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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消费升级(00493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61592
基金代码 004934
公告日期 2021-06-10
编号 1
标题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9日在《证券日报》、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s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05号文准予募集的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4934,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3月22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及所需相关文件将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严晓波
  联系电话:(021)60366818、400-607-0088
  邮箱:service@gtsfund.com.cn
  传真:(021)6036600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附件二《关于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6月18日,即在2021年6月18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s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业务专用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严晓波
  联系电话:(021)60366818、400-607-0088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网址:www.gtsfund.com.cn
  2、监督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sfund.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1)60366000、400-607-0088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0日
  关于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尊敬的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1、修改本基金主题投资的比例;2、修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3、根据前述变更及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上述变更修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9日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gtsfund.com.cn)及2021年6月9日在规定媒介公布的《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圆 信永丰 消费 升级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修 改 基
金合同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委托人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进行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6.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关于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3月22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
  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说明后附的《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上述修改的内容正式执行,且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于该日起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基本情况
  本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8年3月22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规模为2,129,370,627.92份基金份额,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的修订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充分准备。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或(021)60366818
  网址:www.gtsfund.com.cn
  特此说明。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9日
  附: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订合同》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七、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
者。
新增:
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
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
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
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
带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
险等。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
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释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释义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新增: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释义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释义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释义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后续序号按顺序调整。
释义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
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后续序号按顺序调整。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后续序号按顺序调整。
释义
53、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指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
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
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
收款项等
释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释义
新增: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
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
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
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后续序号按顺序调整。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费率
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新增: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
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
认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税后);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款项,申购申请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
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
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
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新增: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
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
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划往投
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者
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
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
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
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设
定并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
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
率。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
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
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
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
赎回业务。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新增: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被延
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处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
构业务规定处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调整并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调整并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新增: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整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福建省分行闽银 1988 第[27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
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7.74 亿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
金清算。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2、以下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
收费方式等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等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新增: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表决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六、表决
2、特别决议……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表决
2、特别决议……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新增: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
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
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
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
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第十一
部分基
金份额
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

三、基金登记机构
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
整登记业务的相关规
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次级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0%-95%,其
中,消费升级主题相关
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权证、股指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
资比例要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
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例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3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投资于消费升级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新增:
作为经济的晴雨表,股票市场波动的核心在于经济周期的变化,是典型的经济领
先指标,因此本基金对于股票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主要依据对宏观经济、市场流
动性、通货膨胀等因素的综合预期。 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投资比例主要
依据预期流动性增速与名义 GDP 增速的关系,并考虑 CPI 和企业预期盈利水平来进
行调整。
股票类资产占比
预期流动性增速<预期名义 GDP 增速 0-45%
预期流动性增速>预期名义 GDP 增速,且 CPI 非
食品项上行引发通胀压力较大 35%-80%
预期流动性增速>预期名义 GDP 增速,且预期企
业盈利增速上行 50%-95%
如果股票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使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达到对应的资产配置比例要求。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三)股票投资策略
(三)股票投资策略
新增:
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香港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 用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对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投资,也将通过上述个股及行业优选策略相结合的方法,积极优选相对于 A
股具有明显估值优势且质地优良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三)债券投资策略
6、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策略
7、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由于该券种的发行
主体资质相对较弱,且
存在信息透明度较低
等问题,因而面临更大
的信用风险,属于高风
险高收益品种,未来有
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
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
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本基金将从发行
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
性、未来成长性,以及
企业经营、现金流状
况 、抵质押及担保增信
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
资质相对较强的高收
益债进行投资。 严格
执行分散化投资策略,
分散行业、发行人和区
域集中度,以避免行业
或区域性事件对组合
造成的集体冲击。
(四)股指期货投
资策略
(五)权证投资策

权证为本基金辅
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
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
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
特性,通过限量投资、
趋势投资、优化组合、
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
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
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
择 ,谨慎进行投资,追
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新增: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
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
益特性。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
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
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
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
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消费升
级主题相关的股票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15)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需遵守下列
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 )等;
(17)本基金持有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除上述第(2)、
(12)、(18)、(19)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投资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序号有调整,仅列明除序号调整外的修改及新增内容)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30%;投资于消费升级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 股
与 H 股市值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 股与 H 股市值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后,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新增: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2、禁止行为
若法律、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
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
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为:中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数收益率×
50%+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50%。
如果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
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
更改名称,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
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50%+恒生指数收益
率×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新增:
恒生指数是香港股市价格的重要指标,指数由若干只成份股(即蓝筹股)市值计
算出来,代表了香港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 70%的市值,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
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
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港股投资业绩比较基准,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
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
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新增: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
部分基
金的财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

基金托管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等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
票、股指期货合约、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
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
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
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
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
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
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
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
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
虑。 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
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
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
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
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
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
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
数据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7、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新增: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
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
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
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新增: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
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港币对
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
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
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
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没有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协商一致后参照行
业惯例处理。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
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
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新增: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
构、期货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公证费、会
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
新增: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
用;
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新增: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
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
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
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新增: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新增: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
分基金的
会计与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
认。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约定的方式确认。
第十七部
分基金的
会计与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
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文件
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规定报
刊和指定规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变更的实际控制人;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变更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信息。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
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 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
分违约责

一、……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一、……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十一
部分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裁决另有规定除
外。
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 件号码 (身份证 件号/营业执 照号/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圆 信永丰 消费 升级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1 年 月 日
说明: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基 金账户 号,同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 填写 基金账 户号;其
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
有份额;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 清、相 互矛盾 或无法 辨认 ,但其他 各项符 合本 次大会 公告规 定的 ,视为弃 权表
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
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
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次大会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 效表决 票;无
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sfund.com.cn)、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剪报、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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