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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H(96805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53767
基金代码 968056
公告日期 2021-03-26
编号 3
标题 海通精选基金系列—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1

2021 年 3 月
发行人: 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销售使用。
本概要提供有关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本基金”) 的重要资料。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份, 须与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一并阅
读。
投资者切勿单凭本概要作投资决定。
资料便览
基金管理人: 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受托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 有限公司
中国内地代理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频率: 每日(于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1)
基础货币: 美元
收益分配政策: H 类(人民币) – 分配类别
H 类(人民币对冲) – 分配类别
H 类(美元) – 分配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及收益分配
的频率及金额。就 H 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目前拟每半年进行
一次收益分配,并以有关类别货币支付收益。 基金管理人无法
保证本基金会定期进行收益分配,若作出分配, 亦无法保证分
配的具体金额。收益分配(如有)可从本基金的收入及/或资本
或实际上从本基金的资本拨付。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H 类(人民币) *: 1.41%
H 类(人民币对冲) *: 1.41%
H 类(美元) *: 1.41%
本基金财政年度终结日: 12 月 31 日
*由于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0 年 3 月 5 日起承担一笔年度服务费(不再由基金财产承担此类服务费)
,经常性开支比率是根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财务报表内该年度的经常性费用估算,并以
其占本基金于该期间内的平均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表示。 实际数据可能有别于该估计数据, 并且此数
据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
最低初始及其后申购额(就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
H 类
H 类(人民币): 人民币 1,000 元
1 内地销售开放日指中国内地的银行进行正常银行业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营业日。营业日指香港
银行通常办公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 但假如基于悬挂八号台风警告讯号或发出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事件,
香港银行于任何一日缩短办公时间,则该日并非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作出决定。2
面)而言) : H 类(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 1,000 元
H 类(美元): 100 美元
最低持有量(就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
H 类别所持份额最低价值:
H 类(人民币): 人民币 1,000 元
H 类(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 1,000 元
H 类(美元): 100 美元
最低赎回额(就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
H 类别赎回份额最低价值:
H 类(人民币): 人民币 1,000 元
H 类(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 1,000 元
H 类(美元): 100 美元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为海通精选基金系列的子基金。海通精选基金系列是根据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签订的信托契据(及其后补充信托契据) 在香港成立的伞子式单位信托基金。 本基金受香港法律
管辖。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4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9】 678 号文准予在中国内地注册及销售。
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主要包含亚洲市场买卖或发行的高收益债务工具的多元化投资组合, 寻求获得高
收益及资本增值。
政策
本基金将主要(即其资产净值至少 80%) 投资于广泛的高收益债务工具,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
券、企业债券及可换股债券或其他未获惠誉或穆迪或标普评级位于投资级别以下的类似证券。本基
金可投资于亚洲分销或发行、以任何货币计价的债券。本基金可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 20%投资于(i)
亚洲市场以外买卖或发行的债务工具及(ii)固定收益集体投资计划。本基金可持有有限的以人民币计
价的投资, 同时可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中国内地以外发行或分销、以人民币计价的债
务证券(即“点心”债) 。 本基金可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50%投资于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或分销的
城投债,即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务工具。该等地方政府融资
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或其关联机构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旨在为中国的公共福利投资或基础建设
项目筹集资金。
本基金可将其少于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例如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
、高级非优先债务等)。 该等工具可能会在发生触发事件时面临或然减记或或然地转换为普通股。
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最多可将其资产净值的 20%用以持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以待于正常市况下进
行再投资, 但可于异常(例如市场崩溃或重大危机) 情况下将其最高达 40%的资产净值用以持有现
金或现金等价物, 以保护本基金资产, 减少风险及维持本基金流动性。
目前, 本基金并未:
(a) 拟将超过其资产净值10%投资于由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该国家政府、公共或地方机关) 发行及
/或担保, 惠誉或穆迪或标普评级位于投资级别以下及/或未获评级的证券。若为分割评级, 则
相关主权发行人所获最高评级将被视为参考评级;
(b) 拟将投资于在中国内地发行或分销、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3
(c) 拟将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及/或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就本基金订立任何融资交易。若相关意图有所转变, 须事先向香港证监会寻求
