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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内需价值一年持有混合A(01144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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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359767 | ||||||||
基金代码 | 011440 | ||||||||
公告日期 | 2021-06-08 | ||||||||
编号 | 7 | ||||||||
标题 | 中融内需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
信息全文 | 中融内需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1年06月07日 送出日期:2021年06月0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融内需价值一年持有混合 基金代码 011440 下属基金简称 中融内需价值一年持有混合A 下属基金代码 011440 基金管理人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一年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钱文成 - 2007年07月01日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于内需价值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内需价值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2、股票投资策略:(1)内需价值主题的界定(2)行业配置策略(3)个股投资策略(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4、债券投资策略;5、衍生品投资策略:(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 +恒生指数收益率×1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无。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无。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认购费 M<100万 1.20% 100万≤M<300万 0.80% 3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1000.00元/笔 申购费(前收费) M<100万 1.5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1000.00元/笔 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50% 托管费 0.25%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 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作为主要投资于内需价值主题相关证券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内需价值主题相关 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风格集中度比较明显,不仅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 影响较大,还受投资主题的行业、风格风险影响。当该主题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 增长率可能低于市场平均表现。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 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 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性 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 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 大。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新增 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 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 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 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 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 大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 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 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要运作 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日常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资金不 能赎回及转换转出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2、市场风险;3、信用风险;4、流动性风险;5、操作风险;6、管理风险;7、合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 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中融基金官方网站[www.zrfunds.com.cn][客服电话:400-160-6000; 010-56517299]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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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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