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ETF(15984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86764
基金代码 159843
公告日期 2021-04-06
编号 2
标题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一年第二号)
信息全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一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14日《关于准予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64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
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
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
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
复制策略,跟踪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
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
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以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
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
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1)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1)非ST、*ST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12个月,或A股总市值排名位于市场前1%且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6)备选范围与国证行业分类标准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指数 国证行业分类标准
一级行业 二级行业 三级行业 四级行业
国证食品 主要消费 食品饮料 食品
(2)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和A股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10%的
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归属于
食品饮料行业前50只作为国证食品指数样本股,数量不足则按实际数量选入。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赎、赎回单位事项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的截止日为
2021年2月5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1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2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2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2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3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40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86
第一部分 前言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
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18、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
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
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相关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
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9、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
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
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
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
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
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
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
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7、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基准日
58、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9、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标的
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刘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批准设立,是中
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
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
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
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元增加
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的公司10%、10%、10%及3.4%
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
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
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
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
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证券按原有股
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
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您而变”的经
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
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999);2016年
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
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辉女士,经济学硕士。1995年4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3年任招商银行计划
财务部副总经理,2013年至2015年任招商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至2017年任招商银行资
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招商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12月起任招商银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
兼招商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9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招商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同时兼
任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
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
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6月至2014年
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起任公司总
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7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1月起兼任领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公司副
董事长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凯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8月至1993年11月先后在蛇口工业区商业服务公司和蛇口集装箱
码头有限公司工作。1993年12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交易员、市场拓展部
副主任、经理助理、负责人,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渠道管理部总经理,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人。
2019年5月起兼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海安支行工作。
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国
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
年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8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
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经理。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
Ernst&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目前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
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
会及审裁处的成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
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
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
长。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邹胜先生,管理学硕士。1992年12月至1996年12月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历任电脑工程部经理、
系统运行部经理。1996年12月至2017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历任系统运行部副总监、武汉中心主任、
创业板存管结算部副总监、电脑工程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其中2013年4月至2017年2月兼
任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3月起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深
圳华锐金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上海华锐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长、华锐分布式技术(长沙)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华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火纹区块链
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深圳协和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丰和技术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平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泰和技
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深圳市金融科技协会联席会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自2008年3月至
2014年9月以及自2002年3月至2005年9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自2008年2月至2014
年5月以及自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7月起任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2001年9月加
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11年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
副总裁。2016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
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任项目经理、高
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
理、副总监、总监、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
现任公司首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与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Oracle ERP系统实施
顾问;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年12月至2011年2月于
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
官;2014年4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
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青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托
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4
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加入广发证券深
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
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
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
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刘重杰先生,本科。曾任职于成都商报社、西南财经大学金融数据中心、南京大学金陵学院;2010
年7月加入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高级研究员、部门负责人;2014年3月加入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衍生品业务岗、平仓处置岗、策略研究岗、投资者教育及培训岗;2017年9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年
11月7日至今)、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年11月28日
至今)、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年6月12日至
今)、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年8月3日至今)、招
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月25日至今)、招商
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2月8日至今)、招商中
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3月18日至今)、招商中证云计
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3月25日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王小青、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辉、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总监王景、副总经理杨渺、基金经理白海峰、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马龙、投
资管理四部副总监付斌。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
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
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
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
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
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
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
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
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
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
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
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
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
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
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
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
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
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
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
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
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
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
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
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
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
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
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
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
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证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恒奥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成立日期:2015年01月1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116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470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限期
联系人:刘尚文
联系电话:010-880857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证券”),是由新中国第一家股份制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内资本市场第一家上市证券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合
并组建而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全牌照大型券商,目前,注册资本470亿元,拥有正式员工9000余名,
在全国设有34家区域分公司和300余家营业部(含西部证券),并设有中国香港、伦敦、东京、新加坡、
首尔等海外分支机构。2019年4月26日,申万宏源证券母公司——申万宏源集团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
成为A+H股上市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目前拥有全面的证券类业务资格,主要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
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上各项业务限新疆、甘肃、陕西、宁
夏、青海、西藏以外区域),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限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政策
性银行金融债、企业债承销),证券自营(除服务新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区域证券经纪业
务客户的证券自营外),股票期权做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同时,申万宏源证券还设有申万宏源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研究
所有限公司、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申银万国投资有限公司、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申万菱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正在中投公司、中央汇金公司等股东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契合国家发展战略重点布局上
海、新疆、香港、新加坡等区域,通过转型创新不断做大做强,打造“有信仰、敢担当”的国内一流金融
企业,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此外,公司还具有以下业务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认可的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
价回购业务资格、贵金属现货合约自营资格、黄金现货合约自营资格、合格的境内投资者资格、国债期货
自营业务资格、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资格,信用衍生品业务资格、国债期货做市业务资格。
2、交易所核准的业务资格:沪深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
参与主体资格、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一级)资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50ETF
期权合约品种一般做市商资格、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业务交易权
限、深港通下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现金管理产品快速取现业务资格、上海黄金交易所特别会员资格、股
票期权经纪、自营业务交易权限。
3、中国证券业协会核准的业务资格:场外金融衍生品试点资格、柜台市场试点资格、互联网证券业
务试点资格、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资格、大连股权交易中心推荐挂牌、定向增资业务资格。
4、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资格: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
借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准入资格。
5、其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信用风险
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资格、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资格、信用联结票据创机构资格、上海清算所债券
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资格、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权限、利率互换市场业务资格、代理证券账户业务
资格、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委托代理资格、股票期权业务试点证券资金结算资格、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乙类结算会员资格、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资格、境外证券投资外汇额度批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币
拆借业务资格、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业务(推荐、经纪、做市业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推荐挂牌、定向增资业务资格、转融通业务资格、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做市商资格、受托管理
保险资金业务资格、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业务资格、债券通业务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基金托管业务由托管中心(一级部门)具体负责。基金托管业务团队由托管中心下设估
值核算部、资金监督部、运营支持部三个二级部门共同组成。申万宏源证券拥有一支多元共融的基金托管
专业人才队伍,共计23人,平均年龄在35岁以下,所有人员均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相关从业人员均为业
务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素质高的业务精英,其中80%以上是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核心