批准,并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达本基金最新可知资产净值的50%。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以了解风险因素等资料。
1. 一般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一项基金投资而不是银行存款。本基金不会担保可收回本金。
同时,本基金亦不就投资者于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间的收益及分配金额作出担保。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价值可能会因任何下列关键风险因素而下跌,因此投资者对本基金的投资
可能会蒙受亏损。
2. 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亚洲新兴市场。 投资于新兴市场涉及较高风险及特别考虑因素,而投资于较
成熟市场通常不会涉及, 例如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管制、 政治及经济的不确定、法律及税
务风险、 结算风险、 保管风险及更高波动性的可能。
3. 地域集中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集中于亚洲债务证券(例如,本基金的投资可能集中于位于中国内地或在中国
内地开展大部分业务的公司发行的债务证券)。本基金可能受到该等债务证券表现的不利影
响或严重倚赖于该等债务证券的表现。投资者亦应注意,本基金的价值相较于拥有更分散的
投资组合的基金(例如:环球债券基金)更为波动。由于持仓数目有限或因影响亚洲市场的
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本基金较为容易受到价值
波动。
投资位于中国内地或在中国内地开展大部分业务的公司发行的债务工具面临新兴市场投资风
险、与债务证券相关的风险及中国内地特有的其他风险。该等投资可能对中国内地的法律法
规及政治、社会或经济政策的变化较为敏感。
4. 债务证券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可能承受债务证券所面临的如下风险, 且可能蒙受损失:
信贷风险
本基金承受其所投资的债务证券发行人的信贷/违约风险。本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一般为无
抵押债务责任,且并无任何抵押物担保。据此,本基金作为无抵押债权人,须完全承受交易
对手的信贷/无偿债能力风险。
信贷评级风险
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存在局限性,且并不时刻保证该证券及/或发行人的信贷可信性。
发行人的评级侧重以过往的表现衡量,未必反映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评级机构可能无法时4
刻保证及时更改其对发行人的评级, 以反映可能影响发行人按时履行其偿付义务能力的事
件。此外,各评级类别内证券的信贷风险差异程度可能发生变动。
信贷评级下调风险
证券或发行人的信贷评级可能须承受随后被调低的风险。若某证券或有关某证券的发行人之
信贷评级被调低,则本基金于该证券的投资价值(从而导致本基金的价值) 可能受到不利影
响。 若本基金继续持有该等证券,则将面临更大的损失风险。基金管理人未必能够出售评级
被调低的债务工具。
未达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证券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未达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 该等证券与高评级债务证券相比,普
遍具有更低的流动性、更大的波动性,且面临更大的本金及利息损失风险、较高的交易对手
风险和信贷风险。
主权债务风险
本基金对由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政治、社会及经济风险。在不利情况下,
主权发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意偿还到期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要求本基金参与该等债务重
组。当主权债务发行人违约时,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利率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利率风险。 一般情况下,当利率下调时,债务证券的价格将上升,而当利率
上调时,其价格则下跌。较长期的债务证券通常对利率变动更为敏感。若本基金所持债务工
具价值下跌,本基金价值亦将受到不利影响。
估值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估值或会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定性的决定,且可能无法时刻获取独立定价数
据。如证实该等估值不正确,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波动性/流动性风险
与较成熟市场相比,亚洲市场债务证券可能面临较高的波动性且流动性较低。 在该等市场交
易的证券价格可能面临波动。 本基金所投资之债务证券可能并无于定期执行买卖的股票交易
所或证券市场上市。即使债务证券为上市产品,该等证券市场可能并不活跃且交易量可能较
低。该等证券的买卖价格可能存在大幅差距,因此本基金可能须承担大额交易成本。如果本
基金收到大规模赎回请求,则本基金可能需以较大折让价格对投资进行清盘,以满足相关请
求,本基金可能因该等证券买卖蒙受损失。
5. 城投债相关风险
尽管城投债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该等债券通常不受中国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担保。若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城投债的本金或利息支付违约,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本基金的资
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5
6. 可换股债券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换股债券, 可换股债券是债务和股票的混合产品, 其持有人可在未来指定
日期将其转换为该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 因此,可换股债券受股票走势影响,且较直接债券
投资波动性更高。投资可换股债券面临与可比直接债券投资相同的利率风险、信贷风险、流
动性风险及提前偿还风险。
7. 衍生工具风险
与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风险及
场外交易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元素/成分可导致本基金蒙受大幅超过其于金融衍生工具
的投资金额的损失。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敞口可能会导致本基金蒙受较高的巨额损失风险。
8. 货币风险
本基金的相关投资可以其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将因汇率管制监管的
变化及基础货币与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受到正面或负面影响。 份额类别可以本基金的基
础货币以外的指定货币计价。基础货币与该等指定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可能导致该等以指定
货币计价的份额的价值下跌。
9. 人民币风险及人民币类别相关风险
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人民币的供应及与外币之间的兑换均受中国政府的外汇管制政策
和限制所规限, 因此货币兑换须视人民币当时的供应情况而定。
计算人民币类别的价值时将采用香港的离岸人民币(“CNH”)。 虽然 CNH及中国在岸人民币
(“CNY”) 为相同货币, 但 CNH 汇率可能高于或低于 CNY 的汇率,并可能出现重大买卖差
价。 CNH/CNY 汇率的任何汇率差可能会对人民币类别的价值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以非人民币为基础货币的投资者投资人民币类别面临外汇风险。 本基金无法保证人民币兑投
