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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货币A(26010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64
基金代码 260102
公告日期 2003-08-28
编号 1
标题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暨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恒丰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发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摘要
基金名称: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架构: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下设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优选股票基金″或″股票基金″ 、景顺长城恒丰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恒丰债券基金″或″债券基金″ 、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动力平衡基金″或″平衡基金″ 三只基金。该三只基金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并存续,三只基金在基金资产管理、基金交易及交易席位、基金估值、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出、基金终止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三只基金通过基金间转换构成一个统一的基金体系;
投资理念: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无论对债券还是股票,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理念都是基于基本面分析和价值投资;
投资目标:本系列基金将运用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并可持续的资本增值。各基金投资目标如下:
1、优选股票基金利用″景顺长城股票数据库″对股票进行精密和系统的分析,构建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组合,力求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的资本增值;
2、恒丰债券基金以提供安全稳定的长期回报为目标,争取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红利收入;
3、动力平衡基金以获取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2倍的回报为目标,注重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以达到当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的兼顾,争取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投资范围: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A股;债券投资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券等。
本系列基金下债券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80%。该基金还可择机进行新股申购,但新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20%;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本系列基金费率标准:

基金名称 认购费率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优选股票基金 1.0% 1.5% 0.5% 1.5% 0.25%
恒丰债券基金 0.8% 0.8% 0.2% 0.75% 0.2%
动力平衡基金 1.0% 1.5% 0.5% 1.5% 0.25%

转换费率:本系列基金成立后3个月内如发生转换,按转换金额的0.5%收取费用,基金成立3个月后各基金间免费转换;
本系列基金不按认购/申购金额设置级差费率;
本系列基金不按持有年限和赎回金额设置级差费率;
认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
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
本系列基金不设最低赎回和转换份额;
本系列基金不设单个账户最低持有余额;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销售渠道:通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在全国453个城市的代销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网点,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详见本系列基金发行公告;
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以发行公告为准;
申购、赎回、转换开始时间:自本系列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单位净值: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额精确度: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收益分配:在符合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系列基金每年至少分红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发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
基金产品说明书
(一)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设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优选股票基金″或″股票基金″ 、景顺长城恒丰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恒丰债券基金″或″债券基金″ 、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动力平衡基金″或″平衡基金″ 三只基金。
(二)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无论对债券还是股票,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理念都是基于基本面分析和价值投资。
(三)投资目标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目标是:运用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并可持续的资本增值。各基金投资目标如下:
1、优选股票基金利用″景顺长城股票数据库″对股票进行精密和系统的分析,构建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组合,力求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的资本增值。
2、恒丰债券基金以提供安全稳定的长期回报为目标,争取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红利收入。
3、动力平衡基金以获取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2倍的回报为目标,注重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以达到当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的兼顾,争取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四)投资范围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A股;债券投资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券等。
本系列基金下债券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80%。该基金还可择机进行新股申购,但新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20%。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均有债券和股票资产,但是配置比例显著不同:

