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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聚丰两年定开债券A(00602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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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294302 | ||||||||
基金代码 | 006023 | ||||||||
公告日期 | 2021-04-15 | ||||||||
编号 | 6 | ||||||||
标题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对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引入侧袋机制作为备用工具。本次修订后的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自2021年4月15日起正式生效。现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改涉及的基金 本次修改涉及基金管理人旗下12只公募基金,涉及修改的基金名单如下: 序号 基金主代码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005846 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 2 009282 宝盈盈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 3 006387 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4 006023 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5 006946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银行 6 006242 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光大银行 7 213007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8 008684 宝盈盈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9 006147 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10 008511 宝盈鸿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11 008710 宝盈盈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2 009523 宝盈聚福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内容说明 1、基金合同涉及修改内容 以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本次基金合同涉及修改的主要内容参见附表《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其中,宝盈盈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基金托管人注册资本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2、托管协议涉及修改内容 有关基金的托管协议已根据相应基金合同的修改一并调整。其中,宝盈盈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托管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注册资本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3、本次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自2021年4月15日起生效,修改后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文本将于同日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规定网站披露。同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相应更新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规定网站。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如下: 本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byfunds.com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http://eid.csrc.gov.cn/fund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5日 附表:《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 《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后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新增: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新增: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新增: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新增: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新增: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修订的一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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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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