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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德国(DAX)ETF(51303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76766
基金代码 513030
公告日期 2021-03-31
编号 1
标题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信息全文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4年4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
347号》文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4年8月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德国DAX指数(DAX Index)。
(1)指数样本空间和成分股选择
达克斯?指数(德国股票指数)追踪了德国股市中市值最大、最重要的公司
的表现。该指数包括了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高级市场交易的30 只市值最大、
表现最好的公司。达克斯?指数成份股占据了德国股市市值的70%左右。
(2)成分股数量和权重
本指数成份股数量为30,权重根据自由流通股市值决定,单只成分股权重上
限为10%。
提示投资者关注,上述关于指数编制方法的介绍系依据指数编制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翻译而来,可能存在中文翻译无法完全真实反映英文原意的情形,关于指
数编制机构关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原文描述请登录https://qontigo.com/查询。
本基金投资于德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股票
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
相关。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德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德国企业,
需要承担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投资德国市场的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ETF存在一
定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
赎回,即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T+2日才可以卖出或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
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但需注意:使
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
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A股账户。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
要投资于德国市场以欧元计价的金融工具,人民币对欧元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
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
资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托管业务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
说明书根据指数新规以及基金合同修改,对所涉章节进行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
截止日为2021年3月30日。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21年3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3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6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九、风险揭示 .......................................................................................................................... 84
二十、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9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3
一、绪言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
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公布、自同年9月1日起施
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自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ETF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
算及相关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
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
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
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德国DAX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申购赎
回方式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
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
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
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德国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累计报酬
率差额之基准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算);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经汇率
调整)与基金上市前一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经汇率调整)之比减去100%(期
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
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
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
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丛宏先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董事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夏则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交易部
业务员、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管理部综合处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经纪业务总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
经理、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福山路营业部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委员会综合管理组副组长、经纪业务委员会执行办
公室主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朱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2003年至201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戴维
斯分校)担任助理教授、终身教授,主要从事经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2010年
至今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担任副院长、金融学教授,主要从事经济
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处
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
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员
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中
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华
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1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
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
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6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台
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球
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0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6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1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
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伟隽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倪斌先生,硕士研究生,10年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员。2010年7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指数与量化投
资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8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华安CES港股通精选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三
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0年5月
起,同时担任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
2021年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徐宜宜先生,2014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28日担任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82人(不含子公司),其中60.7%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4.8%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
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业务板
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
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
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
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
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
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
81,567.0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1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3.6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
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
有员工10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
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
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
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
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
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
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
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
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
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
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
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7月加盟
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
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
等职务,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
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690只证券投资基
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
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
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
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
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
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调
用资料,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
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
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
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 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Partnership)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
BBH自1928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BBH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
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BBH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短期评级为F1。
二、全球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Investor
Services)。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Seán Páircéir 先生领导。在亚洲,
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Taylor Bodman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
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2019年6月30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4.4万亿美元,其
中超过60%是跨境投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投身于亚
洲市场迄今已逾30年,亚洲区服务的资产超6,000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近4,900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
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
“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
包括∶
《全球托管人》
《全球投资人》
《ETF Express》
《R&M 调查》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 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
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
易信息;
6、 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 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简称:一级交易商):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 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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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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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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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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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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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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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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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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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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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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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21层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代)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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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 薛文石
客服电话:010-63211663
网址: www.csf.com.cn/
(1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公司负责人:赵远峰(代理总经理)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010-851563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
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16)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张宇明
联系电话:021-68498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楠
联系电话:021-23219061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https://stock.pingan.com/
(1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08
法定代表人:何如
业务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律师:单峰、魏佳亮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47号文注册。
本基金自2014年7月14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4年8月1日募集工作顺
利结束。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
金额为337,779,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337,779,000.00份。本次募集所有资
金已于2014年8月7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
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56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金份额共计337,779,000.00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
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4年8月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九、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2014年9月5日