优选股票基金 恒丰债券基金动力 平衡基金
股票:70-80% 股票:0-20% 股票:20-80%
债券:20-30% 债券:80-100% 债券:20-80%

2、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的股票选择及组合构建
(1)投资流程
在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过程中,这两只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着重选择基本面良好或价值被过分低估的股票。同时,也会结合″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即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金融货币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产行业运行景气状况及政策分析,做出产行业偏好选择,进而结合证券市场状况和政策分析,做出资产配置及组合构建的决定。
(2)选股原则
股票投资以成长、价值及收益为基础,在合适的价位买入具有高成长性的成长型股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型股票以及能提供稳定收益的收益型股票。
(3)选股程序
通过″景顺长城股票数据库″的详细分析与其他深入的研究,如实地考察、电话会议、行业分析等,判断股票是否值得投资,然后组建″股票买进名单″;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包括对各种量化指标的分析,结合各券商的投资分析报告),综合公司的分析判断,做出对所研究股票的投资结论,并持续维护″股票买进名单″;
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制和投资策略等要求,考虑收益和风险的配比、股票的流动性以及其它因素,推荐不同基金的股票买进名单。
3、债券选择和组合构建
(1)投资流程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着重本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并对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以及社会政治状况等进行研究,着重利率的变化趋势预测,建立对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预测模型。通过该模型进行估值分析,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同时,计算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到期收益率和期限等指标,进行″自下而上″的选券和债券品种配置。
(2)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①组合久期管理:为了充分地控制利率变动风险,需要及时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当预测利率将上升时,本系列基金将缩短组合债券的平均久期、持有短期债券、浮动债等来减低利率风险;反之,当预测利率将下降时,本系列基金将增大组合的平均久期并增持长期债券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在组合久期确定后,本系列基金将通过不同期限债券的匹配组合,从价格的相对变化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②资产配置:在未来利率走势预期的基础上,本系列基金通过久期与凸性管理的手段,在不同期限的债券以及固息债与浮息债之间进行配置。同时,本系列基金以市场规模、收益率与流动性为基础,在不同市场以及不同的债券类别之间进行配置。
③债券选择
本系列基金在考虑信用质量和期限等因素后,将选择以下类型的债券:
●到期收益率较高、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有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即收益率和久期过分偏离合理水平)的债券
●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金融债或企业债券
●期权和债性突出的可转换债
●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种
④组合构建:本系列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利率走势做出判断,在此基础上对各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同时,本系列基金根据收益率和流动性、债券资质″自下而上″地进行个券选择,组成最终的投资组合。在确定具体个券后,须依据下列标准构建投资组合:
●确保执行投资策略并确保投资组合久期在规定的范围内
●保持投资组合分散化,基金持有单一债券品种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满足基金正常现金流的需要
●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在一定的范围内
●债券投资组合中,债券信用等级最低为BBB+或同等信用,投资组合的平均信用等级应在AA+或以上
⑤组合优化:在债券组合管理中开发出独有的程序对债券组合定期进行量化分析,包括精确计算组合的VAR值、贡献分析、跟踪误差等指标,根据量化分析结果对债券组合品种进行相应的配置调整,并通过了解组合的风险特征、预算,按照宏观经济分析模型预测和企业信用分析的结果,对组合做出连续的优化调整。
⑥现金和回购资产:保留足够的现金以应付基金日常的现金需要。
4、本系列基金会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投资组合回顾与风险监控,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5、业绩比较基准
优选股票基金: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综合指数的加权复合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恒丰债券基金:中国债券总指数。
动力平衡基金: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的2倍。
*中国债券总指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推出的一只基于全市场角度衡量国内债券市场价格总体变动水平的指标。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编写。
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基金架构: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下设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优选股票基金″或″股票基金″ 、景顺长城恒丰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恒丰债券基金″或″债券基金″ 和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动力平衡基金″或″平衡基金″ 三只基金。三只基金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并存续,三只基金在基金资产管理、基金交易及交易席位、基金估值、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出、基金终止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三只基金通过基金间转换构成一个统一的基金体系。本招募说明书同时适用于本系列基金下的三只基金。但是,本招募说明书中针对其中一只基金的特殊规定仅对该只基金适用。
本系列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系列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设相互独立的三只基金,分别为:优选股票基金、恒丰债券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
基金契约: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同年11月14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成立日: 指本系列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认购: 指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系列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换: 指在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持有的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转出基金)的基金单位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系列基金下其他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单位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中国债券总指数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推出的一只基于全市场角度衡量国内债券市场价格总体变动水平的指标;
公开说明书: 指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按照法律规定其他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org.cn)。