资者基础货币(例如港元) 不会贬值。人民币的任何贬值可能会对投资者在本基金的人民币
类别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的影响,而投资者可能会蒙受亏损。非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投资者
在投资于人民币类别时,可能需要将港元或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并可能需要将以人民币
赎回所得款项及╱或人民币收益兑换回港元或其他货币。在这些过程中,投资者将承受货币
兑换成本。 在特殊情况下, 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及/或支付收益分配(如适用) 可能会因
人民币外汇管制及限制而延迟。
10. 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风险
货币对冲份额类别所使用的货币对冲程序可能无法精准对冲,也不能保证对冲将完全成功。
该等份额类别的回报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与非对冲份额类别的回报有显著差异。货币对冲份额
类别的投资者承担相关成本,也可能面临与对冲程序中使用的工具相关的风险。
11. 从资本拨付/实际上从资本拨付相关之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从相关分配类别的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以及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
配的金额。 从资本拨付/实际上从资本拨付收益相当于返还或提取投资者原有投资或投资者
应占原有投资的任何资本收益的一部份。任何该等分配均可能导致每份额资产净值实时减
少。
就属于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类别而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分配金额及资产净值可能会因货
币对冲份额类别的参考货币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的利率差异而受到不利影响,导致从资本中
支付的分配金额增加,从而使资本较其他非货币对冲份额类别遭受更大损失。
12. 与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互认”)有关的特别风险因素
境外投资风险6
本基金可投资于在亚洲分销或发行、以任何货币计价的债券。本基金可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
的 20%投资于(i)在亚洲市场以外买卖或发行的债务工具及; (ii)固定收益集体投资计划。本基
金可持有有限的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同时可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在中国内地
以外发行或分销、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即“点心”债)。 本基金可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
的 50%投资于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或分销的城投债,即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务工
具。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于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中国内
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收益工具,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可能面临
下述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
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
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
高于内地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货币、产
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
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
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
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
不能正常履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要求本基金
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
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
导致本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投资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 包括在亚洲分销或发行、以任何货币计价的债券, 在亚
洲市场以外买卖或发行的债务工具, 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或分销的城投债, 具有吸收亏
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例如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高级非优先债务等), 固定收益集体投
资计划等。
尽管本基金应当遵守招募说明书所列相关投资限制,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本基金仍然涉
及以下风险:
本基金可能受到亚洲债务证券表现的负面影响或严重倚赖于亚洲债务证券表现。投资者亦应
注意, 本基金的价值相较于拥有更分散的投资组合的基金(例如:环球债券基金)更为波
动。由于持仓数目有限或因影响亚洲市场(例如:中国内地市场)的不利经济、政治、政
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本基金较为容易受到价值波动。7
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用尽
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在中国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初始额度为 3000 亿元人民币。如
在任何特定日的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已达到或接近额度限制,则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在
中国内地的申购,直到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余额恢复到许可范围内。市场额度用尽的时间与
基金管理人自有关政府部门处获得该等通知的时间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由此可能导致向内
地投资者发出暂停申购通知的时间亦会有所延迟。
基金资格状态改变
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如果本基金不再满足在中国内地进行销售的资格条件,本基金在中国内
地的销售将会被暂停,直到其符合基金互认机制下的全部现有资格条件。此外,如本基金发
生任何重大变化(如本基金类型、运作模式),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及收益分配亦可能
被暂停,直到其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注册为止。基金管理人无法保证中国证监会接受该等重新
注册申请。
中国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不高于 50%。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如在任
