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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养老产业股票A(00117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35904
基金代码 001171
公告日期 2021-05-10
编号 1
标题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和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1年5月11日起增加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类别和侧袋机制并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本次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系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其余因增设C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以及完善表述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自2021年5月11日起,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2238),本次增加该基金份额类别后,将设置两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者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二、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三、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费用费率结构
  (一)费用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100万 1.50%
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7天 1.50% 持有期限(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7天≤Y<30天 0.50%
30天≤Y<1年 0.50%
1年≤Y<2年 0.30% 30天≤Y 0%
Y≥2年 0%
销售服务费 0% 0.60%
首次申购起点金额 1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0元(含申购费)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10份
基金管理费率 1.50%
基金托管费率 0.25%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添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添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在前言与释义部分补充与侧袋机制有关的内容,调整基金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同步对托管协议进行调整。
  五、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添加侧袋机制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完善了相关表述,本次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系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其余因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以及完善表述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七、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
七、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
侧袋机制, 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
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
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
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
部分
释义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养老产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
起执行)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养老产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
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其中:
1、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 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
费、 销售服务费,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
时将另行公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
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 (含10%)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六、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
甲5号601、 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
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
甲5号601、 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
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任)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以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
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
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
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
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
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
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第十
二部

基金
的投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
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
四部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 (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
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
五部

基金
费用
与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 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 C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
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的规定。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
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
六部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
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
八部

基金
的信
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
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 内容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
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 、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
甲5号601、 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
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
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时间: 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
甲5号601、 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
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
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任)
成立时间: 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
监督权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
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
监督权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
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
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 、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
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
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
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
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
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
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
对。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
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
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
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
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
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
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八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
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一)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
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
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 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
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 、
基金
费用
(三)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
变, 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
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
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
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
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 C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
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在
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五) 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
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
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
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
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分级,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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