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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聚鑫定开债(00692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50081
基金代码 006927
公告日期 2021-03-25
编号 1
标题 关于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侧袋机制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中与侧袋机制相关的条款,《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中涉及的上述内容将一并做相应修改。
鉴于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完毕后申报监管机构备案。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章节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无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且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
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
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八、生效与公告
……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
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
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
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
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
分的相关规定。
九、生效与公告
……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
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托管协议》的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二、 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 经协商一
致,签订本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
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 基金
信息披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合
同》规定的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由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
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重要提示
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中心热线(95345)咨询相关情况。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1年3月25日起生效。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5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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