三、基金的发起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系列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6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本系列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系列基金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日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本系列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徐 英
成立时间:2003年6月12日
电 话:(0755)25989099
传 真:(0755)25987356
联系人:刘焕喜
(二)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发起人
(三)基金托管人
名 称:中国银行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成立时间:1912年2月5日
电 话:(010)66594856
传 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成功认购或申购了本系列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也就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徐 英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 话:(0755)82370388-283
传 真:(0755)25987239
联系人:邵媛媛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电 话:(010)66594916
联系人:张 导
(2)深圳发展银行
地 址:深圳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林
电 话:(0755)82080714
联系人:李谨豪
(3)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 话:(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 话:(021)54033888
联系人:王序微
(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 话:(0755)82943212
联系人:黄凯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系列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人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徐 英
电 话:(0755)82370388-283
传 真:(0755)25987239
联系人:邵媛媛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17层
负责人:邵国忠
电 话:(010)65150080
传 真:(010)65263519
经办律师:贺宝银、徐志浩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 号瑞安广场12 楼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忠惠、王笑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六、基金的认购安排

(一)销售渠道
1、直销: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
2、代销:中国银行设在全国453个城市的代销网点;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理销售机构的网点。
(二)募集期限
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3年9月1日到2003年10月15日,本系列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进行非限量发售。投资者可同时认购本系列基金中的单只基金或多只基金。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本系列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本系列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具体发行时间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系列基金的发行公告。
(三)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四)销售场所
本系列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参见本系列基金的发行公告。
(五)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购买本系列基金,需开立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在基金发行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在发行期间,投资者按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各营业网点的规定,填写认购申请书,并全额缴纳认购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无效认购款项退回。
(六)募集目标
本系列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七)认购费率结构

基金名称 认购费率
优选股票基金 1.0%
恒丰债券基金 0.8%
动力平衡基金 1.0%

本系列基金不按认购金额设置级差费率。
(八)有关本系列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资金在基金成立前形成的存款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发行募集期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认购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在基金成立前30天认购优选股票基金,认购金额10,000元,若认购利息位10元,认购费率1.0%,则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认购费用=10,000×1.0%=100元
认购份数=【(10,000+10)-100】/1.00=9,9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优选股票基金,可得到9,910份基金单位。
(九)基金单位的认购原则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不设最低认购金额限制,但认购申请确认后不得撤消;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
本系列基金不设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的限制。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系列基金成立,则认购资金在基金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折算成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本系列基金中任一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该基金满足成立条件。
若本系列基金中所有基金满足成立条件,则本系列基金可依法成立。
本系列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 基金成立失败
若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只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满足成立条件,则该只基金成立失败。
若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只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则本系列基金成立失败,本系列基金下所有基金成立失败。
(三) 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若本系列基金未能成立,则基金发起人将承担本系列基金所有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基金成立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条件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任一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任一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系列基金下所有基金均已宣布终止,则本系列基金终止。若本系列基金仅剩余一只基金,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或一只以上基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五)本系列基金下新基金的发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本系列基金结构下发行新的基金。新基金的发行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赎回场所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
2、中国银行全国453个城市的代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理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此外,本系列基金开放日之后,基金管理人将适机在指定的代理机构销售网点为投资人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到销售网点办理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后,代理销售机构将每月定期从投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划走定额款项,作为投资人每月用于申购本系列基金的款项。具体操作程序参见指定代理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可同时申购、赎回本系列基金中的单只基金或多只基金。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15:00)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系列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5日但不超过T+7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单位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任一网点有认(申)购本系列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已在任一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系列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基金名称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优选股票基金 1.5% 0.5%
恒丰债券基金 0.8% 0.2%
动力平衡基金 1.5% 0.5%

1、本系列基金不按申购金额设置级差费率。
2、本系列基金不按持有年限和赎回金额设置级差费率。
3、本系列基金赎回费50%归注册登记费用,50%归基金所有,作为对其他持有人的补偿。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份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单位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系列基金下恒丰债券基金,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1283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5,000×0.8% = 40元
申购份额 = 5,000-40 /1.1283 =4395.99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优选股票基金10,000份基金单位,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是1.1489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1489×10,000×0.5% =57.45元
赎回金额 = 1.1489×10,000 -57.45= 11,431.55元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系列基金中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针对某只基金的巨额赎回不影响本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下设的其他基金。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和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和转换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和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单位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该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和转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