一特定日, 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模达到或接近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暂停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申购。
基金互认机制及《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不确定性
基金互认机制及《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确立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基金互认的基本
框架。然而该等规则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就其本身而言,仍然有一系列悬而未决的问题尚待
监管部门明确。
若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中国证监会取消
对香港基金的互认, 则本基金需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已在内地销售发行但并未赎回的本
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该等份额。份额持有人所得的
赎回款项可能高于或低于其所投资的本金, 由此可能蒙受亏损。
香港基金市场
中国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遵循所有相关且
适用的、 由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监管主体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和通告,
因此内地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应该对香港的基金市场有基本了解。建议内地投资者就任
何有关香港法律法规的问题(如有)获取独立的专业建议。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由于内
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内地销售开放日需同时为原版招募说明书所定义的营业日,因此
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工作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内地投资者
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税务影响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可能
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 在内地税收政策上, 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
通公募基金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
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不在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内
内地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将不在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内。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建
立, 旨在向任何国家的投资者赔偿其因经许可的中介机构或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就有关香港场
内交易产品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中国内地代理人和相关的销售机构既未获得香港证8
监会的许可, 也未在香港证监会注册,那么投资者赔偿基金将无法覆盖该等内地投资者通过
中国内地代理人和/或有关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的投资。
基金组织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基金组织文件(包括信托契据)仅以英文书写。若该等文件的中文翻译和其英文版本有任何
不一致之处,则以英文版本为准。若内地投资者不能理解英文版本,应就此寻求独立的专业
意见。
判决的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一部分业务、资产和运营位于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若内地投
资者或销售机构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提出索赔,且在中国内地取得认定对方就本基金违
约的判决,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在中国境外执行中国内地针对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财产的判
决,且可能在此过程中经历困难和迟延。如果内地投资者对此尚存疑问,可以就此事项寻求
独立的法律建议。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过去业绩不代表将来表现。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资金额。
本基金业绩表现以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比较基础(假设收益会滚存再作投资) 。
上述数据显示本基金 A 类(港元)份额总值在有关日历年度内的升跌幅度。 业绩表现以港元
计算,当中反映出持续费用,但不包括香港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的初次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及转换费用。
基于 A 类(港元)为目标向香港零售投资者销售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已选择 A 类(港元)作
为反映本基金过往表现的代表类别。
如有年份没有显示有关的业绩表现,即代表当年没有足够数据用作提供业绩表现。
A 类(港元) 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A 类(港元)已经于 2018 年 5 月获全额赎回。
4.9%
0.0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由于本基金 A 类(港元)已于 2018 年全
部赎回,因此没有 2018 年和 2019 年
足够数据用作向投资者提供有用的历
史业绩指标。9
本基金有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 投资者未必能全数取回投资本金。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1.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申购、赎回的申请可以在中国内地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网点详见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份额将通常于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开放申购或赎回。 该等“内地销售开放日”是指中国
的银行进行正常银行业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营业日2。
内地投资者应当依照中国内地代理人或销售机构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除非中国内地代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或赎回
申请(视情形)须由销售机构在该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 3:00(北京时间,下同)或之前获得,
于非内地销售开放日或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 3:00 后收到的申请将延至下一个内地销售开
放日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情况,基金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内地销售开放日或交易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相关规定
