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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雀产业智选A(00788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72259
基金代码 007880
公告日期 2021-06-23
编号 3
标题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5只公募基金参与存托凭证投资事宜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并提示投资风险等。
本次修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将自2021年06月23日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涉及的具体基金名称如下:
序号 基金全称
1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朱雀产业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 朱雀企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本次修订内容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同时,一并更新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本次修订经基金管理人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修订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具体请见附件的《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
照表》、《朱雀产业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朱雀企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自2021年06月23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通过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rosefinchfund.com查阅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服热线400-921-7211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
特此公告。
附件:
1、《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2、《朱雀产业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3、《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4、《朱雀企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5、《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6月23日
1、《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李建红
……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原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朱雀产业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朱雀产业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朱雀产业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原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朱雀产业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朱雀产业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p、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估值方法
……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估值方法
……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原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估值方法
……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估值方法
……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4、《朱雀企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朱雀企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朱雀企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原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估值方法
……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估值方法
……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八、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锁定持有期,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具体请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九八、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锁定持有期,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具体请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第二部分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且于2020年10月1日废止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新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且于2020年10月1日废止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新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原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代)
成立时间:1997年12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5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99365.5803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86号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代)
成立时间:1997年12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5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99365.5803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86号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估值方法
……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估值方法
……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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