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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阿尔法产业先锋混合A(01170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64415
基金代码 011704
公告日期 2021-06-12
编号 1
标题 东方阿尔法产业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东方阿尔法产业先锋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目 录
重要提示.................................................................................................................................................. 2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 5
二、认购方式及相关规定 ...................................................................................................................... 8
三、直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 12
四、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 16
五、清算与交割.................................................................................................................................... 17
六、退款事项........................................................................................................................................ 17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17
八、本基金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 18
重要提示
1.东方阿尔法产业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1年2月
3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阿尔法产业先锋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8号)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2.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银行”),注册登记机
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证券”)。
4.本基金募集期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开始销售
日期以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为准。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并
及时公告,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
额。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
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7.本基金以金额认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份。投资
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通过本基金除直销
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含认购费,下同)均为10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非
网上交易系统)认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
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本基金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凭该
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
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9.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为其结算账户(下称“资金交收账
户”),用于该投资者的基金赎回、分红和退款等资金结算。该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开立的基
金账户名称相同。
10.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
约或其他障碍。
11.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确认的为准。投资者在认
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12.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
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
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
结果。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刊登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
站(www.dfa66.com)上的《东方阿尔法产业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方
阿尔法产业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各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销售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
事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未有说明的,请查阅该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16.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本公
司将根据需求另行公告或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17.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
司网站(www.dfa66.com)查询。
18.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30-6677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19.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对本次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20.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
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
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一般风险
及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
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
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1.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东方阿尔法产业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东方阿尔法产业先锋混合
(三)基金代码:
东方阿尔法产业先锋混合A:011704
东方阿尔法产业先锋混合C:011705
(四)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八)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产业精选和个股研究,力求选择景气度上行产业中
具有先锋优势的优质个股,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九)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
的产业先锋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十)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一)销售渠道
1.直销机构
(1)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3BC
联系人:张珂
电话:0755-21872905
传真:0755-21872903
(2)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直销网站
(www.dfa66.com)和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
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可办理开户、
认购、申购、赎回、查询等业务。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930-6677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
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八部分。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基金销售机构发售本基金,并根
据需求另行公告或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十二)募集期限与发售募集期
本基金于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7月16日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综合
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发售日以及每日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可能不同,具体安排详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通知。
(十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基金管理人根据
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基金募集过程中
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各类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
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合计超过50 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
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
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亿元-末日之前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末
日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末日之前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和“末日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
额”都不包括利息。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计算,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四)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
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认购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销售机构同
时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
金提供方销售本基金。
(二)基金收费模式的分类与基金份额的分类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暂停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0%
100万≤M<500万 0.80% 0%
M≥500万 1000元/笔 0%
2、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依
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对于A类基金份
额,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12% 0%
100万≤M<500万 0.08% 0%
M≥500万 1000元/笔 0%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在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通过官网直销等特定交易方式进行认购的投资人进行认购费率的优
惠。
(四)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人(非直销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1.2%,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2: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7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期产生的利
息为9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70,000+9)/1.00=70,009.00份
即:投资人投资7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在认购期结束后,该投资人经确认的C类基金份额为70,009.00份。
(五)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认购方式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每笔认购分别计算认购费用,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得撤销。
3、认购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单一投资者经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50%,且不得
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认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
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六)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
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
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
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包括
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员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三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三、直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仅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24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17:00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募集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募集期末日仅受理17:00
之前提交的申请。
3、开户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支持本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卡有: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