进行公告。
3. 申购价格和程序
申购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价格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价格
H类(人民币) 人民币100元
H类(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100元
H类(美元) 10美元
首日发售后,上述本基金各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购价格将参考该份额类别于
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的每份额资产净值计算, 并按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上述精度处理所产生的差异归基金管理人所有或使用。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2 “营业日”应具有原版招募说明书所界定的含义,即指香港银行通常办公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但假如基于悬挂八
号台风警告讯号或发出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事件,香港银行于任何一日缩短办公时间,则该日并非营业日,除非基金管
理人另行作出决定。10
申购价格=份额资产净值
申购净金额=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净金额/相应份额类别的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舍去。 被舍去部分的份额的申
购款项将归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4. 申购申请流程
申购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申请日(T 日),本基金的内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
公司”) , 或中国内地代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
T+2日内(包括该日)在销售机构网点柜台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T+n 日中 n 为内地销售开放日)。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
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申购款项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支付申购款项。除基金管理人另行接受外,申购款项
和任何适用的申购费应在申购时向内地销售机构全额支付。若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申购费
未在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申请的数据交换流程
本基金将使用中登公司基金登记过户系统(“TA 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申购申请数据的具
体传输流程如下:
T 日(申请日)15:00 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申购申请。
预计 T 日(申请日)19:30 前,内地销售机构将投资者提交的 T 日申购申请数据汇总发送至中登
公司 TA 系统。
T 日(申请日)20:00 后,中登公司 TA 系统收齐本基金全部内地销售机构的 T 日申购申请数据
后,对数据进行合法性检查,并将内地投资者 T 日申购申请数据汇总为名义持有人名下的金
额数据,然后发送至受托人,同时中登公司将内地投资者账户资料汇总发送至中国内地代理
人。
预计 T+1 日 11:30 前,受托人收到 T 日申购申请数据后,受托人将确认数据发送至中登公司
TA 系统。
预计 T+1 日,中登公司 TA 系统在收到受托人发送的确认数据之后,向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购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预计 T+1 日,中登公司 TA 系统根据受托人的确认数据计算内地投资者申购所得明细份额并
进行申购费用分摊,进行基金份额过户登记处理,并将相关明细数据发送至各内地销售机
构,同时汇总所有明细数据发送给中国内地代理人。
预计 T+2 日,内地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5. 申购资金结算流程
内地投资者于 T 日(申请日)15:00 前支付的全额申购资金,预计于 T+5 日前(含 T+5 日)划转至本
基金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完成申购资金交收。实际到账时间以银行记录为准。
6.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原版招募说明书中“估值及暂停”一节所规定的“暂停”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11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
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3)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整体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
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中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
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 若本基金出现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
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7. 赎回的价格和程序
赎回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取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赎回价格为该份额类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
公时间结束时的每份额资产净值,并在扣除赎回费用(目前暂不收取赎回费) 后将所得金额
按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任何进位调整的款项将归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可得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得的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1-赎回费率)
赎回申请流程
(1) 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本基金的内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中登公司, 或中国内地代理
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 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内(包
括该日)在销售机构网点柜台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T+n 日中 n 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2) 赎回款项的支付
赎回款项在赎回申请经确认后,通常于 T+4 日内(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一个月内,但
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除外)由受托人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赎回