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分级业务模式,本基金管理人
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影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增加本基金分级份额,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
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
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
率中间价,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欧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
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
据情况变更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其他媒介公示。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
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二)基金规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规模
进行控制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德国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通常为
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
办理申购。
本基金已于2014年9月5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和《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
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和现金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
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清算,在T+3日通过登记结算结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其他对
价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
算,在T+3日通过登记结算结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
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10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
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限制等情况,则
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
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
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
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的最小场内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
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
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的申赎原则、
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八)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
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2日(指T 日前第2个开放日,下
同)的现金差额、T-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上限、赎回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
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
替代(标志为“必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
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
代,基金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本部分“T+2日”指T日后的第2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德国证券交易所同时开
放交易的工作日。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或
赎回时代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
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1日预计开盘价×T-2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德国市场买入
组合证券,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溢价率,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申购现金替代
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
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
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2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
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
券的T+2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T+2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
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T日后至T+2日期间
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2日后的第5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德国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
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
相应调整。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 T+2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
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T+2
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T+2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
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
若T日后至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
应调整。T+2日后的第6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德国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
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1日预计开盘价并按照T-2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
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4、预估现金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是指,为便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
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其T-1日预估开盘价(欧元计价)及T-2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T-1日预估开盘价(欧元计价)主要是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成份证券
预估的开盘价。另外,若T日或T-1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2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如果T-2日至
T日期间存在德国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
“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
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2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
与T日收盘价(欧元计价)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2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
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
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
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
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
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4-6-27
基金名称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3031
2014年6月25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593.42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50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
2014年6月27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单位:元) 445.7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500,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申购上限 --
赎回上限 --
是否允许申购和赎回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ADS 阿迪达斯公司 15 退补 10% 11059.72
ALV 安联保险 34 退补 10% 35646.74
BAS 巴斯夫欧洲公司 69 退补 10% 44501.75
BMW 宝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5 退补 10% 17540.46
BAYN 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61 退补 10% 48620.60
BEI 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 7 退补 10% 4316.63
CBK 德国商业银行 70 退补 10% 6104.21
CON 德国大陆股份公司 7 退补 10% 8943.72
DAI 戴姆勒克莱斯勒 77 退补 10% 38794.95
DBK 德意志银行 84 退补 10% 24187.36
DB1 德意志交易所有限公司 15 退补 10% 7044.47
DPW 德国邮政有限公司 76 退补 10% 15711.69
DTE 德国电信 226 退补 10% 21842.28
EOAN E.ON公司 149 退补 10% 17419.39
FME 费森尤斯医药用品 16 退补 10% 6892.37
FRE 费森尤斯集团 10 退补 10% 8545.56
HEI 海德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12 退补 10% 5553.70
HEN3 汉高有限公司 13 退补 10% 8919.84
IFX 英飞凌科技有限公司 89 退补 10% 5434.23
SDF K+S股份公司 15 退补 10% 2389.55
LXS 朗盛股份有限公司 7 退补 10% 2701.75
LIN 林德股份有限公司 15 退补 10% 18422.47
LHA 德国汉莎航空公司 33 退补 10% 4359.11
MRK 德国默克集团 5 退补 10% 5262.97
MUV2 慕尼黑再保险有限公司 12 退补 10% 15831.34
RWE 莱茵集团公司 35 退补 10% 8164.68
SAP SAP公司 68 退补 10% 34486.80
SIE 西门子 61 退补 10% 49539.31
TKA 蒂森克虏伯有限公司 29 退补 10% 4548.62
VOW3 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10 退补 10% 16217.43
(九)暂停申购、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德国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
3、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等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不当或IOPV计算错误。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9、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
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0、出现巨额赎回。
11、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申购、赎回投资者
利益的其他情形。
12、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
的情形。
1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
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若本基金推出ETF联接基金,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之前,ETF联接基金
可以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使用现金资产换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特殊申购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不收取申购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实物申购与
赎回,即以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
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告。
5、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
有的资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6、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ETF分级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分级份额。基金
管理人可就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公募基金、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回购、证券借贷、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
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
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在一般
情况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组合,但
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成份股长期停牌、法律法规限制等)导致无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股票时,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
换。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
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将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于股指
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目标是使
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不得
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若基金拟投资于金融衍生
品的,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
品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
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
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称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
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
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 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
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5.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
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7.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
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
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
资产。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德国DAX指数(DAX Index)。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的总收益指数收益
率)。
若未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德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德国企业,需要
承担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时遵循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的
原则。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1年1月19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2.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09,449,002.55 95.76
其中:普通股 1,009,449,002.55 95.76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439,967.73 3.65
8 其他各项资产 6,259,850.76 0.59
9 合计 1,054,148,821.04 100.00
2.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德国 1,009,449,002.55 95.88
合计 1,009,449,002.55 95.88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2.3.1 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 175,542,637.80 16.67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173,068,506.23 16.44
金融 149,959,961.79 14.24
信息技术 141,133,107.00 13.40
工业 129,848,673.00 12.33
医疗保健 88,244,208.08 8.38
通信服务 44,969,198.96 4.27
房地产 42,514,411.65 4.04
公用事业 40,492,092.39 3.85
日常消费品 23,676,205.65 2.25
能源 - -
合计 1,009,449,002.55 95.88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3.2 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2.4.1 指数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
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SAP SE SAP公司 SAP GY 德国 德国 119,700 102,994 ,727.85 9.78
2 LINDE PLC Linde PLC LIN GY 德国 德国 60,024 102,600 ,523.80 9.74
3 SIEMENS AG-REG 西门子 SIE GY 德国 德国 87,000 82,049, 526.00 7.79
4 ALLIANZ SE-REG 安联保险有限公司 ALV GY 德国 德国 47,700 76,826, 454.75 7.30
5 BASF SE 巴斯夫欧洲公司 BAS GY 德国 德国 106,700 55,417, 632.60 5.26
6 ADIDAS AG 阿迪达斯公司 ADS GY 德国 德国 21,100 50,442, 662.25 4.79
7 DAIMLER AG-REGISTERED SHARES 戴姆勒股份公司 DAI GY 德国 德国 97,600 45,263, 439.60 4.30
8 DEUTSCHE TELEKOM AG-REG 德国电信 DTE GY 德国 德国 374,700 44,969, 198.96 4.27
9 BAYER AG-REG 拜耳股份公司 BAYN GY 德国 德国 114,000 44,054, 601.75 4.18
10 INFINEON TECHNOLOGIES AG 英飞凌科技有限公司 IFX GY 德国 德国 151,400 38,138, 379.15 3.62
2.4.2积极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益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2.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2.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2.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
