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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资源优选混合(LOF)(16330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342
基金代码 163302
公告日期 2007-06-29
编号 1
标题 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息全文 目 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2
二、 基金概览...........................................................2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3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5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6
六、 基金合同摘要.......................................................9
七、 基金财务状况......................................................26
八、 基金投资组合......................................................27
九、 重大事件揭示......................................................29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29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30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30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30

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7年7月5日
公告日期:2007年6月29日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jtfund.com)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巨田资源
2、交易代码:163302
3、基金份额总额:715,936,082.53份(截止:2007年6月27日)
4、基金份额净值:1.5998元(截止:2007年6月27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7,579,696份 (截止:2007年6月27日)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7年7月5日
8、基金管理人: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05年5月9日证监基金字【2005】79号文批准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05年8月8日至2005年9月20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2005年8月8日至2005年9月20日
7、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发售和柜台(场外)发售
8、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广东证券、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金信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第一证券、中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券、东莞证券、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华林证券、宏源证券、中金公司、广发华福证券、世纪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信泰证券、金元证券、江南证券、西部证券。
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2)柜台(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场外代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银河证券、华夏证券、山西证券、世纪证券、齐鲁证券、东莞证券、民生证券、西北证券、华西证券、湘财证券、国海证券、信泰证券、天相投资。
9、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09,455,317.98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13,794.17元,其中113,681.68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余112.49元的利息折份额计算尾差作为其他基金资产归基金所有。上述募集资金及利息已于2005年9月2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专户。
11、基金备案情况:本基金于2005年9月26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5年9月27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05年9月27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09,568,999.66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7】9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7 年7月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巨田资源
5、交易代码:16330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7,579,696份(截止:2007年6月27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包括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时间的定时净值揭示两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Ⅰ”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考虑到本基金作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交易的特性,仅揭示每日收市后的净值不能满足交易需求,基金管理人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商一致,决定增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揭示频率,每交易日内定时揭示四次。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将实时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Ⅱ”实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揭示仅为投资者的交易提供参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不对其准确性负责,亦不对该基金份额的交易作出任何保证或担保。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07年6月27日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262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28,930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其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0 份,占0%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7,579,696份,占100%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袁金英 1,025,682.00 13.53
2 尹长虹 370,785.00 4.89
3 宋奎付 333,816.00 4.40
4 吴红梅 263,383.00 3.47
5 吕永杰 247,634.00 3.27
6 傅锦容 164,993.00 2.18
7 王寿章 128,994.00 1.70
8 李晓峰 125,241.00 1.65
9 张月兰 118,952.00 1.57
10 孙凯 111,186.00 1.47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 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一楠
3、总经理:许明
4、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楼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33号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107588
8、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和发起设立基金。
9、存续期间:50年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5%,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5%,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5%,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股5%。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本基金管理人下设投资管理部、市场发展部、基金运营部、监察稽核部、交易管理部、金融工程部、财务管理部、行政管理部和北京分公司。
投资管理部负责基金的投资、研究。
市场发展部负责基金销售、营销策划和客户服务等工作。
基金运营部负责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会计工作,并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
交易管理部负责基金的交易。
金融工程部负责公司基金产品设计、基金绩效评估。
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行政管理部负责人事劳资管理、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北京分公司负责基金销售、客户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
12、人员情况:
截至2007年6月27日,公司共有员工53人,其中28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占员工总数的5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共 46人,占员工总数的87%。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李锦,0755-82993636
1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目前,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3只基金,管理的总资产约15 亿元。
15、本基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业务部研发部投资顾问、投资部债券投资经理;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发总部副经理、兼沈阳业务部副总经理;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投资部投资经理;曾任本公司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注册资本:82.17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托管部负责人:陈昌宏
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建春
电话:010-68560675
1、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副行长、武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交通银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副董事长、交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行长郭友先生,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中国投资公司(新加坡)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
陈昌宏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曾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四川光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基金托管业务情况
截至2007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共托管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基金、巨田基础行业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基金(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基金、国投瑞银创新动力基金共9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115.48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定向委托资产、企业年金等的托管。托管资产总规模超160亿元。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树成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小明、周冰
电话:(0755)82463255

