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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亚洲高收益债券BC类-美元(96809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33364
基金代码 968090
公告日期 2021-04-30
编号 1
标题 汇丰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1
产品资料概要
汇丰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2021 年 4 月
? 汇丰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
?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销售使用
? 本概要提供有关本基金的重要资料
?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 投资者请勿单凭本概要作投资决定
?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基本资料
产品名称及类别 汇丰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债券型
基金管理人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内部委托,香港)
受托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中国内地代理人及名义持有人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频率 每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及
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即中国内地的银行进行正常银行业务并且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文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香港交易日指每一香港营业日或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可能确定的其他日期。
香港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和本基金有大量投资的国家或地区的受监管市场的
一般营业日子(星期六和星期日除外),但如果由于悬挂 8 号台风讯号、黑色
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这些市场的银行的任何日子的营业时间
缩短,则该日不当作香港营业日,除非管理人和受托人另有决定。
基础货币 美元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BC类
BC类 – 人民币:1.35%^
BC类 – 美元:1.35%^
BC类 – 港元:1.35%^
BCH类 – 人民币:1.37%^
BM2类
BM2类 – 人民币:1.34%^
BM2类 – 美元:1.35%^
BM2类 – 港元:1.35%^
BM3H类
BM3H类 – 人民币:1.37%^
BM3H类 – 澳元:1.38%^
BM3H类 – 加元:1.40%^^
2
BM3H 类 – 欧元:1.40%^^
收益分配政策 管理人可全权决定是否就任何份额类别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及收益分配的频
率与金额。
1. BC 类别 - 累积类别
BC 类 – 美元、BC 类 – 人民币、BC 类 – 港元及 BCH 类 – 人民
币为资本累积类别,管理人不会就该等类别宣布任何收益分配,而将
所有净收入、资本和资本收益保留于份额价格之内。
2. BM2 类别和 BM3H 类别 – 每月进行收益分配
BM2 类 – 美元、BM2 类 – 人民币、BM2 类 – 港元、BM3H 类 –
人民币、BM3H 类 – 澳元、BM3H 类 – 加元和 BM3H 类 – 欧元为
每月收益分配的份额类别。该等每月收益分配将以现金分配的形式作
出,其现金分配款项通常将通过内地销售机构以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
投资者指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内地投资者可能因收取前述分红款项而
须缴纳银行费用。
收益分配可从相关类别的资本或实际上从相关类别的资本##中支付。
从资本中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可能导致相关类别的资产
净值即时减少。
财政年度终结日: 7 月 31 日
最低申购金额: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如下:
BC 类
BC 类 - 美元: 10 美元
BC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 100 元
BC 类 - 港元: 100 港元
BCH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 100 元
BM2 类
BM2 类 - 美元: 10 美元
BM2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 100 元
BM2 类 - 港元: 100 港元
BM3H 类
BM3H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 100 元
BM3H 类 – 澳元: 20 澳元
BM3H 类 – 加元: 20 加元
BM3H 类 – 欧元: 10 欧元
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均可不时酌情同意接受更低的申购金额。
最低持有额: 就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相关类别的份额
总值的最低持有额如下:
BC 类
BC 类 - 美元: 10 美元
BC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 100 元
BC 类 - 港元: 100 港元
BCH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 100 元
BM2 类
BM2 类 - 美元: 10 美元
BM2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 100 元
3
BM2 类 - 港元: 100 港元
BM3H 类
BM3H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 100 元
BM3H 类 – 澳元: 20 澳元
BM3H 类 – 加元: 20 加元
BM3H 类 – 欧元: 10 欧元
如某赎回申请将导致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一类别份额少于该类别的最低持
有额,则管理人可将该申请视为就该份额持有人所持的相关类别的所有份额
作出。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最低持有量要求由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
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 此数字是根据相关份额类别的经常性开支(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要求,包括投资于其他基金的权益单位或份额的预估开
支(如适用)),以占相关份额类别截至2021年1月底6个月的平均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表示,进而推算至12个月而得出的
年化数字。此数字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
^^ 此仅为预估数字(因为相关份额类别尚未在内地发售),指可向本基金的份额类别收取的预估经常性开支总额,并以占
份额类别的预估平均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表示。此数字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实际数字可能有别于预估数字。
## 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支付收益分配,同时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扣除/支付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导致可
供本基金支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入增加),因此实际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汇丰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是以单位信托基金形式设立的伞子基金—“汇丰投资信托基金”下的一只子基金。由2017年
8月29日起,汇丰投资信托基金的注册地从开曼群岛司法管辖区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司法管辖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2月3日证监许可[2020]201号文准予在中国内地注册及公开销售。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