业务岗位人员平均具备7年以上托管从业经验。业务人员在长期的业务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业务处理经
验,擅长处理各类个性化需求和复杂业务;运营支持人员具备金融、会计、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学历和
工作背景,可综合解决基金运营过程中的各类复合型问题。整个托管业务团队不仅在业务领域具有专业业
务水平,还具有横向综合的业务把控能力,能够从容应对托管业务中各类专业问题。
刘晔先生,申万宏源证券托管中心总经理:北京理工大学管理学硕士,自2000年11月起供职于宏
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并入申万宏源证券),此后一直在证券公司负责运营清算工作,2018年8月
起担任申万宏源证券托管中心总经理,负责基金托管业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于2019年7月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关于核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5号),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申万宏源证券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在健全的内控体系下,依靠业务团队丰富的经验、规范的
管理运作模式、先进安全的业务系统,切实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防范和化解业务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基金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
应渗透到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能在发生时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部控制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公司托管的基金资产、公司的自有资产、公司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部门。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章制度,
申万宏源证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规范、
安全、高效运行。
建立健全了涵盖《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规则等在内的基金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涵盖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应急处理、隔离墙管理等托管职责履行,并根据法律法
规变化,结合公司实际,进行动态修订和完善。
在申万宏源证券风险管理体系下,建立健全基金托管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基金托管业务各
风险类型、业务流程以及全部客户。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的配套制度、组织架构、技术系统、指标体系、专
业队伍、应对机制和文化。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控制体系,并动态调整。在申万宏源证券整体管理体系
下,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信息收集机制,全面、系统的识别、分析可
能面临的风险及其来源、特征、触发条件和潜在影响等要素,并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明确
责任、规范程序,并持续改进。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岗位隔离机制、双人复核机制、权限管理机制、人员培训机制、
工作日志机制、关键信息人工抽查验证机制、应急演练机制、备份机制、独立的数据获取机制、严格的准
入机制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
议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协议等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对象、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相关信息披露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为,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电话或书面通
知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二)网下现金、网下股票、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发售代理机构销售本基金。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罗佳
联系人:汪芳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464】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标的指数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
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发售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七、投资人的认购账户开立及使用
1、账户的开立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即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
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
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
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该账户同样可以用于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
的,除了持有深圳A股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
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
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申购、赎回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否
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5)已购买过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拥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八、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份 0.5%
100万份≤M<300万份 0.3%
300万份≤M<500万份 0.1%
M≥500万份 每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
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
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
次分别计费。本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
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
认购申报提交后不可撤销,认购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3、认购金额: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
购金额、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和
具体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
佣金比率为0.5%,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
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5%=5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5%)=100,50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1.00=2份
总认购份额=100,000+2=100,002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
佣金比率为0.5%,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100,500.00元资金,加上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2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
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
以上(含5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认购申报提交后不可撤销。
3、认购金额: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
金额、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和
具体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现金方式认购5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1.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50,000×0.5%=250.00元
认购金额=1.00×50,000×(1+0.5%)=50,25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1.00/1.00=1份
总认购份额=50,000+1=50,001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现金方式认购5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1.0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50,250.00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
共可以得到50,00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与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
购金额的计算方式相同。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
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成
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
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份额: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
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
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
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了除息、送股(转
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
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
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
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
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
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1)如同一天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比例确认。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认购佣金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
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1)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净认购份额按以下公式
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2)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
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
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份额和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持有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分别为5,000股和10,000股,至某发
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
17.50元和8.0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5,000股股票A和1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
的认购佣金比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5,000×17.50)/1.00+(10,000×8.00)/1.00=167,500份
认购佣金=167,500×0.5%=837.50元
即投资人可认购到167,5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837.50元的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持有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5,000股和10,000股,至某发售代
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假设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
分别17.50元和8.0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5,000股股票A和1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
确认的认购佣金比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基金净认购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5,000×17.50)/1.00+(10,000×8.00)/1.00=167,500份
认购佣金=1.00×167,500/(1+0.5%)×0.5%=833元
净认购份额=167,500-833/1.00=166,667份
5、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
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
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6、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股票
和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7、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
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募集期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该股
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
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和过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需要,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
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
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
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
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
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
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
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
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证
券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调整有
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交易的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参照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可采用两种申购赎回模式,分别是“实物申购赎回”模式和“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
金替代”模式。其中,“实物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深市股票实物申赎、
沪市股票现金替代”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目前仅开通“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
代”申赎模式,未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实物申购赎回”模式,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
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
成。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
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投资者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则赎回申请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
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
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
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
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
务规则》的规定。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份股的交收与基金份额的
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份股的交收与基金份额的
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
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
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5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申购份额及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
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
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下文“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
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
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
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
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
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
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
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
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
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特殊情况下便利投资人申购、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基金管理
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案时将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
(1)现金替代的种类
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
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允许”和“必须”。对于沪市成份证券,可
以设为:“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时,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
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时,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
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
代。
(2)可以现金替代的具体说明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市成份证券和沪市成份证券。
【1】对于深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市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
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
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
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
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
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在T+2日内任意时刻以收到的
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
能处于T+2日内较高的位置或处于最高价格,基金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
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
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的其他情形。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
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
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
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
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
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
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
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
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ETF前一交
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2】对于沪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沪市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
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
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
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赎回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
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
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
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序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
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
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
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
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
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
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
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
款项。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
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
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
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特殊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
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
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