(一)转换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转换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转换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可同时转换本系列基金中的单只基金或多只基金。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15:00)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转换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转换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仅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正常开放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方可实现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3、转换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转换的款项支付
基金持有人转换申请确认后,注册登记人将对投资者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单位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转换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转换份额的处理方式:转入基金的有效份额为按确认的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当日净资产总值除以当日转入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五)本系列基金的转换费率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3个月内如发生转换,按转换金额的0.5%收取费用,其中25%计入转出的基金资产,75%作为注册登记费;基金成立3个月后各基金间免费转换。
(六)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假设某基金持有人欲将原持有的基金A转换为基金B, 基金间转换公式为:
B = 【A×Anav ×(1-x)】/Bnav
其中:B为转换后可得到的基金B的份额
A为原来持有的基金A的份额
Anav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A的基金单位净值
x为转换费率
Bnav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B的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转换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优选股票基金10,000份基金单位,在基金成立3个月内计划将其转换为恒丰债券基金。假设优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位净值是1.0579元,恒丰债券基金当日基金单位净值是1.0123元,则可得到的恒丰债券基金份额为:
恒丰债券基金份额 = 【10,000×1.0579×(1-0.5%)】/1.0123 = 10,398.20份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优选股票基金10,000份基金单位,在基金成立3个月后计划将其转换为动力平衡基金。假设优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位净值是1.0588元,动力平衡基金当日基金单位净值是1.0633元,则可得到的动力平衡基金份额为:
动力平衡基金份额 = 10,000×1.0588 /1.0633 = 9,957.67份
(七)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全部予以转换;如暂时不能全部予以转换,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转换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转换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转换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转换,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转换公告。在暂停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转换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转换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转托管的具体程序按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办理。

十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2003年6月9日获得开业批文,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33%、33%、17%、17%。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五个部门,分别是:投资部;销售营销部;法律、监察稽核部;运营保障部;财务、行政和人力资源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股票及债券选择和组合管理并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销售营销部从事基金产品设计、市场开发及销售、项目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会计工作并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财务、行政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人事劳资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
公司现有员工24人,其中19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徐英女士,董事长,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毕业,经济学学士。曾任北京燕山石化总厂研究院车间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讲师,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Babson学院,获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至2001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
杨俊远先生, 董事,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会计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在深圳机场集团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副科长、科长、副经理,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主任兼股份制改组办公室主任,审计法律部经理等职。后任香港深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深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均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
梁华栋先生,董事、总经理,1975年毕业于台湾辅仁大学经济系 BA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田纳西大学企业管理硕士 MBA 学位。1990年到1998年担任景泰资产管理亚洲公司 LGT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首席代表及亚洲区董事,曾参与亚洲区有关基金及股票投资市场管理等决策事宜。1998年景顺集团 INVESCO 并购原景泰集团 LGT Asset Mangement ,即担任景顺集团亚洲区董事兼台湾区总经理。
童赠银先生,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现任民生银行监事会监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司副司长、司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副部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副部级)。1995年9月调任中国民生银行第一任行长。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香港大学文学士(1972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S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1982年毕业于安徽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获文学学士,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徐平先生,监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任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助理会计师,财务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华能石家庄分公司(华能上安电厂)总会计师,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Mr. Dean Chisholm ,监事,毕业于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英格兰暨威尔斯特许会计师机构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 Wales 所颁发的英国特许会计师执照。现为景顺集团亚太区运营部总监。曾任职于景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地区运营部,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PwC 英国及香港核数师。现在出任Hong Kong Securities Industry Group主席及Omgeo Hong Kong Advisory Board的联席主席。
吴建军先生,监事,1989年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获学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运营保障部总监。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
3、督察员
刘焕喜先生, 198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哲学系,获学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华中农大经贸学院投资与金融系,获博士学位。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长城证券行政部副总经理等职。
4、本系列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本系列基金下设三个基金,计划成立基金经理小组负责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管理,拟聘任基金经理如下:
(1)陈利宏先生,英国剑桥大学工程学一级荣誉硕士学位,英国特许会计师会会员(ACA)及美国特许财务分析员 CFA 。在投资管理工作领域已有超过十年的经验,曾任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三年。1992年加盟景顺(前称景泰资产管理)集团,曾任景顺集团投资董事,并兼任大中华市场首席投资经理,专长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基金市场和基金业务。2003年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杨兵兵女士,获武汉大学金融保险系经济学学士、硕士,1994年进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0月加入大鹏证券综合研究所,2000年底担任综合研究所传统产业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部股票研究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基金契约运用本系列基金资产;
(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申)购费、转换费;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8)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及转换申请;
(10)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2)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的规定外,不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本基金为系列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系针对本系列基金而言,即若更换基金管理人,本系列基金下三只基金必须同时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原基金管理人要求,新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景顺长城″的字样。

