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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R类美元(96811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88409
基金代码 968116
公告日期 2021-07-06
编号 1
标题 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受 托 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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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为依据《香港互认
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于2021年2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556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 )认可。 尽管香
港证监会给予认可, 但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非对本基金的推荐或认许, 亦不是对本
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认许本基金
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 受托人、 行
政管理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为中国银行(香
港)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地代理人”或“
华夏基金” )。
4. 本基金为常规债券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及
R类美元基金份额。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968114
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 968115
R类美元基金份额 968116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增加或
调整内地销售机构, 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
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
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 2021年7月9日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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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 赎回、转换
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 )同
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10.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 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向任何个人投资者销
售。另外, 本基金不可向美国人士(定义见基金说明书)及下述人士销售:
(i) 未满18岁(或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的其他年龄)的人士; 或
(ii) 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构的法律或规定的任何人士; 或
(iii) 存在下述情况的任何人士(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该名(等)人士, 及不论单独或连
同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关联)或在基金管理人看来认为是相关的任何其他情
况)(“不合资格人士” ): 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人士购买基金份额可能令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或伞基金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构的任何法律或规定, 包括任何
纳税义务或蒙受任何其他金钱方面的损失, 而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伞基金原
本无须承担该等义务或损失; 或可能令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伞基金受到任何
其他国家的额外法规限制或税项约束。
11. 内地投资者通过华夏基金申购本基金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
额的,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1,000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01,000元; 申购本基金R类美元基金份额的,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0美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美元; 各类别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不得少于10份, 但若内地投资者的持有份额低于10份, 其可以且仅可以发起全部份
额的赎回申请; 无最低持有份额要求。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 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以
及最低持有量另有规定的, 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2.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
表内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
的基金登记机构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内地代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在T日
(T日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 可在T+3日内通过
内地销售机构查询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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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 请阅读发布在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www.chinaamc.com)的《华夏精选基
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基金
信托契约。
14. 本基金在内地应予披露的信息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www.chinaamc.com)进行
披露, 内地投资者可按照基金法律文件或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信息也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媒介进行披露。
15. 开户、 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华夏
基金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咨询购买事宜。
16.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涉及若干特别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 境外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基金的税
务风险、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2)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
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
到或超过50%,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由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不得
超过基金总资产50%的比例上限, 如果百分比达到45%, 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
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 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
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 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 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
规模净赎回, 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 因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截至本
公告发布之日, 该总额度限制为3,000亿元人民币),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
1 《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关于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
置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基金说明书》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 即指《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招募说明书》 , “补充说明
书” 即指《关于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 “基金说明书”
即指《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基金说明书》。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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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
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由于内地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更导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止, 或者本
基金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而被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
从而终止在内地销售的风险。
(4) 两地销售安排差异(交易日、名义持有安排等)导致的风险。
(5) 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适用境外法(香港法律)的风险。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8) 税收风险。
17. “名义持有人” 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
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
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
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
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
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基金份额的实
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华夏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
有人,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与名义持有相关安排参见内地代理人发
布的《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议》或其他与名义持有服务及
安排相关的说明。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有服务及安排相关的文件, 并通
过书面或电子或内地代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对此做出确认。
18.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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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19.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 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
同的含义。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2021年7月6日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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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代码: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968114
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 968115
R类美元基金份额 968116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常规债券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政策和投资限制
投资目标
本基金致力于通过将不少于其资产净值的70%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固定收
益及债务工具, 来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投资于将由国际组织、政府、政府机关、地方机关及任何行业的公司发行
或担保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全球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 )。该等工具可以是以
任何货币计价的定息或浮息工具, 可包括票券、票据及投资级别债券(即具有由标准
普尔、惠誉、穆迪或其他获认可信用评级机构评为Baa3或BBB-或以上的信用评
级), 以及现金存款及存单。若本基金投资于由在中国设立或在中国开展主要经济活
动的发行人所发行或担保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 该等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应具有
由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或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出AA+或以上信用
评级, 或由中国内地有关机关认可的本地评级机构给出的同等评级。本基金将以其
少于35%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无评级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或属于高
收益债券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就本基金而言, “无评级固定收益/债务工具” 即
为该工具本身与其发行人均未获信用评级的工具。此外, 本基金不会将超过10%的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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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投资于任何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的单一国家(包括其政府或该国公共或地方
机关)所发行及/或担保的证券。
本基金也可通过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而间接投资于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在合适的
情况下, 本基金可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单位信托守则》” )(不时
由香港证监会修订)的规定将其资产净值的最多40%投资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货币
