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7-14
14 关于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上海证券报》、中 2020-07-16
基金分红公告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15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7-21
16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08
17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渤海银行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15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15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22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25
2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28
2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强化收益债券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31
23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强化收益债券B)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31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02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02
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04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08
2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11
2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0-09-15

3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3
3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4
32 关于暂停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4
33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8
34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8
35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9
36 关于暂停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30
37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09
3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17
39 关于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19
40 关于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22
4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27
4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28
4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1-12
4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0-11-12
告 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45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1-26
4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5
4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等三家销售机构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5
4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所有前端收费模式基金在直销柜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8
4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首席信息官任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8
5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3
51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0-12-28

52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8
5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30
54 关于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1-12
55 关于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1-18
5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1-2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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