六、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和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20)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帐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1)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1)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召开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参加会议,不影响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有效性。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召集人可仅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收取书面表决意见,而不影响通讯开会方式的有效性;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变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3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6次,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场外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场内投资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及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3、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红利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申购费用。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在中国证监会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第一条中3-8项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在国内证券市场依法发行上市的A股、债券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资源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范围为:股票投资占基金净值的30%-95%;债券投资占基金净值的0%-6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以《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为基础,通过构造投资组合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和第2)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估值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所的收市时间。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分两种情况:未上市流通的属于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估值日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额为零;
(4)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债券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未上市债券按购入时不含利息的成本估值;
(7)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股利收入等收入的确认都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未上市的其它证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9)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除权日为止的应获得额计算;
(10)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基金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前款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1)如国家对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下列基金合同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应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布。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且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
3)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2、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 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07年6月27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项 目 行次 2007年6月27日
资产
银行存款 1 164,915,277.23
清算备付金 2 3,538,819.36
交易保证金 3 1,283,328.06
应收证券清算款 4 - 
应收股利 5 711,444.60
应收利息 6 15,723.97
应收申购款 7 12,323,478.78
其他应收款 8 - 
股票投资-市值 9 985,019,192.85
其中:股票投资成本 10 780,022,034.26
债券投资-市值 11 - 
其中:债券投资成本 12 - 
权证投资 13 - 
其中: 权证投资成本 14 - 
买人返售证券 15 - 
待摊费用 16 - 
其他资产 17 - 
资产总计 18 1,167,807,264.85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19 - 
应付赎回款 20 18,731,057.79
应付赎回费 21 70,459.90
应付管理人报酬 22 1,219,896.81
应付托管费 23 203,316.13
应付佣金 24 1,406,962.11
应付利息 25 - 
应付收益 26 - 
未交税金 27 - 
其他应付款项 28 750,000.00
卖出回购证券款 29 - 
短期借款 30 - 
预提费用 31 82,305.26
其他负债 32 - 
负债合计 33 22,463,998.00
持有人权益
实收基金 34 715,936,082.53
未实现利得 35 352,776,186.51
未分配收益 36 76,630,997.81
持有人权益合计 37 1,145,343,266.85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总计 38 1,167,807,264.85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07年6月27日,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资产品种 金额(元) 金额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1 股票 985,019,192.85 84.35%
2 债券 - -
3 权证 -  -
4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 168,454,096.59 14.42%
5 其他资产 14,333,975.41 1.23%
合计 1,167,807,264.85 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分类 期末股票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112,507,279.54 9.82%
C 制造业 364,650,574.36 31.83%
C0 食品、饮料 13,454,617.40 1.17%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70,844,931.20 6.19%
C5 电子 1,201,250.30 0.10%
C6 金属、非金属 217,630,166.32 19.00%
C7 机械、设备、仪表 18,680,493.44 1.63%
C8 医药、生物制品 42,218,276.80 3.69%
C99 其他制造业 620,838.90 0.05%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9,210,683.44 4.30%
E 建筑业 1,054,627.98 0.09%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209,467,037.77 18.29%
G 信息技术业 511,500.00 0.04%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4,400,000.00 2.13%
I 金融、保险业 193,169,134.16 16.87%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3,723,245.60 0.33%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26,325,110.00 2.30%
合计 985,019,192.85 86.00%

(三)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库存数量(股)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600219 南山铝业 3,938,888 100,008,366.32 8.73%
2 600036 招商银行 2,158,888 54,663,044.16 4.77%
3 600030 中信证券 878,800 50,126,752.00 4.38%
4 600028 中国石化 3,398,000 47,538,020.00 4.15%
5 600896 中海海盛 2,700,000 45,009,000.00 3.93%
6 000960 锡业股份 1,200,000 43,680,000.00 3.81%
7 600900 长江电力 2,980,000 42,524,600.00 3.71%
8 000623 吉林敖东 687,777 40,166,176.80 3.51%
9 000755 山西三维 1,400,000 39,620,000.00 3.46%
10 601318 中国平安 520,000 39,613,600.00 3.46%

(四)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期末本基金无债券投资。

(五)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名细
本期末本基金无债券投资。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资产科目名称 金额(元)
1 交易保证金 1,283,328.06
2 应收股利 711,444.60
3 应收利息 15,723.97
4 应收申购款 12,323,478.78
合计 14,333,975.41
4、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5、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6、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tfund.com)查阅。

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6月29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上市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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