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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粤港澳大湾区ETF(51297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57710
基金代码 512970
公告日期 2021-03-30
编号 6
标题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对旗下11只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根据《指数基金指引》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前言”、“释义”、“基金的投资”等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基金名单及基金合同具体修订条目和内容详见附件及各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
2、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经与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对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本公司也将对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作出相应更新并及时公告。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平台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30日
附件一: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11只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明细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托管人
1 平安MSCI中国A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平安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平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平安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平安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11只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涉及的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XX、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XX、《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XX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XX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XX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XX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八、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XX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XX指数收益率。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XX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XX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XX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XX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注:以上更新修订内容列举了本次本公司旗下基金涉及的主要修改内容,因各基金的类型及具体表述等不完全相同,基金合同中相应条款表述及修订位置可能存在差异,详细修改内容请见各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标的指数中文名称根据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中文指数编制方案进行修改。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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