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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汇逸定开债(00756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53895
基金代码 007563
公告日期 2021-06-02
编号 1
标题 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公告送出日期:2021 年 6 月 2 日
1.2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兴银汇逸定开债
基金主代码 00756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7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
及《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 年 6 月 7 日
赎回起始日 2021 年 6 月 7 日
2.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
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
本基金处于第七个运作封闭期, 自第七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6 月 7
日(包括该日)起,本基金将进入第七个开放期,开放期为 2021 年 6 月 7 日至 2021 年 6 月 11
日,在此开放期中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敬请投资者留意。 对于具体办理时间,由于各销售机
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
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自 2021 年 6 月 12 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2 申购业务
3.12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每
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已有认 / 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
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
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3.2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交纳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
率,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2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2 赎回业务
4.12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
4.22 赎回费率
(1)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且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赎回费率为 1.5%;
(2)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且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7 日的, 赎回费率为
0.1%;
(3)其他情况的赎回费率为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除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为 25%,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2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2 基金销售机构
5.12 场外销售机构
5.1.12 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11 层 03-3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联系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021-20296260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客服电话:40000-96326
5.1.22 场外代销机构
无。
5.2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2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
《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定期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规定媒介上的《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ffunds.cn)进行查询。
(2)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基金托管人客服电
话(95561)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3)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债券型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公司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6 月 2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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