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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M类(对冲人民币)(96811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37947
基金代码 968118
公告日期 2021-05-13
编号 1
标题 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受 托 人: 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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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依据《香港
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于2021年2月
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557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
会的认可并非对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背书, 亦非对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对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的背
书。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受托
人、基金登记机构及过户代理人为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亚
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地代理人”或“易
方达基金”)。
4. 本基金为常规债券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M类(人民币)份
额、M类(对冲人民币)份额及M类(美元)份额。M类(人民币)份额、M类(对冲人民币)份
额及M类(美元)份额暂不向任何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 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 视情况在内地
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 请参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
公告。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
M类(人民币)份额 968117
M类(对冲人民币)份额 968118
M类(美元)份额 968119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直销中心。如增加或调整内
地销售机构, 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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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等事项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 2021年5月17日
9.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
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10.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资产管理产品, 以及内地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向任何个人投资者销售。另外,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
对象不包括基金说明书中“销售限制”一节规定的人士, 特别是美国人士(“美国人
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 但不违反《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规定的交易除
外)。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适时向内地个人投资者开放销售, 具体业务规则届时
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发布公告。
11. 内地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 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2.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内
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T日(T日为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规定时间内提
交的申购申请, 可在T+3日起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 请阅读发布在内地代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的《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
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基金信托契
约。
14. 本基金在内地应予披露的信息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进行披露,
1
《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关于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
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基金说明书》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即指《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 “补充说明书”
即指《关于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基金说明书”即指《易
方达精选策略系列基金说明书》。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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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可按照基金法律文件或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信息也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其他媒介进行披露。
15. 开户、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易方达
基金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咨询购买事宜。
16.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涉及若干特别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 境外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汇率风
险、基金的税务风险、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2) 香港基金市场的风险。
(3)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
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
过50%,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由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不得超过基金
总资产50%的比例上限, 如果百分比达到40%, 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如果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本基金在内地
的销售规模超过基金总资产46%,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接受
在该交易日递交的部分申购申请并拒绝超过比例的申购申请, 或决定拒绝在该交
易日递交的全部申购申请。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 导致内地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的, 本基金将立即停止在
内地的销售, 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0%以下, 方可恢复本
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 因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截至本公
告发布之日, 该总额度限制为3000亿元人民币),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
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
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5) 销售安排差异及名义持有人机制的风险。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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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适用境外法(香港法律)的风险。
(7)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8)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9) 税收风险。
(10) 境外法院对内地法院判决不予承认及/或不予执行的风险,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
存在延迟。
(11) 基金法律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风险。
(12) 与内地公募基金估值存在差异的风险。
(13) 本基金强制赎回风险。
(14) 本基金架构与内地公募基金存在差异导致的风险。
17.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其
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
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
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
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
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
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易方达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
人,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有人服务相关
的条款, 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18.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
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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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等。