十二、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一)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四)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批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总经理、督察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经理或主管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资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审定公司内控管理组织实施方案,检查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其他未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以及各业务室主管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以及投资原则和策略;审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方案,对投资部提出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定;制订基金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执行委员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做出决定;批准基金经理的年度计划,考核基金经理的工作绩效;定期审议各基金经理的投资检讨报告,并形成决议;遇到重大事件及时调整投资决策方案。
(4)督察员:督察员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组织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部,法律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十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系列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421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电 话:(010)66594856
传 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发展概况: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年,历史悠久,经营稳健,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机构网络国际化程度最高、国际金融业务最具优势的银行。目前,中国银行经营着各项商业银行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2002年末,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共计12,090个;港、澳及国外机构共计581个。
财务概况:截止到2002 年末,中国银行暨全资附属金融企业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 35,939亿元,同比增长6.91%;实现税前利润137.91亿元,同比增长26.38%。
(二)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处、研发处、托管业务处、客户服务处、稽察处、资产托管处6个职能处。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总行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34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15人,占44%,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有8人。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3年7月底,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60 亿份;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华优势企业、天同180指数基金、金鹰成分股优选、嘉实理财通系列等6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143.67亿份(以基金设立时规模计)。总托管基金份额为203.67亿份基金单位(以基金设立时规模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业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中国银行建立统一的、全方位的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及时、有效监控和集中统一管理是基金托管内部控制管理的发展方向。中国银行在2000 年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为国内唯一一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试点行,目前正在根据这一协议的要求全面改革风险管理体制。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目标具体体现为:
(1)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确保基金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风险和不确定性管理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实现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总行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稽核部、内审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工作在内的各项业务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在基金托管部内设置了独立的合规监督员、稽查监督机构和相应的法律事务岗位。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 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基金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规定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根据《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收益、赎回等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本基金为系列基金,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系针对本系列基金而言,即若更换基金托管人,本系列基金下设三只基金必须同时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均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十四、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5)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6)按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7)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原则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遵循利益相关原则。若本系列基金中某基金提交讨论的事项可能实质影响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则该事项须经所有相关基金持有人讨论通过。如果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认为该事项只涉及部分基金的持有人利益,则可以召集由相应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其他基金持有人可以列席该会议,但对该事项无表决权。各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本系列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
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所有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的,但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权益登记日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相应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持有人大会:
(1)决定终止某基金;
(2)单独或合计持有某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该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4)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不增加已有基金持有人费用负担的前提下变更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合计持有某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就单独事由自行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4、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书面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契约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条件适用于就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条件中,就共同事由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总份额指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总份额。就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总份额指涉及该单项事由的该只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3)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 到会的人数不少于10人;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达到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份以下本系列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或代理人不少于3人;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现场开会方式未能满足上述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应提前15天通知,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再次开会仍以现场开会方式进行,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通讯方式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但其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参加表决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③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⑤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 含当日 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应提前15天通知,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再次开会仍以通讯开会方式进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25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25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参加表决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共同事由(单独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和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对于共同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单独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该单独事由涉及的基金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对于共同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可做出,对于单独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该单独事由所涉及的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人向所有持有本系列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该基金单位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该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该基金单位,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