本基金旨在通过主要投资于由收益较高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主要以美元计价,并由亚洲市场的发行人买卖或发行的投
资级别、非投资级别和未获评级的债券)组成的多元化投资组合,实现更高水平的收益和资本增值。
策略
本基金一般将广泛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及工具,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金融票据,并可持有现金存款
以等待再投资机会。
为了达到其投资目标,本基金将投资于高收益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级别和非投资级别债券)及其他类似证券(已获评
级和未获评级)。
受限于适用的投资限制,本基金可为投资目的及对冲目的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包括嵌入式金融衍生品)。
本基金可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方案1及/或债券通2及/或相关规定不时准许的其他方式,将其少于20%的资产净值投
资于在中国内地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的债券。为免疑义,于中国内地市场的投资总额应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可将其低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例如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本基金可将其最多
10%的净资产投资于或有可转换证券;但该投资预期不会超过5%。
衍生品的使用
本基金的衍生品净敞口最多可达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以便获取其他资料,包括风险因素。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价值可能因以下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因此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遭受亏损。无法保证本金
可获得偿还。

1 自 2016 年 2 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已准许境外机构投资者按照中国内地监管机构颁布的任何其他规则及规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方案”)。
2 债券通是于 2017 年 7 月启动的香港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新举措,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香港交易及
结算所有限公司等设立。
4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面临波动性风险,这意味着资产价值将会波动。波动率不是不变的,并且可能随时间增加或减
少。投资者可能会因高波动性而遭受亏损。
一般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承受流动性风险—即本基金可能需要时间出售资产及/或资产可能需折价出售。这一风险在众
多市场参与者(可能包括本基金)寻求变现其投资的特殊市场情况下更为显著。本基金可运用若干技巧管理流动性,
包括定价调整及暂时暂停赎回。
货币风险
本基金的相关投资可能以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并且份额类别可能被指定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
如相关资产的货币不同于份额的计价货币(无论以基础货币或其他指定货币列示),份额价格可能因该等货币之间的
汇率波动而受到不利影响,或者如属于货币对冲份额类别,份额价格可能因相关资产的货币与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
波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除其他政治和经济事件外,汇率也可能受汇率管制变动的影响。
一般债务证券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须承受本基金可能投资的债务证券的发行人的信用/违约风险。如债务证券的发行人在支付本金或利息方面
违约,本基金可能遭受重大亏损并且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信用评级风险
信用评级机构可能给予信用评级以反映该等证券的信用质量。该等信用评级存在局限性,且未必能够时刻准确反映
证券及/或发行人的资信状况。相反,部分债务证券未获评级,意味着信用质量的评估将完全由投资顾问决定。
债务工具或其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及/或信用质量可能下降。若出现该等下降情况,本基金的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并且管理人不一定能够出售有关债务工具。
利率风险
债务证券通常须承受利率风险。一般而言,当利率下跌时,债务证券的价格会上升,而利率上升时,其价格则会下
跌。
估值风险
对本基金于债务证券的投资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因素及判定性的决定,以及未必时刻可获提供独立定价信息。如
果证实这些估值不正确,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影响。
非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债务证券风险
相较于投资级别债务证券,被信用机构评为非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及具有同等信用质量的未获评级债务证券)须承
受较高的流动性风险、较高的波动性、较高的信用风险以及较高的本金和利息损失风险。
主权债务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由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可能面临政治、社会及经济风险。在不利状况下,主权发行人未必能够或愿
意在到期应付时偿还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要求本基金参与重组有关债务。如果主权债务发行人发生违约,本基
金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地域集中风险
本基金集中投资于亚洲。本基金的价值可能比具有更广泛投资组合的基金更反复波动。
此外,本基金的价值可能较容易受到影响亚洲的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的
影响。
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新兴市场,新兴市场可能涉及投资于较发达市场一般不会涉及的更多风险及特殊考虑因素,例如较高
的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及经济不确定因素、法律及税务风险、结算风险、托管风险以及较大波动的
可能性。
与从资本中/实际上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相关的风险
就某些类别而言,可能从资本中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即代表归还或提取投资者部分初始投资款项或归
属于该等初始投资的任何资本收益。任何收益分配的支付可能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此外,就若干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而言,分配金额和资产净值可能受到该类别的参考货币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
利率差异的不利影响。此外,就若干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而言,利率差异可能导致从资本中支付的分配金额增加,因
此相比其他非对冲类别会出现较大的资本减损。
投资组合货币对冲类别的风险
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旨在将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影响降至最低,即类别
货币的价格与基础货币的价格走势相似。
如投资者寻求以并非类别货币的货币计价的回报,则不建议该等投资者投资于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未遵照
5
此建议的投资者应注意,其可能由于有关类别的类别货币与其寻求回报的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承受更高的货币风
险并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可转换证券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证券,可转换证券是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证券,允许债券工具持有人按照指定价格或比率将证
券转换为发行人的股份。因此,除承受类似传统债务证券的风险(例如利率风险、信用评级风险和信用风险及提前
偿还风险(如适用))外,可转换证券亦将承受股票风险,因而导致整体波动性较大。
衍生品风险
与金融衍生品相关的风险包括对手方/信用风险、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及场外交易风险。
