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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世混合C(00215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44186
基金代码 002157
公告日期 2021-05-20
编号 1
标题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媒 介 及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http://www.csfunds.com.cn )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盛世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发布
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
托管的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89 号文注册募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 01 破 270 号之一]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为保证本基金的正常运作,自包商银行被依法宣告破产之日即 2021 年 2 月
7 日起,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新
任基金托管人,经与本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选任新任基
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5 月 19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20 日 17:
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书面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 5 号 A511 办公室
公证员:王一雪 工作人员:王博
电话:(010)85197608、85197562
传真:(010)85197550
邮政编码:1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有关事
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
任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即 2021 年 5 月 19 日下午交易
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
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3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
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方式
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
及本公告“五、授权”中“(三)授权方式”项下“1、书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
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权。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
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
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剪 报 、 复 印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www.cs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还是通过非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
式及程序均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书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5

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
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或销
售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
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书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
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
的进行。
2、电话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
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在人工
坐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核实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
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等其他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书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书面方式有效
授权的,以有效的书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6

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
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表示了具
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
次书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
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书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
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书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书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书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
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
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
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
4、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 17:00 时。
(1)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或
销售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
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
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通过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计票 7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临时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时间
书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
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到时间为准。表决起讫时间以本公告为准。
(2)书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书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②如书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
判断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
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书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书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
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8

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
送达日期。
七、决议生效条件
1、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
2、在此基础上,本次会议议案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
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书面
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
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管
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
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鹏、段泓吉 9

联系电话:(010)86497717、86497833
客服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2、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
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免
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0 日


附件一:《关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
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
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
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五:《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文
对照表 1

附件一:
关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审议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
管人的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二《关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
新任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选
任基金托管人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附件二:
关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一)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
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
案》。
(二)本次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变更基金托管人事宜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此次变更
注册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三)本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
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为本
基金新任基金托管人。
(二)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根据本基金基金托管人的变更,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内容。
同时提高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精度,份额净值精度由0.001元调整为0.00012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对本基
金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三、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
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
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
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则基金管理人可
准备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会议议案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便为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充分准备。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本基金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
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基金的市场风险。 1

附件三:
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有关
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
记的基金份额为准)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
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长
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3、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但计入有效表决票。
4、签字或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1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csfunds.com.cn)及2021年5月18日在《证券
时报》公布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
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
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向受托
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
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
表决权。
4.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5. 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号。1

附件五:
《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页码 章节或位置 原《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合同(草案)》条款 修改理由
1 第一部分 前言

删除: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本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后续有
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选聘新任基金
托管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在 6 个
月内选聘出新任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
人将配合基金清算工作。
删 除 变 更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修订
1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后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 据 法 规 修
订修改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修改后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
完善表述 2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 第一部分 前言

删除: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已按《信息披
露办法》执行
3 第二部分 释义
3、临时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或托管
人。
修改后为: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根 据 变 更 基
金 托 管 人 修

3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施行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修改后为: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施行,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
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 据 法 规 修
订修改
4 第二部分 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修改后为: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根 据 法 规 修
订修改 3

员会
5 第二部分 释义

删除: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 除 相 关 表

6 第二部分 释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修改后改为: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新规
调 整 相 关 表

8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删除: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删 除 相 关 表

8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执行。
修改后为: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完 善 相 关 表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修改后为: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 据 本 基 金
实 际 情 况 修4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原章节删除
修改为“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修改后为: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89 号文注册
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生
效。
2021 年 2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临时基
金托管人。
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月*日证监许可
【2021】*号文准予变更注册。2021 年*月*
日至 2021 年*月*日,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21 年*月*日大会审

根 据 变 更 基
金 托 管 人 调
整相关表述 5

议通过了《关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变更基金
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等。上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原章节删除
修改为“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修改后为: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可直接终止
《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根 据 变 更 基
金 托 管 人 调
整相关表述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修改后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提 高 净 值 估
值 精 确 位 数
完善表述 6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修改后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完善表述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
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修改后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完善表述 7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
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金净值等
数据,并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
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金净值
等数据,并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修改后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完善表述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修改后为:
1、组合限制
······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完善表述,与
上 下 文 格 式
保持一致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后为:
2、禁止行为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完善表述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修改后为: 完善表述 8

投资
四、投资限制
3、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修改后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完善表述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
修改后为: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该类
提 高 净 值 估
值精确位数 9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修改后为: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提 高 净 值 估
值 精 确 位 数
并完善表述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修改后为: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完善表述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修改后为: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完 善 相 关 表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增加: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
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完善表述 10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修改后为: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完善表述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本合同中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本
合同中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
修改后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

根据《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新规,对信息
披 露 内 容 进
行调整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一)《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修改后为: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

根据《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新规,对信息
披 露 内 容 进
行调整 11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删除: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规定网
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本 基 金 已 经
发售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修改后为: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完善表述 12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
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五)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后为:
(五)临时报告
······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本 基 金 已 经
发售

完善表述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修改后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根据《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新 规 进 行 调
整。 13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修改后为: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完善表述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修改后为: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完善表述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修改后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
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完 善 文 字 表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修改后为: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完善表述
73 第二十一部分 争
议的处理和适用的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
修改后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
完善表述 14

法律 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
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
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74 第二十二部分 基
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修改后为: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
生效。
本 基 金 已 经
发售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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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表述
正文以后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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