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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丰润纯债债券A(00288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59251
基金代码 002881
公告日期 2021-06-07
编号 2
标题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全文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1 年 6 月 7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六月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22日证监许可【2016】901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
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根据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6月7日对本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示、
第二部分释义、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五部分相关服务
机构、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十一部分基金
资产的估值、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
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第十七部分基金的风险揭示、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第二十
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的内容进行了
更新,其余内容暂未更新。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基金的募集.......................................................................................................................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九、基金的投资.......................................................................................................................43
十、基金的财产.......................................................................................................................5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7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0
十六、侧袋机制.......................................................................................................................77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9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5
二十四、备查文件...................................................................................................................96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9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114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丰润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认购/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5、A 类基金份额:指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成立时间:2013 年 3 月 27 日
电话:400-00-95526
注册资本:4.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加拿大
丰业银行 28%、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
司 6%、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5%。
基金管理情况: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五十六只基金,分别是中加货币
市场基金(A/C)、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
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瑞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
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中加丰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
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A/C)、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紫
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中加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A/C)、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
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瑞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加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盈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A/C)、中加恒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瑾
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享润两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优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
科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优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
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安瑞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中加科丰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中债-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庆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A/C)、中加核心智造混合型证券资基金(A/C)、中加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A/C)、中加安瑞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中加博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A/C)、中加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科享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A/C)、中加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A/C)、中加穗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隆六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中加科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 年加入北京银行,
历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
职务。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 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冯丽华女士,副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 1985 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
东城支行计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
计划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施礼安先生(Peter Slan),董事,现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行,职务为全
球战略客户集团高级副总裁。施礼安先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 20 多年,在金融,
财富管理,全球投资银行和股权资本市场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职位。他的
主要社会工作包括 Baycrest 基金会董事,卑街联合犹太人上诉内阁副主席。施
礼安先生是特许账户和特许专业会计师,持有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的工
商管理硕士(MBA)学位。
周美思女士(Juliana Chow),董事,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
财务策划协会和财务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
银行家协会院士。周女士拥有 30 多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
合资经营,基金及经纪业务。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
际投资基金,建立过基金超市,并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
港,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
业银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
执行,领导亚洲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产品开发管
理以及财务,经营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刘素勤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助理经济师,于 1998
年 7 月加入北京银行。刘女士于 2017 年 1 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总
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7 年 1 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2008
年 12 月至 2015 年 2 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12 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之前,刘女士先后在北京银行天
桥支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关工作。
毕黎黎女士,董事,大学本科。在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现任北
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建设先生,董事,1984 年 7 月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现西北农林科技大
学)经济管理专业,获农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1984 年 7 月至 1996 年 5 月就
职于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物资司、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先后任职员、财务处长,高级经济师;自 2003 年至今,先后担任中地种业(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中地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同时担任中国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畜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奶业协会副会长。
刘显清先生,董事,1989 年至 2018 年任职于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原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在财务处先后担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总会
计师等职务,现任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 1985 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
行廊坊分行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计
划资金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 1986 年始,
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
系副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3 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
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中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
创业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
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在苏州琨玉前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长等职务。
刘扬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校学术委员会理工部
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办第七届统计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应用统计专业硕士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工业统计学教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
会统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数据协会副会长、全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常务理事、
全国统计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评审专家。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高女士自 1994 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
业部总经理、湖北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
券公司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2008 年
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
公司银行部。
希琳(ShirleyShe)女士,监事,厦门大学学士,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
(Dalhousie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 MBA,拥有 CIM、CIPM 等专业资格证书,
并长期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从事投资工作,在境外证券投资及产品研发方
面具有丰富的经验。2000 年 4 月至 2013 年 7 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
高级投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2013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加
拿大丰业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 年 12 月至今任中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
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
等相关业务;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 年加入北京银行,
历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
职务。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 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宗喆先生,总经理,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具有 14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
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总行,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6 月 30 日起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工作。2018 年 7 月 20 日起任公司总经理。
魏忠先生(JohnZhongWei),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
险管理经理(FRM)、加拿大投资经理(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
公司(多伦多,加拿大),大明基金(DynamicFunds,多伦多,加拿大)及丰
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 2014 年 3 月 19 日正式担任公司
副总经理一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陈昕先生,首席信息官,大学本科。1998 年至 2013 年任职于北京银行信
息技术部;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保障部总监助理、
副总监、总监。自 2019 年 6 月 28 日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刘凌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在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3 年加入中加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办公室、特定资产管理部和专户子公司北银丰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具有较丰富的金融工作经验。自 2020 年 10 月 16 日起,任
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宇俊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工程博士,北京银行博士后,具有多
年债券市场投资研究经验。曾任北京银行总行资金交易部分析师,负责债券市
场和货币市场的研究与投资工作。2013 年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现任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6 月 17 日至今)、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今)、中加纯债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今)、中加颐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6 月 8 日至今)、中加恒泰三个月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7 月 31 日至今)、中加优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9 年 12 月 5 日至今)、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2021 年 4 月 12 日至今)、中加科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5 月 26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夏英先生,总经理宗喆先生,副总经
理魏忠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闫沛贤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杨宇俊先生,主动权益投资部首席宏观研究员李继民先生,权益投资部负责人
李坤元女士,集中交易部负责人于春玲女士,监察稽核部总监王雯雯女士,风
险管理部总监王飞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
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
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
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83,614.48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5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79%。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
队,现有员工 99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
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
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
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
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
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
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
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
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
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
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
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
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
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
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
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
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
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
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
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本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
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
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
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 年 7 月加
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职务,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
证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729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
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
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
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
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
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
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
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
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7929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管祎铭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6】
【90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
募集,截至 2016 年 6 月 14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
额为 200,062,809.29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
息共计 1.10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43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200,062,809.29 份,利息结转的份额
为 1.1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单笔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
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
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
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
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如下表:
申购费
申购金额(M) A 类份额
M<100 万 0.80%
100≤M<300 万 0.50%
300≤M<500 万 0.30%
500 万≤M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如下表
赎回费
持有期限(Y) A 类份额
Y<7 日 1.50%
7 日≤Y<30 天 0.10%
Y≥30 天 0.00%
持有期限(Y) C 类份额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Y<7 日 1.50%
7 日≤Y<30 天 0.20%
Y≥30 天 0.0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将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30 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A 类份额持有时间为 730 天,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30 天,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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