为投资目的使用衍生品可能涉及杠杆。杠杆可能造成远高于本基金投资于衍生品金额的损失,导致本基金遭受重大
损失的风险增加。
人民币计价类别的风险
投资于人民币计价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提供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申购及赎回本基金可能涉及某些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货币兑换将按适用
的汇率及在适用的差价限制下进行。
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并受限于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若可用人民币不足,本基金可能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或收
益分配。此外,尽管离岸人民币(CNH)和内地人民币(CNY)是相同的货币,但它们买卖的汇率不同。CNH与CNY之间出
现任何偏差均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投资于人民币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非人民币投资者
如果投资者的本地货币并非人民币,当投资于人民币货币对冲份额类别时,他们将承受人民币和任何相关的外汇风
险。因此,不建议这些投资者投资于人民币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并不保证人民币兑投资者本地货币的价值不会贬值。
人民币的任何贬值可能对这些投资者于人民币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与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互认”)有关的特别风险因素
境外投资风险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运作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中国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收益工具,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可能面临境外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
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投资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用尽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
基金的初始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如在任何特定日的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已达到或接近该额度或中国证监会和/
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在内地的申购。市场额度用尽的时间与管理人自
有关政府部门处获得该等通知的时间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由此可能导致向内地投资者发出暂停申购通知的时间亦
会有所延迟。
基金资格状态改变
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如果本基金违反或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资格条件,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
售将会被暂停,直到其符合基金互认机制下的全部现有资格条件。此外,如本基金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如本基金类
型、运作模式),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及收益分配亦可能被暂停,直到其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注册为止。管理人无
法保证中国证监会将接受该等重新注册申请。
中国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不高于50%。在基金互认机制下,一旦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接近50%,管理人可决定暂停本基金在内地市场的申购。如在任一特定日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
模达到或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则管理人应暂停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申购。
取消基金互认机制、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基金互认机制及《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确立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基金互认的基本框架。若因内地相关法
律调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则本基金需终止在
内地的销售。对于已在内地销售发行但并未赎回的本基金份额,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该等
份额。内地投资者所得的赎回款项可能高于或低于其所投资的本金,由此可能遭受亏损。
香港基金市场
中国内地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遵循所有相关且适用的、由香港和
中国内地的监管主体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和通告,因此内地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应对香
港的基金市场有基本了解。建议内地投资者就任何有关香港法律法规的问题(如有)获取独立的专业建议。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内地公募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由于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内地
销售开放日需同时为香港的营业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工作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
金的开放日。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6
税务影响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可能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
额。同时,在内地税收政策上,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
内地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基金组成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由于不同语种反映的法律及文化概念存在差异,基金组成文件的中文译本与英文版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判决的执行
管理人/受托人部分业务、资产和运营位于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若内地投资者与本基金份额有关的权利受到
损害,内地投资者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受托人进行违约赔偿且获得胜诉判决,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向境
外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针对管理人、受托人的该等境内判决。受限于境外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法院可能不予承认
及/或不予执行该等境内判决,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困难和迟延。如果内地投资者对此尚存疑问,可以就此事项
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
名义持有人安排的风险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份额持
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
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受托人并
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管理人及/或受托
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香港销售文件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
