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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主题混合A(00005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99269
基金代码 000057
公告日期 2021-04-20
编号 1
标题 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0
十一、基金费用 ................................................................. 2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2
十五、禁止行为 ................................................................. 2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3
十七、违约责任 ................................................................. 2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2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26
二十、其他事项 ................................................................. 2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26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银消费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
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834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8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
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大消费行业的股票及存托凭证不低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80%,权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大消费行业的股票及存托凭证不低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80%,
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投资限制或投资比例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且适用于本
基金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
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并不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或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等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
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
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
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
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
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
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及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书面授权文件须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
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授权通知书上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等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
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指令传送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和合理
指令处理时间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
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对于被授权人按照其授权权限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
的撤销或更改已由基金管理人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
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应拒绝执行,否则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
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授权印鉴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
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审慎的表面验证,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没有得到基金管理人的回复前可暂缓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此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
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
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没有充足
资金的情况下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视情况暂缓或拒绝
执行,并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对基金财产所引起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如需撤销指令,应出具书面撤销说明或在原指令上注明“作
废”后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
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令,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补救,致使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
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章/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
生效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
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并暂停指令的执行,基金
托管人对因此暂停执行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
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根据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表格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
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
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
指令及相关结算规则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
金的直接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
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损失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
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
的配合,由此给本基金和其他产品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据此引发的证券、资金交
收等违约事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要求,依据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11点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
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日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
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
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
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提供企业银行的
查询功能,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法规
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
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
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的费用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律法规承担责任。
如因基金托管人业务监督和核查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管
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
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
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
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
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
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
1.基金托管人对于不在其能控制范围内的基金财产中证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等实物的毁损
造成的损失;
2.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
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
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五)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
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
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
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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