19.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 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
含义。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3日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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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代码: M类(人民币)份额 968117
M类(对冲人民币)份额 968118
M类(美元)份额 968119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常规债券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在全球投资于主要由以离岸人民币、美元、欧元或港元计
价的投资级别债务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 旨在除资本增值外, 为本基金产生稳定收入
流, 从而实现长期资本增长。
本基金会将其不少于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全球债务证券市场(例如但不限于香港
及新加坡, 以及基金管理人相信该等债务证券的交易价格与其相关内在价值相比有
大幅折扣的其他债务证券市场)发行或买卖的美元、欧元或港元计价离岸投资级别债
务证券投资组合。本基金亦可投资于新兴市场。本基金可将其最多20%的资产净值
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本基金也可将其不多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
于“点心”债券(即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本基金可投资的
债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及非上市债券、政府债券、可转换及不可转换债券、定
息和浮息债券及高收益债券。本基金可将最多10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由诸如公司、金融机构及银行等发行人发行及/或担保)。本基金不会投资于或有可
转换债券。本基金可投资于投资级别、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低于
投资级别证券及/或未获评级证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0%。如债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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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证券本身并无信用评级, 基金管理人将参考发行人、担保人或维好提供者的信用
评级评估有关债务证券。“投资级别”指至少为穆迪的Baa3级或标准普尔的BBB-
级或一家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或(就中国内地债务证券而言)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给
予的同等评级。“未获评级”指债券本身或其发行人均无信用评级。倘若组成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证券的信用评级由投资级别调低至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 本基金
可继续持有或撤回投资该等工具, 但不会对该等工具作出任何额外投资。本基金不
会将其资产净值10%以上投资于由低于投资级别及/或未获评级的任一单一主权发行
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当地机关)发行及/或担保的债务证券。本基金将投资于一个
并无固定存续期、期限结构或发达市场资产配置的产业行业权重的广泛分散债务证
券投资组合。投资项目的挑选将取决于是否可获得具吸引力的投资机会。本基金的
投资领域在地理上并无限制, 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债务证券。基金管理人可大量投
资于任何一个地区或国家, 例如: 香港及新加坡。
本基金亦可将其少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香港、新加坡或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包括美国存托凭证及优先股)。倘若本基金持有转换自可转换债券的上市股
票, 股票的总投资将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不会持有非上市的股票。
本基金亦可投资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任何单位信托的份额或任何互惠基金公司或
任何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的任何权益单位或
合格计划, 以及可持有现金、存款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例如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认
为适当的国库券、商业票据、存单)。本基金投资于该等工具/投资不超过资产净值
的30%。
本基金可在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及基金说明书主文部分中“投资及借
款限制”一节及附表一下载明的条款所准许的范围内以对冲或投资目的投资于金融
衍生工具。本基金不会投资于有抵押品及/或证券化的产品(例如: 资产支持证券、抵
押支持证券及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基金管理人寻求主要通过主动管理在全球债务证券市场发行或
买卖的美元、欧元或港元计价债务证券以实现长期资本增长。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及借款限制详见基金说明书“投资及借款限制”及附表一。
本基金可为任何对冲及投资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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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为本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50%。
本基金对于参与证券融资交易的原则安排如下:
基金管理人目前有意在基金说明书的限制规限下就本基金在中国内地以外订立销售
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基金管理人不会就本基金订立任何证券借贷或其他证
券融资交易。在必要时, 倘若本基金有关该等交易的政策有所改变, 将会寻求香港证
监会的批准, 并将向内地投资者发出至少一个月的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在中国内地以外订立最多为本基金资产净值20%的销售及
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 以创设额外收入。为免生疑问, 销售及回购交易与本基金
的借款的总额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5%。
有关本基金的证券融资交易政策的概要载于基金说明书附表二。此外, 基金管理人
将寻求委任具有BBB-或以上信用评级(由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 或由认可信用评级机
构给予的任何其他同等评级)的独立交易对手或获香港证监会发牌的公司或在香港金
融管理局登记的注册机构。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内地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2
M类(人民币)份额、M类(对冲人民币)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M类(美元)份额 10.00美元
(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的费率安排是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本基金香港销
售文件执行, 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本基金在内地收取的该等费率与在香港
收取的费率一致, 以确保费用收取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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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发售首日相关份额类别并无申购, 则直至该等份额类别发生第一笔申购当日, 方会适用该等申购价。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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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0.50% (最高为 3%)
受托人费用(包含应付给过户
代理人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
用)*
0.11% (最高为 1%)
保管费(占被保管的本基金所
持投资资产的月底市值(如没
有, 则其面值)的百分比)*
不超过 0.08%
其他支出
本基金将承担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成本。该等成
本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和变现本基金的投资项目的
成本、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审计师的费用和
开支、估值成本、法律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受托
人成立本基金所发生的开支及有关基金份额或基
金份额类别的募集成本、就编写补充契约或任何
上市或监管批准而发生的成本、举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通知的成本、
终止本基金所发生的成本、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
有关受托人就本基金的运作而审阅和制作文件(包
括备案年度报表及其他需向任何有关监管机关备
案的法定资料, 以及编备和刊印任何基金说明书所
发生的成本)所产生的时间和资源的受托人费用及
开支、公布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申购价和赎回价所发生的所有成本、
编备、刊印和派发所有结算单、账目和报告的所
有成本、编备和刊印任何销售文件的开支, 以及基
金管理人经咨询审计师后视为已因遵从或就任何
政府或其他监管机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指令(不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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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是否具法律效力)或任何与单位信托有关的守则
而发生的任何其他开支。
本基金的成立费用约为 100,000 美元, 并将由本基
金承担。成立费用将于摊销期间(自本基金成立日
起计首 5 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审计师协
商后所决定的其他期间)摊销。投资者亦应注意, 根
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成立费用应按所发生的金额
支销, 摊销成立本基金的开支并不符合香港财务报
告准则; 然而, 基金管理人已考虑上述不相符的影
响, 并已认为其将不会对本基金的财务报表造成重
大影响。如果本基金采用的会计原则偏离香港财
务报告准则, 基金管理人可于年度财务报表中作出
必需的调整, 以使财务报表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
则。
敬请内地投资者关注上述基金费用安排可能对投
资本基金造成的影响, 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最低每月费用(受托人费用及保管费合计)为5,000美元。
如管理费或受托人费用需由现有水平调高(最多增加至最高水平), 应提前至少一个月