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由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
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本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数据清算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
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数据清算的
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内地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本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资金结算交收由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及管理人/受托人按照参与资金交收各方
所约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可能会发生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跨境资金划转的银行系统故障或差错,从而
影响跨境资金结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资金交收的延迟等情形。
基于上述因素,对本基金的投资本质上应视为长期投资。因此,本基金只适合可承担所涉风险的投资者。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表现如何?
7
?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的表现。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回全部投资金额。
? 业绩以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比较基础,收益分配会滚存再作投资。
? 上述数据显示份额类别于上述日历年的价值升跌。业绩数据以美元计算,包括经常性开支但不包括投资者可能需支
付的申购费及赎回费。
? 如并未显示过往业绩,则表示该年度并无足够数据以提供业绩表现。
? 本基金已由2016年起正式采用70%摩根亚洲信贷指数非投资级别企业指数(JP Morgan ACI Corporate Non Investment
Grade)、20%摩根亚洲信贷指数主权(仅指印尼、蒙古、巴基斯坦、菲律宾、斯里兰卡和越南)指数(JP Morgan ACI
Sovereign (Indonesia, Mongolia, Pakistan, Philippines, Sri Lanka and Vietnam only))、10%摩根亚洲信贷指数准主权(仅指
印尼、蒙古、巴基斯坦、菲律宾、斯里兰卡和越南)指数(JP Morgan ACI Quasi Sovereign (Indonesia, Mongolia, Pakistan,
Philippines, Sri Lanka and Vietnam only))作为本基金的参考表现基准。此前的参考表现基准为70%摩根亚洲信贷指数
非投资级别企业指数(JP Morgan ACI Corporate Non Investment Grade)、20%摩根亚洲信贷指数主权非投资级别企业
指数(JP Morgan ACI Sovereign Non Investment Grade)、10%摩根亚洲信贷指数准主权非投资级别企业指数(JP Morgan
ACI Quasi Sovereign Non Investment Grade)。所示参考表现基准仅供比较用途,而本基金不一定依据参考表现基准
进行管理。
? 本基金发行日期:2011年5月20日
? AM2类–美元发行日期:2011年5月20日
? AM2类–美元是供香港零售投资者投资及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份额类别。但内地投资者需了解,该等份额类
别并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亦并未在内地公开销售,上述业绩表现数据仅供参考。
? 于中国内地发行的份额类别发行日期:2020年5月11日
本基金有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资本金。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申购、赎回的申请可以在中国内地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及/或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
地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内地销售机构及网点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管理人或中国内
地代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8.7
-0.1
5.2
1.7
10.0
6.8
-3.3
14.3
9.4
10.7
7.5
-3.1
14.2
6.7
-5.0
0.0
5.0
10.0
15.0
20.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
汇丰投资信托基金 - 汇丰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AM2-美元)
Fund 基金 Benchmark 基準
于标记年份的业绩表现在不再适用的情况下达成,受托人费于 2017 年 7 月1 日调低,
投资政策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更改。
基金 基准
8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截止时间
内地投资者应当依照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通过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除非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另有规定,内地投资者须在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 15:00(北京时间)之
前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申购申请或赎回申请(视情形)。于非内地销售开放日或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 15:00(北京
时间)后收到的申请将延至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处理。
? 申购价格和程序
(i) 申购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ii)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3
BC 类 – 美元
BM2 类 – 美元 10.0000 美元
BC 类 – 人民币
BCH 类 – 人民币
BM2 类 – 人民币
BM3H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 10.0000 元
BC 类 – 港元
BM2 类 – 港元 10.0000 港元
BM3H 类 – 澳元 10.0000 澳元
BM3H 类 – 加元 10.0000 加元
BM3H 类 – 欧元 10.0000 欧元
其后,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购价即为该份额类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估值时间计算
所得的份额净值,并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相应份额类别的申购价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舍去。被舍去部分份额的申购款项将归入本基金
的基金资产。
(iii) 申购申请流程
(a) 申购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即 15:00(北京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中登公司”)或中国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向内
地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内(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通过内
地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 日中 n 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b) 申购款项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支付申购款项。除管理人另行接受外,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申购
