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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安盈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01281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86820
基金代码 012814
公告日期 2021-07-03
编号 1
标题 兴华安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兴华安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021-07-03 来源: 作者:
[重要提示]
1、兴华安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2021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21]2001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本基金募集期自2021年7月7日至2021年9月7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开始销售日期以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为准。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6、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具体规模控制方案详见本公告“第二部分 募集期募集规模限制方案”。
7、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3年。其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的资金。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8、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者在认购时还应遵守销售机构有关反洗钱的相关要求,配合提供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与资料。
9、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该等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10、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均不得低于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1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发布在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www.xinghuafund.com.cn)的《兴华安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兴华安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14、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列明。
15、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67-8815)或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6、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市场价格风险、系统风险、流动性风险、制度性风险以及技术系统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兴华安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份额简称:兴华安盈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基金份额代码:012814
3、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8、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青岛国际院士港产业加速器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电话:400-067-8815
联系人:阎坤
(2)其他销售机构

在募集期间,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9、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1年7月7日至2021年9月7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募集期募集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实行限量销售,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1、自募集首日起至T 日(含首日),若募集金额接近或达到80亿元,本公司将于T+1 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自T+1 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T 日的认购申请全部确认。
2、自募集首日起至T 日(含首日),若募集金额超过80亿元,本公司将于T+1 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自T+1 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T 日的认购申请采取按比例确认的方式给予部分确认。
3、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有效认购总金额不超过80亿元(含10亿元),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总金额超过80亿元,则对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及募集期利息)/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规模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三、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4%,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费率
认购费用
M<100万 0.40%
100万≤M<300万 0.20%
300万≤M<500万 0.1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3)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于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于固定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4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40%)=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50.00)/1.00=99,651.5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99,651.59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元,对应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00+500.00)/1.00=4,999,5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00元,则其可得到4,999,500.00份基金份额。
4)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5、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9:00至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00至17:00。
3、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开户业务申请表(普通机构版)》;
(2)提供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
(3)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被授权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5)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6)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专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7)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请根据《开放式基金开户业务申请表》中税收居民信息问题进行提供)
(8)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及对应证明文件;(若受益所有人或其特定关系人为外国政要或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时需提供本表)
(9)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10)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如提供营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可不提供此项)
(11)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2)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提供的已用印的账户回执或账户说明等,需体现银行户名、账号、开户行全称、大额支付号等信息)
(13)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14)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15)提供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16)以产品名义开户的机构,还需提供相应产品成立的证明材料一份并加盖公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在直销中心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加盖预留印鉴及经办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表(机构版)》;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2)普通投资者如有以下情形,则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认/申购基金产品高于自身风险测评的风险等级时,提供投资者本人签署的《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4)直销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5、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李沧支行
银行账号:5220 3010 0100 2165 12
大额支付行号:309452000049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在认购期间每日16:0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中心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注意事项:
(1)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人寄送确认书。
(2)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青岛国际院士港产业加速器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成立时间:2020年4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67-881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银行)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成立时间:1987年11月23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4号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青岛国际院士港产业加速器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电话:400-067-8815
联系人:阎坤
(2)其他销售机构

在募集期间,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青岛国际院士港产业加速器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电话:0532-80921022
联系人:侯国治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沈俐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沈俐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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