向内地投资者事先公告。本基金的管理费或受托人费用的最高水平的任何增加应取
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 以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批准。详情请
参阅基金说明书“费用及开支”一节的内容。
(七)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保留酌情权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分配的频率及分红金额。
M类(人民币)份额、M类(对冲人民币)份额及M类(美元)份额为累积类别。累积份额
类别在基金存续期间并无收益分配安排。
本基金的分配政策如有更改, 基金管理人将寻求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及给予投资
者至少一个月的事先公告。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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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同一类基金份额无论在内地销售还是在香港销售, 基金管理人均维持同一
收益分配政策, 不会对持有本基金的同一类份额的香港投资者或内地投资者采用不
同的收益分配政策, 以确保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
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内地
销售机构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
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
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
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
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
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易方达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
义持有人,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
有人服务相关的条款, 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2. 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本基金由受托人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
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任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
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
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九) 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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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地代理人
易方达基金担任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 易方达基金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内地设
立并有效存续、且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
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
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
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义持
有人,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的, 本基
金于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
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2. 内地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授
权后聘任的或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销售机构(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 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直销
中心。本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内地销售机
构的调整情况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
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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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资产管理产品, 以及内地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向任何个人投资者销售。另外, 但本基
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不包括基金说明书中“销售限制”一节规定的人士, 特别是美国
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 但不违反《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
订)》规定的交易除外)。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直销中心。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机构, 将通
过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等事项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三) 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M类(人民币)份额、M类(对冲人民币)份额及
M类(美元)份额。M类(人民币)份额、M类(对冲人民币)份额及M类(美元)份额暂不向
任何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 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 视情况在内
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 请参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
理人的公告。
(四)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 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进行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M类(人民币)份额、M类(对冲人民币)份额均以人民币作为份额计价
货币并以人民币进行申购和赎回; M类(美元)份额以美元作为份额计价货币并以美元
进行申购和赎回。
(五) 申购价和赎回价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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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3
M类(人民币)份额、M类(对冲人民币)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M类(美元)份额 10.00美元
发售首日后,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与赎回价(不包括任何
赎回费用)将参照该份额类别于与该申购日/赎回日相关的估值日的估值点之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特定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应等于有关类别的资产净值除以有关份额类别前一交易日
该类别已发行份额数目(基金份额净值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该等进
位调整产生的差额归入本基金)。
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额外加上其估计为适当的准备金(如有), 以反映(i)
本基金的资产将予进行估值的价格与(ii)购入该等资产的总成本(包括任何印花税、
其他税项、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过户费或注册费)之间的差额。
在计算赎回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扣减其估计为适当的准备金(如有), 以反映(i)本基
金的资产将予进行估值的价格与出售该等资产会收取的所得款项净额之间的差额,
以及(ii)为本基金变现资产或进行平仓以提供资金应对任何赎回要求时会招致的任何
相关开支(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或过户
费)。
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 - 计算资产净值”及“估值及暂
停 - 调整价格”。
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该等进位调整产生的
差额归入本基金。
(六)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3
如在发售首日相关份额类别并无申购, 则直至该等份额类别发生第一笔申购当日, 方会适用该等申购价。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转换费、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申购价的百分比)
转换费 赎回费
费率 1%
暂不适用
(由于本基金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
转换, 此收费项目暂不适用)
暂不收取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调整上
述费用的费率, 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
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如果在某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接受在该交易日递交的部
分申购申请, 则内地投资者所适用的申购费率按照单笔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
费率计算。上述安排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或内地销售机构根据具体销售协议的约定保留申购费。
(七) 申购、赎回的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
本基金。除非内地销售机构另行规定, 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
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
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包括不同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清资金截止时间。内地投资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
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
