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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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中证500指数增强A(59000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57477
基金代码 590007
公告日期 2021-03-30
编号 5
标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规范公司指数基金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指数基金指引》和《中邮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中邮中证500”)、《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中邮中证价值回报”)及《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中邮中债央企20”)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要求,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对上述三只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基 金
主 代

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 前
言”章

“ 释
义”
章节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章节
“基金的投资”
章节“四、投资
限制”
“基金的投资”章节
“五、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五、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章节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章节




500
59000
7
增 加
“本基
金 为
指 数
基金,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跟
踪 误
差 控
制 未
达 约
定 目
标、指
数 编
制 机
构 停
止 服
务、成
份 股
停 牌
等 潜
在 风
险,详
见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一、 召开
事由”增
加:
“(6)
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和基金名
称、调整业
绩比较基
准;
(7)按
照指数编
制机构的
要求,根据
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
的约定,变
更标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
计算方法
或支付方
式等;”
增加“(3)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
金品种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
例限制;
(4)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基金品种
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
制;”
并将“除上
述 (2)、 (7)、
(10)、(11)情形
之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
外。”修改为“除
上述(2)、(9)、
(12)、(13)情形
之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
流动性限制或
成份股市场价
格变化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
外。”
增加“中证500指数
由全部A股中剔除
沪深300指数成份
股及总市值排名前
300名的股票后,总
市值排名靠前的
500只股票组成,综
合反映中国A股市
场中一批中小市值
公司的股票价格表
现。
未来若出现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
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 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 本基金
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
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
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并删除“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
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市场推出代表性
更强、 投资人认同
度更高且更能够表
征本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的指数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 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
行相应调整。 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应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照监管部门的
要求履行适当程
序, 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前3个工作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介
上刊登公告。”
-“《基金合
同》的终止
事由”增
加:“3、出
现标的指
数不符合
要求(因成
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
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
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
情形除
外)、 指数
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解决
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
未通过
的;”
增加
“15、
《 指
数基
金指
引》:
指中
国证
监会
2021
年1
月22
日颁
布、
同年
2月1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指
引第
3 号
一一
指数
基金

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订”








00625
5
增 加
“本基
金 为
指 数
基金,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跟
踪 误
差 控
制 未
达 约
定 目
标、指
数 编
制 机
构 停
止 服
务、成
份 股
停 牌
等 潜
在 风
险,详
见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调整为:“(3)本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
品种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4)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
品种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增加:“未来若出现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因成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 转换
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 本基
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
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
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事由”增
加:“4、出
现标的指
数不符合
要求(因成
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
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
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
情形除
外)、 指数
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解决
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
未通过
的;”






20
00720
8
1.1、增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指
引第3
号 一
一 指
数 基
金 指
引 》
(以下
简 称
‘《 指
数 基
金 指
引》’)”;
1.
2、 增
加“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基
金,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跟 踪
误 差
控 制
未 达
约 定
目标、
指 数
编 制
机 构
停 止
服务、
成 份
券 违
约 等
潜 在
风险,
详 见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书”。
“一、 召开
事由”“2、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项下
3.1、
将“(5)按
照基金管
理人与标
的指数许
可方所签
订的指数
使用许可
协议调整
本基金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调
整为“(5)
按照基金
管理人与
指数编制
机构所签
订的指数
使用许可
协议,变更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费率、计
算方法或
支付方式
等”;
3.2、
增加“(6)
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和基金名
称、调整业
绩比较基
准”。
“1、 组合限制”
项下:4.1、增加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
品种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4)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基金品种
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
制;”
4.2、将“除
上述(2)、(4)、
(5) 情形之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修改为“除上述
(2)、(6)、(7)情
形之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券
调整、流动性限
制或成份券市
场价格变化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删除“如果指数发
布机构变更或停止
该指数的编制及发
布、 或由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重大变更
导致该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 更适
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时,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变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其中,若
变更标的指数对基
金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
增加“未来若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因成份券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 转换
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 本基
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
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
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5.1、将“4、基
金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 修改
为“4、基金的
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
5.2、将基
金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计算
方法等有关表
述修改为“基
金合同生效后
的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按照
基金管理人与
指数编制机构
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
约定从基金财
产中向指数编
制机构支付。
指数许可使用
费的费率、具
体计算方法及
支付方式等见
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指数
编制机构对指
数许可使用费
的计算方法、
费率或支付方
式等另有约定
的, 本基金从
其最新约定。
此项变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 但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在
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事由”增
加“3、出现
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
求(因成份
券价格波
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
形除外)、
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
解决方案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
召开或就
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
过的”。
二、上述修订内容在各基金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中一并修改,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更新了指数基金相关的风险揭示内容。
三、重要提示
以上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等的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修订自2021年3月30日起生效,届时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了解相关事宜。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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