市场基金、获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 或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非认可司法管辖区计
划。
本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最多30%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包括或有可转
换债券(额外一级和二级资本工具)、 高级非优先受偿债务证券、 根据《金融机构(处
置机制)(吸收亏损能力规定-银行界)规则》发行的工具, 以及可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发行的其他类似工具)。
尽管基金管理人无意主要投资于全球任何单一国家/司法管辖区, 但本基金在中国内
地的总风险敞口, 包括投资位于中国内地的发行人或主要在中国内地从事经济活动
的发行人发行或担保的境外证券, 以及境内中国内地证券(详情见下文), 可能偶尔
会很重大, 但将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60%。基金管理人预期本基金不会将其资产
净值30%以上投资于中国内地以外的任何单一国家/司法管辖区。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在中国内地市场发行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A股、 B股、境
内人民币债券及适用的中国法规所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总额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
的20%。本基金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RQFII额度投资于前述证券, 也可根据外资准
入制度、债券通及/或相关法规不时允许的其他途径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为免存疑, 本基金目前不打算直接投资于A股或B股。若该计划有变, 将会向香港证
监会申请批准并将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在异常情况下(例如于市场极度波动时或市场情况严重不利时), 本基金可暂时持有
不超过其资产净值70%的现金、现金存款、存单、商业票据、国库券、由第三方或
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现金等价工具, 用于流动性管
理及/或抵御风险。
在《单位信托守则》及基金说明书中“投资及借款限制” 一节所载条款允许的范围
内, 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外汇挂钩、利率挂钩及信用挂钩的票据等结
构性票据), 但仅可用于对冲。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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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打算就本基金订立证券借贷、回购或逆回购交易及其他类似的场
外交易。基金管理人如改变此意向, 将向香港证监会申请批准, 并提前至少一个月
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本基金最多可临时借入其总资产净值的10%的款项, 以应付赎回要求或支付经营开
支。
资产配置
目前, 基金管理人的策略为根据下表的参考百分比配置本基金的资产。基金管理人
的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将会通过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资产类别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仅供参考)
全球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 不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7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40%(但可在异常情况下为
流动性管理及/或抵御风险的目的, 暂时最多达到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70%)
使用衍生工具/投资于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达其资产净值的50%。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在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不包括申购费)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R类美元基金份额 1.0000美元
此后的申购、赎回申请, 均按照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
(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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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
理费)
现行为每年 0.8%*(最高为 1.75%)
受托人费用
(向受托人支付的受托人
费用, 包括行政管理费
和基金登记费)
现行每年最高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14%*(最高为
0.5%), 但每月最低费用为6,000美元
保管费
(向保管人支付的保管费)
现行每年最高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06%*(最高为
0.1%)
设立费用
本基金的设立费用约为港币 350,000 元, 在本基金
最初的五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本基金审
计时后确定的其他期间)内摊销
其他收费及开支
本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
有关费用。 如果该等费用并不直接归属于本基金,
本基金将按其资产净值所占比例或以基金管理人认
为适当的其他方式承担该等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伞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及行政方面产生的费用
(包括编制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信托契约的费用)、
本基金投资及变现投资的费用、印花税、其他税
负、经纪费、佣金、汇兑费用、银行收费、登记费
及服务费、审计师费用及开支、基金登记机构费用
及开支、估值费用、法律费用、任何上市或监管批
准产生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规定的会计准则编制
财务报告的费用、提供为编制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报税表的数据而产生的费用、为编制、刊印并
分发任何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以及任何经审
计财务报告、半年度报告或通知而产生的费用(包括
就本基金所委任任何销售机构产生的费用)、应付给
任何指数所有人的特许费及其他法律和专业费用。
为免生疑问, 伞基金承担因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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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
力)的变更或推出, 或向任何该机构作出任何承诺或
与其订立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 请注意, 管理费/受托人费用/保管费可在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后调升
至准许的最高费率。
* 信托契约规定: 如果(i)管理费调高至超过信托契约规定的最高水平; 及/或(ii)受托
人费用调高至超过信托契约规定的最高水平, 则必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特别决议
的方式批准。投资者应注意, 本基金目前无意调高该等费用。
上述关于管理费、受托人费用等费用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的“费用及收费” 一
节及附录E“费用及收费” 一节下的相关内容。
(七) 收益分配政策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确定, 否则本基金不计划进行任何收益分配或分红, 并会将本
基金的收入及收益重新进行投资。收益分配政策如有任何变动, 须取得香港证监会
的事先批准, 并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 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
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
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
实践, 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
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
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
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
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权益。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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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华夏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
义持有人,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与名义持有相关安排参见内地
代理人发布的《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议》或其他与名
义持有服务及安排相关的说明。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有服务及安排
相关的文件, 并通过书面或电子或内地代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对此做出确认。
2. 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本基金由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
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将作为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
立、基金投资的登记和托管、份额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
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九) 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 内地代理人
华夏基金担任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 华夏基金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
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
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本基金在内地销售
的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本基金于内地
销售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
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2. 内地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通过基金管理人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
人授权后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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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的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 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本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内地销
售机构的调整情况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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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申购、 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销售对象
目前,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 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向任何个人投资者
销售。另外, 本基金不可向美国人士(定义见基金说明书)及未满18岁(或基金管理人
可全权酌情决定的其他年龄)的人士、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构的法律或规定的任何
人士及不合资格人士销售。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机构, 将
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 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
台, 具体网点或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等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
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规定以内地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三) 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
额及R类美元基金份额。
(四) 申购、赎回份额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 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进行申购
和赎回。 就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与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而言, 计价货币为人民
币, 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
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就R类美元基金份额而言, 计价货币为美元, 内地投资者应
当以美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
(五)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在内地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不包括申购费)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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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R类美元基金份额 1.0000美元
发售首日后, 本基金各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每份额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
赎回价将参照该类别截至与该交易日相关的估值日的估值时间的份额净值计算。
(六) 申购、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0.6%
赎回费 无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调整上
述费用的费率, 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
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 申购、赎回的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
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
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 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