费应在申购时向内地销售机构全额支付。若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申购费未在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iv)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如在发售首日相关份额类别并无申购,则直至该等份额类别发生第一笔申购当日,方会适用该等申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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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C 节:投资于子基金”之“估值和价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
资产净值”情形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
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
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无法正常运行,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d)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整体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
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
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 一旦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接近 50%,管理人可决定暂停本基金在内地市场的申
购;
(f) 若本基金出现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
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
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 赎回价格和程序
(i) 赎回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取份额赎回的方式。
(ii)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赎回价即为该份额类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估值时间计算所得
的份额净值,将所得金额按四舍五入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赎回价 = 赎回申请日份额净值
总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价
赎回费 = 总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可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得赎回金额 = 总赎回金额 – 赎回费
(iii) 赎回申请流程
(a) 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即 15:00(北京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登公司,或中国内地代理
人不时委托的、并经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内(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T+n 日中 n 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b) 赎回款项的支付
赎回款项在赎回申请经确认后,通常于 T+4 日内(且在任何情况下自收到份额持有人正式赎回申请文件之
时起不超过一个月,但发生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或受限于相关市场法律或监管限制除外)由受托人划
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 T+10 日内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
账户。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就以澳元、加元和欧元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赎回款项的具体到账时间受到相关货币
的资金交收效率的影响,例如相关货币的划转可能受到银行节假日的限制,在特殊情况下,赎回款项可能
晚于 T+10 日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c) 暂停赎回
关于本基金暂停赎回的情形,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C 节:投资于子基金”之“估值和价格”
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情形。此外,对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份额,可能由于管理人、受托
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
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包括:
(i) 人民币货币兑换须受人民币在进行兑换当时的供应量所限,若可用人民币不足,本基金可能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延迟期限不超过自收到适当书面赎回申请起一个日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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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出现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C 节:投资于子基金”之“估值和价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
情形;
(iii) 由于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
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iv) 如提出赎回申请的份额持有人延迟或无法出示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或其授权代表要求的任何
信息,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其授权代表均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 巨额赎回
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后,可将在任何内地销售开放日赎回(不论是向管理人出售或注销份
额)本基金的份额数目限制为本基金资产净值总额的 10%。在此情形下,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撤销于相关内地销售开
放日未实现的任何赎回申请的权利的情况下,此项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使得所有拟于该内地销售开放日赎回其份额
的份额持有人按相同比例赎回份额,而未赎回的份额(但在其他的情况下可能已被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个内地
销售开放日赎回,但须受相同限额限制。由于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条件尚不支持顺延处理,如适用该项限
制,内地投资者仅可撤销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在撤销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后,拟继续赎回相关份
额,则内地投资者应提交新的赎回申请。如果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认为,适用上述限制将对有关一位或多位份额
持有人构成过于严苛或不公平的情形,则申请赎回总计不超过已发行的本基金任何类别份额的总数量的 1%的任何
份额持有额可获全额赎回。
? 份额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允许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进行转换(“本基金内
份额类别转换”),亦允许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的基金
份额之间进行转换(“不同基金之间份额类别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及转入的基金份额应由同一名义持有人代为持
有,且转出的基金份额及转入的基金份额应是记录于同一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份额转换须在以同
一货币计价的份额类别之间作出。
(i) 转换的场所
就本基金内份额类别转换而言,转换申请应在同时销售涉及转换的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内地销售机构进
行。就不同基金之间份额类别转换而言,转换申请应在同时销售本基金与转出或转入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进
