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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B(15014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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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27609 | ||||||||
基金代码 | 150141 | ||||||||
公告日期 | 2013-08-20 | ||||||||
编号 | 2 | ||||||||
标题 |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13年8月23日 公告日期:2013年8月20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9 六、基金合同摘要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12 八、基金投资组合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16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6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7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7 附件: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9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3年6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und.com)上的《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场内简称"国金300",基金代码"167601")、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场内简称"国金300A",基金代码"150140")及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场内简称"国金300B",基金代码"150141")。其中,国金300A份额和国金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4、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5、国金300的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国金3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国金300A份额、国金300B份额仅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6、份额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国金300场内份额与国金300A份额、国金30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国金300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国金300A份额与1份国金300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国金300A份额和每1份国金300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国金300场内份额的行为。 7、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国金300A份额和国金300份额进行上一会计年度约定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国金300A份额每个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国金300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最后一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被折算为场内国金300份额分配给国金300A份额持有人。国金3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国金300份额将获得按照1份国金300A份额分配的新增国金300份额。持有场外国金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金300份额;持有场内国金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金300份额。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国金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国金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8、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国金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本基金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国金300A份额、国金300B份额和国金300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金300A份额和国金300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国金300A份额、国金300B份额和国金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当国金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后,本基金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国金300A份额、国金300B份额和国金3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金300A份额和国金300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国金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国金300A份额和国金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有关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9、国金300A与国金300B的终止运作: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国金300A与国金300B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金300、国金300A与国金300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金300、国金300A与国金300B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10、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3年8月16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23,127,755.17份,其中,国金300为257,031,393.17份,国金300A为33,048,181份,国金300B为33,048,181份。 11、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3年8月16日,国金300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7元,国金300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4元,国金300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91元。 12、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总额:国金300A份额33,048,181份,国金300B份额33,048,181份。 1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4、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8月23日 15、基金管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und.com) 16、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694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19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场外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销售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最终确认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323,052,235.69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323,052,235.69份。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75,519.48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75,519.48份。截止2013年7月25日本次募集的实收基金323,127,755.17元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 10、募集备案情况:本基金已于2013年7月25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3年7月26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7月26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23,127,755.17份。 (二)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2013年8月23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情况在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证上[2013]277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8月23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国金300A、国金300B。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国金300A为150140;国金300B为150141。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国金300A为33,048,181份;国金300B为33,048,181份(截至:2013年8月16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T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在T日内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由深交所于T+1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T日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根据基金合同配对转换的规定申请将份额分拆成国金300A和国金300B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截止2013年8月16日) 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4,15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7,843.35份;国金300A份额为5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60,138.66份;国金300B份额为5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60,138.66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截止2013年8月16日) 1、场内机构持有人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国金300A份额30,501,349份,占场内基金份额总数的92.2936%;场内个人持有本次上市交易的国金300A份额2,546,832份,占场内基金份额总数的7.7064%。 2、场内机构持有人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国金300B份额30,501,350份,占场内基金份额总数的92.2936%;场内个人持有本次上市交易的国金300B份额2,546,831份,占场内基金份额总数的7.7064%。 (三)场内国金300A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止2013年8月16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亚克西风险缓冲1号集合资金信托 10,000,583.00 30.26% 2 国金证券-工行-国金慧泉ETF套利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 7,650,223.00 23.15% 3 华泰证券-招行-华泰紫金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500,330.00 16.64% 4 国金证券-工行-国金慧泉ETF套利2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950,144.00 14.98% 5 国金证券-工行-国金慧京ETF套利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400,069.00 7.26% 6 肖永凤 150,024.00 0.45% 7 徐德华 150,019.00 0.45% 8 朱小玲 105,014.00 0.32% 9 张宗秀 100,019.00 0.30% 10 刘林灿 100,012.00 0.30% (三)场内国金300B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止2013年8月16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亚克西风险缓冲1号集合资金信托 10,000,583.00 30.26% 2 国金证券-工行-国金慧泉ETF套利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 7,650,223.00 23.15% 3 华泰证券-招行-华泰紫金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500,330.00 16.64% 4 国金证券-工行-国金慧泉ETF套利2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950,144.00 14.98% 5 国金证券-工行-国金慧京ETF套利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400,070.00 7.26% 6 肖永凤 150,025.00 0.45% 7 徐德华 150,018.00 0.45% 8 朱小玲 105,014.00 0.32% 9 张宗秀 100,019.00 0.30% 10 刘林灿 100,013.00 0.30%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3、总经理:尹庆军 4、注册资本:2.8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10000014379949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9、股权结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49%、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出资比例为19.5%、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9.5%、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12%。