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
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间。内地投资
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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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
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
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
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 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
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在任何申请中可(及应受托人要求须)酌情接纳或拒绝受理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项将不计
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所涉风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2.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位, 差额部分归本基金所有或承担。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1 + 申购费率)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并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
小数点后2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5.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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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
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内地代理人)在
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于T+3日(包括该日)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如果申请人呈交相关申请文件没有延误, 在正
常情况下, 赎回款项通常于T+9日内(但无论如何在收到适当赎回申请后一个日
历月内), 由基金管理人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于
T+10日内, 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开立的
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T+10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
银行结算账户。上述因付款引起的任何银行费用将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T+n日
中n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
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6. 巨额赎回
为保障内地投资者的权益, 经受托人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于任何交易日
内赎回本基金的份额数目限制在本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10%以内。在此
情况下, 该等限制将按比例实施, 使得所有拟在相关交易日赎回本基金相关份
额类别的内地投资者, 均会以相同的比例赎回基金份额, 而未赎回(但原应已赎
回)的基金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并享有优先处理权, 但仍须受相同的
10%比例限制。倘若赎回要求因上述情况须顺延处理, 基金管理人将向内地投
资者公告。
7.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
代理人公告。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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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八)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量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R类人民币基金份
额、 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及R类美元基金份额的最低投资额、最低赎回要求及
最低持有量如下:
R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
R类人民币(对冲)
基金份额
R类美元
基金份额
最低首次投资额 人民币10元 人民币10元 10美元
最低后续投资额 人民币10元 人民币10元 10美元
最低赎回额
(适用于部分赎回) 10个基金份额 10个基金份额 10个基金份额
最低持有量 无 无 无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交易日全部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但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本基金持有量在赎回后将减少至低于该类别的最低持有量, 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该等部分赎回申请, 且在该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该类别全部基金份额。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及R
类美元基金份额的最低首次投资额、 最低后续投资额、最低赎回要求、最低持有量
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
行查询。
内地投资者通过华夏基金申购本基金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
额的,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1,000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01,000元; 申购本基金R类美元基金份额的,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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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美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美元; 各类别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不得少于10份, 但若内地投资者的持有份额低于10份, 其可以且仅可以发起全部份
额的赎回申请; 无最低持有份额要求。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以
及最低持有量另有规定的, 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九)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 一节“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分节中规定的
情形;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
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
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
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
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4)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5%时, 本基金即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5)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
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
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
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 一节“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分节中规定的情形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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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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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网站: http://www.chinaamc.com/
内地投资者的开户及申购具体程序
(一) 内地投资者通过华夏基金办理开户与申购的程序
1. 业务办理时间
华夏基金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业务办理时间为: 本基金在内地销
售的交易日的8:30~15:0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 机构投资者在华夏基金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请提供下列
资料:
① 填妥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申请表(机构)》。
②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
证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③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④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该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存款
账户开户证明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⑤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华夏基金标准文本,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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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章)。
⑥ 被授权人(即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
件。
⑦ 《印鉴卡》 (一式三份)。
⑧ 开通传真交易的需要签署《传真交易协议》 (一式两份)。
⑨ 《机构投资者调查问卷》 (业务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⑩ 华夏基金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 机构投资者在华夏基金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办理申购业务的,请
提供如下资料:
① 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② 汇款凭证。
③ 填妥并加盖印鉴章的《申购单》。
④ 如为首次申购本产品,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名章
的《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议》。
⑤ 如使用美元申购本基金,需提供“指定美元银行账户证明”,
即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美元存款账户作为赎回、分红及无
效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机构投资
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美元银行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
者的名称一致。
⑥ 华夏基金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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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华夏基金直销资金划转账户
投资者通过华夏基金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需将申购资金汇入下列
华夏基金任一人民币直销资金专户:
(1) 兴业银行账户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26660100100373856
开户银行名称: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2) 交通银行账户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 110060149018000349649
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3) 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

账号: 11001046500056001600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4)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

账号: 0200250119000000892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复兴门支行
(5) 招商银行账户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 866589001110001
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支行
投资者通过华夏基金以美元申购本基金,需将申购资金汇入下列华
夏基金美元直销资金专户:
(1)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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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4000040519900026114
开户银行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5. 注意事项
(1) 通过华夏基金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
的申购资金在申购申请当日15:00之前未到达华夏基金指定
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
新提交申购申请并确保资金在申购申请当日15:00之前到达
华夏基金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2) 已开立华夏基金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
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相关证件。
(3)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华夏基金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 投资者在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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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37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杨明辉
甘添
李丰名
李一梅
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香港铜锣湾威非路道18号
万国宝通中心12楼及25楼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14楼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添美道1号
中信大厦22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内地代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2021年7月6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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