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
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 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
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份额申请的全部或部分。如果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所涉风
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此外,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契约约定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及不时全权决定终止发行及销售基金份额。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内地投
资者应就其赎回申请是否允许撤回以及撤回时限具体参见内地销售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或咨询内地销售机构。
2.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代表更
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归入本基金。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申请日申购价x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申请日申购价x申购份额x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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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赎回价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5.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及内地
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
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在T+3
日起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发生比例分摊的情形, 内地投资者最终申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的基金登记
机构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未确认部分对应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内地投资者。上述安排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通常情况下赎回款项将于T+5日内(或最长不超
过赎回申请日或收到已填妥的赎回表格及其他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过户代理
人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资料之日后的一个日历月(取较后者))由受托人将资金
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T+7日内支付
回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T+n日中的n日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
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
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及内地投资者同意, 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接受以
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款项,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
购、赎回价款。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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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6. 巨额赎回
为保障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将本基
金于任何交易日被赎回(不论是出售给基金管理人或注销基金份额的方式)的基
金份额数目限制为本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10%。在此情况下, 限制将按比
例进行, 使得所有已有效要求于该交易日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将按赎回申请份额进行等比例赎回确认。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
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任何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但本应已赎回)将延迟
赎回, 但须受限于相同的限制, 并将优先于下一个交易日及其后所有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就此具有相同权力)予以赎回, 直至满足原先所有的赎回要求。如果赎回
要求按此顺延, 有关事项将通过内地销售机构通知有关的内地投资者。尽管有前
述安排, 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
回限制情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
绝, 不支持顺延处理。
7.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如本基金后续开通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的, 届时由基金管
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另行公告。
8.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内地销售机构由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关
定期定额投资的详细业务规则, 内地投资者可以咨询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
地销售机构。
(八)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量限制
1. 内地投资者通过易方达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 最低申购金额为: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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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最低申购金额
M类(人民币)份额 首次: 人民币1,001,000元
追加: 人民币1,001,000元
M类(对冲人民币)份额 首次: 人民币1,001,000元
追加: 人民币1,001,000元
M类(美元)份额 首次: 100,000美元
追加: 100,000美元
如果在某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接受在该交易日递交
的部分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额的限制。
2. 内地投资者通过易方达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 最低持有量为:
类别 最低持有量
M类(人民币)份额 1份基金份额
M类(对冲人民币)份额 1份基金份额
M类(美元)份额 1份基金份额
3.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赎回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 但如因特
殊原因导致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某一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的, 其仅可
以发起其基金账户内该份额类别全部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内地投资者赎回其
基金账户中某一份额类别的部分基金份额的, 部分赎回后, 其基金账户中的该份
额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要求的最低持有量; 如部分赎回
后会导致其基金账户中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低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要求
的最低持有量, 其应调整拟赎回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数量, 或一次性全部赎
回。
4. 前述内地销售机构可能不时调整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
额、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以及最低持有量, 具体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以及最低持有量另有规定的, 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
5. 就内地销售份额而言, 本基金在名义持有人层面的最低申购额、最低赎回份额、
最低持有量如下:
最低申购额 最 低 赎 回 份

最低持有量
M类(人民币)份额
M类(对冲人民币)份额
首 次 : 人 民 币
1,000,000元
追 加 : 人 民 币
1,000,000元
10,000 份 基
金份额
10,000 份 基
金份额
M类(美元)份额 首次: 100,000美元
追加: 100,000美元
10,000 份 基
金份额
10,000 份 基
金份额
如果赎回要求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类别的基金份额数额少于该类别
的最低持有量, 则基金管理人可将该要求视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
关类别的所有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不时(不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有权酌情豁免、更改或接受比上述金
额更低的最低申购额、最低赎回份额或最低持有量。
(九)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一节所规定的“暂停”的情形的;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
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告方
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
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可能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
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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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4)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0%时, 基金管理人可视乎情况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
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
