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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债1-5年政金债A(00917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53917
基金代码 009175
公告日期 2021-03-29
编号 1
标题 关于修改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旗下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主要就最新指数基金指引及侧袋机制相关事宜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为增加指数基金指引及侧袋机制相关表述,内容包括前言、释义、基金的投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等条款,并同步修改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关涉及内容。上述对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修订的内容自2021年3月29日起实施。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查阅修订后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二、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021-60359000
  网址:www.zsfund.com
  2.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9日
  附件:修订对照表
  1、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侧袋机制、指数基金指引相关内容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八、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
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
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无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
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
定。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指数公司变更或停止中债 -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中债 -1-5 年政策
性金融债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债 -1-5 年政策性
金融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于投资的
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若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 -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
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无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
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
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注: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到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在招募说明书中补充侧袋机制相关章节,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内容。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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