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等,具体以开户时网上交易系统支持
的银行为准。
(2)登录本公司网站开户。本公司网址为 www.dfa66.com。通过手机号码验证,阅读《投
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东方阿尔法基金网上交易协议》,填写个人资料。
4、认购及缴款程序
(1)提出认购申请。
进入本公司网站www.dfa66.com,在银行卡管理中添加银行卡、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测试问卷》,选择认购基金并通过指定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
日(T+2 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此次确认是对认
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
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
以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2)支付基金认购款
a. 个人投资者在直销网上交易平台以“汇款支付”方式进行认购基金的,请在当日17:00
前使用其预留银行卡以银行柜台转账、手机网银转账、个人网银转账(需U盾)等方式汇款至
本公司指定的汇款交易业务收款。
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425 0100 0045 0000 062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沙河支行
b. 个人投资者在直销网上交易平台也可选择以“汇付”、“快付通”或“银联通”支付渠道
直接扣款的方式进行基金认购。同一支付渠道下的同一银行只能关联一张银行卡,如更换银行
卡需更换同一银行的其他账户。不同支付渠道针对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每日支付上限,具体限
额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5、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
填写《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二)通过直销中心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本公司直销中心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万元(含5万元);如果个人客户认购金
额在 5万元(含5万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个工作日的 9:30-17:00(不含17:00,周六、
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业),其中 17:00 之后的认购申请视为 T+1 日的申请。直销中心在募
集期最后一个认购日的 17:00 之后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时,应亲赴直销网点,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2)预留印鉴(签名或私章);
3)预留的同名收款账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特
定自然人客户身份调查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等材料;
5)委托他人代办开户,则需要提供:
① 代办人最新办理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 授权委托书(授受双方亲临投资理财中心签立或经过公证);
③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6)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产品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
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
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3)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客户开户后,应在交易指定时间内,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东方阿尔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直销柜台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直销柜台专用账户1-招商银行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59 3456 5510 404 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
直销柜台专用账户2-中国银行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31 6948 6763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高新区支行
直销柜台专用账户3-建设银行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25 0100 0122 0000 0570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凤凰支行
投资人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系统开户登
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在“汇款用途”中应注明购买
的基金名称,并确保发售期间每日 17:00(不含 17:0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
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投资
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该交易申请无效。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3)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与各基金销售机构销
售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三)通过直销中心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机构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万
元(含5万元)。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个工作日的 9:30-17:00(不含 17:00,周六、
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业),其中 17:00 之后的认购申请视为 T+1 日的申请。直销中心在募
集期最后一个认购日的 17:00 之后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机构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 《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经办人
或法人签字、签章)
2) 《传真交易协议书》2份(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3) 《授权委托书》(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签章;如有多个经办人则需要填
写多份。)
4) 《预留印鉴卡》一式3份(加盖开户机构预留印鉴、经办人签字或签章、开户机构单
位公章)
5)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需授权经办人签名、
盖公章)
6) 《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需授权经办人签名、盖公章)
7)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
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8)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9)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加盖公章)
(备注:如为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则8)-9)无需提供)
10) 指定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该银行账户用于基金相关的往来款,可提供银行账户开户回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
料等并加盖公章)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12) 经办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13) 若本账户资产为信托财产、集合理财计划,请提供相关监管机构的批文及备案材料、
合同复印件(加盖管理人单位公章)
14) 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5) 机构资质证明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6)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尽职调查信息表(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17) 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8) 公司章程(含股东信息页)或产品备案函(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a、“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产品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
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b、如果投资者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在首次认/申购手续时
需要填写《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
c、上述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客户开户后,应在交易指定时间内,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东方阿尔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直销柜台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直销柜台专用账户1-招商银行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59 3456 5510 404 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
直销柜台专用账户2-中国银行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31 6948 6763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高新区支行
直销柜台专用账户3-建设银行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25 0100 0122 0000 0570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凤凰支行
投资人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系统开户登
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在“汇款用途”中应注明购买
的基金名称,并确保发售期间每日 17:00(不含 17:0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
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投资
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该交易申请无效。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3)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与其他基金销售金
钩销售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通过直销中心办理投资者开户和认购业务的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确
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仅支持个人客户)查询。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认
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
果可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
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仅支持个人客户)查询。
四、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本基金通过各基金销售机构发行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开户与认购程序、认购的具体规则
等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归集在本公司于商业银行开立的募集总
账户中。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退款事项
(一)基金募集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已开户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晚于本公司规定的最迟到账时间;
5、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
的银行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募集失败的处理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基金结束募集,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本基金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有关当事人及销售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3BC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3BC
法定代表人:刘明
设立时间: 2017年7月4日
电话:0755 - 21872900
联系人: 曾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3.直销中心:
名称: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3BC
法定代表人:刘明
电话:0755-21872905
传真:0755-21872903
联系人:张珂
公司网址:www.dfa66.com
东方阿尔法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930-6677
4.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杜杰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李泓征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6层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010-85130554
联系人:李凯
电话:010-85130484
网址:www.csc108.com
(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1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李琪
电话:021-80365243
传真:0755-83217421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 屠彦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四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代表:吴强
联系人:洪泓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794
联系人:赵斗斗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诗涛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诗涛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2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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