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 T+10 日内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3) 赎回申请的数据交换流程
本基金将使用中登公司 TA 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赎回申请数据的具体传输流程如
下:
T 日(申请日)15:00 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 T 日(申请日)19:30 前,内地销售机构将投资者提交的 T 日赎回申请数据汇总发送
至中登公司 TA 系统。
T 日(申请日)20:00 后,中登公司 TA 系统收齐本基金全部内地销售机构的 T 日赎回申请
数据后,对数据进行合法性检查,并将内地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数据汇总为名义持有人
名下的金额数据,然后发送至受托人,同时中登公司将内地投资者账户资料汇总发送
至中国内地代理人。
预计 T+1 日 11:30 前,受托人收到 T 日赎回申请数据后,受托人将确认数据发送至中登
公司 TA 系统。12
预计 T+1 日,中登公司 TA 系统在收到受托人发送的确认数据之后,向内地销售机构对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预计 T+1 日,中登公司 TA 系统根据受托人的确认数据计算内地投资者赎回所得明细金
额,进行基金份额过户登记处理,并将相关明细数据发送至各内地销售机构,同时汇
总所有明细数据发送给中国内地代理人。
预计 T+2 日,内地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赎回资金结算流程
内地投资者于 T 日(申请日)15:00 前提交的赎回申请,对应赎回资金预计于 T+10 日前(含 T+10
日)划入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8. 暂停赎回
关于本基金暂停赎回的情形,请参见原版招募说明书“估值及暂停” 一节所规定的“暂停” 分
节。
9.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包括:
(a) 如收到大量的人民币类别赎回请求, 如果基金管理人确认本基金并无充足的人民币进行货
币兑换以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延迟支付人民币类别的任何赎回请求;
(b) 本基金大部分投资所在市场受到法律或监管规定(如外汇管制)之规限,致使在规定时间
内支付赎回所得款项不能实际可行(但延长支付的期限应反映在相关市场的特殊情况下需
要的额外时间);
(c) 份额持有人延迟出示或未能出示核实身份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资料。
10. 巨额赎回
为保障本基金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之后将在任何内地销售开放
日赎回的本基金份额数目(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注销份额)限制在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在此情况下,有关限制将按比例分配,以使所有已于该内地销售开放日有效要求赎回本
基金的份额的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将赎回本基金相同比例的份额。未予赎回的任何份额(但如
无此规定,则已被赎回)将按照相同限制顺延赎回,并将于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及所有后续
的内地销售开放日获优先赎回(基金管理人就此具有相同权力),直至原有的赎回要求全部处
理为止。
如按此规定顺延处理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将于该内地销售开放日起计 7 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内
通过内地代理人及销售机构尽快通知有关份额持有人。 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内地技术条件仅
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将被名义持有人撤销,不支持顺延处理。内地投资者应就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的详细安排
咨询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
11.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每期固定申购
金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内地投资者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成功后,内地销售机构
将在每期约定扣款日为内地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和当期申购。每期固定申购金额应不低于内地
销售机构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
定。内地投资者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查询有关于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并至开通
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网站咨询详细的业务规则。
12. 其他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一部分“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中标题为“适用于内地13
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章节的具体规则相应处理申购、赎回申请。
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
投资者可能须支付的费用
当进行本基金份额交易时, 投资者可能须支付下列费用。
费用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额的百分比) H 类: 目前为 1% (若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 目前最高不超
过 3%)
赎回费用 H 类: 无(若调整在内地的赎回费率的, 最高不超过 5%)
(赎回总额的百分比)
本基金将要支付的持续性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中扣除。该等收费将使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减少。
年率(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
管理费用* H 类:每年 1%(最高 5%)
受托人费用* H 类: 就资产净值少于 5,000 万美元, 收取每年 0.13%
就资产净值等于或高于 5,000 万美元, 收取每年 0.12%
(另加每年 4,000 美元的费用)
每月受托人费用最少为 3,000 美元
(受限于最高每年 1%)
表现费用(业绩报酬) * H 类:无
其他收费
当进行本基金份额交易时, 投资者可能须支付其他费用。本基金亦须承担直接相关费用, 而该等费
用列明于销售文件中。
*务请投资者注意,该等费用可增至所定的最高水平,但基金管理人须至少提前 1 个月通知份额持有
人。有关详情,请参阅招募说明书“收费及开支”一节。
其他资料
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可能就接受申购、赎回指示实施较早的截止时间。投资者须注意有关销
售机构的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估值日后的第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http://www.ccb.com披露前一个估值日的每份额资产净值3。
3请务注意,本网站尚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14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 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作出任何陈述。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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