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 本公司下设十一个部门,分别是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产品与金融工程部、投资研究部、基金交易部、销售事业部、市场营销部、综合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基金清算部、公司财务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风险管理部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产品与金融工程部负责新产品创新与开发。投资研究部负责研究工作以及基金投资工作。基金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交易。销售事业部负责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市场营销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品牌管理、媒体维护及客户服务等工作。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招聘、薪酬、考核、培训及行政后勤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基金清算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会计工作。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我公司共有员工55人,其中52%以上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徐炜瑜 电话:4000-2000-1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3年8月16日,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管理2只开放式基金,资产规模总计约3.91亿元。旗下管理的基金包括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宫雪女士,博士,毕业于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2008年7月至2011年11月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工作,任产业分析师。2012年2月加盟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战略发展部产品经理兼投资研究部行业分析师。2012年7月起任产品与金融工程部量化分析师,现任产品与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2、成立日期:1992年8月18日 3、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5、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7、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8、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建春 9、联系电话:010-63639180 10、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行长郭友先生,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中国投资公司(新加坡)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 陈昌宏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曾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四川光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11、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3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共22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423.59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三)基金验资机构 1、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3、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4、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惠民 5、联系电话:010-58152145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期间未收取基金财产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3年8月16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数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 期末数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16,074,333.86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2,523,060.41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131,875.47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320,054,116.16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320,054,116.16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17,714.05 基金投资 - 应付托管费 29,428.51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付交易费用 216,370.11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付税费 - 应收利息 62,255.58 应付利息 - 应收股利 25,829.21 应付利润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32,884.38 其他资产 - 负债合计 396,397.05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323,127,755.17 未分配利润 15,347,318.47 所有者权益合计 338,475,073.64 资产合计: 338,871,470.69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338,871,470.69 注:本报告截止日2013年8月16日,国金300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47元,基金份额总额323,127,755.17份。国金300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人民币1.004元,基金份额总额33,048,181.00份。国金300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人民币1.091元,基金份额总额33,048,181.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截至2013年8月16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 18,597,394.27 5.49 股票市值 320,054,116.16 94.45 债券市值 - - 权证市值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他资产 219,960.26 0.06 合计 338,871,470.69 100 (二)截至2013年8月16日,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分 类 市值(元) 占期末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1,927,782.05 0.57% B采矿业 23,369,828.70 6.90% C制造业 115,240,635.88 34.05%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380,670.31 3.07% E建筑业 12,255,493.14 3.62% F批发和零售业 8,520,460.38 2.52%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951,646.77 2.05%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650,888.60 2.26% J金融业 107,059,898.92 31.63% K房地产业 18,071,405.41 5.34%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22,284.00 0.63%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89,493.00 0.62%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34,871.00 0.31% S综合 3,378,758.00 1.00% 合计 320,054,116.16 94.56% (三)截至2013年8月16日,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3年8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股票。 (四)截至2013年8月16日,指数投资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16 民生银行 1,508,000 13,602,160.00 4.02 2 600036 招商银行 943,601 10,370,174.99 3.06 3 601166 兴业银行 763,100 7,791,251.00 2.30 4 601318 中国平安 223,600 7,689,604.00 2.27 5 000002 万 科A 646,300 6,391,907.00 1.89 6 600000 浦发银行 747,314 6,210,179.34 1.83 7 600837 海通证券 540,300 6,062,166.00 1.79 8 600030 中信证券 459,700 5,061,297.00 1.50 9 600519 贵州茅台 27,645 4,821,288.00 1.42 10 000651 格力电器 160,600 4,304,080.00 1.27 (五)截至2013年8月16日,积极投资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2013年8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股票。 (六)截至2013年8月16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3年8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七)截至2013年8月16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3年8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八)截至2013年8月16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3年8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九)截至2013年8月16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3年8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1,875.4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25,829.21 4 应收利息 62,255.5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9,960.26 4、截至2013年8月16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3年8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2013年8月16日,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3年8月16日,本基金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年7月26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 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und.com)上刊登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0日 附件: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632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国金沪深300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国金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国金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国金沪深30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与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指数的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0.02%。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的程序之后,进行融资融券。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5%;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署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补充协议,在本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 1、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金沪深300A份额、国金沪深300B份额和国金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的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的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自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T日的天数}; 为T日每份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T日国金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 为T日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 为国金沪深300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国金沪深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国金沪深300A份额及国金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及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4、在开始办理国金沪深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国金沪深300A份额及国金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及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及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及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国金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本基金的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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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上市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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