十六、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在投资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各基金均需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只基金的投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一)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无论对债券还是股票,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理念都是基于基本面分析和价值投资。
(二)投资目标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目标是:运用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并可持续的资本增值。各基金投资目标如下:
1、优选股票基金利用″景顺长城股票数据库″对股票进行精密和系统的分析,构建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组合,力求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的资本增值。
2、恒丰债券基金以提供安全稳定的长期回报为目标,争取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红利收入。
3、动力平衡基金以获取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2倍的回报为目标,注重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以达到当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的兼顾,争取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A股;债券投资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券等。
本系列基金下债券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80%。该基金还可择机进行新股申购,但新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20%。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均有债券和股票资产,但是配置比例显著不同:

优选股票基金 恒丰债券基金 动力平衡基金
股票:70-80% 股票:0-20% 股票:20-80%
债券:20-30% 债券:80-100% 债券:20-80%

2、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的股票选择及组合构建
(1)投资流程
在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过程中,这两只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着重选择基本面良好或价值被过分低估的股票。同时,也会结合″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即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金融货币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产行业运行景气状况及政策分析,做出产行业偏好选择,进而结合证券市场状况和政策分析,做出资产配置及组合构建的决定。
(2)选股原则
股票投资以成长、价值及收益为基础,在合适的价位买入具有高成长性的成长型股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型股票以及能提供稳定收益的收益型股票。
(3)选股程序
① 通过″景顺长城股票数据库″的详细分析与其他深入的研究,如实地考察、电话会议、行业分析等,判断股票是否值得投资,然后组建″股票买进名单″;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包括对各种量化指标的分析,结合各券商的投资分析报告),综合公司的分析判断,做出对所研究股票的投资结论,并持续维护″股票买进名单″;
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制和投资策略等要求,考虑收益和风险的配比、股票的流动性以及其它因素,推荐不同基金的股票买进名单。
3、债券选择和组合构建
(1)投资流程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着重本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并对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以及社会政治状况等进行研究,着重利率的变化趋势预测,建立对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预测模型。通过该模型进行估值分析,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同时,计算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到期收益率和期限等指标,进行″自下而上″的选券和债券品种配置。
(2)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① 组合久期管理:为了充分地控制利率变动风险, 需要及时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当预测利率将上升时,本系列基金将缩短组合债券的平均久期、持有短期债券、浮动债等来减低利率风险;反之,当预测利率将下降时,本系列基金将增大组合的平均久期并增持长期债券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在组合久期确定后, 本系列基金将通过不同期限债券的匹配组合, 从价格的相对变化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② 资产配置:在未来利率走势预期的基础上, 本系列基金通过久期与凸性管理的手段,在不同期限的债券以及固息债与浮息债之间进行配置。 同时,本系列基金以市场规模、收益率与流动性为基础,在不同市场以及不同的债券类别之间进行配置。
③ 债券选择
本系列基金在考虑信用质量和期限等因素后,将选择以下类型的债券:
● 到期收益率较高、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 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 有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即收益率和久期过分偏离合理水平)的债券
● 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金融债或企业债券
● 期权和债性突出的可转换债
● 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种
④ 组合构建:本系列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利率走势做出判断,在此基础上对各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同时,本系列基金根据收益率和流动性、债券资质″自下而上″地进行个券选择,组成最终的投资组合。在确定具体个券后, 须依据下列标准构建投资组合:
● 确保执行投资策略并确保投资组合久期在规定的范围内
● 保持投资组合分散化,基金持有单一债券品种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 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满足基金正常现金流的需要
● 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在一定的范围内
● 债券投资组合中,债券信用等级最低为BBB+或同等信用,投资组合的平均信用等级应在AA+或以上
⑤ 组合优化:在债券组合管理中开发出独有的程序对债券组合定期进行量化分析,包括精确计算组合的VAR值、贡献分析、跟踪误差等指标,根据量化分析结果对债券组合品种进行相应的配置调整,并通过了解组合的风险特征、预算,按照宏观经济分析模型预测和企业信用分析的结果,对组合做出连续的优化调整。
⑥ 现金和回购资产:保留足够的现金以应付基金日常的现金需要。
4、本系列基金会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投资组合回顾与风险监控,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5、业绩比较基准
优选股票基金: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综合指数的加权复合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恒丰债券基金:中国债券总指数。
动力平衡基金: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的2倍。
(五)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系列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系列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系列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系列基金与由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系列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系列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7)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投资建仓期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6个月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以上投资组合比例限制适用于本系列基金下设各只基金。
(六)禁止行为
本系列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0)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系列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系列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八)基金的融资
本系列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债券投资久期风险
依据对超额收益的贡献大小,债券管理的风险依次可划分为久期风险、期限结构风险、类属配置风险和个券选择风险,国外和国内的研究表明久期风险占总风险的85%以上。如果债券组合久期与基准久期相差太多,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明显不同于预期的变化,将导致组合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出现较大偏差。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系列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系列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系列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试点,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或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无法成立造成的风险
若本系列基金下设任一基金未能满足基金契约约定的成立条件,则本系列基金下其他满足成立条件的基金将面临无法成立的风险。
(六)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终止造成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下设任一基金终止,若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在本系列基金中增设一只或以上基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继续存续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将无法转换其持有的基金单位。
(七)本系列基金下转换可能造成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下三只基金可相互转换,可能使相关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入和转出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资产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资产相互完全独立,分别建立账户,独立核算。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单位的余额。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分别在托管银行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各基金账户相互独立,并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系列基金中各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系列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系列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分别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二)估值对象
各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
(三)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各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所的收市时间。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额为零;
4、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6、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持有期利息估值;
7、未上市交易债券的估值按购入成本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差错的处理方式
1、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某只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系列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因故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基金费用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发生的费用单独计算和计提,分别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上述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基金费用按照1/n的比例由各基金分摊。(n = 本系列基金所包含的基金的数目。)除各基金个别清算外、单独公告及其他由管理人依公允的原则决定经托管人认可的只涉及某基金所产生的费用由该基金独自承担外,其他基金费用均为本款所称之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年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基金管理费率如下:

基 金 名 称 管理年费率
优选股票基金 1.5%
恒丰债券基金 0.75%
动力平衡基金 1.5%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各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年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基金托管费率如下:

基 金 名 称 托管年费率
优选股票基金 0.25%
恒丰债券基金 0.2%
动力平衡基金 0.2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规定列支;若本系列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发起人承担。基金成立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4、上述(一)基金费用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系列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二十一、基金税收

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各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各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独立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分红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作为相应的基金单位。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独立进行。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系列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规则:若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系列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各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系列基金一个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各基金信息披露视内容需要可采取本系列基金统一披露形式或任一基金单独披露的形式。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3号、《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公开说明书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基金简介;
2、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3、基金经营业绩;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他应披露事项。
(四)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转换公告书
在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或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或重新开放转换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和《基金重新开放转换公告书》的公告频率按照基金契约第十三章中第十一项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净值公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证券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单位净值每个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1个工作日每一基金单位净值。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部门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达50%以上;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托管部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基金经理更换;
7、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并对基金净值产生重大影响;
8、重大关联事项;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托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10、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基金成立、基金开放申购或赎回和或转换;
1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赎回、转换;
14、暂停申购、其他暂停赎回和转换;
15、暂停期间公告;
16、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17、基金终止;
18、其他重要事项。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系列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单位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基金终止

在本系列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若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全部终止,则本系列基金终止;
6、若本系列基金仅剩余一只基金,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以上基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十六、基金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资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该基金持有人。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七、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的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独立进行。
(一)基金交易选用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作为专用交易席位的标准和程序
1、选择标准
(1)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关的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系列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该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全面、 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报告、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以及全面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每只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九、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景顺长城景系列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系列基金代销协议
(八)景顺系列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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