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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ETF(15998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71718
基金代码 159986
公告日期 2021-03-31
编号 1
标题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约定,经与
本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协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本基金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并同时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在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据此,本次修订系按照基金合同和《指引》规定进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自2021年3月31日正式生效。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honyfunds.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 4009208800(全国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
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
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本公告的解释
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
附件: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无 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 删除
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不晚于《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1、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被其他指数替代;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制、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5、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6、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49号SO301 法定代表人:郭文 设立日期: 2018年1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43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682888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1幢30层(实际楼层28层)06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薇薇 设立日期: 2018年1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43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68288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国证消费100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1、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 国证消费100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止发布; 3、标的指数被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制、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5、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6、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无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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