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期货 DAX INDEX FUTURE Mar21 - -
注:按照期货每日无负债结算的结算规则,根据《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业务核算细则(试行)》
及《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其他衍生工具-期货投资”与“证券清算款
-期货每日无负债结算暂收暂付款”,符合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相抵销的条件,故将“其他衍
生工具-期货投资”的期末公允价值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净额为零。期货投资的公允价值变
动金额为人民币1,694,602.13元,已包含在结算备付金中。
2.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2.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2.10.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10.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2.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6,257,670.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80.4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59,850.76
2.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2.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时间
2020年6月30日)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 -7.48% 2.68% -5.35% 2.74% -2.13% -0.06%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1.67% 0.91% 24.97% 0.93% -3.30% -0.02%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19.53% 1.02% -17.79% 1.07% -1.74% -0.05%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17.16% 0.72% 20.14% 0.74% -2.98% -0.02%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7.46% 1.34% 10.06% 1.38% -2.60% -0.04%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4.71% 1.51% 4.26% 1.63% -8.97% -0.12%
2014年8月8日(基金成立日)-2014年12月31日 -4.40% 1.16% -1.29% 1.40% -3.11% -0.2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和代销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
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
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
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
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
保管。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
最近买价估值;新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
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
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
易的有价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按公允
价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
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
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招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
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1、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
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
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承担的责任。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
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估值日的截止时间后计算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如因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
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
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
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
程度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
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
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
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基金托管
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
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
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
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司或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经纪商或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
错已得到更正。
9)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1)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2)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基金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
差错方追偿。
13)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
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包括: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该部分收益不得用于支付基金的利润分
配);
6、外汇汇兑损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即收益
分配基准日。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
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
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经汇率调
整)÷基金上市前一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经汇率调整)-1)×100%(期间如
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业
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收益分配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
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
点后3位,第4位舍去。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
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1、《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税务顾问费;
12、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3、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
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4、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
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
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5、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
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如需要变更收款账户,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
托管费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许可
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及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1)当E
H=E×0.05%÷365
(2)当E≥1.5亿欧元时:
H=1.5亿欧元×0.05%÷365+(E-1.5亿欧元)×0.045%÷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若一个季度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许可费
金额 / 该季度最后一日(如为节假日取最近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汇率中间价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则基金于该季度最后一日
补提指数使用许可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收取下限,本基金指数使用许
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8750欧元。在每个季度到期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季度结束日起15个自然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发
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
后,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
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5、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5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
《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
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采用中文。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
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场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指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
月内变动超过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偏差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相应业务规则调整;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相关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者心理等市场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2、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德国市场以欧元计价的金
融工具。欧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
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欧元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
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
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
不利影响。
(2)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德国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德国市场
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会计制度风险
德国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
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
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4)税务风险
德国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
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
一定影响。此外,德国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
额外税项。
3、投资标的指数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所追踪的DAX指数(DAX Index)是全球最知名的欧洲旗舰指数之一,成
份股包含了30家在德国法兰克福股票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的规模最大、交易最活跃
的德国公司股票,指数市值覆盖度达到德国市场的70%,是全球公认的最能代表德
国经济表现的蓝筹基准指数。指数在反映德国蓝筹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的同时也承担
相应的市场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收益与标的指数收益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
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
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
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德国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德国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
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
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
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
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
风险。
8、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
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
合进行相应调整。
9、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
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
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0、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德国DAX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德国DAX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德国DAX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等原因而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在前述情形下,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11、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由于本基金为投资德国市场的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ETF
存在一定差异,目前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T+2日才可以卖出或赎回,存在基金份额
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3)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
的交易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
能被终止;此外基金投资于德国市场,德国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
交易产生影响。
(4)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5)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
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回购、证券借贷、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
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从投资范围和投资市场上看,基
金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10%”。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
控。
(6)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暂停
申购、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延期办理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
暂停申购、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
请的措施。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12、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
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13、参考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
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
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14、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5、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
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也可能失败。
16、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者投资者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
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失败。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
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8、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
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19、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
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
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
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20、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
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
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与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
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21、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二)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
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
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一、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基金合同》变更应在决议生效后执行,自
《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
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各种
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制
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电
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