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一节所规定的“暂停”的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十)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中国内地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
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内地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
户。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根据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协
议和约定流程, 在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归集账户、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
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的香港结算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收。
通常情况下, 申购款项将于T+4日划至香港结算账户, 赎回款项将于T+7日内划至各
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日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n日中的n日为交易日。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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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一)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梁美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F
邮政编码:510620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0-85102506
联系人: 梁美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8层
邮政编码:100033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10-63213377
联系人: 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邮政编码:200121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1-50476668
联系人: 王程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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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内地投资者的开户及申购具体程序
1. 内地投资者通过易方达基金办理开户与申购的程序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程序
(1)注意事项
1) 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人违规进行申购。
2) 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申购。
3) 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
户作为投资基金的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如有)及无效申购的资
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2)内地机构投资者通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申购的程
序:
1) 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的9:00 至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普通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i.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章的《易方达基
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
ii. 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的复印件;
iii.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也可加盖预留印鉴
或财务章);
iv.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
书(含印鉴卡)》;
v. 提供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vi. 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反面复印件;
vii.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viii. 提供有授权交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的《调查问卷》;
ix.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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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x. 若机构类型是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提供填妥及控制人签字的《控制人税收
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xi.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经办人签章的《投资者风险告知
函》;
xii.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机构专业投资者开户需提供的材料, 请参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efunds.com.cn)的《机构客户业务操作指南》。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为准,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
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 提出申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应提交以下资料:
i. 提供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交
易等业务申请表》;
ii. 提供盖预留印鉴的《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议》。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申购一起办理。
4) 投资者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投
资者也可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上下载直销业务申
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5) 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20-85102506、010-63213377、021-50476668
(3)缴款方式
1) 通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则需通过全
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a. 机构投资者必须在交易时间内,将足额的与基金份额币种对应的资
金划入相应直销专户,具体方式如下:
a) 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账号: 3602031419200088891
币种:人民币
b) 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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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币种:人民币
c) 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美元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账号:3602031429201241205
币种:美元
d) 其他直销专户信息,请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申购款项,造成申购无效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b. 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c.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交易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资金需在有效申请日 15:00:00 (含本数)之前到账或由投资者提
供已在有效申请日 15:00:00 (含本数)之前划出资金的划款凭
证。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的,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申购申请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确认
为准。
2)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申购申请或申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 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申购金额的;
d. 其它导致申购无效的情况。
2. 内地投资者在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
内地投资者在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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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金融街8号
国际金融中心二期
35楼3501-02室
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过户代理人
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ICBC (Asia) Trustee Company Limited
香港
中环
花园道3号
中国工商银行大厦33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陈荣
陈丽园
娄利舟
吴欣荣
马骏
黄高慧
保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Asia) Limited
香港
中环花园道3号
中国工商银行大厦33楼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中环
添美道1号
中信大厦22 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
中环
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内地代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
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3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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