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3)必须现金替代的具体说明
i. 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以及处于停牌
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
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ii. 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
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
盘参考价。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
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
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
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
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
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
证券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
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基金代码
目标指数代码
基金类型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深交所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是否开放申购
是否开放赎回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 金 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 替代保证金率 赎回现金 替代保证金率 申 购 替代金额 赎 回 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
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
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
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
错误、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9、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和第5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
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
错误、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
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6、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
7、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
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
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5项和第6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申购与赎回方式调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
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
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开放投资人采用单一证券或多只证券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
进行申购。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
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
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四、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
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
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0%,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
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
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
临时调入及调出等),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
数。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0%,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2%。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
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
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
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符合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的投资比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
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其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
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
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
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
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得到更加合
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为此,本基金将以市场利率趋势研判为主,基于对
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和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在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
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债券品种进行主动投资。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
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
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
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风险
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
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
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
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
7、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
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
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
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
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
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
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除上述(6)、(14)、(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但需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为反映沪深两市相关细分行业公
司股票的整体表现,提供细分行业指数化投资标的,编制国证细分行业系列指数。本基金以
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为标的指数,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选用以上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
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
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任方。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四、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
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用及年费、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 2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
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3 个工
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六)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
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由于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从
而形成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
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
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
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消长。
7、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二、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
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
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
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常
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
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
投资人赎回对价的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
卖出基金份额。
(2)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
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3)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
但是,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
价)基金份额净值。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指数基金。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与此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流通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
性,在正常情况下,其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机制安排、分散化投资的制度安排等可以满足
本基金日常的投资管理需要及应对赎回的资金调拨需求。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
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普遍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也将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将依据市场最新流动性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适当
的每日赎回上限,以尽量规避巨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
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
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之 “暂停估值的情形”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
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赎回本基金,或
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
持有人的利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
度的规定办理。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
付赎回对价。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
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
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
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的存在,使
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指
标的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
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
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决策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的风险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
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
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9、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
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
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申购赎回清单
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
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
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10、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
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
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12、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
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3、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
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
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
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5、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
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
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
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
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17、投资股指期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
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
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
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
投资带来损失。
18、投资国债期货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
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
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
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或认购股票,交付基金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鉴于本基金和 ETF 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 ETF 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
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ETF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
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ETF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持有人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份额占 ETF 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 ETF 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ETF 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 ET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由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
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6)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7)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授权方式可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书面方式等,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
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
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用及年费、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0%,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
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
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
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
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除上述(6)、(14)、(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任方。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
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刘辉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成立时间:2015年0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 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470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限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165号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上各项业务限新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以外
区域),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限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政策性银行
金融债、企业债承销),证券自营(除服务新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区域证券
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自营外),股票期权做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谨慎经营的原则,配备技术
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
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9)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
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
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6)、(14)、(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但需提前公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更新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
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1个交易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有权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
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
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
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资金账户(托管账
户),托管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对价中的现金部分、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对价中的现金部分,
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结算专户,该托
管结算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定时核查基金资金
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
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
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管理期
货结算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
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主要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
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
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
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任方。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核算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
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及每年6月30日、每年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经友好协商解决,
如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
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相关账户的注销
产品清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证券/期货账户及相
关交易账户及时进行注销。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招商基金网站,可享受资讯查询、在线咨询、热点问题查询、理财
刊物查阅等服务,并可提交投诉与建议。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二)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三)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
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
承诺在24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申请查阅以
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6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