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
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可
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1-21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2020年春节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1-28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2-04
4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07
5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07
6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20年第1号)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07
7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07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公募基金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0-03-07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增加扩位证券简称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12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调整“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14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25
12 华安基金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30
13 关于华安德国30(DAX)ETF证券投资基金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07
14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11
15 关于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22
16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22
17 关于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24
18 关于华安德国30(DAX)ETF证券投资基金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5-27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上交所ETF申购赎回清单版本更新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20
20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29
21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29
22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7-21
2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15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17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0-08-22
变更的公告 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6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28
27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31
28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8
29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8
3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17
31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27
3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所有前端收费模式基金在直销柜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8
3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首席信息官任职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8
34 关于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1
35 关于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8
36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8
37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8
38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1-21
3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2-06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作出准予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
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
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
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
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
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指定的代理人
名义登记资产;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7)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
管理;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规定从基金管理人处取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1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2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开持有人大会;
(22)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
赎回等日常交易;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5)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7)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8)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
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9)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
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年;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
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
影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或增加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
(10)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3、当基金规模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200人或前十大持
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90%,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份
额持有人大会 。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
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5)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0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
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公正机构公证及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基金合同》变更应在决议生效后执行,自
《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
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
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6999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
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德国DAX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
指数的公募基金、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回购、证券借贷、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
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上述相关规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对基金
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的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满6个月后开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
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称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
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
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
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
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
产。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
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及《基金合同》要求的交易对手
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
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
监督;
4、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对于
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
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
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
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
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进行风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
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
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存
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
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
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
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帐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帐户名称和帐号,
未划入指定帐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进
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
的《总体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帐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存款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
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
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行
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
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
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二)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行负责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供加盖存款行公章的本基金存
放在该机构的存款余额证明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并配合基金托管人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行公章寄
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
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
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
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
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经与定期存款行友好协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资金,但应继续按
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银行存款相关文件的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
存款凭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托管人代为保
管;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对价、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10个交易日内纠正,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时间为30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结束
且相关数据齐备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
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
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第四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
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
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
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
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
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9、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
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
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
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
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
要的协助。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
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
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
提供必要的协助。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
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
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
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
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
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
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
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
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
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
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一份正本
的原件或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
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
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第五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
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将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将复核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
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
失不承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
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
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
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
程度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
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
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
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
面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
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6)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7)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
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8)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9)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0)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1)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2)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3)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由此产生的后果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
3、基金托管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4、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5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2个月内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
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中期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
方机构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账
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产生的后果基金托管人予
以免责。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第七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八部分、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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