行。
(ii) 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就本基金内份额类别转换而言,内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某一特定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
售机构申请份额转换。于该时间后提交的份额转换申请,将视为在本基金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提出的申请。
就不同基金之间份额类别转换而言,内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与转出或转入基金同时开放交易的某一特定内地
销售开放日(“共同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份额转换。于该时间后提交的份额转换
申请,将视为在下一个共同开放日提出的申请。如果涉及转换的任一基金不处于开放交易的状态(例如拟转
出的基金暂停赎回或拟转入的基金暂停申购),则份额转换申请无效。
(iii) 份额转换的计算
(a) 转换方式
转换实行“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b) 转入份额的计算
转换费用 = 转出份额 × 转出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 转换费率
转出总金额 = 转出份额 × 转出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净转出金额 = 转出总金额 – 转换费用
总转入金额 = 净转出金额
转入份额 = 总转入金额 / 转入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舍去。
(iv) 转换数额的限制
如内地销售机构对于转换数额设有限制,内地投资者应遵守内地销售机构的相关要求。
(v) 转换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即15:00(北京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份额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为份额转换申请日(T日),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
份额转换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内(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日中n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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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有全权酌情权拒绝本基金内份额类别转换的申请或不同基金之间份额类别转换的申请。
本基金开通份额转换业务及转换业务规则的调整将会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具体开办份额转换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
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地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全部
或部分办理该等基金的份额转换业务。内地投资者应咨询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关于份额转换业务的开通
情况,在办理份额转换业务时,还需遵守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中国内地代理人根
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详细业务规则,内地投资者可以咨询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
? 销售数据交换
本基金将使用中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内(包括该日)在销售网
点柜台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 日中 n 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 销售资金交收
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及管理人/受托人按照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约定流程,在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归
集账户、中国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以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收。申购资金预计于 T+4 日划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
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赎回资金预计于 T+10 日内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内地投资者应注意,就以澳
元、加元和欧元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赎回款项的具体到账时间受到相关货币的资金交收效率的影响,例如相关货
币的划转可能受到银行节假日的限制,在特殊情况下,赎回款项可能晚于 T+10 日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
户。
?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的相关章节。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
? 投资者可能须支付的费用
申购、赎回及转换本基金的份额时可能须支付以下费用。
费用 投资者须支付
申购费 申购金额的 2%*▲
(若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3%*#)
转换费 转出总金额的 1 %*▲
(若调整在内地的转换费率的,最高不超过转出总金额的 1%*#
)
赎回费 无*#
*为减轻交易可能对本基金造成的不利影响,内地投资者可能须在某些情况下承担额外费用。详情请参阅招募说明书。
▲内地销售机构经管理人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 本基金持续缴纳的费用
以下收费将从本基金中支付,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将会因此减少,故投资者会受到影响。
费用 年费率(以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列示)
管理费 1.25%^
受托人费用 0.07%#
业绩表现费 不适用
行政管理费 不适用
应向管理人支付的对冲费 对冲类别:最高为相关类别资产净值的 0.10%
非对冲类别:无
^调高费用水平(但不超过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最高水平)须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调高费用水平(但不超过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最高水平)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 其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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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申购、赎回及转换本基金份额时可能需要支付其他费用。
其他资料
?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于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计算。管理人将在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hsbcjt.cn)或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份额净值。
? 就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名称中含“M2”和“M3H”的份额类别而言,该等份额类别最近 12 个月的收益分配构成(即,
从(i)可供分配净收入及(ii)资本中支付的款项相对值)(如有)的相关信息,将登载于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
(www.hsbcjt.cn)。
重要提示
? 投资者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意见。
?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作出任何陈述。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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