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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ETF(51557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51147
基金代码 515570
公告日期 2021-03-26
编号 2
标题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515570;场内简称:山证红利;扩位证券简称:山证红利ETF)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2021年3月29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时删除:“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红利潜力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基金管理人认为更适合于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修订编制方案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二、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3月29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publiclyfund.sxzq.com:8000)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http://publiclyfund.sxzq.com:8000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6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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