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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ETF(15998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72810
基金代码 159986
公告日期 2021-03-31
编号 5
标题 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32
十一、基金费用...................................................................................................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8
十五、禁止行为................................................................................................... 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3
十七、违约责任................................................................................................... 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8
二十、其他事项................................................................................................... 4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0
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弘毅远方国证消
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1幢30层(实际楼层28层)0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1幢30层04-07
单元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黄薇薇
成立日期:2018年1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43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1994年01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管字【1991】第
13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0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621,087,664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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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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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证消费1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
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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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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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受限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在开始场内证券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三方就场
内证券交易、清算、估值、相关交易的资金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证券经纪服务
协议》,保障本基金财产的安全。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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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中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
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
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审慎
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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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
确认,调整的名单自确认时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
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据此审核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事前提供的银
行存款交易对手名单。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和存款机构签订
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定期存款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协议
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或类似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
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
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
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
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
本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
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并不一致),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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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财产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
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
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
受的损失。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发行人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
协议复印件、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
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
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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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上述资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股票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
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
募集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登记结算公司应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划入以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与管理人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选定的存管银行开立基金的托管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托管账户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存款银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账户所在银行,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
相关账户开立业务,相应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证券
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在所选择的证券公司下属营业机构以基金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并应及时将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相关信息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应协助基金托管人将该账户与基金托管账户
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如因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立,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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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或者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本基金因
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结算。
(七)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完成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基金托管人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负责办理开户的一方,应在相应
账户开立完成后,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账户信息通知另一方。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随意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
1、证券类资产及证券交易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投资形成的证券类资产,由相关法定登记或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实行第三方保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由相关证券经纪商和存管银行保管。对
于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自行变更证券经纪商或存管银行造
成的损失,及因证券经纪商原因导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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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权利
行使依据的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必须提前或在变更当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变
更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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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签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
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
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的扫描件并经电话等方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
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
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等方式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等方式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于发
送扫描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若托管人收到的授权
文件原件和扫描件不一致,以扫描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
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收、
付款人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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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电话。基金托管人应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接收指令的人员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指定的
专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
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
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
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 之后发送的,基
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2、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
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托
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话或邮件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
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造成
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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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并赔偿由此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新的授权文件扫描件,在加盖公章后通过邮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
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新的授权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扫描件和基金
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
内将新的授权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以扫描件为准,
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通过录音
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并随后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更换后的名单且注明更换日期。
(八)其他事项
除因其自身原因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损失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
均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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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经纪机构和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证券经纪相关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应就本基金参与证
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
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
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相关协议,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
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
基金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正式投资运作之前为本基金指定场内交易证券经纪机
构和专用交易单元,本基金进行场内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经纪商交易单元号、
交易品种的费率表、证券经纪商佣金收取标准等事项在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
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通过指定证券经纪商进行交易时有关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场内证券
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等事项在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资金结算的注意事项
为提高场内交易资金划拨效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自行
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端发起银证、银信等已建立三方存管转账关系的转账划款业务,
无需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16:30前通过电子邮
箱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当日自行操作的划款明细。其他投资交易资金汇划仍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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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有效的划款指令执行。
对于因本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本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催收,
在此过程中给本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本基
金财产的损失。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申购、赎回及基金现金分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质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3、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4、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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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运作。
5、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6、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五)申赎结算
T日申购、赎回发生的证券交收由登记机构在T+1日收市后完成,基金托管
人应在T+2日开盘前核对登记机构发送的证券余额。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清算
于T+1日办理,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依据
登记机构的最新规则于T+2日起办理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的交
收。如果登记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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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
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货币市场工具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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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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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商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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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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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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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
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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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管理人每月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当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
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
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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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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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
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
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申
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股指期货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
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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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文本置备于各自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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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收取下限
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如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
拨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
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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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产生的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垫付,运
作后根据费用凭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支取。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或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或支取。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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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相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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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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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
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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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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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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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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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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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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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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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害的赔
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
接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证券经
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等)及
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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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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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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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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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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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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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二〇 年 月 日
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二〇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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